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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

《漢書·惠帝紀》記錄了漢惠帝即位後的一份詔書,其中提到了一種「宦皇帝而知名者」。那「宦皇帝」是指什麼,舊說各異。後來在睡虎地秦簡中,也發現了「宦及知於王」的提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發表後,學者看到所謂「宦皇帝」多次出現在律文之中,便引發了進一步研討的興趣。《二年律令》的新材料,使「宦皇帝」的謎底有望揭開。我們認為,「宦皇帝者」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等等,他們構成了一個從官系統,從而與行政吏員即「吏」區分開來了;他們與「吏」相區別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一段時間裡,「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

這個與「吏」有別的「宦皇帝者」系統,以特殊形式存在於王朝官制之中。它造成了「宦」、「吏」兩分的格局,並體現了一種特別的職位分類觀念,即把從官和侍臣視為一個特殊職類,而且不用秩級手段加以管理。然則對「宦皇帝者」的考察,可以給戰國秦漢的官僚品位制度研究,提供前所未知的新鮮線索。例如漢代祿秩中存在著「比秩」,即如「比六百石」、「比二千石」之類,可那「比秩」是怎麼來的,兩千年來無人問津置喙。而如今,就可以通過考察「宦皇帝」,揭開其中隱情了。

一 「宦皇帝者」所涉官職

人們最初是從漢惠帝即位後的一份詔令中,看到「宦皇帝」字樣的,那麼我們就從這份詔書開始吧。《漢書》卷二《惠帝紀》: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賜給喪事者,二千石錢二萬,六百石以上萬,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視作斥上者,將軍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減田租,復十五稅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

對詔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漢書》注裡可以看到四種解釋:

1.文穎曰:言皇帝者,以別仕諸王國也。

2.張晏曰:時諸侯治民,新承六國之後,鹹慕鄉邑,或貪逸豫,樂仕諸侯,今特為京師作優裕法也。

3.如淳曰:知名,謂宦人教帝書學,亦可表異者也。

4.師古曰:諸家之說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為所知,故亦優之,所以雲及耳,非謂凡在京師異於諸王國,亦不必在於宦人教書學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時未有。禮記曰「宦學事師」,謂凡仕宦,非閹寺也。

在文穎和張晏看來,「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國」或「仕諸侯」相對而言的;在如淳看來,「宦」是宦官的意思。文穎、張晏、如淳都是漢魏間人,連他們都各執一詞,則「宦皇帝」的本義必定湮沒已久。

顏師古只把「宦皇帝」看成漢惠帝的舊人,他作為唐人來解釋七八百年前的事,更是難免臆測了。

賈誼《新書》也曾提到「官皇帝」。《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1)裘錫圭先生在一篇幾百字的札記中,對《新書》的「官皇帝」加以辨析,認為其為「宦皇帝」之訛,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謁者」。「『宦』本是為人臣僕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2)

睡虎地秦簡有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類似的概念,即「宦及知於王」。《法律答問》:「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註釋小組引述了《漢書·惠帝紀》有關文字,指出「宦及知於王」與「宦皇帝而知名者」義近,但只把它解釋為「做官達到為王所知」(3)而已。

對張家山漢簡中出現的宦皇帝,整理者最初提供的是一個很簡單的註釋。《二年律令·雜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貸錢財者,免之。」這是一條懲辦官員非法牟取高額利息的條文。整理小組的《註釋》云:「宦皇帝,在朝中為官。」(4)但這解釋顯然過於粗放了。「在朝中為官」的人太多了,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從原文看,這些「宦皇帝者」是與「六百石吏」並列的,它們之間應有區別。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謂『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當時是程序化文字」,與《漢書·惠帝紀》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對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釋「宦皇帝而知名者」,謂「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只說「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說不確(5)。王先生沒有明言「宦皇帝者」為何人等。邢義田先生在解讀《二年律令》時開始向文穎和張晏回歸,突出「宦皇帝」有別於「宦諸侯」一點;雖然也參考了裘先生的意見,推測這兩種人分別是皇帝或諸侯王的近侍,但卻沒有明指其為郎官、謁者,等於是從裘先生的論斷向後倒退了;並且把「宦」、「知於王」和「吏六百石」看成是三種人,也屬不妥(6)。

