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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研究(1893~1895)

約瑟夫·布洛伊爾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著

金星明 譯

楊韶剛 校

趙國復 修訂

按語

本書是精神分析的理論奠基和正式起點的標誌。共包括四部分:(1)論癔症現象的心理機制(1893),布洛伊爾與弗洛伊德合著;(2)病歷,包括安娜·O在內的五個個案史;(3)理論,是布洛伊爾的一篇理論論文;(4)癔症心理治療,為弗洛伊德所撰寫。本書提出兩個重要思想:其一,對癔症的症狀、病因做了詳細的分析和解說,開始提出癔症創傷理論(trauma theory of hysteria),認為每個人均蘊藏著一些必須尋找出路的心理能量,它們遇到矛盾時就會導致病理徵候。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論就是從這一思想出發而發展起來的。其二,他把動力因素(dynamic factor)和經濟因素(economic factor)包括在癔症病因中時,強調了情緒生活尤其是性慾的作用。弗洛伊德認為,在精神病的產生中,性慾阻礙和衝突佔有一定的地位,任何被壓抑的慾望、衝動、思想和情感在本質上都同性慾有關,其根源可追溯到兒童時期。本書出版後,受到維也納和德國許多人的嚴厲責難,13年中只銷售了626冊。本來布洛伊爾就不同意把癔症的病因同性慾連在一起,出版後又遭到批評,更感到傷心。但弗洛伊德卻一笑置之。這樣,本書的出版就成了他們10年來友誼破裂的開始,到了1898年前後,他倆不但未能和解反而分道揚鑣了。

英文版編者導言

一、關於《研究》的寫作歷史

我們知道寫這本書歷史方面的一些細節。

布洛伊爾對安娜·O小姐治療的整個工作是在1880至1882年進行的。那時,約瑟夫·布洛伊爾(1842~1925)在維也納已經享有兩個方面的較高名望,即有大量實踐和科學成就的內科醫生。而弗洛伊德(1856~1939)剛被授予醫生資格129。然而這二人已經是數年的朋友,布洛伊爾的治療結束於1882年6月初。隨後在11月,布洛伊爾向弗洛伊德敘述了他奇異的治療(那時儘管弗洛伊德的主要興趣集中於神經系統的解剖方面),他被這個故事深深地感動。實際上從那時起大約3年後,弗洛伊德在巴黎的沙可手下進行研究,他向沙可報告了這個病例,“但這個大人物對我的主題不感興趣,所以我再也沒有向他提起,也不再有這個想法。”(《自傳研究》,1925d,第2章)。

弗洛伊德在沙可手下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癔症(hysteria),當他在1886年回到維也納時,開展了神經症的治療工作,其中癔症佔了他大部分的臨床病例。開始時,他主要採用當時所推薦的治療方法如水療(hydrotherapy)、電療(electrotherapy)、按摩(massage)和魏爾—米歇爾的休息療法(Weir-Mitchell restcure),但這些在當時被證明無滿意的療效,於是弗洛伊德的想法轉向了別處。他於1887年12月28日寫信給他的朋友弗利斯:“在最近數周內,我已採用催眠術,儘管病例不多,但有明顯的成效。”(弗洛伊德,1950a,信2)。他給我們詳細地說明了這類病例中的一個治療成功的病例(1892~1936)。但是安娜·O的病例仍不在他的考慮之中。他告訴我們(1925d),“開始時,我是用另一種方式的催眠術(hypnosis),與催眠暗示(hypnotic suggestion)不一樣”,這“另一種方式”即宣洩方法(cathartic method),這是我們現在這一卷的主題。

埃米·馮·N夫人是我們從弗洛伊德獲知的第一例用宣洩法治療的病人。130在1925年的書中所加的腳注他說明了這一點,並說這是他第一例“較大程度”使用這個方法。確實,在這以前,他一直仍使用催眠術作為常規的方法,即給予直接的治療性的暗示。事實上,大約在這時,由於對催眠暗示的強烈興趣使他在1888年翻譯了伯恩海姆的一本書,1892年翻譯了其另一本書。同時於1889年夏花費數周參觀了李厄保和伯恩海姆在南錫的診所。在埃米夫人這個病例中所使用的治療性暗示在他治療開始2~3周內每天的報告——即他“每天晚上的記錄”中已非常清楚地顯示出來。我們遺憾的是不能肯定他何時開始治療這個病例,也許在1888或1889年的5月,即在他初次“從事催眠術研究”後約4或16個月後。治療在1年後結束,即1889或1890年的夏天。第二個病例的出現與前一個有相當的差距(指時間間隔,而不是症狀表現)。這第二個病例就是伊麗莎白·馮·R小姐,治療始於1892年秋。弗洛伊德描述此病例是他“對癔症的第一個全過程的分析”。此後不久是對露西·R小姐的分析,它始於同年的年底。131而凱瑟琳娜的保留病例沒有寫明治療日期,但在1889和1892年期間,弗洛伊德肯定治療過其他的病例,特別是凱瑟琳娜·M夫人。他“知道這個病例比這些研究中所提到的任何其他病例都更為全面”,但出於對“個人的考慮”,故這個病例沒有詳細報告。然而弗洛伊德和布洛伊爾經常討論起她。在有關卷中,我們從弗洛伊德的闡述裡得知,“正是在與布洛伊爾一起對這個典型病例的研究中,才直接導致我們出版《緒言》一文。”132

起草那篇開闢新紀元的論文(構成現在這卷的第一部分)始於1892年6月。6月28日給弗利斯的一信(弗洛伊德,1950a,信9)寫明“布洛伊爾已同意把我們共同合作所取得的發洩理論(theory of abreaction)及有關癔症的其他發現,也將聯合做出詳細的發表。”他接著說:“其中有一部分,開始時我要單獨寫的已經完成。”這“已完成”部分的內容在第二天1892年6月29日給布洛伊爾的信中再次明確提及(弗洛伊德,1941a):“當我交給你幾頁文章時我感到滿意,現在我又覺得心神不安。”這封信繼續對文章的內容給予很精練的總結。其後我們看到,弗洛伊德所翻譯的沙可的《星期二演講》一卷(弗洛伊德,1892~1893a,107)加上了他的一個腳注,共有3小段,是《緒言》的總結,並提到這是個“開始”。133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兩篇較詳細的草稿保存下來,134其一(弗洛伊德,1940d)標明是1892年11月底,這是弗洛伊德手稿的第一部分(儘管寫著與布洛伊爾合作)。雖然在《緒言》第四部分,使用了不同的語言,但癔症發作及其大部分內容都涉及了。而其中一個與“恆定性原則”(principle of constancy)有關的重要段落卻未予說明被刪除了,在此卷裡這個主題僅在布洛伊爾著作的後一部分顯示出來。最近有一篇標著題為Ⅲ的備忘錄(弗洛伊德,1941b)。這個備忘錄沒註明日期。但文中討論了“類催眠狀態”(hypnoid states)和癔症的分離性症狀,並與已發表的論文的第三部分有密切的關聯。

