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顧准文集 > 關於社會主義經濟中價值及價值規律的問題 >

關於社會主義經濟中價值及價值規律的問題

——一個讀書札記(1)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主義國家,為要高速度的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勞動生產力,最大限度的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的需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是重要辦法之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總結實際經驗,找出利用價值規律的途徑是必要的,在理論上解決社會主義經濟中價值及價值規律的問題也是必要的。斯大林的《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對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價值規律的作用有了明確的闡述,蘇聯科學院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對斯大林的理論觀點又作了許多具體的解釋,這對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經濟中的價值及價值規律問題是有極大指導作用的。《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下述論證,特別值得我們將它與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論證,對照起來研究:

下面這個論斷也是完全不正確的,就是說在我們現今的經濟制度下,即共產主義第一階段上,價值規律彷彿調節著各個不同生產部門間勞動分配的「比例」。

假如這是正確的,那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在我國,沒有用全力去發展那些比起往往嬴利很少,而且有時簡直不能嬴利的重工業來是最能嬴利的輕工業?假如這是正確的,那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在我國,不關閉許多暫時還不能贏利,而且工人在其中的勞動不能產出「應有效果」的重工業企業,也不開設確實能贏利,而且工人的勞動在其中能產生「巨大效果」的輕工業新企業?假如這是正確的,那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在我國,不依據彷彿調節著各個不同生產部門間勞動分配「比例」的價值規律,把工人從對於國民經濟很需要但嬴利很少的企業,調到更能贏利的企業中去?顯而易見,如果追隨著這些同志們的腳步走去,那我們就不得不把生產資料的生產的首要地位,讓給消費資料的生產,然而放棄生產資料生產的首要地位,又是什麼意思呢?這就是說,消滅我國經濟不斷增長的可能性,因為如果不同時實現了生產資料生產的首要地位,就不可能造成國民經濟不斷的增長。(《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20—21頁)

下面是馬克思的論證:

斯托赫下面一段話,也表示了許多別的人的意見。他說,構成國民經濟所得的各種可賣生產物,在政治經濟學上,必須由兩個不同的方法去考察:它們當作價值,對於及價值規律問題也是必要的。個人的關係,和它們當作財富對於國民的關係;因為一國的所得,不能和個人的所得一樣,依照它的價值來估計,但要依照它的效用,或依照它能夠滿足的需要來估計。第一,把一個在價值上面建立它的生產方式,進一步按照資本主義組織起來的國家,當作一個單純的為國民需要的勞動的整體來看,是一個錯誤的抽像。第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廢止以後,但社會化的生產維持下去,價值決定就仍然在這樣的意義上有支配作用:勞動時間的調節和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類生產間的分配,最後,和這各種事項有關的簿計,會比以前任何時候變得重要(《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15—1116頁)。

斯大林認為不正確的論斷「價值規律調節不同生產部門間勞動的分配」是不是就是指馬克思所說的「價值決定,對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類生產間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呢?就調節一詞,占支配作用一詞而言,可以認為是同義語。從本文第二節的引文,我們也可以知道,馬克思所說的價值決定與價值規律意義也是相同的。因此,我們若認為,上述斯大林的論斷與馬克思的論斷是直接互相反對的,也許不是沒有根據的。馬列主義經典作家對同一問題論斷有不同,對我們進行理論研究是有很大啟發作用的。作者就是從這得到啟發,根據馬克思的《資本論》與《哥達綱領批判》二書,恩格斯的《反杜林論》一書,及斯大林的《社會主義經濟問題》,蘇聯科學院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一版)等重要著作,就其中有關社會主義經濟中價值及價值規律問題,所作的讀書札記,希望對上述不同論斷的理論根據能夠弄得清楚一些。作者理論知識淺薄,對長期來蘇聯經濟學界圍繞這個問題的爭論又完全無知,所能知道的社會主義經濟的具體知識又極為狹隘,筆記中所不免反映的個人的觀點,是不免錯誤的。提出這個札記,完全是為了期待我國經濟學界的指正,以期有助於個人的學習。

二、《資本論》及《哥達綱領批判》論價值及價值規律

(一)《資本論》關於價值實體及價值規律,有下面的論證:

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丟開來看,它們就還只有一種屬性,那就是勞動生產物的屬性……

從(勞動生產物)那裡殘留下來的,不外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物。人類勞動又不外是人類勞動力的支出,而不問它的支出的形式,當作它們同有的社會實體的結晶,它們便是價值——商品價值。(第一卷,第9—10頁)

當作價值,一切商品,只是凝固的勞動時間的一定量。(同上,第12頁)只有社會必要勞動的量,或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同上書,第11頁)

每一個使用價值,都是由它的使用價值中對像化的勞動的量,由它生產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同上,第204頁)商品交換的規律,等價物與等價物相交換。(同上書,第214頁)

從上面的引文中,可知馬克思關於價值實體的定義,價值決定的規律(價值規律),商品交換的規律,是科學的,嚴格的區分開來的,而不是相互混同起來的。馬克思所指的價值規律,就是價值決定的規律,就是「由生產它們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決定一個使用價值的價值」,不包含「等價物與等價物相交換」的涵意在內。等價物之可以互相交換的規律,馬克思稱之為商品交換的規律。所以,價值決定一辭,就是指「一個使用價值的價值,由生產它們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來決定」這句話的省略語,而這就是價值規律本身。《資本論》全書「價值規律」、「價值決定」這兩個用語,其涵義都是嚴格的按照馬克思自己的上述定義的。

(二)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在價值生產上建立起來的,資本家生產商品的目的,決不能瞭解為單純為國民需要而生產(參見第一節引文)。資本家「不僅要生產一個使用價值,並且要生產一個商品;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並且要生產價值,不僅要生產價值,並且要生產剩餘價值」(《資本論》第一卷,第203頁)。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馬克思指出,價值只存在於「生產者交換它們的生產物」的社會裡,至於在共產主義社會,因為那是「基於生產手段公有之上的合作的社會,生產者並不交換它們的生產物」,所以那裡的生產不再是價值生產。馬克思說:

在基於生產手段公有之上的合作的社會裡,生產者並不交換他們的生產物;在這裡變成生產物的勞動,也同樣不表現為這些生產物的價值……因為現在,和資本主義社會相反,個人勞動,直接當作總勞動的一個構成部分存在著。(《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9頁)

但是馬克思接著指出,這是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的情形。什麼是共產主義的第二階段呢?馬克思寫道:

在共產主義的更高階段上,在個人之奴役的從屬於分工,以及因此而生的精神勞動和肉體勞動的對立消滅以後,在勞動本身變成不單是生活的手段,而且是第一個生活的需要以後,在生產力跟著人們一切方面的發展也增強起來,並且在合作的財富源泉更豐富的湧流出來之後——然後能夠完全超過那些狹隘的資產者的權利的眼界,這個社會在它的旗幟上寫著:各盡所能,各取所需。(《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1—22頁)

至於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因為它「剛從資本主義社會裡生長出來」,因為「權利決不能高過於社會的經濟狀態以及由此而決定的文化發展」,因此,「關於消費手段在個別生產者之間的分配,就通行著如像在商品等價物底交換裡通行的同一原則:某一個形態的勞動,可以與另一個形態裡的同量勞動相交換」。馬克思指出,這種交換的原則,「內容與形式是變更了,因為在變更了的環境之下,除了他們自己的勞動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的東西可以供給,並因為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手段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的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以上均見同書第20—21頁),這就是說,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中,生產資料是公有化了的,勞動者的報酬是按勞計酬的,因而個人消費手段的分配,通行這等價物互相交換這一原則的。這個按勞計酬的原則,表明了「生產們的權利是與他們的勞動供給相均比的;平等就是以平等的尺度,即勞動來計量。」(同上書,第20頁)這種平等的權利,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者的權利。馬克思寫道:

所以此地平等的權利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者的權利,儘管原理和實行早已不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上等價物底交換僅僅在總平均中出現,並不是在單獨的場合出現。(同上書,第20頁。)

列寧關於這個問題寫道:

馬克思不僅極其確切地估量到人們中間不可免的不平等,而且還會估計到,僅僅把生產資料轉為全社會公有,還是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點,和「資產階級式的法權」的不平等……馬克思這些解釋的偉大意義,就是他在這裡也一貫地應用唯物主義辯證法、發展論,把共產主義看成是從資本主義中發展出來的東西。(列寧:《國家與革命》,第五章,見《列寧文選》兩卷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二卷,第242頁及246頁)

