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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力的挖掘

(1)私人經濟發展的限制

作為在戰爭中發展起來的紅色區域,中央蘇區資源匱乏,經濟力也不容樂觀。美國記者斯諾觀察長征以後中共在西北地區建立的蘇區後寫道:

不論中國共產主義運動在南方的情況如何,就我在西北所看到的而論,如果稱之為農村平均主義,較之馬克思作為自己的模範產兒而認為合適的任何名稱,也許更加確切一些。這在經濟上尤其顯著。在有組織的蘇區的社會、政治、文化生活中,雖然有一種馬克思主義的簡單指導,但是物質條件的局限性到處是顯而易見的。[109]

較少具有政治偏見的斯諾在這裡依然表現出了他作為優秀記者的敏銳和洞見,確實,如其所言,在貧窶的蘇區經濟條件下,中共秉持的理念及現實環境的需要,都使他們將平均作為其推行政策的極其重要的邏輯基礎,而中共所迅速獲得的支持,和這一理念密不可分,儘管平均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平均、平等、效率、發展等問題之間,總會糾纏著一些難解之結,但中共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還是盡可能地在蘇區建立起了一套較有效率的社會經濟體系,將社會財富的挖掘、調動、分配效用發揮到了極致,以有限的資源,支撐起長達數年的持續戰爭。

蘇區原有的經濟基礎本就十分薄弱,又不斷處於戰爭破壞之中,經濟的維持可謂舉步維艱。根據毛澤東在二蘇大的報告,中央蘇區經濟建設的原則是:「進行一切可能的與必須的經濟方面的建設,集中經濟力量供給戰爭,同時極力改良民眾的生活,鞏固工農在經濟方面的聯合,保證無產階級對於農民的領導,造成將來發展到社會主義的前提與優勢」。[110]戰爭、生活是這一原則的關鍵詞,同時,為社會主義準備發展條件則決定著蘇維埃經濟的性質,儘管對蘇區而言,這還比較遙遠。

對於中國蘇維埃經濟所屬階段的認識,中共和共產國際都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初期的土地共有、集中農場及對商人和私人資本的打擊,反映了在經濟上一舉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願望。隨著這些政策惡果的顯現,共產國際也在不斷調整其對中國蘇維埃經濟社會政策的指導,1933年3月,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致電中共中央,指示:

你們應高度重視蘇區的經濟政策問題。認真研究和制定相應的指示。請考慮我們提出的以下設想。惡化的經濟狀況迫切要求進一步明確和修正我們在發展和鼓勵生產、活躍市場關係和商品流通方面的經濟政策和專門措施。無重大原因,要避免重新分田,特別是在老區。分田之後農民應當擁有固定的土地,只沒收那些參與反革命活動的富農的生產資料。要針對雇農制定臨時規定,並對中農和富農的僱傭條件加以區分。以往給富農提供份地的條件依然有效,不能把這理解為禁止富農出租和買賣在蘇維埃管制下的土地和僱傭勞動力……要鼓勵手工業生產和貿易活動。這應該在稅收政策和為手工業企業徒工和工人制定的臨時規定上有所反映。同時要記住,社會立法和工會工作等都應符合經濟實力和紅軍鬥爭的利益。[111]

1933年底,王明撰文批評了過分與富農鬥爭的行為,並指出:「有一種現象阻礙蘇區農業生產的振興,這就是再三不斷地重新分配土地。」「有些同志抱定『左』的立場,其表現就是他們『害怕』資本主義。」「必須明白,我們暫時還不能在中國蘇區內消滅資本主義,而只是準備將來消滅資本主義的一切前提和條件。」「目前蘇維埃並不提出自己力量還不能完成的任務,就是說還不從蘇區經濟中剷除資本主義,而是利用它(在蘇維埃政權機關所能做到的範圍內)以謀振興蘇區的經濟生活。」文章批評蘇區勞動法「左」的錯誤,指出其「對於富農、中農、中等的和小的手工業主慣用工人的條件,沒有分別看待。這一點在某些蘇區的蘇維埃的工作實際中,已經產生了不良後果」。「要使蘇區商品流通興旺起來,首先就要堅決實行貿易自由的原則,同時要反對投機買賣及盡力保證紅軍經常供給。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應當禁止經濟政策方面的一切過火辦法,這些辦法事實上只不過使蘇區經濟狀況變壞。」[112]