下面就來談談個人看法。我以為,裘錫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斷為郎官、謁者,是一個非常敏銳的判斷,儘管那是僅就《新書·等齊》而做出的。若進一步把文獻跟新出《二年律令》等資料結合起來,還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由此更清晰地勾畫出他們的面貌。

以往學者在論「宦皇帝者」時,對前引《漢書·惠帝紀》的那份詔書,大抵只引用其最後一句,卻沒把它跟前文的爵賞內容聯繫起來。然而我想,揭開「宦皇帝者」謎底的線索,其實就隱藏在這段文字之中。

漢惠帝詔中的爵賞部分,「賜民爵一級」可置不論,其餘內容則涉及三點:一、中郎等官的晉爵和賞錢;二、「給喪事者」的賞錢;三、「視作斥土者」的賞錢。後兩項針對的是葬禮上承擔了不同任務的同一類人,雖有賜錢、賜金之別,實不妨等量齊觀。從本文角度,這三項恩遇實際只面向兩類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及將軍。

我以為,第一類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和郎騎,就是所謂的「宦皇帝者」。其共同特點,就在於他們都是皇帝個人的從官、侍從,並由此而與文官、與軍官區分開來了。

下面把他們的爵賞等級列表顯示:

這表格中存在著若干空缺,表明《漢書·惠帝紀》所錄詔令,已非完璧,只是節略而已。

郎中和謁者屬於「宦皇帝者」,裘錫圭先生有論在先。「中大夫」之為「宦皇帝者」,將在本章第五節集中討論。至於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在漢惠帝詔中他們明明是「比外郎」的。若郎官是「宦皇帝者」,那麼他們也是。《續漢書·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執戟。」執戟也是皇帝左右的衛官(7),與郎官身份相近,其實就是郎官。韓信有言:「臣事項王,官不過郎中,位不過執戟」;東方朔有言:「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8)「執戟」看上去簡直就是郎官的一個「位」。「執楯」亦然。此官大約是秦官,而為漢朝所承襲(9)。在秦始皇的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們又叫「陛楯郎」(10)。按,「執戟」又可稱「陛戟」(11),「陛楯」與「執楯」也是一回事。「陛楯者」可稱「陛楯郎」,可見其身份與郎官相似,所以可以「比外郎」。至於謁者,他們與郎官的身份很接近,職事稍異罷了。謁者在先秦也稱「典謁」,是由庶子來承擔的賤役。江陵鳳凰山出土的漢代謁者木俑,就是執戟的。《墨子·號令》:「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岑仲勉先生云:「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12)岑先生把謁者、執盾定性為「侍從」,是非常準確的。漢印文和盤銘中都出現過「宦謁」(13),此官應是謁者的長官,是否已由宦官擔任,情況不明。總之,所謂「宦皇帝者」,其實就是一個侍從系統。

再看武士和騶。《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縛韓信是也。騶,騶騎也。」春秋有「六騶」,戰國有「七騶」,他們的職責都是駕車(14)。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駕騶除四歲,不能駕馭,貲教者一盾。」(15)不過顏師古說得好:「騶,本廄之御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16)就是說「騶」有「駕騶」、「騶騎」兩種,前者是駕車的,後者是騎馬的。漢惠帝詔書中的「騶」應系騶騎,駕車的人另稱為「御」。漢晉皇帝都有騶騎(17)。《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提到了騶:「僕射,秦官,自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那麼騶騎屬郎中令系統,其頂頭上司稱騶僕射(18)。武士和騶並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儀仗中的侍從者,所以在漢惠帝開恩行賞時,把他們比於外郎。