1892年12月18日,弗洛伊德致信給弗利斯寫道(1950a,信11):“我很高興能告訴你,我們的癔症理論(回憶、宣洩等)將在1893年1月1日登載於《神經中樞》雜誌上,這是一篇詳述的緒言,意味著我們與同行之間的長期戰鬥。”該文章標明是1892年12月,實際上是分兩個內容定期發表的,第一次的2節內容發表於1月1日,其餘3節發表在1月15日。《神經中樞》(半月刊)是在柏林發行的,而“《緒言》”幾乎立即全部登在維也納的《維也納醫學》雜誌上(1月19日和26日)。在1月11日,當文章只登了一半時,弗洛伊德在維也納的醫學俱樂部做了一次有關該主題的演講。該演講“經主講人審校後”的速記報道出現在1月22日和29日的《維也納醫學報界》上,演講與文章幾乎是相同的話題,但取材很不相同,且形式上較隨意。

文章的出現在維也納或德國似乎沒有產生很明顯的影響。但在法國,就像1893年7月10日弗洛伊德在信中向弗利斯所報告的(1950a,信13),卻引起讓內的關注,而其反對弗洛伊德的思想只是在以後才提出來的。讓內於1893年6月和7月在《神經病學進展》這個雜誌上發表了《癔症的某些最近的定義》一文中,長篇地高度讚揚地報道了《緒言》。他在1894年出版的《癔症的心理狀態》一書的最後一章採用了該文章。甚至始料未及的是1893年4月,僅在《緒言》發表3個月後,由邁爾斯(F.W.N.Myers)在倫敦的心靈研究會的全體會議上對《緒言》做了詳細的解釋,且印在第二年6月的《會議錄》上。在《大腦》這本雜誌上,米謝爾·克拉克(Michell Clarke)也對《緒言》做了全面的摘錄和討論。然而,最令人驚奇和未經解釋的反應是1893年2月和3月的Gaceta médica de Granada雜誌全文發表了西班牙文的《緒言》。

作者下一個任務是準備病案資料,在1894年2月7日,弗洛伊德說“書已完成一半,剩餘的僅僅是少數病案的收集和兩個章節”。在一封未發表的5月21日的信中,他提到他正在寫最後一份病案,在6月22日(1950a,信19),他列舉了“與布洛伊爾合作的這本書”的目錄,包括“五份病案,一篇他的隨筆,這篇隨筆和我一點關係也沒有,關於癔症理論(總結和評論)和一個我還沒有開始寫的關於治療方面的文章。”這以後很明顯有一段時間的停頓,直至1895年3月4日,(出處同上,信22)。他寫信說他在“加緊寫關於癔症治療的文章”,至3月13日完成(是未發表的信)。在另一封未發表的4月10日的信中,他給弗利斯該書第二部分的校樣,次日他告訴弗利斯還有3周,此書便可問世。

儘管準確的日期沒寫明,但《癔症研究》(以下簡稱《研究》)似乎按時於1895年5月出版。在德國醫學界,此書並不受歡迎。例如,著名的神經病學家阿道爾夫·馮·斯圖呂貝爾(Adolf von Strümpell)對此做了批評性的評論。另一方面,一位非醫學作者阿爾弗雷德·馮·伯格(Alfred von Berger),他後來成為維也納市立劇院的導演,在《新婚雜誌》上寫了一篇讚揚的文章(1896年2月2日)。在英國,克拉克在《大腦》(1896,第401頁)雜誌上做出長篇和讚揚性的述評,邁爾斯也對此書感興趣,他在1897年3月第一次作出相當長篇的論述,該論述後來收在他《人的性格》(1903)一書中。

十多年以後,在本書被要求印刷第二版之前,那時兩位作者已分道揚鑣。1906年5月,布洛伊爾寫信給弗洛伊德同意再版,但是討論到了是否希望有新的聯合序言。其後耽擱了一些日子,最後如下所見,第二版兩位作者寫了各自的序言。這是1908年7月的事,但第二版的出版實際上是在1909年。該版乃至以後的數版均未作改動,但是在1924年,弗洛伊德在他的《全集》中所包含的他的《研究》一卷中寫了某些附加的腳注(1925年版),並在正文中做了一兩處小的修改。

二、精神分析研究的意義

《癔症研究》通常被看作是精神分析的開端。因此,值得簡要地考察一下這是否及在哪些方面真是這樣。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兩位作者對該書的貢獻多少將留在下面考慮,而我們把該書看作是一個整體。該書對其後開展精神分析的整體可以方便地分為兩部分,儘管這樣的區分必然是人為的。一部分是《研究》中所描述的技術程序和臨床發現上究竟在什麼範圍內和以什麼方式為精神分析鋪平道路?另一部分是書中所提出的理論觀點在何種範圍內被接受,以後成為弗洛伊德的學說?

人們沒有充分注意到這個事實,弗洛伊德的成就可能最重要的方面是他發明了對人類心靈進行科學考察的第一個手段。本卷具有吸引力的主要方面之一是使我們能追蹤這個手段在發展中的早期階段。它告訴我們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克服前進道路上一系列障礙的故事,而是發現前進道路上必須克服的一系列的障礙。布洛伊爾的病人安娜·O本人證實並克服了這些障礙中的第一個障礙,即癔症病人的記憶缺失(amnesia)特徵。當這種記憶缺失表現明顯時,立即可明白這不是病人的整個心理特徵,在其背後存在潛意識的心理。因此從一開始就很明顯,這個問題不是只簡單地研究有意識的心理過程,對它的研究使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方法就足夠了。如果也有一些潛意識的心理過程,則顯然需要某種特殊手段。對此,催眠暗示是個明顯的手段,這個手段不是直接針對治療,而是說服病人展現從潛意識的心理中產生的素材。對安娜·O似乎只需要稍微地使用這個方法,於是她從“潛意識”狀態中產生了一系列的素材,而布洛伊爾所做的就是坐在一旁聽著而不打斷她。但是這工作並不像聽起來那樣簡單。埃米夫人的病史表明對弗洛伊德來說,要使自己適應這一新的催眠暗示,聽病人所講的一切而又不予打斷,或從中抓住其關鍵,從很多方面來說都顯得何等地困難。更何況,並非所有癔症病人都像安娜·O那樣順從;每個人也不像她,在明確表達後能容易地進入深度催眠狀態。在這方面更進一層的障礙是:弗洛伊德告訴我們,他與催眠術行家相比相差甚遠。在這本書中,他說明了他是如何戰勝困難的,他如何逐漸放棄試圖使用催眠術,並促使他的病人進入“集中注意”(concentration)的狀態,並偶爾用手按在病人前額。但放棄催眠術(hypnotism)卻使他進一步洞察了心理過程。它揭示了另一個存在的障礙:即病人“抵抗”(resistance)治療,不願在他們的治療中互相協作。如何對待這種不願意?是否應對他們大叫或取消暗示?或像對待其他心理現象一樣單純進行調查?弗洛伊德對這第二種方法的選擇直接引導他花費全部的生命去探索未知世界。

