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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無為

本篇第三節說老子對於社會政治有兩種學說:一是毀壞一切文物制度;一是主張極端放任無為的政策。第一說的根據,上節已說過。如今且說他的無為主義。他把天道看作「無為而無不為」,以為天地萬物,都有一個獨立而不變、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著有什麼神道作主宰,更用不著人力去造作安排。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學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 或譯「性法」非)。日月星的運行,動植物的生老死,都有自然法的支配適合。凡深信自然法絕對有效的人,往往容易走到極端的放任主義。如18世紀的英法經濟學者,又如斯賓塞(Herbert Spencer)的政治學說,都以為既有了「無為而無不為」的天道,何必要政府來干涉人民的舉動?老子也是如此。他說:

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 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這是說「自然法」的森嚴。又說:

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者矣。

這個「司殺者」,便是天,便是天道。違背了天道,擾亂了自然的秩序,自有「天然法」來處置他,不用社會和政府的干涉。若用人力去賞善罰惡,便是替天行道,便是「代司殺者殺」。這種代劊子手殺人的事,正如替大匠斫木頭,不但無益於事,並且往往鬧出亂子來。所以說:「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所以又說:「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所以他主張一切放任,一切無為。「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無為而無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