顏師古注曰:「武士、騶以上,皆舊侍從天子之人也。舍人以上,太子之官屬。」漢惠帝這次賞賜,包含著兩種侍從:天子的侍從和太子的侍從。太子的侍從,漢惠帝詔書中能看到的是太子御驂乘和太子舍人。他們替皇帝奉侍兒子,廣義上說也算「宦皇帝者」。

「太子御驂乘」包含了「太子御」和「太子驂乘」兩種官職,分別是駕車的和陪乘的(19)。太子的御、驂乘「賜爵五大夫」,五大夫是第9級爵。這種直賜某級之爵的做法,與其他「爵三級」、「爵二級」、「爵一級」的依次晉爵之例相比,稍有區別。從後來漢代賜爵通例看,五大夫以上一般特賜某爵,如賜五大夫、賜右庶長、賜關內侯等;公乘以下爵,則採用「賜爵若干級」的辦法。漢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冬十月,賜丞相以下至吏二千石金,千石以下至乘從者帛,蠻夷錦各有差。」(20)對文中「乘從者」,晉灼曰:「乘騎諸從者也。」又《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條律文提到了「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中從騎」屬於內官,他們得到了假日多於其他內官的特殊待遇。這「中從騎」,也是「騶」、「御」、「驂乘」、「乘從者」之類。

在前引惠帝詔中,太子舍人「滿五歲二級」。「舍人」是個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人侍從性質。漢武帝時的《柏梁台詩》中郭舍人有句:「嚙妃女唇甘如飴。」(21)因舍人奉侍宮中,所以才能鑽空子跟妃女親暱。除太子外,大臣也畜養著眾多舍人。秦與漢初簡牘告訴我們,基層令長往往擁有很多舍人,他們相當於長官的私吏,但也協助長官處理公務(22)。戰國秦漢間,王朝有時就從舍人中選拔郎官。將軍幕府中也有隨軍的舍人,學者把這種舍人比作「入幕之賓」(23)。漢代的太子舍人職比郎中,往往與郎中並稱(24)。大夫、郎中要承擔各種臨時差使,而舍人也是如此(25)。魏晉以下,國家還為王公、將軍們設定了舍人的員額。比如,諸王府、大將軍府可置舍人10人,諸公及開府位從公加兵者可置舍人4人(26)。至如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之類,已是國家正式吏員了。到了唐朝,中書舍人居然變成清官要職了。而在先秦與漢初,舍人只是私屬,正如郎官是君主的私屬一樣。日本的大和國也有「舍人」、「大舍人」、「左右舍人」,是大王和貴族的親近,這個官名是從中國學去的(27)。

太子宮官系統中,還有太子先馬、太子庶子,他們也應屬於「宦皇帝者」。《國語·越語下》:「越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范蠡入宦於吳。」韋昭註:「宦,為臣隸也。」《韓非子·喻老》:「句踐入宦於吳,身執干戈為吳王洗馬。」這兩個「宦」字都系先秦古義,屬於這個字的典型用法。勾踐、文種和范蠡,不是到吳國當官,而是到吳國當臣隸,侍候人去了。那麼「洗馬」屬「宦」。「洗馬」即「先馬」,即在車駕前護衛開路,又稱「前馬」、「馬洗」(28)。漢朝太子官屬中有「先馬」。《續漢書·百官志四》:「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太子出,則當直者在前導威儀。」

「庶子」之名的起源也很悠久,來自周代的士庶子。他們是貴族子弟,被編製起來,為君主承擔近衛、侍從及其他差使,管理他們的有宮伯、公族、余子、公行等官。戰國仍有這種官,秦國的中庶子蒙嘉,就是秦王的寵臣。劉向《新序》提到齊王的一位中庶子,「尚衣冠御郎十三年矣」(29)。「郎」讀為「廊」,這位中庶子在廊內掌衣冠,可見此官是左右侍臣,與郎中之官相近。而且大臣也養活庶子。如衛鞅給公叔痤做庶子,甘羅給呂不韋做庶子。吳師道云:「中庶子者,侍御左右之臣,而當時家臣亦有此名,非復周制矣。」(30)周朝大概也是如此,「非復周制矣」的判斷恐怕不確。

