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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導的世界秩序及中國成長

自我的發現和世界的發現通常是同一過程的兩種不同表述,邊界塑造就是一切。光緒三十一年(1905),梁任公啟動了發現中國的進程。此後的事態發展之快,超出了他當時所能預料。不久,「中國」或「中華民族」的幽靈就走遍大地,尋找自己的肉身和角色。19世紀德高望重的諸位老神在喧囂聲中醒來,驚愕地打量這位來路不明、意圖難測的新客,不知道該在哪裡安排座位。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諸神錯愕之際,人間幾度滄桑。幽靈修煉百年,道行已深,吸取了華夏萬千未踐的遺囑,歷覽五行三界、悲歡離合,漸漸覺得自己有話要說,卻又不知從何說起。語言自有魔力,像雕刻家手中的鑿子一樣,劈開世界,塑造自身。每一個字都會給雕像留下一條不可逆的線條,絲毫僥倖不得。

華夏的古老經常使我們忘記,中國其實多麼年輕。用梁任公的術語說,「少年中國」仍然是「新民」。她步入這個擁擠的世界,已經不能再指望海闊天空的處女地。青春往往是痛苦而危險的,因為世界的表象和世界的律法形成了一對險惡的漩渦。她在最需要智慧的時刻,通常沒有她所需要的語言。世界沒有任何現成的語言,能夠適應她的需要。她只能一面發現世界,一面發明自己的語言。換言之:世界是一面鏡子,反射出她的希望與恐懼。如果鏡中的形象變得陌生,她就需要重新塑造自己的語言。語言是道行的體現,成熟的語言會賦予她更大的力量。當她找到適當的語言,就會發現自己適當的位置。這時,諸神的天空不再變幻莫測。在此之前,世界仍然不會給她家園的感覺。

一、條約體系與集體安全

不對稱聯盟與安全差序格局

美國外交和安全政策有其特殊傳統,始於華盛頓的孤立主義,經過威爾遜的集體安全,發展到新保守主義的民主世界國際協調,直到最後一個階段,美國主導的世界體系才真正形成。這三個階段有一條貫穿不變的脈絡:美國特殊論或美國優越論。這種理論是清教徒「山巔之城」[1]理論的世俗版,以美國和世界的對照取代了天國和世界的對照。

美國和世界的對照從來不是摩尼教模式的二元對立。這種對立假定善惡是對等的力量,善惡本身又是絕對的元素。「山巔之城」理論則是奧古斯丁-加爾文傳統的下游。在這種對照中,善惡是層次的差異。二者既不對等,也不絕然對立。善是完整和高級的概念,惡是殘缺和低級的概念。善包容了惡,惡低於善。撒旦是上帝計劃的一部分,不是上帝的對手。天國是完美,世界是殘缺,地獄是虛無。棄惡從善意味著從不完整走向完整,從遠離上帝的位置走向接近上帝的位置。棄善從惡意味著喪失上帝的恩寵,地獄就是上帝恩寵所不及的地方。

美國人的祖先以「美洲的以色列人」自居,「山巔之城」構成他們認知圖景的基本框架。這種(本質屬於基督教的)框架體現於世俗政治,就產生了美國例外論。美國例外論體現於具體的安全政策,自然產生了安全差序格局。孤立主義意味著:勢單力薄、道德高尚的新生合眾國不能跟腐敗的舊世界同流合污。門羅主義是孤立主義與地緣形勢結合的自然結果。禁止舊歐洲污染新世界,意味著美洲的道德優越性可以落實為安全優越性。孤立主義-門羅主義在技術層面雖然表現為守勢,在價值層面的自信或自大卻已經超過了舊世界的任何強權。僅僅由於美國的弱小和歐洲對海外的習慣性輕視,19世紀的外交俱樂部才沒有從中看出帝國的種子。

歐洲實力均衡外交的破產促成了威爾遜主義,創造了美國塑造世界秩序的第一次機會。國際聯盟的原始構想明顯準備以美洲共和國聯盟為模板(正如美洲共和國聯盟以合眾國為模板),實現世界和諧。威爾遜本著「山巔之城」的前提,相信世界大戰歸根結底源於歐洲人的世故和猜忌。世故和猜忌達成的平衡有其內在弱點,破裂是應有之義。換句話說:美國各州的和平和繁榮是美國人道德高尚的獎品,歐洲的戰爭和殘破是歐洲人玩世不恭的懲罰。國際聯盟取代實力均衡,關鍵不在技術和組織(美國人在這方面其實不如舊歐洲外交官擅長),而在道德更新,並且國際協調體系必須以共同價值和相互信任為基礎。如果老奸巨猾的歐洲人目光短淺,不肯捨棄權術,即使美國的成功經驗也挽救不了他們。