社會主義各國的實際經驗,生動地證明了馬克思與列寧的論證。

也許有人會認為,按勞計酬的原則,在原則上仍然是資產者的權利——這種論斷是把社會主義降低到資本主義的水平,那麼列寧對此是作了確切的回答的:根據唯物主義辯證法、發展論,把共產主義看成是從資本主義中發展出來的東西,這就是不可免的。

(三)在上引馬克思的論證中,指明了消費手段在個別生產者之間進行分配,通行著等價交換的原則,是「僅僅在總平均中出現,並不是在單獨的場合出現」,按照馬克思的下列論證,可以理解為貨幣經濟的廢除,消費品的直接分配:

在社會化的生產中,貨幣資本已不復存在。社會將會分配勞動力與生產資料於不同的營業部門,生產者們比方說將會得到一種紙的憑證,憑此在社會的消費品儲存中,取去一個與他們的勞動時間相符的數量。這種憑證,不是貨幣,它是不流通的。(《資本論》第二卷,第436頁)

蘇聯的經驗證明,至少在社會主義經濟的初期中,廢除貨幣經濟,實行消費品的直接分配是不可能的。列寧在總結蘇聯戰時共產主義階段的經濟時說:

在1921年時,即當我們渡過了國內戰爭中最重要的階段,並且是勝利的渡過了這個階段之後,我們就碰上了蘇維埃俄國內部很大的——我認為是極大的——政治危機。這個危機不僅造成頗大一部分農民的不滿,而且造成頗大一部分工人的不滿。……原因是向純社會主義形式與純社會主義分配的直接過渡,乃是我們力量所不勝任的事。(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985頁)

列寧所指的純社會主義形式與純社會主義分配,顯然不是指「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則的實行,而是指餘糧收集制,也指消費品的直接分配而言。(2)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中,指出,在蘇聯,無產階級取得了政權,剝奪了工業中的資本主義的生產資料,但同時因有人數眾多的中小私有者,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實行農業的現代化,是以一切方法發展工業,為集體農莊建立大規模的現代化技術基礎,同時也必須:

為了城市和鄉村,工業與農業的經濟結合,要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商品生產(通過買賣的交換)這個為農民唯一可以接受的與城市進行經濟聯繫的形式,並且要以全力展開蘇維埃貿易,即國營貿易和合作社——集體農莊貿易,把所有一切資本家從商品流通中排擠出去。(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字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12頁)

在同書中,斯大林指出,蘇聯全部工業生產中,「為了抵償生產過程中勞動力耗費所必需的消費品,是作為受價值規律影響的商品來生產出來的(17頁)。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中有著商品生產和貨幣經濟。這種商品生產與貨幣經濟是否會引導到資本主義呢?斯大林答覆說不會,因為:

只有存在著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只有存在著勞動力作為商品出現在市場上,資本家能夠購買它並且在生產過程中剝削它,因而只有在國內存在著資本家剝削僱傭工人的制度時,商品生產才會引導到資本主義。資本主義生產是在這樣的場合開始的,即生產資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剝奪了生產資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商品出賣。沒有這種情形,就沒有資本主義生產。(12—13頁)

因此,斯大林指出:

我國的商品生產不是通常的商品生產,而是特種的商品生產,是沒有資本家參加的商品生產,這種商品生產基本上是與聯合的社會主義生產者(國家,集體農莊,合作社)的商品有關的,它的活動範圍只限於個人消費品。顯然,它決不能發展出資本主義生產,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貨幣經濟」一起,共同為發展和鞏固社會主義生產的事業服務。(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15頁)

我想,認為列寧和斯大林在上述問題上發展了馬克思主義,認為上述論證,不僅已為蘇聯社會主義建設實踐所證明,也已為社會主義各國,其中也包括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與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作證明也許是沒有錯誤的。簡單概括一下馬、列、斯幾位經典作家上引論證如下:

(甲)社會主義經濟中,實行按勞計酬的原則,就是關於消費手段的分配方面,實行等價物交換這一商品交換的原則;

(乙)社會主義經濟中,國家與集體農莊間交換的產品,及為滿足勞動者個人需要的消費品,都必需通過買賣交換,它們都是為滿足消費的使用價值的生產,但同時也是價值生產;

(丙)社會主義經濟中,商品生產及貨幣經濟,注定了要為發展並鞏固社會主義經濟服務,它不可能引導到資本主義。

(丁)前引馬克思的論證,指明了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上,消費手段在個別生產者之間的分配,通行著商品等價物交換的原則,這個原則要在「總平均中出現」。所謂在總平均中出現,馬克思是指要從社會的總的再生產過程與國民收入的形成及分配中表現。馬克思在同書中指出:

我們首先把勞動的所得按照勞動總生產物的意思來看,那麼合作的勞動所得就是社會的全部生產物。現在從全部生產物裡應該扣去:第一,抵償那已經用去的生產手段的補充;第二,為了擴張生產追加的部分;第三,預備基金和保險基金……全部生產物的其他部分,決定作為消費手段之用。在這部分作個人的分配之前,還有一些要從這裡扣除的:第一,一般的不屬於生產的管理的費用。……第二,注定屬於共同滿足種種需要者,如教育衛生設備等等。……第三,對於無力勞動者的基金。……現在我們才論到分配。這個綱領在拉薩爾派的影響之下,偏狹地單只注意它,即只注意被分配在合作底個別生產者之間的消費手段的部分。(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17—18頁)

馬克思在這裡是批評哥達綱領中「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這個說法。從我們當前研究的問題來說,馬克思上述論證給我們證明了:(1)逐年消費資料的生產,所消耗的勞動,包括當年為生產消費資料所費去的勞動,也包括對像化在為生產消費資料所消耗的全部生產資料內的勞動;(2)社會年總生產物,決不僅僅是消費資料,而是包括生產資料在內的總生產物,其中包括補償當年生產消費資料所耗費的生產資料,也包括為擴大再生產所必要的生產資料,以及預備基金保險基金所必要的部分;(3)全部生產資料的生產,是為消費資料的生產所必要的。沒有生產資料的生產,消費資料的再生產與擴大再生產是不可能的;(4)社會的總的物質生產過程,是物質替換與價值規律補償的統一的過程,各個生產部類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聯繫。那麼,我們說,在國家與集體農莊間交換的產品,與滿足勞動者個人需要的消費品的生產是使用價值的生產,同時也是價值的生產;我們再來考慮那些不是直接用在國家與集體農莊間交換的,也不是個人消費品的生產資料的生產,又是什麼性質呢?從社會總的再生產過程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的過程這一點來說,它們的生產,是使用價值的生產,同時也是價值的生產。它與消費資料的生產,在本質上應該是沒有什麼不同的;(5)現在我們再試著瞭解第一節所引馬克思所論的,價值決定(價值規律)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廢止以後,但社會化的生產維持下去」的情況下所起的作用。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廢止之後,但社會化的生產仍然維持下去。」那個仍然在物質生產上實行廣泛的社會分工的,但廢止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社會,應該是指共產主義的各個階段,其中也包括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階段。其次是價值決定的作用,按前面我們所瞭解的,這是指價值決定這個規律的作用,並不包括商品之相互交換的意義在裡面。因此,馬克思所說的價值決定,對勞動時間的調節的支配作用,可以理解為下面的意義:當每單位產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減低了,因而同樣的社會總勞動量可以生產更多的生產品時,勞動人民就有可能減少他們從事生產的勞動的時間,反之亦然。這當然是正確的。蘇聯由於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在第六個五年計劃期間準備縮短勞動日為七小時,就完全證實了這個論斷。馬克思所說的價值規律「對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部類生產間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可以理解為下面的意義:(1)假設社會各類必要的生產品的量是既定的,社會勞動在各類生產間的分配比例,決定於不同各類生產品生產中所必要的勞動的量;(2)各類生產品生產中必要勞動的量發生不同變化,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類生產間分配的比例隨之改變;(3)社會需要變化,因而各類產品需要的量的比例變化時,不同部門間勞動分配的比例,隨需要量變化而變化;(4)各類產品需要的量與生產它們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的比例都變時,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類生產間的比例,依(2)(3)兩項復比決定。從上述比例變化中,又決定著(1)社會要計較不同的生產部門的各生產單位間,有相同或類似使用價值的產品的生產部門間(如水力及火力發電,煤與石油,小麥與稻穀的生產之間)每單位產品的必要勞動的差別,發展那些產品單位價值低的產品的生產,減少或停止發展那些產品單位價值高的產品生產;並採取推廣先進經驗,採用先進技術等方法來減低各種產品生產中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2)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採用新技術,必須優先發展生產資料的生產——重工業的生產;(3)在整個國民經濟計劃中關於各部類的生產量,其相互間的比例的決定,受制約於各種客觀規律,同樣也圍繞著一個中心目標:不斷減低各類產品生產中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正如恩格斯所說,所費勞動與有用效果的比較,將最後決定社會主義的生產計劃(參見本文第三節)。馬克思說:「最後,和這各種事項有關的簿記,會比以前任何時期更為重要」,說明了,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社會主義經濟中經濟核算制的重要性。經濟核算制不是可有可無的,不是僅僅為了核算數字的必要,而是為了自覺運用價值規律,計較各部類生產中所費勞動與有用效果,進行有利於勞動人民福利的,各部類生產間的調節所必要的。如果上面的理解是正確的話,馬克思的論證,是被社會主義的實踐所完全證實了的。