在《研究》發表後的數年裡,弗洛伊德越來越多地放棄了有意暗示方法,逐漸越來越多地依靠病人的“自由聯想”流,由此展開了夢的分析(即釋夢)。首先,夢的分析(dream-analysis)使弗洛伊德洞察了心理的“原發過程”(primary process)以及影響我們產生較能理解的思想的方式。因此,他提出了自己新的技術方法,即“解釋”(interpretation)的方法。其次,夢的分析使他能夠進行他的自我分析(self-analysis),使他後來能夠發現嬰兒的性和俄狄浦斯情結。除了某些甚微的暗示外,所有這些事都處於領先的地位。但是他在本卷最後數頁遇到研究道路上的另一個障礙,即“移情”(transference)。他已微微感覺到其難克服的性質,甚至開始認識到這不僅是一個障礙,而且也是精神分析技術的另一個重要的手段。

《緒言》的兩位作者所採用的主要理論觀點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簡單的。他們認為在事物的正常過程中,如果一種經歷伴隨著大量的“情感”,則情感或以各種有意識的反射性行為“釋放”出來,或與其他有意識的心理素材聯在一起逐漸地消磨掉。而另一方面,癔症病人卻不會發生這兩種情況(以下我們將會提到其理由)。他們的情感處於“窒息”狀態,而對與其有關的經歷的記憶在意識中被切斷。因此,癔症的症狀表現是情感記憶,這被看作是“記憶象徵”(memoric symbols)即被壓抑的記憶的象徵。這個病態結果的發生可以解釋為有兩個主要的理由:其一是在最初經歷中,病人心理處於特殊的分離狀態,被描述為“類催眠”狀態;其二是那個經歷與患者的“自我”(ego)不相容,於是產生“牴觸”。上述任一情況下,“宣洩”法(cathartic method)的治療作用的相同基礎是:如果最初的經歷伴隨著情感的發生能夠進入意識,則情感可通過行為而釋放或“發洩”,而控制症狀的勢力則停止發揮其作用,於是症狀就消失。

所有這些似乎十分肯定,但還有一些見解表明有許多問題仍未解釋清楚。為什麼情感需要被“釋放”?為什麼未被釋放的情感的結果是如此地難以應對?這些基本問題在《緒言》中完全沒有考慮到,儘管作者死後出版的兩份草稿(1941a和1940d)中已簡要地提示了這些問題,對這些基本問題已提供了假設解釋。足以令人奇怪的是弗洛伊德實際上在他1893年1月11日的演講中已闡述了這個假設,但在《緒言》中卻被刪除了。他又在他第一篇《防禦性神經精神病》(1894a)文章的最後兩段中提到了它,他在這裡特別說明,這個假設是一年前《緒言》中發洩理論的基礎。但這個基本假設的第一次正式產生和給予名稱是在1895年布洛伊爾所寫的本卷中的第二部分。十分奇怪的是弗洛伊德理論的這一最基本內容,卻首先由布洛伊爾做詳細的討論,而弗洛伊德本人儘管偶爾提起這個主題(正如在他的文章《本能及其變化》前幾頁中所說的),但在寫《超越快樂原則》(1920g)前,他沒有明確地提到這個問題。正像我們現在知道的,他確實在與弗利斯的通信中提到這個假設的名稱,具體日期不清楚,大約在1894年(草稿D,1950a)。他雖然在出版《研究》後的數月寫的《科學心理學設計》一書中用另外的一個名稱,但他仍然全面地考慮了這個問題。然而直到55年以後,草稿D和《科學心理學設計》一書才問世。

“恆定性原則”(這術語是給該假設起的名稱)可以用弗洛伊德在《超越快樂原則》中所用的術語來下定義:“心理結構努力保持盡可能低的興奮量,或至少保持其恆定(標準版,第18卷,第9頁)。”布洛伊爾在下面用很相似的術語,但偏向神經病學方面說明,它是“一種保持腦內刺激恆定的趨向。”135他書中第201頁以下的討論中表明,情感在癔症病因學上的重要性在於其伴有大量刺激的產生,這些刺激轉而按照恆定性原則釋放。同樣,創傷性經歷也具有病理的作用,即產生大量的刺激,其數量之大以致不能以正常的方式處理。因此,《研究》的基本理論觀點是臨床上必然用(恆定性原則中所表達的)更一般的趨勢來解釋發洩情感和變得受壓抑的病態結果,以保持刺激的恆定。

人們常常認為《研究》的作者把癔症現象只是歸因於精神創傷

(traumas)和對創傷的根深蒂固的記憶,並認為直至後來,弗洛伊德才從強調嬰兒期創傷轉至嬰兒期幻想,而達到他的重要的“動力學的”精神過程的觀點。然而,從他所說中可知,恆定性原則形式的動態假設是以創傷和宣洩為基礎的理論。當時代發展,人們的見識開闊,認為本能比經歷具有更大的重要作用時,已無必要修正這個基本的假設。實際上,布洛伊爾已指出,“有機體主要的生理需求和本能的作用導致興奮性的增加”,而產生釋放(discharge),強調“性本能”的重要作用是“興奮性持續增加(及其後發生的神經症)的最有力的源泉”。再者,所有不相容的衝突(conflict)和壓抑(repression)的觀念很顯然是因為發生了令人不愉快的興奮性的增加。這導致進一步的思考,即正如弗洛伊德在《超越快樂原則》(標準版,第18卷,第7頁)一書中所指出的“快樂原則”本身與恆定性原則是緊密聯繫的。他甚至進一步闡明快樂原則“是趨向執行某一功能,其作用或是完全釋放心理結構的興奮,或是保持一定量的興奮,或是盡可能保持低水平的興奮”。弗洛伊德在後期著作中把“保存的”特性歸因於本能,“強制性的重複”也見於恆定性原則的同一闡述段落中。由此可見,弗洛伊德這些早期《癔症研究》所依據的假設仍是他後期推想的基礎。

三、兩位作者之間的分歧

這裡我們不予考慮布洛伊爾和弗洛伊德之間的個人關係。這在《厄內斯特·瓊斯傳記》的第一卷已做了充分的描述,但簡要地討論他們在科學上的分歧是我們關心的。第一版的序言中已公開提到這種分歧的存在,而在弗洛伊德以後出版的書中,這種分歧更大了。但十分奇怪的是在書中,他們的分歧很不明顯,儘管《緒言》一書是他倆唯一的一本公開的共同著作,但不易肯定的是作為一個整體,各人在不同內容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我們可以毫無疑問而確信地說,後期的技術發展及其由這些技術而引起的抵抗、防禦(defence)和壓抑這些重要的理論概念歸功於弗洛伊德的貢獻。從書的第268頁說明顯而易見,這些概念是如何在強制性方法取代催眠術之後出現的。弗洛伊德本人在他的《精神分析運動史》(1914d)中宣稱,“壓抑理論是構成精神分析結構的奠基石”,並對所得出該結論的方法作出和本書所述的同樣的說明。他也堅持認為是他獨自觸及這個理論的,而其發現史充分地證實了他的這種信念。同時,他在這同一段落提及叔本華(Schopenhauer,1844)對壓抑這一概念的註解,而弗洛伊德只是在後期生活中才讀到他的文章。最近已有人指出“壓抑”一詞來自於19世紀早期心理學家赫爾巴特(Herbart,1924)的著作中,他的許多觀念對弗洛伊德周圍的許多人產生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他的精神病學方面最親近的老師梅納特的影響。但是,這些細微的跡象絲毫沒有貶低弗洛伊德理論的獨創性,而是以這些為經驗基礎,這在《緒言》(第10頁)中其最初表述可以看出來。