從美國孤立主義者的角度講,國際聯盟(以下簡稱「國聯」)由於軟件(墮落價值觀)的影響,在成立以前就已經失敗了。不能真心悔悟夙罪的人只能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不值得拯救也無法拯救。道德落差事先決定了安全落差。從丘吉爾這樣的歐洲政治家角度講,美國人空洞而偽善的理念缺乏可操作性,只給他們帶來了隨時安撫美國人良心的額外負擔。高標準的國際協調和相互信任一方面解除了條約破壞者的枷鎖,一方面增加了條約維護者的合作成本。如果他們仍然堅持實力均衡,第二次世界大戰就不至於如此悲慘。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天真的國際協調主義者將戰後的中歐完全留給了蘇聯的善意。當蘇聯人不出所料地踐踏盟國的一廂情願時,道德主義者的義憤只能發洩在國內政治中。

不過,冷戰終究是威爾遜世界的真正接生婆。歐洲的虛弱和蘇聯的威脅簡化了外交格局,使共同價值和相互信任的國際協調體繫在小範圍內得以實現。《北大西洋公約》的宗旨和內容都酷似《國際聯盟盟約》,沒有包括以往任何同盟或協約的條款。集體安全體系部分成功地取代傳統的大國結盟,這在人類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種體系天然具有道德優越性,高於現實政治-勢力均衡體系。由於「山巔之城」與「腐敗舊世界」的道德落差,自願協調在舊世界只能部分展開,落實為不對稱聯盟;集體安全在現實政治中不能充分體現,只能表現為安全差序格局。

《國際聯盟盟約》規定:

各締約國擬定國際聯盟盟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合作,保證國際和平與安全,承擔非戰義務;維護各國間基於正義與榮譽的公開邦交;嚴守國際公法,以此作為今後各國政府的行為規範;在有組織的國民之間奠定正義基礎,遵守條約所產生的一切義務。

第一條:

國際聯盟創始會員國為本條約附件所列的簽字國,以及附件內所列願意無保留加盟的各國應在盟約生效兩個月內將聲明書送交秘書廳,並通知其他聯盟成員。

附件未曾列入的所有國家、自治領、殖民地若經大會三分之二同意,得加入為國際聯盟會員國,唯須確切保證有誠意遵守國際義務並接受聯盟規定的海陸空軍實力及武裝的規則。

任何聯盟成員只要提前兩年通知,即可退出聯盟;但退出前應完成所有國際義務和盟約義務。

第二條:

聯盟根據本盟約行動,由大會和理事會執行,常設秘書廳襄贊一切庶務。

第三條:

大會由聯盟成員代表組成。

大會應根據規定時間或事務亟需,在聯盟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開會。

大會開會時,須處置聯盟行動範圍內或關係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大會開會時,所有成員國至多派三名代表出席,只能投一票。

第四條:

理事會由協約國及參戰國代表與其他四個聯盟成員組成,後者由大會隨時酌情決定。

理事會經大會多數核准,得指定聯盟其他成員國代表為理事會常任委員。理事會經同樣的核准,並得增加大會準備選舉為理事會成員的名額。

大會經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應規定理事會非常任委員選舉法,如任期和連任的規定。

理事會應隨時根據事務亟需,並至少每年一次,在聯盟所在地或其他選定地點開會。

理事會開會時,得處置聯盟行動範圍內或關係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沒有列席理事會的聯盟成員如果跟討論的事件有特殊關係,得請派其代表以理事會委員名義列席。

理事會開會時,所有出席會議的聯盟成員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條:

除盟約或條約另有明文規定的,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成員全體同意。

…………

第十條:

聯盟成員有義務尊重並維護各成員國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便抵禦外來入侵。如遇這種侵凌或任何威脅,理事會應籌劃履行此項義務的方法。

第十一條:

聯盟特此聲明:任何戰爭或戰爭威脅,無論直接間接涉及任何聯盟成員,皆為關係聯盟全體之事。聯盟應採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國之間的和平。如遇任何聯盟成員的請求,秘書長應立即召集理事會會議。

同時聲明:只要事態涉及擾亂國際和平及其所賴的良好諒解,任何聯盟成員都有權以友誼名義提請大會或理事會注意。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約定:如果成員彼此發生糾紛,勢將決裂,應將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決,或交理事會審查。成員國同時約定:只有在仲裁、判決或理事會報告完成三個月後,才能開戰。

…………

《北大西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

本約重申:締約各國忠於《聯合國憲章》的目標和原則,希望各國人民和各國政府和平相處。他們決心保衛各國國民的自由、共同遺產與文明,奠定民主原則、個人自由和法治。他們謀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區的穩定和幸福。他們決心聯合行動,實現集體防禦,維護和平和安全。因此,他們一致同意簽署《北大西洋公約》。