以上我們認定,漢惠帝詔書中所列的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太子先馬、太子庶子等,都屬於「宦皇帝者」。這些官職,人們原先就知道;但當時他們被劃歸同一職類,一個以「宦」為稱的特殊職類,這事實是剛剛鮮明起來的。

依文穎、張晏,「宦皇帝者」相對「宦王國者」而言;然而我們強調,「宦皇帝者」還有另外一義,是相對於「吏」而言的。在《新書·等齊》中可以看到,「宦皇帝者」與「事皇帝者」構成對稱。吏者事也,吏、事原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詔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們承擔國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質。而「宦皇帝」之「宦」是臣僕之義,作為皇帝近侍而顯示了濃厚的「私」的色彩。在漢惠帝詔令中,「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特權,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擁有者外,僅僅授給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中的「知名者」,但那不能掩蓋「吏」、「宦」分為兩大職類的事實。

進而,還可以通過一個等級管理上的差異,把兩類人區分開來,這就是「宦皇帝者」不以祿秩為官階,或說沒有秩級;「吏」卻以祿秩作為等級,秩級構成了「吏」的身份標誌。這就是下節將要討論的內容。

二 論「宦皇帝者」之無秩級

上一節中提出一個推斷:「吏」有秩級而「宦皇帝者」無秩級。下面就來論證這個推斷。

討論之前還得說明兩點。首先,漢惠帝詔所見「宦皇帝者」中有「宦官尚食」一官。誠如裘錫圭先生所說,「宦」是為人臣僕的意思,「宦者」又可以是宦官之稱。然而漢初有「五尚」或「六尚」(31),漢惠帝的賞賜卻獨獨給予尚食者而不及其餘,這是基於一個古老傳統,就是在歷史早期掌飲食者與君主特別親近的傳統(32)。因而向「宦官尚食」賜錢乃是特例,不在我們考慮之內。再者宦官也有職事,算是一種特殊的「吏」吧,因而他們是有祿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是證明。所以下面對宦官旁置不論。其次漢惠帝詔的賞賜對像還有「將軍」。《二年律令·秩律》所見將軍只有一號「衛將軍」,秩二千石。但軍官、軍吏的問題比較特殊。將軍的位號與秩級,參看本書下編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五章第七節。茲亦不論。

祿秩是面向於「吏」的,「吏」是行政事務的承擔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從,所承擔的不是國家行政,所以就沒有祿秩。必須說明,「沒有祿秩」不等於說沒有祿廩。這裡所說的「祿秩」是指官階,它以「若干石」的俸祿額度為級差,但這和祿廩俸養並不是同一個概念。讀者對「宦皇帝者無秩級」的論斷,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那麼下文提供八點論證。

第一個證據,就是在《二年律令·秩律》裡,上述被確定為「宦皇帝者」的諸官,都沒有列身其中。沒列在《秩律》裡的官職,我認為就沒有祿秩。雖《秩律》略有殘缺,可那些官職若有祿秩,不至於一個也看不到吧。我就是因為發現了《秩律》中竟無「宦皇帝者」諸官,才決意揭舉「宦皇帝者無秩級」這個論題的。

當然,對「謁者」一官可能引發疑問,因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在六百石之列:

大行走士,未央走士,大卜,大史,大祝,宦者,中謁者,大官,寺工,右工室,都水,武庫,御府,御府監,私府監,詔事,長信掌衣,長安市,雲夢,長信詹事丞,家馬,長信祠祀,長信倉,大匠官司空,長秋中謁者,長信尚浴,長信謁者,祠祀,大宰,居室,西織,東織,長信私官,內者,長信永巷,永巷詹事丞,詹事將行,長秋謁者令,右廄,靈州,樂府,寺,車府,內官,圜陰,東園主章,上林騎,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第45頁第460—464簡,第197頁釋文)

