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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比多類型

(1931)

宋廣文 譯

戴淑艷 校

宋廣文 修訂

按語

本文從身體特徵與心理特徵相結合的觀點出發,以力比多為基礎,將人分為性慾型、自戀型和強迫型等三種,並認為混合型遠多於純粹型。而性慾——自戀型也許可視為最普遍的一種。這一分類有助於在正常與病理的溝壑之間搭起一座橋樑。

觀察表明,人類個體可以通過幾乎無法計數的方式達到對人性一般特性的認識。如果按照邏輯的順序對人類眾多的特性進行分類,首先必須確定分類的依據及觀點。就此而言,身體特徵毫無疑問地絕不遜於心理特徵,最富價值的分類應該表現出身體特徵與心理特徵的有機結合。

然而,令人懷疑的是,我們現在是否能發現符合這一標準的類型——無疑我們以後能夠做到,因為現在我們缺少依據。如果我們僅限於確定純心理學的類型,力比多的情形應優先充當分類基礎。當然,這種分類不應只建立於我們對力比多知識的掌握或假設,而應立足於現實的經驗。現實的經驗將澄清我們觀察的混亂,並幫助我們達到對力比多的真正掌握。必須承認,這些力比多類型不應局限於身體的範疇,如果考慮到其他特徵的話,我們可能會確立一套完整的心理類型,但是所有這些類型都不要順應於臨床現象。恰恰相反,它們必須包含根據我們實踐判斷屬於正常範疇的一切變體情況。然而當它們發展到極端時,可能會接近臨床現象,由此有助於在正常與病理的溝壑之間搭起一座橋樑。

既然力比多充滿於整個心理器官,我們便可以區分三種主要的力比多類型。要對這三種類型給予命名遠非易事,按照深蘊心理學(depth-psychology)的觀點,我將它們分別稱為性慾型(erotic)、自戀型(narcissistic)和強迫型(obsessional)。1346

性慾型特徵很明顯。屬於這種類型的人其主要興趣——力比多的大部分——在於愛,對他們來講愛比被愛更重要。他們最怕失去愛,因此對他們所愛的人有特殊依戀。即便是從純粹的類型上看,這種人也是極為普遍的。該類型與其他類型融合,並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進攻性,因而產生變體。從社會及文化的角度看,這一類型代表了本我(id)的基本本能需要,而其他心理因素就變成次要的了。

第二種類型,我稱之為強迫型——一個初看起來很奇怪的名稱。這種類型以其超我(super-ego)的主導性為主要特徵(超我在強大的壓力之下從自我(ego)中分化出來)。該類型的人害怕失去良心(conscience)而不是害怕失去愛。他們對內在的東西具有更大的依賴性,他們發展成了高度自我依戀的人。從社會的角度看,他們是文明的真正而又卓越的「保守器」。1347

第三種類型,名正言順地被稱為自戀型,實在是貶義甚多的一個名稱。在自我與超我之間沒有緊張關係(的確,就這一類型的力度而言,很難對超我做出假設),並且沒有性需要的優勢。該類人的主要興趣在於自我保護,他們具有獨立性並不易受威脅,其自我中充滿了大量的進攻性,並隨時準備付諸行動;在性生活中對愛的偏好明顯大於被愛。他們給人的印象是富有「個性」(personalities),尤其能幫助他人並充當領袖,為文化的發展提供新的刺激或摧毀已有的事態。

這些純類型很難逃脫從力比多理論推論出的懷疑。但當我們轉向混合型(mixed types)時(事實上觀察到的混合型要比純類型多得多),我們感到我們有堅實的經驗基礎。這些新類型——性慾強迫型、性慾自戀型和自戀強迫型——事實上似乎是對我們通過分析所瞭解的個體心理結構的最佳分類。如果研究這些混合型,我們就會發現我們長期以來就熟悉了的特徵。在性慾一強迫型中,本能生活的優勢因超我的影響而受到限制;對眼前人們的物品和對父母、老師及榜樣的遺留品的依戀達到了極致水平。性慾一自戀型也許可視為最普遍的一種,它將對立面聯合在一起,從而使之互相調和。與其他兩種類型相比,這類人的自戀中攻擊性及其行為佔據了主導地位。最後,從文化的角度看,自戀強迫型是最有價值的一種變體,它既有獨立於外部世界的能力,又能滿足良心的需要而從事各種充滿活力的活動,並加強了自我對超我的抵抗。

也許當有人問到這裡為什麼沒有提及另一種混合型——性慾—強迫—自戀型時,人們可能以為他在開玩笑,但給予這種玩笑的回答則是嚴肅的。儘管從理論上講這種混合型是可能的,但它已不能作為一種類型而存在,它也許是一種極端的形態——理想的和諧體。因此我們意識到,類型現象完全源自現實,按照心理的經濟性原則(economy),在利用力比多的三種主要方式中,一種或者兩種受到青睞,其他的類型必然做出犧牲。

另一個問題同樣可能會提出,即這些力比多類型與病理學(pathology)的關係中,是否存在某些類型具有導致神經症(neurosis)的特殊傾向?如果是這樣,哪種類型將導致哪種類型的神經症呢?回答是,力比多類型的確定並未增加對神經症起因的新的理解。經驗表明,任何一種類型均可以不患任何神經症而存在。以一種心理機能的主導性為依據所形成的純類型,似乎在表現純特徵(pure characterological)方面具有優越性,而在考慮神經症的致病原因時,我們期望混合型能夠提供更為有利的依據。但我認為,在未對這些類型做出仔細而認真的檢驗之前,還是不要妄下斷言。

也許引證這樣的材料是容易的,即性慾型易患癔症(hysteria),而強迫型易患強迫性神經症(obsessional neurosis),但我們同樣認為這種引論是不確定的。自戀型的人受到源於外部世界的挫折後,仍會患精神病(psychosis),儘管他們富有獨立性,他們也會表現出犯罪所具有的重要的先決條件。

一個並不令人陌生的事實是,我們尚不能確切地知道神經症的病因學先決條件。致病的原因無疑是挫折和內部衝突:三個主要心理因素之間的衝突;作為兩性人特徵結果的力比多的衝突;性慾及攻擊性本能之間的衝突。神經症心理學,應該努力去發現使得本來正常的心理生活過程成為病症的致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