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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結

1.異常行為有時是很難定義的。這不僅是因為行為存在差異,而且有時某些差異對個人和社會而言是積極的。行為另類可能是與眾不同的,但另類的行為不一定就是異常的。新潮流常常開始於另類然後逐漸被主流社會所接受。危險行為可能是異常的,但許多患有精神障礙的個體沒有危險行為。對於定義異常行為,行為危險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決定一個行為是否異常主要考慮兩點:是否造成了功能失調(干擾日常活動)或情感痛苦。

2.異常行為的定義是不符合個體發展、文化和社會的常模,引起明顯情緒痛苦或干擾了日常功能的行為。

3.必須始終將行為放在其發生背景中去考慮。行為背景包括文化(對個體有影響的個人及社會環境)及文化傳統。它還包括發育年齡、生理和情感成熟度以及社會經濟地位。

4.歷史上,靈魂附體是最早提出的關於異常行為產生的原因。然而,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從生物和環境兩方面對一些嚴重精神疾病(抑鬱症、精神分裂症)的解釋就已存在。儘管這些理論繼續在中東蓬勃發展,但此後不久這些理論就在西歐失寵。直到文藝復興時期,基於生物學和環境因素的理論才在歐洲重新出現。

5.採用科學家-實踐者的方法來理解異常行為具有明顯的優勢。批判性地運用科學視角研究病因理論並檢驗理論背後的依據,能夠防止沒有堅實科學依據的解釋(如巫術或偽科學)。沒有科學基礎的「治療」會產生相當消極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是致命的。

6.今天,生物學的、心理學的、社會文化的和生物-心理-社會的解釋佔據了異常行為解釋的主導地位。每個病因學理論都有它的優勢和不足,每個理論本身都不足以完全解釋異常行為。確定異常行為是複雜的,是各種因素聯合造成了某個特定的精神障礙。有很多相互矛盾的理論,隨著科學的發展,會發展出新的理論,有些理論則會被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