不過對「中謁者」一官,《註釋》已說明其實那是中謁者令,是中謁者的長官而不是作為其部屬的中謁者。連類而及,長秋中謁者與長信謁者,也應該是長秋中謁者的長官與長信謁者的長官。上列諸官大多數是「令」級長官,例如大卜其實是大卜令,都水其實是都水令,長信祠祀其實是長信祠祀令。後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一句,也反映了它們是可以配備丞、尉的長官。只有「令」才有丞有尉呢。秦漢印章中,官稱省略「令」字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出地名不出官名,這主要是縣令的官署印,往往只有縣名而無「令」字;另一種,就是在不至造成混淆和發生疑問時,逕省「令」字。《秩律》上文的省略「令」字,就是後一情況。

當然這會遇到一個矛盾:《秩律》的千石一級中還能看到一個「長信謁者令」(第442簡)了,那麼認定六百石的「長信謁者」也是長信謁者的長官,豈不就弄出兩個長官了嗎?然而發生官名重疊現象的,還不止於這一官。《秩律》上文所列六百石官中,還有「長信祠祀」、「長信私官」,但第467簡又另見「長信詹事、私官長,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因其簡殘缺,它們祿秩不明。准以下文「詹事祠祀長,詹事廄長」,前文「長信詹事、私官長」似乎應作「長信詹事私官長」。查《漢書·百官公卿表》:「長信詹事掌皇太后宮。」長信詹事是長信宮的總管。由此我們看到,同名官署存在兩個長官的情況,還不止長信謁者呢。第464簡還有一條「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若把這裡的「詹事」看成是跟私府長並列之官的話,這位詹事只有五百石;同時《秩律》二千石中所列的長信詹事,卻是與諸卿比肩的官職。《秩律》六百石中還有「宦者」和「長信永巷」,同時第466簡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監僕射,未央永巷,永巷監;長信宦者中監,長信永巷」。這裡再度出現了「宦者」和「長信永巷」。由於此簡下文闕如,也弄不清其祿秩為何。下面我們把長信諸官的官名重疊情況,列如下表:

在上表中,若同一行出現了兩個官名,就表示官名重疊。由於《秩律》的有關部分恰好存在殘缺,暫時無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點卻很明顯:官名重疊的矛盾在長信宮諸官中特別突出,這不會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抄錄於呂後當政之時,長信諸官疊床架屋,應與呂後的特殊權勢有關,屬特例。

由於存在著稱「令」者秩六百石,稱「長」者秩五百石、三百石的通例,我們認定六百石的「長信祠祀」、「長信私官」是「令」;第467簡又有長信詹事私官長、長信詹事祠祀長,就該是五百石官了。那麼人們就看到了同名官職令、長並置的情況。「長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現了兩次,大概也是令、長有別、一令一長的緣故。類似現象,又如《秩律》中六百石有「太祝」,同時三百石的部分又有「祝長」。此外「監」和「長」也是有區別的。在《秩律》中,六百石有「私府監」,同時「詹事、私府長,秩各五百石。」可見「監」高於「長」,私府監是六百石官,私府長是五百石官。

由此我推測,六百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長,千石的「長信謁者」是長信謁者令。一般情況是稱「令」者六百石,稱「長」者五百、三百石,但由於長信系統的特殊地位,長信宮的令、長比一般的令、長秩級高一頭。總之,《秩律》中雖有同名官職,但它們秩級不同,應系一令一長,或一監一長。無論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都是謁者的長官,長官有秩而其部屬謁者無秩,正如中大夫令、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無秩一樣。

認為「宦皇帝者」沒有祿秩的第二個證據,是其爵賞的樣式。對參與劉邦喪事的「吏」,漢惠帝按祿秩高下給賞錢;而對「宦皇帝者」,則是晉爵加賜錢。這個差別不能忽略了。為什麼對後者要採用晉爵方式呢?是因為這些人沒祿秩,「爵」是其身份標尺,晉爵是其提高位階的方式。好並隆司曾把惠帝詔中的中郎、郎中依據服務年限而晉陞爵級的規定,理解為「代替了依軍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33)。這說法並不妥當:這些人並不屬於文職官吏序列,或說並不是「吏」,而是「宦皇帝者」。