相比之下,布洛伊爾無疑獨創了“類催眠狀態”的概念,我們不久會回到這個問題上來。布洛伊爾可能負責兩個術語即“宣洩”和“發洩”。

但是在《癔症研究》中,許多理論性的結論是兩位作者合作期間討論的產物。布洛伊爾本人評論道,難以在這種情況下決定誰為先後。除了受沙可的影響,這是弗洛伊德一直強調的,還必須記住的是布洛伊爾和弗洛伊德二人均基本忠於赫爾姆霍茨學派,他們的老師厄恩斯特·布呂克,是該學派中一位傑出成員。《癔症研究》中的許多基本理論是出自那個學派的學說,即所有自然的現象最終可用生理的或化學的力來說明。136

我們已清楚雖然布洛伊爾是第一個提到“恆定性原則”這個名稱,但他把這一假設歸功於弗洛伊德。同樣,也把“轉換”(conversion)這一術語歸功於弗洛伊德,但(如下面的解釋)弗洛伊德本人聲稱這只是詞彙的應用,而概念則是二人共同合作的結果。另一方面,有許多相當重要的概念似乎應歸功於布洛伊爾,諸如:幻覺(hallucination)的概念是從想像到知覺的“退行”;知覺和記憶功能不能以同樣結構運作這個論題;而最令人驚奇的是約束(緊張的)和非約束(多變的)的精神能量之間的區分及其相應的原發和繼發的心理過程之間的區分。

術語“貫注”(cathexis)的使用是在書中第89頁第一次出現,其在意義上與精神分析理論是這樣的相似,這可能歸因於弗洛伊德。當然,主管運送能量的心理結構的部分或全部的概念是以恆定性原則為先決條件的。儘管在本卷中第一次使用標準的實際用語,但弗洛伊德在這之前已用了其他詞語表達。因此,我們發現他使用這些術語“能量的供給”(1895b)、“負載興奮總量”(1894a)、“情感提供量”(1893a)、“興奮量的移置”(1941a[1892])及他初次翻譯伯恩海姆(1888~1889)書的序言中的“神經系統中興奮的移置作用”。

但是這最後的引證提醒我們,某些非常重要的方面可能很容易忽視。無疑在《研究》出版之際,弗洛伊德把術語“貫注”看作是純生理學的術語。這在他《科學心理學設計》(以下簡稱《設計》)一書的第一章第二節對該術語所下的定義可以證明(如給弗利斯的信件所示)。這時他的思想已經形成了,並且僅僅在幾個月後由書面寫了出來。在對新近所發現的神經學的本質,即神經元給予說明後,他繼續說道:“如果我們把對神經元的解釋和數量化的方法結合起來,則我們得出充滿一定量的‘貫注的’神經元的概念。即使這在其他情況下可能為空白的。”弗洛伊德理論在這個時期的神經學上的偏見進一步反映在《設計》一書的同一段中以這種形式所闡述的“恆定性原則”上。給該原則起的名稱為“神經元不活動原則”,並定義為“神經元趨向本身數量上的剝奪”。因此,這揭示了一種異乎尋常的反論。如我們所見,布洛伊爾宣稱他打算沿著純心理學的路線來治療癔症病人:“不是從大腦或分子角度考慮,其心理過程將以心理學的語言來表述。”但事實上,他的理論內容所關注的大都是“大腦內的興奮”以及神經系統和電裝置之間的比較。另一方面,弗洛伊德竭盡全力地用生理和化學術語來解釋心理現象。然而,正如他自己沮喪的供認,他的病案讀來像短篇小說,而他的分析則是心理學的故事。

事實是,1895年弗洛伊德正處於對心理病理情況從生理向心理解釋過程的中間階段。一方面,他提出對“真性”神經症(actual neuroses),即神經衰弱症和焦慮性神經症,廣泛地採用化學性的解釋(這在他關於焦慮性神經症的兩篇論文中,1895b和1895f)。另一方面,他對癔症和強迫症採用“防禦”和“壓抑”術語作出基本上心理學的解釋(在他的兩篇關於防禦性神經精神病的論文中,1894a和1896b)。作為一個神經病學家,他早期的訓練和經歷導致他最終拒絕接受心理學的解釋為終極的解釋,他提出複雜結構的假設,試圖可能以純神經學術語描述心理活動。這種意向在《設計》一書達到高峰,以後不久便被放棄了。然而在他生命的晚年,弗洛伊德繼續信奉“真性”神經症的化學病因論,並相信所有心理現象最終可發現有生理基礎,但同時,他逐漸又轉回到布洛伊爾所表達的觀點,即心理過程只能用心理學的語言討論。直至1905年(在他關於詼諧一書的第五章),他首次明確否認除心理學意義之外“貫注”術語使用的其他意圖,並拋棄了所有把神經通路或神經元等同於心理聯想的通路的意圖。137

然而,布洛伊爾和弗洛伊德之間的基本的科學上的分歧是什麼?在他的《自傳研究》(1925d)中,弗洛伊德說,其中第一個分歧與癔症病因有關,而且可被描述為“類催眠狀態與防禦性神經症”。但在這卷中還是沒有清楚地表達出來。在兩人合作的《緒言》中,這兩個病因均被認可。布洛伊爾在他的理論章節裡明顯而最突出地強調了類催眠狀態,儘管有點半心半意,但他也強調防禦的重要性。弗洛伊德在他的凱瑟琳娜的病史中似乎接受了類催眠狀態的概念138,而在伊麗莎白的病史中對此概念顯得較含糊些。只是在他的最後一章中,弗洛伊德的懷疑態度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在以後年代(1896c)發表的《癔症的病因》一文中,這種懷疑態度更加公開地表現出來,在《對“杜拉”的分析》(1905c)中,他的腳注裡宣稱“類催眠狀態”是“多餘的和誤導的”,而這個假設“完全源於布洛伊爾的創始”(標準版,第7卷,第27頁注)。

但二位作者之間觀點的主要差別是:弗洛伊德後來堅持認為性衝動在癔症病因中所起的作用。然而,本書所表現出來的差別看起來沒有料想的那麼明顯。弗洛伊德所認為的癔症的性的起因在他關於心理治療章節的討論中有非常清楚的闡述。但是正如他以後所做的那樣,他沒有在一處地方斷言,在癔症病例中,性的病因是一律存在的。139另一方面,布洛伊爾以最強烈的措詞說及數點有關性在神經症中所起的作用的重要性,特別在書的第245~247頁中。例如(在書中第10頁註釋)他說:“性本能無疑是興奮性持續增加(及其後發生神經症)的最有力的根源。”並宣稱:“女人中,大多數嚴重神經症的起因是在婚姻的兩性關係上。”

