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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義虐待的背後意義

斯坦福監獄實驗的設計透露了一個明顯的事實:一開始我們的獄卒都是行為端正的人,然而受到強有力的情境力量影響,其中有些人開始變邪惡。此外,我也在後來瞭解到,正是我個人以及我的研究團隊必須對創造出的系統負責,因為是它讓情境的影響如此有力並且深具破壞性。我們沒有提供適當、由整體到部分的約束與限制以制止對囚犯的虐行,我們所設定的工作事項和程序助長了去人性化和去個人化過程,促使獄卒創造出各種邪惡行徑。再者,當事情開始失去控制時,當內部揭弊者迫使我必須承認自己對這些虐待行為負起責任時,我們可以利用系統力量來中止實驗。這也是我們的實驗和這事件的不同處。

相形之下,當我試著瞭解發生在阿布格萊布監獄的事件時,已經處在過程的結束階段,唯一的根據只有惡行的記錄。因此我們必須做反向分析,必須判斷他們在被指派到伊拉克監獄發生虐囚案的樓層中擔任獄卒之前,都是些什麼樣的人。我們是否可以在他們身上找出任何蛛絲馬跡,證實他們在進入監獄時一併帶進了病態因子,以便將天性傾向和特殊情境對他們的誘導作用分離開來?接下來的挑戰是,我們是否有能力揭露他們行為脈絡的真相?在那個特殊情境、特殊時刻,獄卒們面對的究竟是什麼樣的社會現實?

最後,我們必須找到關於權力結構的若干證據,它必須為創造並維持地牢生態負起責任,伊拉克囚犯和美國獄卒同樣都是這個生態的一分子。系統利用這個特殊的監獄來無限期收容所謂的「被拘留者」,卻未提供任何法律資源援助,更運用「高壓手段」拷問,而它能提出什麼樣的理由為此辯護?這些獄卒無視於日內瓦公約的保護措施以及軍隊自身的行為守則,也就是禁止任何殘酷、非人性、損害人格的方式對待犯人,而幹下了這些虐行,這是出於什麼層級所做出的決定?這些規則提供的是任何民主國家對待囚犯的最基本行為標準,無論在戰爭時期或是天下太平,這些標準都一樣。國家遵守規則不是出於慈悲為懷,這麼做是希望當自己的軍人成為戰俘時,也能得到像樣的待遇。

我並不是受過訓練的調查報道者,也沒辦法旅行到阿布格萊布去訪問虐囚事件的關鍵參與者,更不可能期望能接觸到令人困惑的心理現象。如果我沒辦法妥善運用身為斯坦福監獄監督者所得到的獨特圈內人知識,去瞭解這些看似毫無意義的暴行,那將會是種恥辱。關於制度性虐待的調查,我從斯坦福監獄實驗中所學到的是,我們必須去評估造成行為結果的各種不同因素(包括天性、情境性和系統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