隨後是第三個證據,就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宦及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有先生認為這一條文「指涉『宦』、『知於王』和『六百石吏以上』三類人。『宦』之原意如裘先生指出乃臣僕之屬;『知於王者』雖不排除外官,似以與王較接近的近臣較有機會。『六百石吏以上』則應是指『宦』和『知於王』之外,也就是內廷之外,其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了。」(34)在這解釋之中,「宦」與「知於王」是兩回事。但這個意見,與《漢書·惠帝紀》的「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的提法不兼容;《惠帝紀》「宦皇帝而知名者」一語,是很難斷為「宦者」和「皇帝知名者」兩項的。我想,「宦及知於王」或「宦皇帝而知名」,就是做侍從贏得了帝王歡心、從而給予「顯大夫」待遇的意思。明人邱濬把它釋為「仕宦而皇帝知其名」(35)。邱濬這話,若把「仕」字去掉則其言無誤。也就是說,對《法律答問》與漢惠帝詔所涉爵、吏、宦三種身份的高下,我們是這樣理解的:

而這說明什麼呢?不就說明「宦皇帝」最初無秩級嗎?若其有秩級,就該像「吏」那樣,使用「若干石以上(或以下)宦皇帝者」來區分高下了;但他們是君主私屬,沒有秩級,其與王或皇帝的關係是很個人化的,所以另用王或皇帝是否「知其名」來區分高下。

認為「宦皇帝者無秩」的第四個證據,涉及了「比秩」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中沒有帶「比」字的秩級,這一點引起了我的高度關注。我認為,這就意味著「比秩」是較晚時候,即《秩律》之後才形成的,此前還沒「比秩」呢。漢代的官階為什麼有「比秩」,這事一直沒人留意。現在轉機來了,「宦皇帝」的考察,令「比秩」問題凸顯出來。請注意這一重要事實:屬於「宦皇帝者」的中大夫、中郎、郎中、謁者、舍人等官,在後來都是「比秩」。請看:

中大夫:更名光祿大夫後,秩比二千石;

謁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36)、比二百石(37);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

太子庶子:比四百石;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38)。

大夫、郎官、洗馬、舍人等官既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後來恰好又都被安排在「比秩」,這難道是偶然的嗎?我想不是,這兩個事實之間必有內在聯繫,交互印證了「宦皇帝者」曾經無秩的事實。

中郎、侍郎、郎中三郎並列,是較後的制度。漢初的「三郎」不是中郎、侍郎、郎中,而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約也是這三郎(39)。儘管「三郎」所指前後有變,但它們畢竟一脈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在後來都是「比秩」(40),仍可以用來證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無秩。與之同理,中大夫、太子舍人後來是「比秩」,我們推測其最初沒有秩級。執楯、執戟、武士與騶,因其身份與郎相近,也應在無秩之列。按,郎官通過宿衛皇帝而出仕,這個制度的來源相當古老,源於周代貴族子弟「士庶子」宿衛制度,這是他們做官的必經環節。宿衛的士庶子們並不是官兒,君主只為他們提供「稍食」形式的廩食(41)。基於這個傳統我們推測,戰國、秦和漢初的君主沒給宿衛者俸祿,他們當然就不能用「祿秩」標誌等級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五個證據,仍與「比秩」相關。上述那些官員後來變成了「比秩」,其間可能經歷了一個「比吏食俸」的環節。東漢殘存著一種衛官「比吏食俸」的做法。《續漢書·百官志四》執金吾條:「緹騎二百人。本注曰:無秩,比吏食奉。」這種「無秩,比吏食俸」的官,在較早時候應該普遍得多,秦漢間的「宦皇帝者」應即如此,他們也是「無秩,比吏食俸」的。《續漢志》執金吾條注引《漢官》又言:「執金吾緹騎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輿服導從,光滿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執戟」既跟緹騎的身份相似,則待遇也應相似;緹騎既然「無秩,比吏食俸」,那麼「執戟」也該「無秩,比吏食俸」了。漢初「宦皇帝者」中恰有一種「執戟」。雖然後來「執戟」變為執金吾下的衛官之稱了,然而草蛇灰線,千里猶見。這就意味著,「宦皇帝者」最初「無秩」,後來逐漸通過「比吏食俸」,即與吏的某個秩級相比,從而形成了「比秩」。即如:由「比三百石吏食俸」,形成「比三百石」;由「比四百石吏食俸」,形成「比四百石」;余類推。這樣,揭開「比秩」面紗、弄清其真面目的機遇降臨了。