以馬克思的特有的理論上的一貫性,我們可以斷定,他作出上面的論證,是以他自己的下述論證為基礎的: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僅僅在總平均中出現,並不是在單獨的場合出現」。這也就是說,馬克思並不預定社會主義經濟中還存在著商品生產與貨幣經濟,但這並不妨礙他得出價值規律這一客觀經濟規律,仍然存在著對幾個方面的支配作用。但社會主義經濟中存在著商品生產,已如前面所述,那麼價值規律的作用,應該是更為廣泛的。

三、《反杜林論》論價值與價值規律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寫道:

經濟學所知道的唯一價值,是商品的價值。(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頁)當我說,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價值,那我是說,(一)它是社會上有用的生產品;(二)它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三)它雖然是私人勞動的生產品,但同時,好像不為生產者所知地,而且違反生產者意志地,它又是社會勞動的生產品,而且是一定數量的社會勞動的生產品,這一數量,是以社會方法,通過交換來規定的;(四)我不把這個數量表現於勞動本身之中,也不把它表現於勞動時間的某一數目中,而是把它表現於別的商品中。(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二卷,324頁)

恩格斯把價值規律概念嚴格地限製品的價值的範圍內,但什麼是商品呢?恩格斯同樣嚴格限制其範圍為「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的產品。因此,恩格斯接著指出,價值概念預決著商品的個別價值與市場價值的差異,預決著競爭,而當勞動力成為商品時,又預決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資本家與僱傭工人的對立,繁榮與危機的交替(參見同上書,327—328頁)。恩格斯認為「一旦社會佔有生產資料,並以直接社會化的樣式來把它們應用於生產之時」,價值與價值概念就會消失(同上,326—327頁)。這與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斯大林認為這是指的共產主義的第二階段的情形。至於共產主義第一階段是否會有商品生產與貨幣經濟,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一書中未加討論。

關於價值規律,恩格斯在該書寫道:

根據平等估價的原則,「以勞動交換勞動」——這句話如果有意義的話,那麼它就是說,等量社會勞動的產品之可以互相交換,或價值的規律,正是商品生產的基本規律,所以也就是商品生產的最高形式——資本主義生產的基本規律。(同上書,330頁)

就「等量勞動的產品之可以互相交換」這個關於價值規律的定義而論,比之馬克思的定義:「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量,決定這個使用價值的價值」,恩格斯加入了交換的概念到他自己的定義裡面。連同他關於價值的定義(見前),價值規律,也同樣預決著競爭,預決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預決著危機。按照這個定義,我們如要說,價值規律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通過競爭發生各方面的作用時,我們簡略地說:「價值規律的作用」也就可以包含「通過競爭」的意思在裡面了。恩格斯說下面的話以反對杜林時,正是這樣來使用「價值規律」這個辭的:

這一自然規律〔價值規律〕是包含於事物和關係本身之中,不是依靠生產者的意志和願望的,並且是盲目的行動著的。杜林先生把這一規律,提升為他的經濟公社的基本規律,而要求公社完全自覺地實施這一規律,這樣,他就是要把現存社會的基本規律,當作自己的幻想的社會的基本規律。(330頁)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的《反杜林論》,正是為了反對杜林的下列錯誤主張的:(一)保留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消滅資本主義的分配方式;(二)在經濟公社(那裡生產資料是公有的)和社員之間,各個經濟公社之間,各個經濟公社和商業公社之間進行一切生產品(因而包括消費資料與生產資料全部)的買賣交換;(三)按照「真正價值」即不折不扣的價值,包括剩餘價值在內的全部價值,支付經濟公社社員的勞動報酬。為了反對這樣的錯誤主張,恩格斯指出,按這辦法,價值規律將通過競爭發生作用,社會積累(這是不可能沒有的,沒有積累,實際上維持簡單再生產也有困難)將保留在私人手中,高利貸將恢復,最後,「公社的高利貸主,轉成為一種以流通手段來做生意的商人,轉成為銀行家,轉成為流通手段和世界貨幣的支配者,因之也就轉成為生產資料的支配者——雖然生產資料,在許多年內還在表面上繼續作為經濟公社和商業公社的財產(321頁)。恩格斯在這樣一個尖銳的論證中,強調「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的商品生產的歷史發展過程,將不可避免的在杜林的經濟公社中重複,因而將「交換—競爭」的作用,歸為價值規律的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原是完全正確的。但如果因此斷定,恩格斯是認為馬克思的價值規律的定義不完全,必須將「交換—競爭」的概念加到馬克思的價值規律的定義中去,這是沒有根據的。恩格斯在同書中,指出共產主義社會中,將以勞動來直接計量產品,不必求助於價值。同時,他又指出:

自然就在這場合上,社會也應當知道,某種消費品的生產需要多少勞動。它應當使自己的生產計劃適合於生產資料,而勞動力亦特別地包括於生產資料之中。各種消費品的有用效果(它們將被互相計較並與它們的製造所必需的勞動量相比較)最後決定這一計劃(同上書,327頁)。恩格斯對這一段話加了下面的註:在制定生產計劃時,上述有用效果與勞動花費的比較,正是應用於政治經濟學中的價值概念在共產主義社會所能余留的全部東西,這點我在1844年時已經說過了(《德法年鑒——國民經濟學批判大綱》)。可是讀者可以看到,這一見解的科學證明,只在資本論出版後,方才成為可能。(同上)

這樣,恩格斯是指明了,共產主義社會,價值概念還余留一點東西,那就是有用效果與所費勞動的比較。適用於共產主義社會的,當然適合於它的初級階段,社會主義社會。至於恩格斯所說的「這一見解的科學證明,只在《資本論》出版後,方才成為可能」,是否是指1894年出版的第三卷中馬克思所指價值決定在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經濟中的作用,這是有待與考證的。我們知道資本論第二卷第三卷是由恩格斯就馬克思遺稿編成的,因此,推定恩格斯是同意馬克思的觀點的,也許是不會錯誤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恩格斯所指明的「有用效果與所費勞動」的比較這一觀點,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是加以否定的。斯大林在反對「價值規律調節著不同生產部門間勞動分配的比例」時,舉重工業不能贏利為例,指明蘇聯並不因為它沒有獲得與所費勞動比較的巨大效果而關閉它們。(見本文第一章)。從這一點看,斯大林似乎把恩格斯的觀點,看作與馬克思的論證是相同性質的意見,而事實上這確也是相同的意見。

四、《社會主義經濟問題》及《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論價值、價值規律及其理論上的難點

我們分別就下述幾個方面,來研究《社會主義經濟問題》與《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二書,關於價值與價值規律的論證:一、商品生產的範圍及其原因;二、社會主義生產是否為價值生產;三、價值規律是否對價格變動起調節作用;四、價值規律對生產及流通的作用如何;五、價值規律本身在社會主義經濟中是否是被調節的。

(一)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指出了蘇聯社會主義生產是特種商品生產,它的活動範圍只限於個人消費品,本文第二節已經指明了。為什麼蘇聯社會主義生產是特種商品生產?斯大林的回答是,因為存在著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所有制這兩種所有制形式。斯大林寫道:

