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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結

1.心理學家的工作由聯邦和州政府的很多機構管理,並需遵守職業組織制定的倫理規範。這些規範由專業協會制定,規定成員從業時如何行為。管理對精神障礙者治療行為的最重要概念包括善行和無傷害、忠誠和責任、正直、正義、尊重人的權利與尊嚴。

2.去機構化的目的在於為精神障礙者創造一個最少限制的治療環境。雖然去機構化讓很多精神障礙者生活在社區中,但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無法融入社區,結果是無家可歸或回到其他州機構如監獄。

3.民事委託是授權對那些可能對自己或他人有危險的人進行治療的法律過程。患者可能被委託住院治療或更常見的門診治療。當某人被陪審團判定因精神錯亂無罪或有罪但患心理疾病時會對其刑事委託。刑事委託涉及與社會的隔離,患者被委託於懲戒性機構內的精神病院。

4.當個體對自己或他人有危險時強制委託治療被認為是合適的。因此,當某人威脅自殺或威脅傷害他人時可違反其意願將其委託於精神科醫療機構。同樣,當某人生活無法自理(無法進食或從事其他日常活動)時也可能被委託。

5.是否參與研究應由參與者決定。研究者不能強迫或誤導參與者。《紐倫堡法典》《赫爾辛基宣言》《貝爾盟報告》是這方面的重要文獻,任何研究項目均須遵守其標準(被試權利、善行和公正)。

6.對這些問題的忽視反映在對研究參與者的治療失當上,這類案例有塔斯基吉實驗和巴爾的摩鉛塗料研究等。結果是這樣的實驗以及對文化缺乏敏感使得許多少數種族和民族群體不相信研究,也不願意參與到研究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