第一條:

締約各國奉行《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國際爭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公正。締約各國在國際關係中盡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各國致力進一步發展國際和平與友誼,手段如下:加強各國的自由憲制,更好地理解自由憲制賴以存在的基本原則,改善穩定與幸福。締約各國謀求在其國際經濟政策中消除衝突,鼓勵全體或任何成員國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締約各國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公約》的目標,分別與聯合行動,通過持續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維持和發展各自和集體抵抗武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締約任何一方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到威脅時,締約各國共議之。

第五條:

締約各國一致同意:締約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歐洲或北美遭到攻擊,締約各國就會視為針對全體的攻擊。如果這樣的攻擊發生,所有締約國都要行使《聯合國憲章》五十一條承認的個別或集體自衛權,援助遭到攻擊的一方或各方,採取必不可少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恢復和維護北大西洋地區的安全。

這樣的武力攻擊和由此導致的所有措施應該立刻報告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然後,這些措施應該終止。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的武力攻擊締約一方或各方,包括以下情況:

武力攻擊歐洲或北美任何締約國領土、法蘭西阿爾及利亞部分、任何締約國在回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領地或島嶼。

《公約》生效後,在任何締約國佔有的歐洲任何領土,或地中海,或回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區域境內或上空,武力攻擊任何締約國的軍隊、艦隊或飛機。

第七條:

《公約》不會影響,或不應解釋為以任何方式影響締約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在《憲章》下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理事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基本責任。

第八條:

所有締約國宣佈:本國與任何其他締約國或任何第三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只要與《公約》條款相牴觸,從現在起不再生效。

第九條:

締約各國據此建立理事會,將任何涉及履行《公約》的事務提交理事會。理事會的組織應該能夠在任何時間迅速應對。理事會應該設立可能必需的附屬機構,尤其要立刻建立防禦委員會。防禦委員會應該提出建議,以便履行第三條和第五條。

第十條:

締約各國全體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請任何其他有意進一步促進《公約》原則、致力北大西洋地區安全的歐洲國家加入公約。這樣邀請加入的國家可以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存登記,從而成為締約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將會告知所有締約國每一次這樣的保存登記。

第十一條:

締約各國應該依據各自的憲法程序批准《公約》及其條款。批准應該盡快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存登記,美利堅合眾國將會告知所有其他簽約國每一次保存登記。一旦大多數簽約國批准,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蘭西、盧森堡、荷蘭、聯合王國與合眾國批准,《公約》就在批准的各方之間生效。其他各國的批准保存登記後,在其他各國方面保存和生效。

第十二條:

《公約》生效十年後,或此後任何時間,如果任何締約國要求,締約各國應該共議《公約》的評估,考慮那時影響北大西洋地區和平和安全的因素,包括依據《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普遍性和地區性安排的進展。

第十三條:

《公約》生效二十年後,任何締約國可以在提前一年告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後終止締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將會告知其他締約國每一次退出通知。

第十四條:

《公約》的英法文本享有同等權威,應該保存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檔案館內。合眾國政府應該適當地向其他簽約國政府發放副本。

由於國聯和聯合國都在共同價值和相互信任的根本問題上失敗了,北約就變成了集體安全體系的唯一成功實踐。在洪水滔天的霍布斯世界和達爾文世界包圍下,威爾遜世界形成一個高度安全的孤島,北約構成了威爾遜世界的保護外殼或政治邊界。只有在這個小範圍內,威爾遜的理想才能付諸實施。權利政治取代現實政治和機會政治,彷彿邊界外的霍布斯式博弈和達爾文式選擇已經不復存在,文明社會的根基已經永遠穩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言而喻:威爾遜世界的公民權本身就構成了某種羅馬式的特權。

威爾遜世界的產生原本是為了世界安全問題,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安全差序格局的凝固。北約在內部和外部都是不對等的聯盟。在《公約》內部,與其說它是盟國的平等契約,不如說是以美國為一方,盟國為另一方的保護性契約。這種關係更接近於古老的雅典海上同盟和羅馬-意大利同盟,而不像奧蘭治親王的大聯盟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協約國。在外部,它面對的是霍布斯的叢林,甚至達爾文的叢林。威斯特伐利亞到凡爾賽的文明俱樂部規則喪失了用武之地,外交變成了喪失其本義的儀式性表演。除非默認內外有別的原則,否則威爾遜世界就無法穩定地存在。

