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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中古史 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會

宋代的兵制,和北宋以前學校選舉之制,已見第三十一和三十四章。今再補述其餘的制度如下:

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襲唐代的。其取之於民的,共分五項:(一)為公田之賦,(二)為民田之賦,這都是田稅。(三)為丁口之賦,是身稅。(四)為城郭之賦,是宅稅和地稅。(五)為雜變之賦,亦謂之沿納,是唐行兩稅之後,復於兩稅之外,折取他物,而後遂變為常賦的。凡此種種,其取之都用兩稅之法,於夏、秋分兩次交納。宋代病民的,不在於稅而在於役。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後,元祐復行科差,紹聖再變為雇役。自後差雇兩法並行。因欲行簽差之法,必須調查人民的資產。其中責令人民自行填報的,謂之「手實」。由官派人查軋(ga)的,則謂之「推排」。賣買田產時,將物力簿同時改正的,則謂之「推割」。諸法都難得公平,又難於得實,總是厲民之政。在中國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樣,謂之「和」。所以和糴及和買,本應確守私法上的原則。然而其後,都有短給和遲給的;甚或竟不給錢,而所糴所買,遂變為賦稅。這亦是厲民之政。

兩稅以外的賦稅,都起於唐中葉以後。因其時藩鎮擅土,中央的收入減少,不得不求之於此。宋代養兵太多,遂沿而未改。其中最重要的是鹽稅。其法起於唐之劉晏。借民制鹽,而免其徭役,謂之灶戶,亦稱亭戶。在劉晏時,還是行就場徵稅之法。一稅之後,任其所之。後來漸變為官賣。又或招商承買,則謂之通商。茶法,亦起於唐中葉之後。制茶的人,謂之園戶。歲輸定額的茶,以代賦稅。其餘悉數由官收買。官買茶的價錢,都是先給的,謂之「本錢」。於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qi)州的蘄口,注542設立榷貨務六處。除淮南十三場外,其餘的茶,都運到這六榷貨務,由官發賣。注543酒:州郡都置務官釀。縣、鎮、鄉、閭,則聽民釀而收其稅。坑冶:官辦的置監、冶、場、務等機關,民辦的,則按一定分數,「中賣」於官。商稅,起於唐代的藩鎮,而宋因之。州縣各置收稅的機關,名之為務。稅分過稅和住稅兩種。過稅取百分之二,住稅取百分之三。所稅的物品和其稅額,各處並不一律。照例都應得榜示出來,然而實際能否一一榜示;榜示之後,能否確實遵守,就很難言之了。這實在也是厲民之政,和清代的釐金無異。宋代還有一種借官賣以省漕運的辦法,是為「入邊」和「入中」。其法:令商人入芻粟於邊,或入現錢及金帛於京師榷貨務。官給以鈔,令其到指定的地方,支取貨物。其初只解池的鹽,注544用此辦法,為陝西沿邊之備。後來東南茶鹽,和榷貨務的緡錢,都許商人指射,謂之三說。注545更益以犀、象、香藥,則謂之四說。在實物經濟時代,運輸貨物,本是件最困難的事。如此,既省行政上的麻煩,又省轉運時的弊竇,本是個好法子。但官吏和商人,通同作弊,把商人所入的芻粟,高抬其價,謂之「虛估」,而官物遂不免虛耗。又且入芻粟的土人,並不會做鹽茶等賣買,得鈔都是賣給商人,或京師的交引鋪,他們都要抑勒鈔價,實際入芻粟的並無利益,群情遂不踴躍,邊備仍不充實。後來乃令商人專以現錢買茶,官亦以現錢買芻粟。於是茶不為邊備所需,而通商之議起。通商之議既起,乃停給茶戶本錢,但計向者所得的息錢,取之茶戶,而聽其與商人賣買。到蔡京出來,又變茶法。由官制長引、短引,賣給商人。商人有此引的,即許其向茶戶買茶。如此,便只是一種買茶的許可證了。後來淮浙之鹽,亦用此法,為後世所沿襲。南渡之後,地方削小,而費用增廣。鹽茶等利,較北宋都有所增加。又有所謂經總制錢、板帳錢等。系將各種雜稅,或某種賦稅上增取之數,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收入,湊起來的。其厲民更甚。

宋代的人民,是很為困苦的。因為唐中葉以後,武人擅土,苛稅繁興,又好用其親信做地方官或稅收官吏之故。宋興,此等苛稅,多所捐除,然而仍不能盡。至於豪強兼併,則自天寶以來,本未有抑強扶弱的政令;加以長期的擾亂,自然更為厲害了。所以宋代的平民,其受剝削特甚。當時民間借貸,自春徂(cu)秋,出息逾倍。注546而且各種東西,都可以取去抵債。注547折算之間,窮人自然格外吃虧了。當時司馬光上疏,訴說農民的疾苦,曾有這幾句話:

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he)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捨此更有何可生之路耳。注548

可謂哀切極了。王安石所以要推行青苗法,其主意,就是為防止民間的高利貸。然而以官吏辦借貸之事,總是無以善其後的。所以其法亦不能行。在宋代,得人民自助之意,可以補助行政的,有兩件事:其(一)是社倉。社倉之法,創於朱子。其以社為範圍,俾人民易受其益,而且易於感覺興味,便於管理監督,和義倉之法同。而在平時可兼營借貸,則又得青苗法之意。其(一)是義役。義役是南宋時起於處州的松陽縣的。注549因為役事不能分割,所以負擔不得平均。乃由眾出田谷,以助應役之家。此兩法若能推行盡利,確於人民很有益處,而惜乎其都未能。南渡之後,兩浙腴田,多落勢家之手,收租很重。末年,賈似道當國,乃把賤價強買為官田,即以私租為稅額。田主固然破家者眾,而私租額重而納輕,官租額重而納重,農民的受害更深。南宋亡後,雖其厲民之政,亦成過去。然而江南田租之重,則迄未嘗改。明太祖下平江。惡其民為張士誠守,又即以私租為官賦。江南田賦之重,就甲於天下。後來雖屢經減削,直到現在,重於他處,還是倍蓰(xǐ)不止。兼併之為禍,可以謂之烈了。

宋代士大夫的風氣,亦和前代不同。宋人是講究氣節的。這固然是晚唐、五代以來,嗜利全軀的一個反動,而亦和其學術有關係。宋朝人的議論,是喜歡徹底的,亦是偏於理論的。所以論事則好為高遠之談,論人則每作誅心之論。這固然也有好處,然而容易失之迂闊,亦容易流於過刻。而好名而激於意氣,則又容易流為黨爭。自遼人強盛以來,而金,而元,相繼興起,宋人迭受外力的壓迫,其心理亦易流於偏狹。所以當國事緊急之時,激烈的人,往往發為「只論是非,不論利害」、「寧為玉碎,毋為瓦全」的議論。這固然足以表示正義,而且也是民族性應有的表現。然而不察事勢,好為高論,有時亦足以僨(fen)事。而此等風氣既成之後,野心之家,又往往借此以立名,而實置國家之利害於不顧,則其流弊更大。此亦不可以不知。

【註釋】

注542 真州,今江蘇儀征縣。海州,今江蘇東海縣

注543 京師亦有榷貨務,但只主給鈔而不積茶。

注544 解州、安邑兩池所產的鹽。解州,今山西解縣。安邑,今山西安邑縣。

注545 說,即今兌換的「兌」字。

注546 太宗時嘗禁之。見《宋史·食貨志》。

注547 見《宋史·陳舜俞傳》。

注548 亦見《宋史·食貨志》。

注549 今浙江松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