隨著蘇區的鞏固發展,蘇維埃的經濟政策確實面臨著一些不得不認真考慮的問題。打土豪財政的結束,相對正規的財稅制度的建立,使發展生產成為保障整個國家機器運轉的必要條件,對此中共領導人不能不認真應對。1933年5、6月份,張聞天、博古相繼發表文章,根據莫斯科的指示對經濟政策實施調整,一方面繼續強調:「我們黨的任務是在集中蘇區的一切經濟力量,幫助革命戰爭,爭取革命戰爭的勝利,在這中間鞏固工農在經濟上的聯合,在經濟上保證無產階級的領導,造成非資本主義(即社會主義)發展的前提和優勢。」同時鑒於蘇區的實際狀況,客觀指出:「蘇維埃政府現在還是非常貧困,它沒有足夠的資本來經營大規模的生產。在目前,它還不能不利用私人資本來發展蘇維埃的經濟。它甚至應該採取種種辦法,去鼓動私人資本家的投資。」「蘇維埃政權同某些資本家可以訂立協定,甚至給他們以特別的權利,使他們發展他們的企業,擴大他們的生產,這對於蘇維埃政權的鞏固是有利的。」[113]文章強調對地主和資產階級要區別對待,「蘇維埃政權對於這兩個階級的態度不應該一視同仁的,對於地主我們採取堅決無情的消滅地主這一階級的政策……至於對於資產階級,那就完全是另外一種情形……消滅資產階級的政策是不適當與不能採用的,所以,『左』的空談消滅資產階級是有害的」。[114]

應該說,從原則上看,蘇區對私營工商業一直採取了保護和獎勵政策。1929年3月,紅四軍在汀州發佈《告商人及知識分子》,明確宣佈:「共產黨對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稅雜稅,保護商人貿易。在革命時候對商人酌量籌款供給軍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資產階級的財物,一概不沒收。」1930年3月,閩西蘇維埃政府頒布《商人條例》規定:「商人遵照政府決議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繳納所得稅者,政府予以保護,不准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裝團體,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騷擾商店。」[115]1931年8月,閩西蘇維埃政府針對杭武第六區發生擅將商人貨物拘押、拍賣事件發佈《允許商人自由貿易問題》的通知,嚴厲告誡不要實行自我封鎖的「自殺政策」,指出:

商人雖是剝削分子,但在這土地革命時期中,是以剷除封建剝削為主要任務,對於商人,當然不能夠照對豪紳地主一樣加以打擊,所以無論何種商人,只要他在不違反蘇維埃法令(如勞動法,土地法等),不勾結敵人作反革命,不操縱與壟斷經濟,蘇維埃政府是允許商人在蘇區內營業自由的。

通知強調這種隨意拘捕商人、沒收商品的行為,「不但給敵人以造謠破壞的機會,而且各地商人勢必都不敢到蘇區內營業,油鹽布匹都沒有買,是不待敵人來封鎖我們,而我們先自己封鎖自己,這就是叫做『自殺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認識到:「經濟政策中的『自由貿易』是目前一個很關重要、很要注意的問題,無論赤色白色區商人我們絕對不要隨便去打擊他!」[116]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蘇維埃政權對商業貿易的維護態度,另一方面也顯露出以社會主義為發展方向的蘇維埃各方在執行這一政策時的牴觸。事實上,由於商人被認為是剝削分子乃至敵對階層,對於基層政權而言,他們很難分清楚其與地主間的區別,而籌集款項和物質資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擊商人成為現實。所以,在蘇維埃的商人理論和實際執行之間有一個很大的落差,蘇區商業一度陷入極度蕭條的境地。