有人說,在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已經建立,而僱傭勞動制度與剝削制度已被消滅以後,商品生產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應該消除商品生產。這也是不對的。現今在我國,存在著社會主義生產的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國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種是不能叫作全民的集體農莊的形式。在國家企業中,生產資料和產品是全民的財產,在集體農莊的企業中,雖然生產資料(土地、機器)也屬於國家,可是產品卻是各個集體農莊的財產;……這種情況就使得國家所能支配的是國家企業的產品,至於集體農莊的產品,只有集體農莊才能作為自己的財產來支配。然而,集體農莊只願把自己的產品當作商品讓出去,願意以這種商品換得它們所需要的商品。……因此,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國,也像大約三十年以前當列寧宣佈必須以全力擴展商品流通時一樣,仍然是必要的東西。當然,在出現了有權支配全國一切消費品的一個無所不包的生產部門,來代替兩種基本生產部門,即國營部門和集體農莊部門之後,商品流通及其貨幣經濟就會作為國民經濟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逝了……可見,我國的商品生產並不是通常的商品生產,而是特種商品生產,……它的活動範圍只限於個人消費品。(列寧:《俄國革命五週年與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二卷,第13—15頁)

根據上面的論證,蘇聯社會主義生產所以是特種商品生產的原因,是因為存在著兩種所有制,以致國家不能支配全國一切消費品。反過來,當出現了有權支配全國一切消費品的一個無所不包的生產部門時,商品生產及其貨幣經濟都會消失。根據這個論斷,社會主義的聯合生產者(國家,集體農莊,合作社)之間作為商品來交換的產品是商品,因此,(一)集體農莊出售的糧食,經濟作物,畜產品,蔬菜等各種農產品;(二)集體農莊及其莊員交換回來的產品,包括國營工業生產的個人消費品,農業生產所必要的生產資料,如肥料,農藥,小農具,建築材料等項都是商品。至於國家與莊員以外的全部勞動者之間交換的個人消費品,以及國營企業之間,國營企業與學校,機關,軍隊之間,經過內部調撥,或經過零售商業供應的全部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因為與國家及集體農莊間的交換沒有關係,所以都不是商品。這樣,由兩種所有制之間的產品交換來區別產之是否為商品,涉及一部分消費資料,也涉及一部分生產資料。可是並非全部消費資料是商品,也並非全部生產資料是商品。上引斯大林的論證,由兩種所有制這一原因,推論全部消費品是商品,看來前提與結論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也是把個人消費品之所以為商品,歸因於兩種所有制的存在這單一的原因。該書寫道:

通過收購和採購而從集體農莊轉到國家和合作社手中的農產品和原料,以及集體農莊市場上出售的農產品,都是商品。國營企業生產的,集體農莊和莊員所購買的工業品(主要是個人消費品)也是商品。既然個人消費品是商品,它們也就通過買賣流轉入城市居民手中。(《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一版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477—478頁)

上面採取的是類推解釋法,「既然個人消費品是商品,它們也通過買賣,流轉入城市居民手中」,這是就部分個人消費品為集體農莊及其莊員所購買,因而是商品,推及於全體個人消費品都是商品。但同樣的類推解釋法也能適用於生產資料:集體農莊購買部分生產資料,因而全部生產資料都是商品。但這種解釋方法未用於生產資料,該書認為一般生產資料都不是商品。《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於提出上述論證之後,在別一個地方,為了解釋商品的定義,指出:

商品是這樣一種產品,它可以出售給任何買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後,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對商品的所有權。而買主則變為商品的所有者,它可以把商品轉售,抵押,或讓它腐爛。……(46頁)

這是有關於商品定義的解釋。按照這個定義,國家與集體農莊之間交換的產品是商品,國家與全體勞動者(工人,莊員及其他勞動者)個人之間交換的消費品也是商品。那麼很顯然的,使社會主義生產成為商品生產的原因,不僅僅是兩種所有制的存在這一個原因,一定還有其他原因在。這個原因使社會主義經濟所生產的消費品成為商品,也就是這個原因使這部分商品成為商品生產。應該找出這個原因來。

現在讓我們回憶一下第二節所引馬克思的論證。馬克思指出,由於按勞計酬原則的實行,「個人消費手段在個別產生者之間進行的分配,通行著如像在商品等價物底交換裡通行的同一原則」,這就說明了,為抵償生產中勞動消耗所必要的個人消費品是商品的原因了。馬克思沒有涉及兩種所有制的問題。馬克思所沒有涉及的,斯大林作了詳盡的論證,這就是在社會主義的聯合生產者之間有關的商品,是商品生產。社會主義各國的實際狀況,證明了這是社會主義經濟客觀存在著的情況,因而它是真的。馬克思所說的是消費手段在各別生產者之間的分配,通行著商品交換中的等價交換原則,但這將在總平均中出現,而不在個別的場合中出現。社會主義各國的實踐,證明了這不僅在總平均中出現,也在個別的場合中出現。即勞動者領受貨幣工資,這個工資是他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扣除了社會必要的積累基金及公共性質的消費基金部分後的數額,勞動者用這部分貨幣工資去購買他所需要的個人消費品。按照唯物主義辯證法,按照發展論,這是合理的。馬克思自己就曾說過,社會主義的「分配的方式,會隨社會生產有機體的特殊方式,及生產者的相應的歷史發展程度而變化。」(《資本論》第一卷,第62頁)

這樣,我們就獲得了社會主義生產之所以為商品生產的完整的原因了:(一)存在著全民所有制與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這兩種所有制形式;(二)勞動者按照按勞計酬的原則,取得個人勞動報酬。由於這兩個原因,國家與集體農莊及其莊員間,國家與非莊員的全體勞動者間,關於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的交換,都通過買賣形式來實現,因而這些產品的生產是商品生產。國家與集體農莊間的交換有的經過產品交換辦法來實現,那裡也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因而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性質。此外,社會主義經濟中還存在著勞動者個人副業產品,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部分。這部分產品比重不大,但作為聯合的社會主義生產者(國家,集體農莊,合作社)的生產的補充,是有其一定意義的。這部分的生產是商品生產,是無待證明的。

(二)按上述標準來區分社會主義生產的產品是否為商品,則(甲)屬於商品的產品,有(1)個人消費品,除去勞動者供自己消費的個人副業生產品;(2)出售給集體農莊與合作社的生產資料;(乙)屬於非商品的生產品,有(1)非屬個人消費品的消費資料,例如學校,機關,軍隊的公共供應品,由國營企業生產,通過調撥方式供應的;(2)在國營企業間調撥的生產資料;(3)集體農莊自己的生產品,作為生產資料用於再生產的部分;(4)勞動者個人副業的產品供自己消費的部分等。集體農莊付給莊員的實物報酬,從集體生產者對產品的分配觀點來說,可以認為是非商品的產品。但莊員將實物報酬拿到集體農莊市場去出售時,就成為商品了。下列幾種產品:(甲)國營企業所需零星原材料或其他用品,由別的國營企業生產,但不是通過國家調撥,而在零售市場購買的;(乙)機關學校軍隊等所需公共供應品,由國營企業生產,但不是通過國家調撥,而是在零售市場上購買的,按生產的性質來說,不是商品生產,但形式上也經過買賣交換。國家統計社會商品周轉額,往往也把這類產品計算進去。產品之區分為商品與非商品這件事,往往與價值概念緊緊聯繫著。因此,我們需要弄清楚這樣的問題:(1)社會主義所生產的商品,是使用價值的生產,是否同時也是價值生產?(2)社會主義經濟所生產的非商品的產品,是使用價值的生產,是否同時也是價值生產?政治經濟學教課書確認作為商品的生產品,其生產是使用價值的生產,同時也是價值的生產,因而商品具有價值: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作為商品來生產和銷售的那些東西,具有具體勞動創造的使用價值,和由抽像勞動創造的價值。(479頁)

個人消費品既是商品,就有價值。(483頁)

關於不作為商品的那部分生產品,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認為它具有價值形式:

消費品既是商品,工人就只能用貨幣,即用貨幣工資去購買。因此,必須在生產資料的生產中,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同工資一起構成工業品成本的其他一切要素。

既然作為商品的消費品具有價值,那麼不作為商品的生產資料,就具有以進行成本核算,計算所需要的價值形式。

所謂價值形式,按照定義,不是指價值實體的表現形式,而是一種不存在價值實體,僅取其外殼的那種表現形式。因此,可以斷定,《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認為,商品的生產是價值的生產,非商品的產品生產,則並非價值生產。價值概念與國民收入的性質的理論緊密聯繫著。關於社會主義的國民收入的本質,《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寫道:

既然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存在著商品生產,因而整個國民收入和它的一切要素,不管它具有什麼樣的形式,都是借價值來衡量的……(560頁)