「宦皇帝者無秩說」的第六個證據,是漢武帝時的一個實例。此例顯示:其時「宦皇帝者」的俸錢數額,就是拿來與此後的「比秩」相比,也不相稱。在前引漢惠帝的賞賜詔中,賞賜對像有「騶」。請看漢武帝時東方朔的一個歷史小花絮:

朔紿騶朱儒,曰:「上以若曹無益於縣官……今欲盡殺若曹。」……上知朔多端,召問朔:「何恐朱儒為?」對曰:「臣朔生亦言,死亦言。朱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朱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騶朱儒」那官名很怪,後人想編也編不出來,所以那故事一定是真的。「騶朱儒」是幹什麼的呢?文穎:「朱儒之為騶者也。」師古:「朱儒,短人也。騶本廄之御騶也,後人以為騎,謂之騶騎。」「騶朱儒」應是騶騎的一種,由矮人侏儒任之,以詼諧的形體和動作來愉悅帝王耳目。陶俑中也能看到這類形象。漢武帝給「騶朱儒」的待遇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這已讓他們「飽欲死」了;而東方朔抱怨錢糧微薄,讓「長九尺餘」的漢子「饑欲死」。我想當局規定的錢糧自有合理性,不會微薄到點燃飢火的程度;東方朔嘖有煩言,那只是因為他「長九尺餘」,身高、飯量同時超標。他說的就是這個:當局沒因為他身材高就給他加錢,照舊「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所以我推測,高個子的騶騎跟小矮人「騶侏儒」一視同仁,也是「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當時東方朔的身份約是郎官(42),則「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就可以看成郎官的祿養。也有人認為東方朔逗弄「騶朱儒」之時是「待詔」,不是郎官(43)。那可能性是有的。不過漢惠帝的行賞詔書有「騶比外郎」規定。賞賜上「騶比外郎」,祿養上也應「騶比外郎」吧,至少不會差太遠。「外郎」祿養仍應與騶相近,在「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左右。

對東方朔這段逸事,陳夢家先生說:「是漢武帝時之郎,月奉錢240;粟一囊為常人所食的廩食,當為大石二石。」(44)但若把「二百四十錢」視為「月奉」,問題就來了。「律,百石奉月六百。」(45)又據陳先生自己對漢俸的勾稽,在漢武帝至漢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之前,相關吏員的月俸略如下表:

騶、郎的俸錢,怎麼那麼低呢?郎中是比三百石,可每月才給240錢,連百石吏都不如(700錢或720錢),甚至還不如書佐(360錢)(46)。我想俸錢奇低,並不說明郎官地位低。郎官後來的比秩達到了比三百石,只略低於縣長,郎官外補也是當令長。又,漢惠帝那份爵賞詔書中,官吏們的賞格是「六百石以上萬」;同時「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外郎及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因侍從皇帝,其賞錢竟然可與六百石吏相比,達到了萬錢之多,可見他們並不卑賤。地位不低而俸錢低,該怎麼解釋呢?解釋只有一個:「宦皇帝者」是特殊職類,無俸祿,無秩級。朝廷不給他們俸錢,「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是另一種祿養,而非官吏月俸。