為了找到這種科學關係分歧的滿意解釋,我們似乎應當看到印刷文字後的東西。弗洛伊德給弗利斯的信表明,布洛伊爾是個充滿懷疑和保守的人,總是對自己的結論感到不安。有個典型的例子說明這一點。1895年11月8日,大約在《研究》出版後的6個月的一封信中(1950a,信35)弗洛伊德說:“不久前,布洛伊爾在醫生學術討論會(Doktorenkollogium)上發表有關我的重大演講,他宣稱他轉而相信(神經症的)性病因學說,當我為他站在我一邊而向他致謝時,他令我不快地說:‘我不相信它也完全一樣。’你能理解嗎?我不能。”在《研究》中,閱讀有關布洛伊爾所寫的,從字裡行間我們會產生此人對他自己傑出的發現有一半害怕的印象。不可避免的是他對尚未肯定的發現有預感而更為難;而且不可避免的是弗洛伊德必然也感到受牽制,而且為他的同事的猶豫不決感到惱火。

這裡列舉許多弗洛伊德後期的書信,信中提到《癔症研究》和布洛伊爾的事,這樣列舉是乏味的,但少數例證可表明他對這些方面的態度。

在《研究》一書緊接的數年後所發表的許多治療方法和心理學理論的簡短說明中,他盡力顯示“精神分析”和宣洩方法的差異——技術上有創新、他對神經症程序而不是癔症程序有擴展、堅持性病因、建立“防禦”動機,以及如我們所知,最後對“類催眠狀態”的拋棄。當我們獲得第一套弗洛伊德主要的著作——關於夢(1900a)、動作倒錯(1901b)、詼諧(1905c)、性(1905d)時——在這之前幾乎很少或沒有關於這些回顧性的材料,直至在克拉克大學的五次演講(1910a),我們才發現了廣泛的歷史性的研究。在這些演講中,弗洛伊德急於要建立他和布洛伊爾之間工作的連續性,第一個演講的全部及第二個演講的大部分已見於《研究》的提要中,它給人的印象: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布洛伊爾才是精神分析的真正奠基者。

另一個長期回顧性的研究《精神分析運動史》(1914d)用了非常不同的基調。當然,整篇文章的意義引起爭議,不足為奇的是在勾畫精神分析的早期歷史時,弗洛伊德強調的是他與布洛伊爾的分歧,而不是對他的感謝。他明確宣佈不再把他視為精神分析的創造者。同樣,在該文中,弗洛伊德詳述了布洛伊爾不能正視性移情,並揭示了安娜·O分析這一“不愉快事件”的結局。

接下來幾乎就像是公開的道歉——這已在書中提到的——意外地歸功於布洛伊爾做出對約束的和非約束的精神能量的區分,原發過程和繼發過程的區分。當弗洛伊德(在《釋夢》一書中),最初介紹這些假設時,對其歸屬權未給予提示,而第一次註明歸屬權是在關於心理玄學的文章《論潛意識》(1915e)第五節的腳注中,並在《超越快樂原則》(1920g,標準版,第18卷,第26~27頁和第31頁)中予以重注。不久以後,在弗洛伊德給馬爾庫塞的《簡明辭典》(1923a,標準版,第18卷,第236頁)所寫的一篇文章中出現一些感謝的句子:“在《研究》的理論部分,布洛伊爾對心理的興奮過程提出了一些純理論性的觀點,這些觀點決定了進一步思考的方向……”同樣在稍後的美國版本中(1924f),弗洛伊德寫道:“宣洩法是精神分析的直接的先驅,儘管有各種經驗的擴展和理論的修正,但它仍是其核心。”

弗洛伊德接下來的長期歷史考察《自傳研究》(1925d),似乎進一步地從兩人協作性工作倒退。他寫道:“如果我給予的說明已使讀者期望《癔症研究》所包括的所有基本素材是布洛伊爾精神的產物,則這確實是我本人一直認為的……關於書中所提出的理論,部分由我負責,但至今其範圍不可能確定下來。該理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質樸的,幾乎沒有超出觀察者的直接描述。”另外,他補充道:“難以從《癔症研究》中猜測性在神經症病因學中起到多重要的作用。”並繼續再次提到布洛伊爾不願意承認這個因素。

這以後不久,布洛伊爾去世,用弗洛伊德對其合作者的訃聞的一段引文(1925g),這可能是中止介紹他倆合作的合適的時候。在評論布洛伊爾不願出版《研究》一書時,弗洛伊德宣稱自己的功績在於說服布洛伊爾同意出版此書。之後,他說:“當他順從我的影響並且準備出版《研究》時,似乎肯定了他對其意義的判斷。他告訴我,‘我相信這是我們倆帶給世界的最重要的東西。’布洛伊爾除了貢獻他的第一個病人的病案之外,還對《研究》貢獻了他的一篇理論性文章。這遠非過時,相反,它隱藏著至今人們尚不完全清楚的思想和建議。任何一個潛心研究這種純理論文章的人都會對他這個人的心理結構形成一種實際的印象,在他長期生活中,他的科學興趣成為我們心理病理學研究方向中的一個短的插曲。”

第一版序言

1893年,我們出版了關於檢查和治療癔症新方法《緒言》。140對此,我們還盡可能簡要地增加了我們所獲得的理論性結論。這裡我們重印了《緒言》,以起到說明和證明我們目的的作用。

我們附錄了一系列的病史,所憾的是病史的選擇不是立足於純粹科學的基礎上,我們的經驗來自於一個受過教育、精通文學的社會階層的私人實踐中。我們經常觸及我們病人最內心深處的生活和病史。出版這類素材是對信任的重大違背,同時伴隨著病人被大家認識和他們的情況本應只局限於讓醫生知道,而現在卻被他人知道的危險。因此,對我們來說,不可能使用某些我們最富教育的和最信服的觀察。當然,這特別適用於性和婚姻關係在病因學上起著重要作用的病史。因此,我們只能用很不完整的證據來支持我們的觀點,即性似乎在癔症病因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它是心理創傷的來源和“防禦”的一個動因——即受壓抑的觀念來自於意識。對明顯是性本性方面觀察的病史未予出版。

病史後有許多理論性的見解,在關於治療學的最後的一章提出“宣洩法”的技術,該技術是經神經病學家之手而發展起來的。

如果我們表示出某些分歧或完全相反的觀點的話,這不說明我們觀點上有任何動搖不定,而是兩位研究者觀點上的自然的情有可原的差異,我們在事實和對事實的基本理解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解釋和推測上不可避免地有差異。

J.布洛伊爾 S.弗洛伊德

1895年4月

第二版序言

現在對精神分析不斷增長的興趣似乎擴展到了《癔症研究》。出版者希望有該書的新版,即我們現在的印本。在新的再版中,沒有任何改變,但是初版中提出的觀點和方法已向縱深發展。因此,我個人認為,從初版至今我沒有積極地對待這個問題,在其重要的發展上,我沒有做什麼,我也不能對1895年所寫的增加新的東西,我所能做的莫過於希望在這本書中我的兩篇文章在未做改動下再版。

布洛伊爾

當考慮到我對此書的貢獻時,唯一可能的決定是第一版將不做改動而再版。在我13年工作期間,我的觀點已發生深遠的發展和變化,以致與我早年的觀點相去甚遠,因此不完全破壞其基本特徵的話,用我的早期解釋才能做得到。我也沒有任何理由如願取消我最初的觀點,即使今天,我認為這些觀點不應看作是錯誤,而應看作為有價值的、最初切近的知識,而這些知識只有通過長期和持續的努力才能充分地獲得。細心的讀者將會察覺到現在的書中增加了宣洩理論,例如,心理性慾的因素(psychosexual factors)和幼稚症(infantilism)的作用,夢和潛意識象徵(unconscious symbolism)作用的重要性。我對任何一個對宣洩發展為精神分析感興趣的人的勸告莫過於開始讀《癔症研究》,因而要跟隨著那條我親自所走過的路。