這樣,具有價值形式的生產品,與具有價值的生產品,又都還原到價值這個統一的範疇上來了。

按孫耀君同志《關於社會主義社會國民收入問題在蘇聯的討論》一文(人民日報,1956年8月3日)的介紹,蘇聯經濟學者間對國民收入是否適用價值概念長期來是有爭論的。莫·保爾認為:「說國民收入是新創造的價值,這僅僅反映了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特點。……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資料實際上沒有價值,因而不能把價值轉移到所創造的產品中去。」他認為社會主義的國民收入是「新創造的那部分產品」。伏·貝爾金認為:「價值不僅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範疇,並且一般是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範疇。只要在蘇聯還有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就發生作用,因此價值是社會主義生產的範疇之一。……所以,國民收入是代表新創造的價值的那部分社會總產品這一定義,對於社會主義也是完全正確的。」總而言之,把產品之是否為價值生產,與國民收入的性質的解釋合在一起,總不外是下面四種論斷之一:

1.全部產品沒有價值,因而社會主義社會的國民收入,不是新創造價值,而是新創造的那部分產品;

2.作為商品的產品具有價值,不作為商品的產品具有價值形式,即沒有價值;但社會主義社會的國民收入是新創造的價值;

3.作為商品的產品具有價值,不作為商品的產品沒有價值。但社會主義社會的國民收入,不是價值,而是新創造的那部分產品;

4.全部產品具有價值,因而社會主義社會的國民收入,是新創造的價值。

上述第二第三兩種論斷,在邏輯上都是矛盾的。因為它肯定全部生產品的生產中,一部分是價值生產,一部分不是價值生產,但關於國民收入的性質,則或者肯定它全部是價值,或者肯定它全部不是價值。第一種論斷,不僅否認不作為商品的那部分產品具有價值,也否認作為商品的那部分產品具有價值,而這又不免是否認社會主義生產的商品生產性質的這個前提。第四種論斷,是符合與再生產理論,符合於按勞取酬這個特徵的。但這個論斷必然要否定商品具有價值,非商品的產品不具有價值這個前提,而要肯定社會主義社會中,全部生產品的生產都是價值生產。看來,按照《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一書,關於產品之是否為價值生產的定義,價值理論與國民收入性質的理論,是很難獲得理論上一貫的解決的。

造成這個理論困難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在社會主義的特種商品生產的條件下,襲用「商品——具有價值,非商品的產品——不具有價值」這個公式。是的,恩格斯曾指明「經濟學所知道的唯一價值是商品的價值」(見第三節),按照這個公式,問題的另一方面就是:凡非商品生產方式所生產的產品,其生產不是價值生產,因而這類產品,不具有價值。但我們必須注意,恩格斯提出這個公式的根據與他所設定的條件。恩格斯在指明經濟學所知道的唯一的價值是商品的價值時,明確的指明這個商品的價值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價值;反之,恩格斯所指的,那種可以直接用勞動時間計量而不必求助於價值的商品生產,是已經不是按照按勞計酬的原則來分配個人消費手段,已經是全部生產資料歸社會所佔有了的產品生產,也就是已經屬於共產主義第二階段的那種商品生產。可是,我們當前所論的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特種商品生產。這種生產,即不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的商品的生產,也不是共產主義第二階段的產品生產。同時,如上面所說,我們這裡區分產品之是否為商品,是按產品之是否通過買賣的交換為準,這種區分是否同時也就是區分生產之是否為價值生產的標準,還有待於證明。現在我們把特種商品生產下面,通過買賣交換的產品,等同於恩格斯公式中「私人以私人打算生產出來」的商品,把同一個特種商品生產下面不通過買賣交換的產品,等同於恩格斯公式中的共產主義第二階段的產品,而不去考慮他們間所存在的本質的區別。或者,這正是造成理論上困難的原因所在。

讓我們回顧一下社會主義生產是商品生產的原因。那不外是下面三點:(甲)社會主義社會中,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被廢止了,但社會化的生產仍維持下去;(乙)社會主義生產,是與聯合的社會主義生產者的商品有關的特種商品生產;(丙)社會主義社會中通行著按勞計酬的原則,勞動者按照按勞計酬的原則領取貨幣工資,個人消費品在全體勞動者之間的分配,也是通過買賣交換的。由於以上三個原因,就使(1)聯合的社會主義生產者(國家,集體農莊,合作社)間實行產品的交換。交換的結果,國營企業的任何一種生產品都不免包含有集體農莊產品的價值原素。這不僅在直接以農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製造的國營企業產品是如此,即完全不以農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製造的國營企業也莫不如此,因為國營企業支付的勞動報酬,工人總以其一部使用於購買食物,紡織品,或其他直接間接與集體農莊產品有關的消費品。反過來,集體農莊的產品中,也包含有國營企業產品的價值原素,其比重且是愈來愈大。因為農產品價值中,農機站工作的報酬,肥料,農藥,電力,建築物的折舊等等成分,隨著工業對於農業的技術支援的加強,其比重是與日俱增的;(2)國營企業的全部產品價值,與抵償購自集體農莊的原料價值相同,歸根到底是分解為勞動者的所得的。所以,當我們說:為了抵償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的消耗所必需的消費品是有價值的,那我們就已經是說,社會主義社會的全部產品生產是價值生產了,因為按照價值理論,同樣也是按照再生產理論,當我們說產品價值決定於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本來就不僅是指新加勞動新加到生產資料上面的價值,同樣指生產中所消耗了的生產資料上面所對像化了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無論社會必要勞動量的哪一部分,歸根到底是要用消費品去抵償勞動的消耗的。因此,一切生產品,歸根到底是勞動生產品,不論它是消費資料還是生產資料;一切生產品所耗費的勞動,歸根到底還原為個人消費品的消耗。那麼,那些決定了國營企業與集體農莊間經濟社會體制比較交換的產品生產是價值生產的原因,就預決了全社會的生產是價值生產。那些決定了全部個人消費品的生產為價值生產的原因,在更完全的程度上預決了全社會的生產是價值生產。這樣,區分生產品之是否為商品的那些原因,從價值理論上,從再生產理論上說,並不就是區分這種或那種生產是價值生產的原因,同樣,根據價值理論與再生產理論,我們確認,社會主義社會中一部分產品是商品,因而它的全部生產是價值生產,或許是妥當的。

當然,不能因為說社會主義社會的全部生產是價值生產,因而把資本主義生產與社會主義生產的根本區別忽視了。資本主義生產的性質,正如馬克思所指明的,它是在價值生產上面建立起來的生產方式,它生產使用價值,只因為這個使用價值有價值。反之,社會主義生產是以生產使用價值為目的的,這個使用價值的生產,只是因為它是與聯合的社會主義生產者間的商品有關的特種商品生產,並且因為它實行按勞計酬的原則。因之,社會主義國家分配生產資料,是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物資調撥的,不是如同在資本主義社會那樣,一切聽令自由市場的價格波動去自發的調節這種分配,因而也聽令市場變動去決定生產資料的生產。即令是消費資料,其生產規模也必須與計劃所決定的消費基金項適應,並必須有適當的後備以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所造成的脫節。不過在種類繁多的各種消費品的品種之間,存在著按照市場情況,經過價格政策,對供求關係進行局部調節的可能而已。

至於集體農莊自留用於生產的產品,集體農莊支付給莊員的實物報酬,即使不經過流通領域,仍然不能離開價值範疇,正如電廠的廠用電,國營農場的實物工資之不能離開價值範疇一樣。在社會主義總生產中比重不大的個人副業所生產的,留為生產者自己消費的那部分產品,由於它同屬全社會滿足勞動者的消費品的範圍,用類推的包攝方法,包括於價值範疇之內,也是完全合理的。

如果能夠肯定社會主義的全部產品生產都具有價值生產的性質,國民收入的性質也就易於確定了——那無非就是新加勞動新加到生產資料上面的價值部分。原來所有的理論上的困難就消除了。

(三)關於價值規律對價格的作用。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中指出,由於農產品收購價格是由計劃規定的,農業的生產規模是由計劃決定的,而生產農產品所必需的生產工具是集中在國家手中,因此,「價值規律影響農業原料價格的形成,但這種影響不起調節作用」(49頁)。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擴大範圍及於全部產品的價格,斷定價值規律對價格沒有調節作用:

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價格時要考慮到價值規律。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價格是通過計劃規定的,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國家規定價格時以社會生產費用為出發點,社會生產費用在生產商品的部門中就是商品的價值。(484頁)但是,價值規律不是國家價格的調節者,它只是影響這種價格的因素之一。在國家和合作社的商品流轉中沒有「自由玩弄價格」的現象。社會主義國家規定的商品價格,是同社會生產費用,同商品價值有某些差別的。(485頁)