行為主體的層次結構

「民主夥伴」或威爾遜主體構成高信任度的集體安全體系,該體系吸收並揚棄了實力均衡體系,使國民取代國家成為行為主體,消弭了戰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這是威爾遜主義(或者不如說美國特殊論)的重大勝利,為羅馬滅亡以來所僅見。在集體安全體系內部,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的差異趨向消失,安全體系本身就構成了一種超國家的憲制體系,與各締約國的國內憲制融合為一。

從《公約》和安全理事會的程序就可以看出:集體安全以憲制的一致性和基本價值觀的一致性為前提,只要任何一個締約國具有異質性,就足以使北約的全部程序癱瘓,一如國聯和聯合國。這一點最清楚地表明了集體安全體系與國家聯盟的本質區別。聯盟及協約是國際行為主體基於利益的臨時性結合,盟國義務是相互、具體和強制的,對其他國家和國際和平不負任何責任;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利益的一致和憲制的一致不相干。聯盟不依賴締約國的憲法程序,也不需要自身的憲法程序,因為它只針對已經明文規定的少數具體情況;相反,集體安全體系維護抽像和普遍的安全。這使它承擔了無限的義務,卻沒有事先明確規定的強制性舉措。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完全清楚:如果勒阿弗爾遭到攻擊,那是皇家海軍的責任;土倫和阿爾及爾的航道安全,那是它自己的責任。然而,法蘭西第四共和國並不清楚:如果勒阿弗爾或土倫遭到攻擊,美利堅合眾國會做什麼或不做什麼。它只知道:安全理事會不會容忍歐洲安全遭到破壞,會依據《公約》原則採取某些措施。措施的有效性取決於憲制的完善性和締約國的責任心,不能體現於《公約》的文本。因此,《公約》與理事會的關係,類似《瑞士聯邦憲法》與聯邦委員會的關係,理事會必須承擔永久性責任,依據基本法行使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國家聯盟並不需要永久性機構,也不需要自由裁量權;締約國的義務已經明文規定,此外別無義務。聯盟沒有抽像原則和決策程序,不需要憲制與價值觀的一致性,而集體安全體系的價值卻完全取決於此:如果沒有像神聖羅馬帝國和波蘭共和國一樣瓦解,其原則和政治習慣早晚會像羅馬-意大利聯盟一樣形成世界憲制的雛形。

威爾遜主義從來不曾掩飾自身,它就是世界憲制的見習,正如《邦聯條例》就是《聯邦憲法》的見習;聯合國從來不曾掩飾自身,它就是合眾國的模擬和放大;北約也從來不曾掩飾自身,它就是聯合國的解釋者和代理人。北約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是英法協約或英日聯盟的同儕,後者是具體而有限的傳統國家聯盟,北約卻是抽像而普遍的國際安全警察。美國之於北約,一如羅馬之於意大利同盟;北約之於聯合國,一如意大利同盟之於古典世界。從凡爾賽會議到反恐戰爭,從皮洛士戰爭到龐培海盜戰爭,安全體系日益流露出世界憲制的底色。

威爾遜主義的初衷就是以文明的權利政治取代野蠻的現實政治,結果卻以自身的存在凸顯了世界體系的層級差序。威爾遜主義沒有實現普遍的集體安全體系,反而將集體安全體系變成了少數有資格國家的排他性俱樂部。無疑,世界秩序從來不曾平等,但在威爾遜世界誕生前,國際關係並不直接體現層級差序。大英帝國的結盟戰略無需考慮普魯士或日本的憲法結構,但北約不可能接納弗朗哥西班牙或民主德國而不冒自身國聯化的危險。在威爾遜主義的世界體系內,安全政策就這樣具備了憲制解釋的意義。

實力均衡體繫在集體安全體系的外圍繼續存在,構成內層締約國實踐威爾遜主義的必要條件。在這個中間層,現實政治和大國外交繼續構成主導規則。在低信任度的行為主體之間,定期的外交洗牌和安全重組類似威斯特伐利亞時代,國家利益仍然構成主要的外交語言,結盟仍然是具體和有限的,不會培養締約國的憲制鎖定。中間地帶的強國(俄羅斯、中國、印度之類)迅速掌握了17世紀歐洲的遊戲規則,在自己的地緣範圍內建立了相應的勢力失衡體系。只有一點區別:威爾遜世界構成了它們無法逾越的天花板。衝突的升級一旦接近天花板,或是勢力失衡可能產生危險的獨霸國家,就會招致來自內層的預防性干預。威爾遜世界對霍布斯世界的單方面規訓從雙重意義上塑造了世界體系:在內層維護安全,在中間層維護均衡。從外交模式的角度講,這種干預類似奧蘭治親王以後的英格蘭干預歐洲列強,區別在於:內層體系和中間層體系的落差太大,即使名義上的軍事干預也僅僅是某種警察行動。因此,規訓在憲制方面的考慮多於軍事方面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