弗洛伊德

維也納,1908年7月

第一章 論癔症的心理機制:緒言141

一個偶然的觀察導致我們用了多年時間研究癔症許多不同的形式和症狀,考慮到發現其促發因素的問題,即促使其初次發生、早在多年以前實質上就常存在的現象的原因。在大多數病例中,不可能用簡單的詢問病人的方式來說明起因,然而實行起來人們完全可以這樣做的。部分原因是因為某些經歷是病人不喜歡討論的,但主要是因為病人一般不能回憶起它,而且常常不會懷疑促發因素與病理現象之間的因果聯繫。一般說來,有必要催眠病人,以喚起他在催眠下對他第一次所出現的症狀的記憶,這樣做時,就有可能最清楚和最令人信服地證實上述二者的關係。

這種檢查方法在許多病例中產生的結果從理論和實踐的觀點上看價值似乎是一樣的。

他們之所以在理論上有價值,是因其告訴我們癔症的決定因素中,外部事件所起的作用遠比我們認識到的大得多。顯然在“創傷性”癔症中,引起症狀的是意外的事件。在每次癔症發作時,有可能從病人每次發作的表達中推想到他在幻覺狀態中體驗第一次發作的同樣事件。於是癔症發作的因果關係同樣清楚了。在其他現象的病例中,情形就模糊得多。

然而,我們的經驗顯示大多數不同的癔症症狀是明顯自發的,有人可能會說,癔症的自發產生與我們剛提及的和已經很清楚顯示的、與促使疾病突發產生的創傷有密切的關係。我們能追溯到的促發因素包括許多各種類型的神經痛、神經衰弱,其中許多人持續數年,對於痙攣型和麻痺型的癔症發作和癲癇樣的抽搐,每個觀察者可能看作為真正的癲癇、癲癇小發作、抽搐性疾病、慢性嘔吐和厭食,以至於拒絕所有營養物,各種形式的視覺紊亂、經常反覆的幻視等。多年持續的癔病症狀與激起個別的發作,這二者不相稱的情況,我們經常能在創傷性神經症中看到。十分常見的是兒童時期某些事件所致的或多或少嚴重的症狀在以後數年中持續存在。

引發事件如何明顯地引起這一特殊現象而不是別的,這二者的聯繫常常是如此的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該症狀很顯然是由促發原因決定的。我們舉一個常見的例子,吃飯時引起被壓抑的痛苦情緒可導致噁心和嘔吐,並以癔症性嘔吐形式持續數月。一個守候在病榻旁、處於極度焦慮的女孩,當她把右臂擱在椅背上行將入睡時,會陷入一種矇矓狀態,並產生一種可怕的幻覺;從此產生右臂的麻痺,並伴有抽搐和麻木。她試著禱告卻又找不到合適的詞語,最終好容易才用一個兒童用的英語禱詞反覆禱告。以後她發展為嚴重而非常複雜的癔症,她只能說、寫和聽懂英語,卻對自己的母語難以聽懂達18個月之久。142一個重病孩子的母親在孩子終於入睡後,她聚精會神地保持安靜,以免鬧醒孩子。正是出於這種意向,她用舌頭發出了“卡嗒”的嗓音(一個癔症反意志型的例子)。以後凡在她要保持完全安靜的場合下,就會重複這個嗓音;並由此發展為抽動,無論何時在她感到興奮時,舌就會發出劈啪聲,這現象持續多年。143一個非常聰明的男人看到他的兄弟因患髖關節僵直,在麻醉下伸展關節時發出劈啪響聲後,他感到自己的髖關節十分疼痛,該現象持續近一年。還可舉出許多這類例子。

在其他病例中,這種聯繫並非如此簡單。有的促發因素和病理現象之間只是一種稱為“象徵性”的關係,就像一個健康的人在做夢時形成的關係一樣。例如神經痛是繼精神痛苦之後,嘔吐是繼道德厭惡感之後。我們研究過的病人幾乎全部是這類象徵作用的病人。144但還有一些病例,乍看起來,不可能用我們上述提出的方式來理解他們是如何發生作用的,而下面那些症狀正是屬於典型的癔症症狀,諸如半身麻木、視野縮小、癲癇樣抽搐等。我們對這類症狀的說明留待專門進一步的討論。

根據這類觀察,似乎可以在普通癔症和創傷性神經症之間建立一種類化,從而使我們為擴展創傷性癔症這一概念提供依據。在創傷性神經症中,起作用的病因不是那種微不足道的軀體性傷害,而是恐懼的影響——心理創傷(psychical trauma)。通過類比我們的研究揭示了許多,但不是大多數的癔症症狀,其促發因素只能說成是心理創傷。任何一種引起不愉快的經歷如恐懼、焦慮、羞慚或身體疼痛,都可起到這種心理創傷的作用,而事實上它是否起作用則很自然地取決於個人受影響的易感程度而定(也取決於以後提到的另一種情況)。在普通癔症病例中,常發生的是許多局部的創傷,而不是單一的重大創傷,構成了一組促發因素。這些病因只有合在一起才產生創傷性作用,而且當它們成為一個痛苦事件的組成成分時,這些因素才結合在一起。在另外一些病例中,或者一個明顯微不足道的瑣事和真正起作用的事件組合在一起,或者發生在一個對刺激特別敏感的時候,因而起到創傷的作用,否則它並沒有這種作用,而這種情況所產生的作用可延續下去。

但是起決定作用的心理創傷和癔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並非指這種創傷,只是起一個釋放症狀的誘發因素(agent provocateur)的作用,而且隨後它還可導致症狀單獨存在下去。我們寧可假設,心理創傷,或更準確地說創傷的記憶,猶如進入身體中的異物,在很長時間內繼續被看作仍起作用的動因。我們在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中找到這個假設的例證,它同時也賦予我們的發現以重大的實用意義。

因為我們起先非常驚奇地發現:當我們能使患者把激發的事件及其所伴發的情感清楚地回憶起來,並且患者盡可能詳細地描述這個事件,而且能用言語表述這種感情時,則每一個癔症症狀就會立刻和永久地消失。不帶情感的回憶幾乎不產生這種效果。最初發生的心理過程必須盡可能鮮明地重現,必須回復到它的原狀,然後予以言語陳述。在我們所要處理的下列諸種刺激現象(痙攣、神經痛和幻覺)中,這些現象以充分的強度再現後,便永久消失。功能喪失諸如癱瘓、麻痺也以同樣的方式消失,不過,看不出有暫時的增強。145

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為這裡有個潛意識暗示的問題:患者期望這個程序可以解除他的痛苦,正是這種期望,而不是言語陳述成了起作用的因素。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們所觀察到的這類病人中的第一個是在1881年,這就是說,是在“暗示方法產生前”的年代。我們曾用這種方法分析過一個非常複雜的癔症病例,出於不同原因的症狀均一一地被消除了。這個觀察是通過患者自然的自我催眠(autohypnosis)才可能實現的,其結果使觀察者大為驚奇。146