說價格的規定以價值為出發點,很容易得出與教科書相反的結論:價值規律是價格的調節者。教科書之所以指明社會主義經濟中價值規律不是價格的調節者,是由於價值與價格間有差離。發生差離的原因,教科書指明如下:

……社會主義國家所根據的,首先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是保證生產在高度的技術基礎上不斷增長和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需要的必要性。國家利用價格機構規定各部門生產資料分配的比例。這種比例是由國民經濟有計劃發展的要求決定的。例如國家利用適當的價格政策,把一些部門創造的收入的一部分,用來迅速發展另一些嬴利較少但對國民經濟有很大意義的部門。國家對生產資料規定較低的價格,鼓勵國營工業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同時通過機器拖拉機站,以高度技術裝備集體農莊生產,國家規定價格時,必須保證企業有一定收益(嬴利),同時估計到某些商品的數量及其在經濟上的意義。國家利用價格來刺激某些產品的生產,調節它們的需求。(485頁)

《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所解釋的價值與價格差離的原因,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問:當國家根據正確的理由,把各部類產品價格規定後,各部類生產中的勞動生產率發生程度不等的變化,但因而各部類產品的社會生產費用(價值)有的減低很多,有的減低很少,甚至少部分產品的價值提高了,國家勢必要調整各部類產品的價格,這時候,在決定價格的政策不變的限度內,價格的調整是以什麼為根據的?恐怕不能不以變動了的各部類產品的價值比例為根據吧。這也就是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仍然是像馬克思所指明的那樣:「無論各種不同商品的價格,最初是依何種方式來相互確定或相互規定,價值規律總支配著它們的競爭。」(《資本論》第三卷,第201頁)所不同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價值規律決定價格的運動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價值規律支配價格運動的作用是通過計劃對價格的規定來實現的。正因為如此,社會主義的經濟計劃,可以自覺地運用價格政策(它反映國家的經濟政策,也不能不反映價值規律的作用),調節各部門生產資料分配的比例,刺激某些產品的生產,調節它們的需求。如果把國家運用價格政策以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理解成為可以脫離價值規律——一個使用價值的價值,由生產它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決定的規律——的作用,作一種任意的調節,那麼價格與價值就脫離了關係,就等於否定了「國家計劃價格時要以社會生產費用為出發點」這個前提,也等於否定了「價格是通過計劃規定的,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這個命題。因此,看來還是應該「由〔價值規律〕出發以說明差離,不能反過來由差離出發來說明規律本身」(《資本論》第三卷,第201頁)。

社會主義的實踐也說明了價值規律對價格運動的支配作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舉棉花和穀物比價為例,說明如果棉花每噸收購價格與穀物收購價格相等,植棉者會破產,國家會沒有棉花。《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舉穀物、馬鈴薯、蔬菜、畜產品為例,說明過低的收購價格,阻礙了這些產品的生產。1953年蘇聯調整了穀物、蔬菜、畜成品的收購價格,因而促進了這些產品的增產。根據赫魯曉夫同志1953年關於農業的報告,當時在這各類產品中,集體農莊每個勞動日所能獲得的報酬額如下:棉花17—36盧布,糖蘿蔔1—12盧布,各種工業原料作物平均18盧布,穀物(高加索耕作機械化程度較高地區)8—14盧布,畜牧業4—5盧布。國家調整收購價格的經濟根據,不能不首先是上述勞動日報酬的差別,使這種差別縮小乃至消滅,而這就無非是使各類農產品的價格比例,符合於價值比例。

說價值規律不是價格的調節者,主要的根據就是「價格是計劃規定的」。當我們問,計劃規定價格時以什麼為根據時,就不能不承認,計劃規定各類產品的價格要根據其價值,雖然不是也不應該是只根據價值一項。但我們還可以退一步設想,既然計劃可以調節各類產品的價格,使之與價值有相當的差離,因而可以指明:價值規律對價格變動有影響,但不起調節作用。但這樣說,也還無助於解決理論上的難點。因為,個別產品的價格與價值之間的差離,對社會總產品的價格總和由其價值總和來決定一事,是絲毫也不受影響的。計劃可以規定個別產品價格與價值間有相當的差離,但所有個別產品價格與價值的差離,在社會總產品的價格總和與價值總和中必然互相抵銷,結果價格總和一定要等於價值總和。計劃調節各項產品的價格,無論如何不能超過這個限度。所以計劃的調節價格,本身是被價格總和受價值總和的決定這一客觀規律所制約著的。從這點來說,認為計劃可以調節個別產品的價格使與其價值發生差離,因而斷定價值規律僅僅影響價格的形成,而不是價格的調節者,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讓我們假定某個國營工廠所生產的消費品,其價格高出於成本很多。假令產品成本遠低於價格是由於生產上所消耗的原材料及固定設備價格較低,而這些生產資料價格較低的原因是國家通過價格政策的作用,使「重工業創造的純收入的一部分,在輕工業和其他生產日用品的部門中實現」(《政治經濟學教科書》514頁),在這種情況下,個別產品的價格與價值的差離,正是總產品的價格總和受價值總和決定的一種表現形式。個別產品價格低於價值,其性質是同樣的。假定某種產品價格高於價值,不為其他產品價值對價格的超過額所抵銷,將形成實際工資的減低,而如下文所述的情形。

假設產品價格總和超過價值總和,就是物價漲了,實際工資減低了。此時如不調整工資使之恢復原有實際工資水平,其結果不外是減低工資,調整各部門產品的成本結構及其相互間的比例(因為各部門生產中消耗的活勞動,在全部成本中的比重是不一致的),提高純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此時所變更的是用貨幣所計量的各項產品的價格及其相互間的比例,價格總和與價值總和仍然是一致的,因而也證明了價格總和超過價值總和是不可能的。假如物價漲了,調整貨幣工資使之恢復原有實際工資水平,全部生產資料包括固定設備在內的價格也隨總的物價水平的變化而調整,結果各部門產品的貨幣價格提高了,但它們間的價格比例,價值比例,以至實際工資,純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概未變更,自然也不變更價格總和由價值總和而受的決定。假定價格總和和價值總和的差離是一個負數,即價格總和低於價值總和,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這時候,社會總產品中消費資料部分的比例,必須事先增加到與減低物價所形成的實際工資提高相適應,而如果是這種情況,消費資料的生產必已經增加,因而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總和也必定已經有所增加了,這樣才能使同一個貨幣工資換取更多的消費資料。總的結果,無非是全部價值總和用較前為少的貨幣數量表現,各部類產品的成本結構因實際工資提高而變更其相互間的比例,減低純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價格總和仍然是預先就被價值總和決定了的。假如消費資料的生產不是預先就提高了的,減低物價是要落空的。因為消費資料不足,零售商業受到壓迫,零售價格不得不重新提高,使消費資料的供應,與作為購買力的勞動報酬總額相適應(3)。其結果,價格總和提高了,也就無所謂價格總和與價值總和的背離了。所以,個別產品價格與價值的差離,不足以證明價格變動僅受價值規律的影響,而不是價值規律支配著價格的運動。價格總和與價值總和的差離,客觀上是不可能存在的,無論計劃如何規定價格,總是被制約於價值規律的。如果我們把社會的再生產過程作為一個整體,個別產品價格與價值的差離,正是價規律決定價格運動的表現形式。關於這點,馬克思在資本論已經再三論證過了,正如馬克思的再生產原理適用與社會主義經濟一樣,這無疑也是適用於社會主義經濟的。離開社會的總的再生產過程來考慮價值規律與價格之間的關係,不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國家對價格政策的運用,似乎不受作為客觀規律的價值規律的支配,而多少是可以任意的。上面所說,適用於國營工廠的產品。我們再來考慮一下那種不屬於全民所有制的集體農莊和合作社,由他們產品的價格與價值的差離所造成的他們收入的變動,雖然不變更國民收入總額的界限,但他們與國營工廠有下列不同之點:(1)他們的純收入部分,除稅收以外,不通過國家預算實行再分配;(2)他們所實現的收入(即產品出售價格的總和,減去生產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的成本),構成他們自己的勞動報酬和積累基金的限界;並且(3)他們的勞動報酬不是如像工廠工人那樣統一規定於國家工資制度中。那麼,國家規定他們產品的收購價格,如與價值有更大的差離(低於價值)實踐上似乎可以更為任意一些,只要考慮價值規律的影響,不必考慮價值規律對價格的調節作用。但這種違反客觀規律,人為的壓低價格的辦法,規律的作用就在另一方面表現出來:勞動力將從這些生產部門向外流動,生產量與勞動生產率兩者都將降低。為了變更這種對國民經濟有害的結果,根據價值調節這些產品的價格,就仍然是必要的。