中共大批幹部進入中央蘇區後,循著正規化、長期化的思路,對維護蘇區經濟的活力給予較多重視。1932年1月,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頒布《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以鼓勵私人資本的投資」。條例規定:「凡遵(守)蘇維埃一切法令,實行勞動法,並依照蘇維埃政府所頒布之稅則,完納國稅的條件下,得允許私人資本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內自由投資經營工商業。」「無論國家的企業、礦山、森林等和私人的產業,均可投資經營或承租承辦,但須由雙方協商訂立租借合同,向當地蘇維埃政府登記,但蘇維埃政府對於所訂合同,認為與政府所頒布的法令和條件相違反時,有修改和停止該合同之權。」[117]為發展蘇區的社會經濟,充裕蘇區的經濟實力,蘇維埃政府除鼓勵私人投資外,還於1932年8月頒布《礦產開採權出租辦法》、《店房沒收和租借條例》,規定私人資本可以向蘇維埃政府承租礦產開採、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財政部發出訓令,要求各地「必須嚴厲執行經濟政策……注意檢查各地政府有無破壞經濟政策的行為,如胡亂沒收商店,亂打土豪,限制市價,隨便禁止出口等,如發現有這些行為,必須予以嚴厲糾正或處分」。[118]

對於調整後的私人經濟的政策,1934年1月,毛澤東在二蘇大明確談道:

蘇維埃對於私人經濟,只要不出於蘇維埃法律範圍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獎勵的。因為目前私人經濟的發展,是蘇維埃利益的需要。關於私人經濟,不待說現時是絕對的優勢,並且在相當的長期間也必然還是他的優勢。

盡可能的發展國家企業與大規模的發展合作社,應該是與獎勵私人經濟發展同時並進的。[119]

中共中央的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蘇區周邊的中心城市贛州,「廣裕興老闆曾偉仁在贛州開設廣裕興(經營百貨)以及明為劇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劇院等,都有廣東軍閥入贛駐軍李振球(系廣東一軍副軍長兼一師師長,是同鄉關係)做後台」。中共「抓住軍閥的貪官發財及其內部矛盾,通過在廣裕興商號工作的同學劉××(外稱劉少老闆,是廣東人)的關係做通老闆曾偉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書記丁友生家,進行秘密商談交換貨物,經過協商雙方同意互派代表,並就物資的交換等事宜達成了協議。廣裕興派出代表鍾先請長駐江口(歷時半年左右)收購鎢砂和稻穀。江口分局派出劉東門生,在贛州以開設小雜店為名,長駐贛州,為蘇區秘密聯絡和採購物資」。[120]不過,由於大規模戰爭接連到來和國民黨封鎖的日益緊密,客觀條件限制使其難以收到吸引投資和維護私營工商業的功效,而前期對工商業打擊的負作用及各級幹部對私營工商業根深蒂固的排斥態度,也使蘇區內的私人投資仍然呈現日益萎縮的趨勢。

(2)合作社事業的發展

私人商業式微,代之而起的是蘇維埃政權投入心力的合作社,合作社事業的發展是中央蘇區經濟社會變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現象之一。合作社是由群眾出資出物入股經營,帶有較多互助成分的集體性質事業,被認為是在生產、供給、分配戰線上「戰鬥地團結工農,動員群眾的經濟組織」。[121]按照張聞天的說法:「在蘇區內生產與消費的合作社,不是資本主義的企業,因為資本家與富農的加入合作社是完全禁止的。這是一種小生產者的集體的經濟,這種小生產者的集體經濟目前也不是社會主義的經濟,但是它的發展趨向將隨著中國工農民主專政的走向社會主義而成為社會主義的經濟。」[122]

細究起來,蘇區合作社發展風潮和當時全國範圍內風起雲湧的合作社運動有相通之處,而蘇區內合作社表現出的強烈的政治性則為其他地方不易見到。1930年代前後,包括國、共兩黨在內的多種社會政治力量都在進行合作社運動的嘗試,比較而言,中央蘇區的合作社通過政治力量組織、推動,其發展速度和效率都相對較高。在一些發展較好的合作社中,有比較嚴密的監督、運作制度。瑞金「武陽石水鄉合作社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五天查一次帳,社中買豬給社員飼養,社員替社中工作人耕田,使社員對合作社取得密切的連繫」。[123]福建上杭才溪區消費合作社「賣貨由社員大會決定」,「能夠發動社員來經常監督工作,審查委員會經常開會,所以沒有發生貪污的事情」。[124]