我們可把“當原因停止,作用也停止”這一定律反過來,從上述觀察得出一個結論,即起決定作用的過程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在數年內持續發生作用,這不是間接地通過一系列中介性的因果聯繫,而是直接的釋放原因——猶如患者在覺醒的意識中回憶起心理痛苦一樣,在這個事件過去很長時間後,患者仍能激起淚腺的分泌。癔症患者主要是遭受記憶恢復(reminiscences)的痛苦。147

這麼長時間以前經歷過的事件還會如此強烈地起作用,這乍一看似乎是反常的,因為我們的記憶畢竟要趨向磨滅過程,而這類事件的記憶卻不是如此。以下的考察也許能使這種似乎反常的事稍微好理解些。

記憶消退或情感的喪失取決於各種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對激發這種情感的事件是否有一個強烈的反應。我們這裡所理解的“反應”(reaction)包括全部有意和無意的反射,即從流淚到報復行為。正如經驗顯示給我們的那樣,通過這些反應而發洩情感。如果這種反應充分地發生了,則結果是情感的大部分會由此而消失。日常可觀察到人們使用這類話,如:“要哭出來”、“要把脾氣發出來”。如果這種反應受抑制,則情感仍維繫在記憶中。一個已得到補償的、即使只是口頭補償的傷害,在回憶它時完全不同於那種必須默忍的傷害。語言也反映出這種生理和心理效果上的差異。對那種必須默忍的傷害,典型地稱之為“心病”。如果有一個適當的反應,例如報復,那麼受傷者對創傷的反應倒是起了完全“宣洩”的作用。但語言可起到替代行動的作用,借助於語言的作用,情感幾乎能有效地“發洩”。148在另外一些情況下,說話本身就是一個適當的反應,例如,對痛苦的隱私用慟哭或低語懺悔。如果沒有這樣的反應,不管是行為上的或言語上的,或只是稍稍地流淚,對這一事件的任何回憶首先是把它的情感保留下來。

然而,“發洩”並非一個經歷心理創傷的正常人唯一可用的方法。這種創傷的記憶,縱然未被發洩,也會進入聯想的大的情結(complex)中,與其他可能相反的經歷一起,受到別的觀點的矯正。例如,在一次意外事故後,對危險的記憶和(緩和了的)驚恐的重複出現會與其後所發生的救援和意識到當前安全的記憶聯繫起來。又如,一個人自卑感的記憶通過正視事實,認識自身價值等而得以矯正。一個正常人可以通過聯想過程這樣的途徑而使與事件伴發的情感趨於消失。

對此,我們應補充印象的一般性消退,我們把記憶的消失稱為“遺忘”(forgetting),特別是那些不再起情感作用的觀念的磨滅。

另一方面,我們的觀察表明那些成為癔症現象的決定因素的記憶,長時期地以驚人的鮮明程度,而且帶著其全部的情感色彩保持下來。然而,我們還必須指出另一將在後面說明的、值得注意的事實,即這些記憶和患者過去生活的別的記憶不同,即它們不在患者的支配之下。相反地,當患者處於正常心理狀態時,這些經歷完全不在他們的記憶中,或只是以非常簡略的形式存在於記憶中。只有在催眠狀態下詢問患者時,這些記憶才像最近的事件那樣鮮明地呈現出來。

例如,我們的一位患者有6個月之久,在催眠下以幻覺形式鮮明地再現了在前一年(癔病發作期間)的同一天使她興奮的每一件事。她的母親保存著一本她所不知的日記,該日記證明了再現是完整的。另一位患者,部分在催眠下,部分在自發的癔病發作下,能把自己10年前患癔症性精神病時的所有事件以幻覺的形式清晰地重現出來,而這些事件的大部分在重視以前已被忘掉。還有一些具有病因學重要意義的記憶可令人驚奇地完整保持15~25年,而且具有相當的感受力,當他們重現時,含有產生新的經驗那樣全部的情感力量。

這只能用這樣的觀點來解釋,即這些記憶是上面討論過的那些記憶的消磨過程的一種例外情況。這就是說,這些相應於創傷的記憶似乎沒有充分地發洩;如果我們更深入地去尋找那些阻礙發洩的原因,我們至少發現有兩類情況使創傷的反應不能出現。

第一類情況是因為創傷對反應有排斥性,這使患者對心理創傷無反應。例如一個所愛的人死去顯然是無可補償的事,或者社會情境不能產生一種反應,或者這是患者希望忘卻的事情,因此有意從他的意識的思想中壓抑著149,即抑制和壓制住。在催眠狀態下,我們發現正是這類困苦事件(如修士和修女、禁慾婦女、教養過嚴的兒童的癔症性譫語)是癔症現象的基礎。

第二類情況則不是由記憶的內容而定,而是由患者在接受這些所談及經歷時的心理狀態而定。因為我們在催眠狀態下發現癔症症狀的那些病因觀念對症狀的持續存在並無意義,持續存在的原因在於其發生在嚴重的無能為力的情感支配下,如驚恐,或發生在確乎異常的心理狀態下,如半催眠的矇矓狀態下的白日夢、自我催眠等。在這些情況下,正是各種心理狀態的性質使患者對該事件不能產生反應。

上述兩類情況自然是可以同時發生的,而且事實上也往往如此。當創傷本身發生作用的同時,而情感又處於嚴重無能為力的情況下,或發生在意識的非正常狀態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但另外一些情況似乎也確實存在,即許多人的心理創傷往往產生上述異常的狀態之一,這種狀態轉而使患者不能產生反應。

然而,這兩類情況的共同點在於不能產生反應的心理創傷不能用聯想的方法產生效果。第一類患者是立意要忘卻痛苦的經歷,因而盡可能地把它們從聯想中排斥出去;而第二類患者因為正常和異常的意識狀態之間沒有廣泛的聯想性的連結,故而聯想性方法失敗,我們接下來就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

因此可以說,那些病理性的觀念,之所以會帶有鮮明性和情感強度持續存在,是因患者通過發洩和在無抑制的聯想狀態中進行再現而摒棄了正常的磨滅過程。

我們已闡明了我們經驗中所示的情況,即心理創傷發展為癔症現象的情況。其中,我們曾談到引起病理觀念時的意識的異常狀態,並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不是在患者正常狀態的記憶中,而是在患者催眠狀態下的記憶中去尋找起作用的心理創傷。我們愈是多注意這個現象,就愈相信,那些著名的典型的病例在“雙重意識”(double conscience)狀態下存在明顯的意識分裂,這在每一個癔症患者中都有輕度的存在,而且這種分裂傾向及其伴生的意識的異常狀態(我們統稱為“類催眠狀態”)是這種神經症的基本現象。在這些觀點上,我們與比納和二位讓內(皮埃爾和朱爾斯)不謀而合,儘管我們沒有他們在麻醉病人身上所得到的驚人發現這種經驗。