當然,社會主義經濟中各類產品的價格結構,反映了價值規律的作用,也反映了國家的經濟政策。正是國家的具體經濟政策,決定了這種那種產品的價格與其價值的不同程度不同方向的差離。研究社會主義的物價結構,不注意到這一點,認為只有價值規律一個因素決定物價結構,這是錯誤的。正如注意到價格政策是經濟政策的反映,而否定價值規律對價格運動的決定作用,同樣是錯誤的。

(四)關於價值規律對社會主義的生產及商品流通的作用,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說:

在我國,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範圍,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過買賣的商品交換,包括主要是個人消費的商品交換,在這裡,在這個領域中,價值規律當然是在一定範圍內保持著調節者的作用的。

……價值規律在我國社會主義生產中,並沒有調節作用,可是它總還影響生產,這在領導生產時是不能不考慮到的。問題在於為了抵償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的消耗所必需的消耗品,在我國是作為受價值規律影響的商品來生產和銷售的。……

然而,這一切是不是說價值規律在我國也像在資本主義制度一樣,有廣闊的發生作用的場所呢?價值規律的作用在我國是生產的調節者呢?不,不是這個意思。……

……

價值規律只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存在之下,在競爭和生產無政府狀態,生產過剩的危機存在之下,才能是生產的調節者。……

在我國,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範圍是被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國民經濟有計劃發展的規律的作用所限制的,因而也被大致反映這個規律的要求的我國……

簡略地說,不容置疑,在我國現今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價值規律不能是各個不同生產部門間勞動分配方面的比例調節者。(17—22頁)

把上面的論證簡括起來是如下觀點:

甲、價值規律在商品(主要是個人消費品)的流通領域內,在一定範圍內有調節作用;

乙、價值規律影響生產,因為抵償勞動力消耗的個人消費品的生產與銷售受價值規律的影響;

丙、因為生產資料公有化與計劃經濟制度的存在,價值規律對生產的作用受到限制,因此它能影響生產,但不起調節作用。

斯大林所解釋的價值規律對生產的作用之受到限制,原因是兩條,生產資料公有化與國民經濟計劃化。如果我們把國民經濟計劃化理解為只有當生產資料公有化才是可能的,因而把原因歸結為主要是國民經濟計劃化這一點,也不是不可以的。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曾強調生產規模,產品價格之由計劃規定(參見該書49頁),這就是他所根據的,限制價值規律作用的主要事實。斯大林指明國民經濟的有計劃發展,對決定社會主義生產的規模及其各部類間比的作用,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經驗的總結,當然是正確的。社會主義生產以生產使用價值為目的,以滿足勞動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為目的。根據這個目的,在現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基礎上,計劃規定擴大再生產的規模,規定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兩大部類生產間的比例,因而也規定了逐年國民收入中分配為消費基金的絕對數量及其比重,也就大致規定了社會一般的消費水準。這是社會主義經濟不同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徵。馬克思也曾指出,社會主義(也包括共產主義)經濟中,「社會生活過程(即物質生產過程),當作自由結合的人的產物,放在他們的意識的計劃的管理下面」(《資本論》第一卷,63頁),不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整個社會的物質生產過程,是聽令資本主義的生產家偶然的互相抵銷的追逐活動瞎搞(4)。

但馬克思在指明社會主義生產的這個特點之後,得出價值規律對生產的若干方面仍然有支配作用,與斯大林所得出的結論完全不同,其原因究竟在哪裡呢?讓我們先考察一下價值規律的定義。斯大林在《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沒有特別對價值規律的定義有所闡明。但從他對作為商品的個人消費品,在其流通領域中而不在生產領域中,價值規律具有調節作用這一論斷來推論,斯大林所定義的價值規律,顯然是與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下述定義是一致的:

價值規律是商品生產的經濟規律,按照這一規律,商品的交換同生產商品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是相適應的。(82頁)

《政治經濟學教科書》,(1)把價值規律限制於商品生產的範圍內,反過來,可以認為在非商品的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不存在價值規律;(2)把交換的概念加入價值規律內,也就是把馬克思的價值規律:「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與它的商品交換的規律:「等價物與等價物相交換」,合在一起構成了它所定義的價值規律。既如此,則隨著國民經濟中根據計劃生產,並直接進行按計劃的物資分配而不通過交換的產品愈多,價值規律的作用範圍愈小。反過來,價值規律的調節作用,基本存在於交換範圍之內,而被來進行交換的物資,其生產規模及相互間的比例又是由計劃所規定的,價值規律在生產範圍內,自然是不起什麼調節作用了。反之,馬克思所說的價值規律或價值決定,嚴格限制其定義為:「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一個使用價值的價值量」,按照這個規律的嚴格解釋,它所發生的作用,可以與產品的交換過程無關。因此,馬克思雖然確認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社會中不再存在貨幣經濟,社會各項產品不再通過交換,仍然無妨於他斷定,作為客觀經濟規律的價值規律,對勞動時間的調節及社會勞動在各部類生產之間的分配,具有支配作用。這樣看來,馬克思的論證與斯大林的論證之所以不同,是因為他們的前提不同——前提同是價值規律這個概念,可是概念的含義不同。因而似乎這僅僅有關於邏輯聯繫,不涉及問題的實質。我覺得這樣的看法是不對的,因為按社會主義經濟問題與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兩書的論證,價值規律固然以價值實體的決定為前提,但兩書把交換概念加入到價值規律的定義裡去以後,又借助於社會主義經濟中社會各部類生產規模及相互間比例是由計劃決定而不是由交換過程決定這個論斷,把價值實體的決定的規律,以及這個規律對生產所起的調節作用,連帶一併否認了。這個否認正因為涉及價值實體,所以涉及事物的本質。因而這不僅涉及邏輯聯繫,也涉及於事物內部聯繫的正確認識,涉及根據這種認識,正確的指導實踐的問題。

問題的基本關鍵在於,當計劃根據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規定各部門的生產規模及其相互間的比例時,如馬克思所曾論證的那樣,是否也被制約於作為客觀經濟規律的價值規律。是的,存在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的盲目競爭現象不再存在了,價值規律(按馬克思所定義的意義)不再作為自然規律,通過資本家的「競爭,他們間相互的壓迫作媒介」去貫徹了,社會主義社會在制定自己的經濟計劃時,是否要嚴格的計較各類生產的有用效果與所費勞動,如恩格斯所指明的那樣:如果不進行這種計較,怎樣能夠保證最經濟的運用現有的物資力量、自然資源與勞力,以最快的速度提高勞動人民的生活水平?總之,如果不考慮計劃本身受制約於作為客觀經濟規律的價值規律,計劃所決定擴大再生產的規模,各部類生產量及其相互間的比例(因而也是社會一般的消費水平),可以無須計較所費勞動與有用效果,因而在這方面可以多少是任意的。是的,計劃所體現的經濟政策有許多不純粹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諸如為了鞏固國防,加快重工業的發展速度等等(自然,鞏固國防以保衛社會主義建設,歸根到底還從屬於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即滿足勞動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與文化的需要),但確定了這些目的之後,選擇達到目的的道路,認為可以離開經濟的計較,不去考慮價值規律的作用,仍然不免多少肯定計劃的任意性。否認價值規律的作用,就不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按所費勞動與有用效果的比較這一點而言,判斷計劃本身正確程度的,還不免是計劃自身。這樣的論斷用以指導實踐,不免造成若干有害的結果,這是不言而喻的。

斯大林反對馬克思的「價值決定對社會勞動在不同各類生產間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這一論斷時所舉的理由(見本文第一節)也不能認為是充分的。斯大林在那裡,把勞動在重工業生產中的「有用效果」與「贏利」等同起來了。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再三指出的那樣,重工業之所以必須優先發展,是為了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這些利益,斯大林稱之為高級贏利。高級贏利這個概念,只能瞭解為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的「有用效果」,這個「有用效果」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上考慮,所以個別部分的暫時的不能嬴利是可以容忍的。這正好證明重工業的發展,是按所費勞動於有用效果的計較來決定的,而不是相反。問題還不止於此。從國民經濟整體考慮的生產勞動與有用效果的衡量,決定了優先發展重工業是必要的之後,發展重工業的具體辦法,還必須嚴格進行所費勞動與有用效果的計較。如果在大的方面做了計較,決定了正確的方針,而在執行這個方針時缺乏深入到技術經濟的各個角落的計較,仍然不免使國民經濟受到若干損失(5)。所以,馬克思雖然不設定社會主義社會存在著商品生產這個前提,仍然明確指示我們價值規律的作用,這不僅是在理論上,同樣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的。以上所論,適用於社會主義經濟中完全不通過買賣交換的生產資料,也適用於通過買賣交換的商品(包括消費資料及一部分生產資料)。關於後者,斯大林指明,在它們的流通領域內,價值規律在一定範圍內起調節作用,但即令對於同一種商品,在其流通領域內起作用的價值規律,在生產領域內只起影響作用。什麼是價值規律對商品生產的影響呢?斯大林寫道:

問題在於,為了抵消勞動力的耗費所必要的消費品,在我國是作為受價值規律影響的商品來生產和銷售的。也正是在這裡看出價值規律對生產的影響。因此,在我們的企業中,這樣一些問題,如經濟核算和嬴利問題,成本問題,價格問題等等,就具有現實的意義。(17頁)

可見,所謂價值規律對生產的影響,限於核算,計算,獲得嬴利,而不涉及生產資料及勞動力在生產商品的各部門間的分配。

前面所說,國民經濟計劃化的結果,各部類生產的規模及其相互間的比例,因而也包括消費資料的生產量,國民消費水平,都是經濟計劃預先決定了的,因此斯大林上述論斷是有其理由的。但把這理由絕對化了,也還是要發生困難。因為說,比如關於個人消費品的流通,價值規律在一定範圍內起調節作用,但無論流通領域內發生什麼變化,在消費品總的生產規模不變的限度內,各類消費品生產規模及其相互間比例仍然不因而變化,那只能假定,任令消費者去購買各種消費品,「熱銷」的消費品價格可以提高一些,「冷背貨」價格減低一些,增減的結果,商品的出售收入與經濟社會體制比較購買消費品的個人所得仍然相等,但國家的消費品生產計劃,並不根據市場狀況來調節。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因為消費品的生產計劃,在其總的生產規模已被決定的限度內,關於品種花色的調劑方面,與不同各類消費品間的生產比例方面,不能不,也不應不根據市場狀況加調節。這不僅是國家指導消費品生產的應有的政策,理論上說,生產與消費之間,客觀上也必然存在著這種聯繫,無論所論產品是否通過買賣交換過程。所不同的,那些不通過買賣交換過程的產品,是通過物資分配系統來反映消費(大半是生產的消費)的變化,通過買賣交換過程的產品,通過市場變化來反映需要的變化而已。自然,在買賣交換過程中需要方面的變化,通過價值的變動,顯現得特別迅速,更易察覺,更易利用來調節生產,使之適合於需要。國家的經濟領導,利用這個更易察覺需要變化的市場變化,隨時去調節消費品的具體生產計劃,是會更有利於國計民生的。(6)

至於在集體農莊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更明顯的,直接經過流通領域內的調節作用去調節生產。《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寫道:

價值規律的調節作用在集體農莊市場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在那裡,價格是在供求的基礎上形成的,而且價格的變動,影響集體農莊市場的商品流轉的規模和構成。(483頁)

這當然是正確的。

(五)《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在關於價值規律的論證中,下面的論點,很為費解。《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沒有採取這個論點:

結果,價值規律本身,也是由社會主義生產所特有的上述事實來調節的。(49頁)

按原文的意思,「上述事實」是指(1)農業原料價格之由計劃規定;(2)農業生產規模之由計劃決定;(3)生產農業原料所必須的生產工具是集中在國家手中這三件事。原文所指的是農業原料的生產,因為價值規律是指普遍的規律,推廣為價值規律本身,受社會主義生產中普遍存在的上述一些事實來調節,大概是不會錯誤的。這個論點之所以費解,是因為與斯大林在同書論規律之不能改造這個全書的前提,看來不能一致。斯大林在論規律的性質時寫道:

有人說,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發生作用的若干經濟規律,連價值規律也在內,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改造過的」,或者是「根本改造過的」規律。這也是不對的。規律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

因此,當人們講到征服自然力量或經濟力量,講到「控制」它們等等的時候,他們決不是想說:人們能夠「消滅」科學規律或「制定」科學規律。恰恰相反,他們只是想以此來說明,人們能夠發現規律,認識它們,掌握它們,學會以完備的組織去運用它們,利用它們為社會謀福利,從而征服它們,求得控制它們。

總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政治經濟學的規律,是反映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經濟生活過程的規律性的客觀規律。否認這個原理的人,事實上就是否認科學,而否認科學,也就是否認任何預見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認領導經濟生活的可能性。(7—8頁)

《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對價值規律本身也是被社會主義生產所特有的若幹事實所調節的這個論點,沒有作更多的論證,我們沒有根據把規律之被調節的意義,與規律之被改造的意義等同起來。但作為客觀經濟規律的價值規律自身,被社會主義生產所特有的一些事實所調節,究竟是什麼意義呢?我們應該力圖根據《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全書論證,尋得其意義所在。讓我們研究一下斯大林在同書中的下列論證:

我們馬克思主義者是從這個著名的馬克思原理出發,從社會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以及依照需要來分配產品的共產主義原則,是擯斥任何商品交換的,因而也擯斥把產品轉化為商品,同時也就是把產品轉化為價值的。(85頁)

在有商品流通的地方,也就不能沒有價值規律。(17頁)

在出現了有權支配全國一切消費品的一個無所不包的生產部門,來代替兩種基本生產部門之後,商品流通及其貨幣經濟就會作為國民經濟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14頁)

集體農莊究竟佔有一些什麼,它可以隨心所欲,完全自由支配的集體農莊財產是什麼?這種財產就是集體農莊的產品,即穀物,肉類,油類,蔬菜,棉花,糖蔗,亞麻等等,而建築物和集體農莊莊員園地中的個人副業不計在內。問題在於:這種產品的大部分,即集體農莊生產的剩餘品,進入市場,從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統中。為了把集體農莊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須將集體農莊生產的剩餘品,從商品流通系統中排除出去,把它們列入國家工業和集體農莊的產品交換系統中。問題的實質就在這裡,我們還沒有發達的產品交換制度,但是有以「換貨」為形式的農產品交換的萌芽。……任務在於,要使農業的一切部門中都培植這些產品交換的萌芽,並把它們發展成為廣大的產品交換系統,以便集體農莊在交出自己的產品時,不僅取得貨幣,而主要是取得必要的製成品,這樣的制度需要大量地增加城市送交農村的產品,所以,推行這種制度無需特別急忙,要隨城市製成品積累的程度而定。但是,應該一往直前,毫不猶豫地推行這種制度,一步一步地縮小商品流通的範圍,而擴大產品交換的活動範圍。(85—86頁)

簡括以上的論證,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1)價值規律只存在於有商品流通的地方;(2)社會主義存在著商品流通,這是因為集體農莊的產品,大部分是進入市場,進入商品流通系統中的;(3)利用產品交換制,就使集體農莊的產品,從商品流通系統中排除出去;(4)做到這一點,商品流通就不再存在,價值規律也不再存在了。

如果我們再注意到,我們理解斯大林對價值規律的定義,大體上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所表述的:「價值規律是商品生產的規律,按照這一規律,商品的交換同生產商品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是相適應的」意思,那麼根據斯大林的全部論證,或許可以推定他之認為價值規律是被社會主義生產所特有的一些事實所調節的。是從下面的推論產生的:

甲、價值規律只存在於有商品流通的地方;

乙、價值規律的作用,在社會主義經濟中,被限制於生產資料公有化與國民經濟(計劃化)這一事實。因為這些事實限制了商品流通的範圍;

丙、因此社會主義特有的上述事實,就也調節著價值規律本身。

如果上面的理解沒有錯誤的話,不難看出,這裡也還存在這一些理論上的難點:(1)關於經濟規律的定義,加上了交換的概念,然後否認價值規律在不經過買賣交換過程的產品生產上的作用,因而把價值實體的決定的規律也否定了;(2)承認個人消費品是商品,但在縮小商品流通範圍的方案中,只涉及集體農莊的產品交換問題,而未涉及作為「抵償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的消耗所必須的消費品」,原來是作為「受價值規律影響的商品來生產與銷售的」,應該採取什麼辦法,使之排出於商品流通範圍之外。(7)假如我們肯定,價值規律,還是應該按照馬克思的定義:「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一個使用價值的價值量」,那麼說,價值規律在社會主義社會,是被社會主義生產所特有的一些事實所調節的,不免易於被理解為規律之被改造了或被改造著的。這是與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的全書前提:「規律不能改變」,在邏輯上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