中央蘇區的合作社最早於1928年10月出現在贛西南的東固,後在贛南、閩西推廣,主要為流通領域的消費合作社。1932年4月,臨時中央政府頒發《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合作社組織為發展蘇維埃經濟的一個主要方式」,「由工農勞動群眾集資所組織」。[125]1933年,臨時中央政府國民經濟部成立合作社指導委員會,專門負責指導合作社的發起、建設、監督管理。到1933年8月,共有消費合作社417個,社員82940人;糧食合作社457個,社員102182人;生產合作社76個,社員9276人。股金總額216095元。[126]

1933年8月先後召開的中央蘇區南部十七縣和北部十一縣經濟建設大會進一步確定了發展合作社事業的方針,此後,合作社在中央蘇區獲得迅速發展。瑞金在8月以前,只有消費合作社社員9000人,股金1.1萬元,9月份,社員就增加了5300人,股金增加了5500元;糧食合作社在8月前很少,9月份社員增加到6800人,股金增加到1800多元。興國在大會以後的一個月中,消費合作社社員增加14600人,糧食合作社社員增加15000人。[127]整個中央蘇區到1934年2月,消費、糧食、生產三種合作社已「發展到二千三百餘的社數,五十七萬餘的社員和六十餘萬元的股金」,[128]各方面指標都有了近三倍的增長。消費合作社包括17個縣總社,兩個省總社(江西、福建)及中央蘇區的消費合作總社(1933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

蘇區時期,最成功的合作形式當推農業互助的各種組織。蘇維埃革命後,勞動力和耕牛缺乏成為新分得土地農民的一個普遍問題,為盡可能利用有限資源,中央蘇區總結群眾換工互助的傳統經驗,倡導組織耕田隊、勞動互助社和犛牛合作社,以解決人力、畜力缺乏問題。

耕田隊最早出現在上杭才溪區,是農村勞動互助的初級形式,蘇區農民在個體經濟的基礎上,為調劑勞動力、恢復農業生產,以自願、互利原則創辦。耕田隊的經驗得到蘇維埃政權高度重視,並在此基礎上,指導發展出勞動互助社。勞動互助社在不變更個體所有制的前提下,調整生產關係,一定程度上打破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界限,對於戰爭環境勞動力奇缺的蘇區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起了重要作用。1933年底,興國長岡鄉的勞動互助社,「四村每村一個,除紅屬外凡有勞動力的,十分之八都加入了。全鄉社員三百多」。[129]據不完全統計,1934年上半年,中央蘇區的勞動互助社發展到鼎盛時期。其中,瑞金共有社員8987人,興國縣51715人,西江縣23774人,長汀縣6717人。興國勞動互助社僅在1934年2~3月間就調劑了7681個人工。[130]

蘇區經濟落後,當地農民耕牛奇缺,興國縣永豐區貧農每百戶中,「每家一條牛的只有十五家,兩家共一牛的四十家,三家共一牛的十家,四家共一牛的五家,無牛的三十家」。[131]長岡鄉平均百家中有牛25頭,「全鄉四百三十七家,無牛的約一百零九家」。[132]正是在此背景下,瑞金縣石水鄉農民首先創辦起犛牛合作社,共同集股買牛,合作管理與使用。合作社的所有耕牛歸全體社員所共有,社員大會通過規則進行耕牛管理,選舉可靠的人負責飼養耕牛並給予適當報酬,如管理不善,可隨時召集社員會議,令其賠償損失。犛牛合作社以最小的成本使農業生產必不可缺的耕牛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用。

中共在農業合作上的努力體現出其認真做事的勁頭和卓越的組織能力,這確實是能夠發揮其長處的領域。蘇維埃時期,政權對社會的組織和控制達到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程度,大部分的經濟活動被納入到黨和政府的指導之中,這使蘇維埃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對於解決勞動互助、農具和耕牛合作這樣的具體問題,應該是舉重若輕,為戰爭資源的汲取也作出了巨大貢獻。相對而言,涉及商業經營領域的合作機構,處理起來就不像在農業合作領域那樣得心應手。

營業性的合作社,原則上應為自願組合的經濟實體,毛澤東記載的長岡鄉合作社運作情況應為其中的範例:

村社、鄉社時,社員及紅屬買貨,每千文減五十,即百分之五。非社員不減,但照市價實際上便宜些,一串錢貨便宜二十文上下,即百分之二……區社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半年),四百多元本錢賺了六百多元,以百分之五十為公積金,百分之十為營業者及管理委員、審查委員的獎勵金,百分之十為文化教育費(為俱樂部、學校及紅屬兒童買紙筆),百分之三十分紅。為了增發紅利,鼓勵社員,臨時將教育費取消(以後應該恢復),共分紅百分之四十,每人分了一串錢。分紅時,清算賬目,懸榜公告。[133]

遺憾的是,能夠達到長岡鄉這樣運作狀態的並不多。在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像蘇維埃這樣擁有強大控制力且承擔著為社會主義準備發展條件責任的政權,面對著商業精神和經營能力均十分缺乏的社會現實,政府推動之手仍然非常明顯:

有許多合作社向來不舉行社員大會,他們未曾以社員為合作社的主體。許多地方合作社的同志都回答我們,認區委區蘇是他們的上級機關,因此,像汀州市糧食合作社就根本忘記了自己的社員,合作社的監察委員會竟不由社員所選舉,而由風馬牛不相關的其它組織(當然在某種意義上),如工會、政府、列寧書局等委派代表來組織。[134]

政治力的推動的確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表現出高效率的一面,但滋生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按照當時中共領導人的解釋,合作社「應該是在經濟戰線上反對投機商人與富農的剝削,打破敵人封鎖的生力軍」,[135]是階級鬥爭在經濟戰線上的反映。因此,中共對合作社給予了資源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消費合作社,被賦予「便利工農群眾賤價購買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機商人之操縱」[136]的任務,其結果,在合作社發展較好地區,實際上取代商人成為農村商品供給的主要來源。以興國為例,1933~1934年,「全縣合作社的營業(包括進出貨),十一十二兩月為十一萬二千元,一二兩月為十二萬二千元,這就是說,每月平均有三萬元以上的商品,是經過了消費合作社的系統,供給興國群眾的消費者」。[137]對於當時只剩17萬人口的興國而言,每月3萬元的商品供應,全年即為36萬元,合作社人均供應兩元多商品。根據1930年代的調查,江西新淦謙益村870餘人,每年的農業用品和生活用品購買總量約3200餘元,[138]每人均攤約3.68元。考慮到謙益村地處平原,未受到戰爭嚴重影響,生活相對安定,基數要高一些,興國兩元多的商品供應意味著合作社幾乎已經包攬了該縣的商品供應。[139]事實上,毛澤東在上杭才溪鄉的調查就發現,這裡「賣『外貨』的私人商店,除一家江西人開的藥店外,全區絕跡(逐漸削弱至此),只圩日有個把子私人賣鹽的,但土產如豆腐等,私人賣的還有」。[140]所以,正如當時報告所指出的,中央蘇區的合作社「極大多數不是發展蘇區經濟,便利工農群眾,而是一部分群眾集股的商店,大多數是政府沒收的店子或出資辦的。實際上都是壟斷市場圖謀賺錢,根本違犯了合作社組織的原則與作用」。[141]

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控制地位,固然達到了打擊所謂投機商人賺取利潤,保護資源不使外流的目的,但當合作社取得壟斷地位後,一個沒有競爭的市場使得合作社掌握著絕對的定價權,其追逐利潤的投機程度甚至超過原來的商人。當時的文章披露:「全總的合作社,以二角錢的股本在半年餘得三倍的利潤,瑞金縣總社以一萬元資本在三月內獲利五千元,興國合作社每月能獲利五千元以上。」[142]興國上社區合作社從1932年9月至1933年3月半年時間內,四百多元本錢賺了六百多元。[143]這樣驚人的盈餘是一般的商業利潤不可想像的。當時《鬥爭》發表的文章批評:「合作社的商品價格,常時隨商人價格而高低,而且有些合作社,竟把價格規定得與市上相差無幾,甚至相等。」[144]如果僅僅只是這樣的話,無法解釋合作社如何能夠獲取這樣的暴利,在一般商業利潤難以超過10%情況下,即使其商品流通十分暢捷,也難以想像半年可以獲得三倍的利潤。有理由認為,合作社在某些貨品上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了超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