我們願用另一個論點,即癔症的基礎和前提是類催眠狀態的存在來抗衡一個熟知的論點,即催眠是一種人為的癔症。各種類催眠狀態之間,以及它們和催眠狀態之間縱然在其他方面有很大的差別,但一個共同點是在這些狀態下出現的觀念非常強烈,而且被切斷了與意識中的其餘內容的聯想性溝通。在類催眠狀態之間可以發生聯想,他們觀念性的內容由此而達到某種高度的心理組織性。而且,這些狀態的性質及其與其他意識過程隔絕的程度與催眠狀態所發生的情況必然是各不相同的,其範圍從輕度矇矓到夢遊;從完全的記憶到完全的記憶缺失。

如果這種類催眠狀態在疾病發作之前已經存在,那麼它就提供了一種溫床,其中間情感播種了病源性記憶(pathogenic memory)並伴隨產生軀體症狀。這相當於素質性癔症(dispositional hysteria)。然而,我們發現嚴重創傷(諸如創傷性神經症的發生)或使勁壓抑(例如性感),甚至可在其他方面正常的人身上產生一群觀念的分裂,這可能就是心理的獲得性癔症的機制。在這兩種極端形式之間,我們必須假設還存在一系列的病例,在它們當中,病人分裂的傾向與創傷後的情感量呈相反的關係。

關於素質性類催眠狀態的起源,我們沒有更多的新的東西可說。它們似乎往往是在白日夢的情況下產生的。這種狀態甚至在健康人中也如此多見,而且特別易在刺繡和類似職業的婦女中多見。為什麼在這種狀態下產生“病理性聯想”(pathological associations)是如此的穩定?為什麼和通常的觀念影響比較,它們對軀體過程的影響要大得多?這些問題和催眠暗示效果的一般問題是相一致的。我們的觀察對這個主題沒有新的貢獻。但理解下面兩個矛盾的論斷會有所啟示:“癔症是精神病”,和在癔症患者中可發現最理智的、意志最堅強、個性最偉大和判斷力最好的人。這些特徵在他們清醒的思維中保持得很好,但在類催眠狀態下,他們就像我們所有的人在做夢中一樣,發生精神錯亂。可是我們夢中的精神錯亂在清醒狀態下對我們沒有影響,而類催眠狀態下產生的精神錯亂則以癔症症狀的形式干擾清醒狀態下的生活。150

我們對於慢性癔症症狀所講的道理,幾乎完全適用於癔症發作。眾所周知,沙可已給癔症主要發作做出綱要式的描述,一次發作的全過程可分出四期:(1)癲癇狀期;(2)大活動期;(3)情態期(幻覺期);(4)終末譫妄期。沙可的這四期出自於他實踐中經常所遇到的大癲癇大發作的癔症發作形式,其中有的患者是簡略式的,有的是不完全的或只有單獨的某一期形式。

我們的試探性解釋始於第三期,即“情態期”。這種形式明顯存在時,呈現出記憶的幻覺式的再現,這種記憶對癔症的發生有重要的意義,它或者是單個重要創傷記憶(這在創傷性癔症中最為突出),或者是一系列局部創傷的相互連結(作為常見的癔症的基礎)的記憶。最後,或者這種發作可使一些事件再現,由於這些事件對創傷來說有一種瞬間恰好重合的特殊傾向,因此而被強調起來。

然而,也有些發作呈現的完全是運動現象,這類發作就沒有情態期。如果我們能與全身慢性痙攣、或強直性僵直、或睡眠發作的病人搞好關係,或者關係更好一些,我們就能在病人催眠狀態下激起發作,並由此可發現通常在幻覺期引起我們注意的關於心理創傷或系列創傷的潛在記憶。

例如,有一個小姑娘多年患全身抽搐的發作,這完全可能,而且事實上確實被看作是癲癇式的。為了鑒別診斷,對她實施催眠術,於是立刻就來了一次發作。當問到她看到了什麼,她答道:“狗,狗來了。”實際上原來她第一次發作是在被瘋狗追逐後引起的,治療的成功肯定了這個診斷是正確的。

又如,有個僱員因受僱主的虐待而患癔症,發作時陷於崩潰狀態,怒不可遏,但一言不發,而且無任何幻覺。可以用催眠來激起病症的發作,此時病人揭示了他經歷的病史,即他的僱主在街上虐待他,用棍子打他。幾天後病人又跑來訴說另有一次同樣的發作。這回在催眠下他再現了與癔症有關的真正發病的有關情況,即在法庭上關於受虐待問題他沒有得到滿意的解決。

在其他一些方面亦然,癔症發作時或激起的記憶與我們在慢性癔症症狀所發現的誘發因素是一致的。正如這些後述的原因,癔症發作時的記憶與那些沒有通過發洩或聯想性的思維活動的心理創傷有關。同樣,這些記憶的全部或基本成分均非正常意識,而是屬於類催眠狀態下帶有狹窄聯想的意識的觀念內容。它們也同樣可適用於治療性的測試。我們的許多觀察表明,這類可引起癔症發作的記憶,在催眠狀態下應用反應過程和聯想矯正後,就能停止癔症發作。

癔症發作時的運動症狀,可部分地看作是記憶伴發情感反應的普遍形式(諸如像嬰兒那樣,揮舞手臂和踢腿)、部分地看作是這些記憶的直接表達。但是還有部分就像在慢性症狀中所見的癔症特徵,則不能做這樣的解釋。

進一步來看,如果我們記住上面所提的理論,即類催眠狀態下出現癔症性的觀念叢,這些觀念叢與其他觀念的聯想性聯繫被割斷,但它們中間自身聯繫著,因此形成具有一定高度組織性的第二意識的雛形,即第二意識狀態,那麼癔症發作就顯示出一種特殊的啟示。如果是這樣的話,慢性癔症症狀就是由於第二意識狀態侵入通常受正常意識控制的軀體神經支配中。另一方面,癔症發作就是這種第二意識狀態具有較高組織性的證明。當這種發作首次出現時,表明這一時刻這種類催眠意識達到對患者整個生命的控制——即指一種急性的癔症;當這種發作再出現且帶有一種記憶時,表明患者又回到那一片刻。沙可已指出癔症發作是第二意識狀態的雛形。在發作期間,對全身軀體神經支配的控制放過了類催眠狀態下的意識。正如熟知的觀察所表明的,正常意識並非始終全部受抑制。它對發作中的運動症狀有所察覺,但對伴發的心理事件就不得而知了。

據我們所知,嚴重癔症的典型過程如下:最初,在類催眠狀態下形成一種觀念性內容;當這種觀念內容增加到充分的程度後,在“急性癔症”時期,就取得對患者軀體神經支配以及整個生命的控制,並產生了慢性症狀和反覆發作;此後除了某些遺跡外,這種觀念內容就不再出現了。如果正常人格能再取得控制作用,則在癔症發作時,遺留下來的類催眠樣的觀念內容復又出現,並不時使患者回到類似的狀態中,而這種狀態本身再次使患者受其影響,而且對創傷敏感。此後,在同一個人身上結合起來的兩個心理群之間建立起一種平衡狀態,癔症發作和正常生活,兩者並舉,互不干擾。一次發作猶如正常人的記憶那樣,可自發出現;然而,也可像聯想法則會激起任一記憶那樣激起發作。它既可以通過刺激癔症區,也可以通過類似於病態性經歷的一個新的經歷而激起發作。我們希望能夠證明,這兩類的決定因素儘管看起來如此不同,但根本上,它們沒有差別,即兩者都帶有感覺過敏的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