前面說過了,漢代郎官制度源於周代的士庶子制度。士庶子宿衛只吃稍食,秦漢郎官也用廩食供養著,再發一點零花錢,如此而已。《國語·越語上》記載勾踐謀求復國時有這樣一個措施:「令孤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注云:「宦,仕也,仕其子而教,以廩食之也。」這是用士庶子的待遇來優待孤寡貧病者的子弟,士庶子就是用廩食來養活的。附帶說,《禮記·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祿秩之不當,供養之不宜者。」對後一句話,古注往往不得其正(47);而我認為,這正反映了拿祿秩的是一批人,靠廩食供養的又是一批人。總之,「比吏食俸」是較晚才產生的。

就「祿養無多」一點,就可以補充第七個證據了,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個人花費和「貲選」制度。

就史料看,做郎官花費很大。首先他們上任時,得自備很多昂貴的東東,如鞍馬、絳衣、玉具劍什麼的,所以阮囊羞澀者是不該問津的(48)。其次當了郎官後,還得掏錢供給官府文書等費用:「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名曰山郎。」(49)又,漢初選拔郎官有「訾選」一法。如董仲舒所說:「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50)又衛宏《漢舊儀》捲上:「謁者、常侍、侍郎,以貲進。」起初郎吏的「富貲」條件是家資十萬,漢景帝開恩降為四萬。《漢儀注》:「訾五百萬得為常侍郎。」(51)五百萬更不是個小數目。家資不足者,做郎是久難為繼的。張釋之做騎郎,就是靠哥哥的家產支持著,結果生生把哥哥弄窮了(52)。「宦皇帝」得家資雄厚才成,這很耐人尋味,我想那也說明「宦皇帝」無祿吧。「山郎」是要「出錢市財用、給文書」的,想像一下吧,若「山郎」有俸,則郎官得向官署交錢,官署又得向郎官發錢,雙方你來我往地交換著錢,豈不是個很費解的事情麼?那麼只能認為,當時郎官無俸,進而就是無秩。

《續漢書·輿服志下》注引《東觀書》,用很長一篇文字記載了東漢建武元年(25年)的百官祿秩,我們推測它出自《祿秩令》一類文件。為與《二年律令·秩律》比較,我們不避冗贅徵引如下:

建武元年,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公侯金印紫綬。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諸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按此處脫一「比」字,詳見下編第六章第三節〕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中外官尚書令、御史中丞、治書侍御史、公將軍長史、中二千石丞、正、平、諸司馬、中宮王家僕、雒陽令秩皆千石。尚書、中謁者、謁者、黃門冗從、四僕射、諸都監、中外諸都官令、都候、司農部丞、郡國長史、丞、候、司馬、千人秩皆六百石,家令、侍、僕秩皆六百石,雒陽巿長秩四百石,主家長秩皆四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諸署長楫棹丞,秩三百石。諸秩千石者,其丞、尉皆秩四百石;秩六百石者,丞、尉秩三百石;四百石者,其丞、尉秩二百石。縣國丞、尉亦如之。縣、國三百石長相,丞、尉亦二百石。明堂、靈台丞、諸陵校長秩二百石。丞、尉、校長以上皆銅印黃綬。縣國守宮令、相或千石或六百石,長相或四百石或三百石,長相皆以銅印黃綬。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與《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應系律令性質的文件。我們暫時推斷為建武《祿秩令》(53)。這一段所記的主要是王侯、文官與軍吏的秩級。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職,顯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與軍吏之外的特殊職類的。而這些職類,恰好不見於《二年律令·秩律》。這些職類大多是「比秩」,即令在《東觀書》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其曾為「比秩」,詳見本編第五、六章的考證。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尋常。為什麼要特標「而有秩者」呢?我認為,那就反映了它們曾經無秩、是在後來才獲得秩級的。其最初所獲之秩,應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沒有這部分官職,就是證據;在呂後二年之時,上述職類還沒有秩級呢。也許有人又會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類似一段,但出土竹簡中未見呢?當然不能絕對排除這個可能性,不過若結合前面七個證據綜合評斷,那種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個理由若單舉其一,或許還難以服人;但當那八點構成了一個證據鏈,具有了刑偵學所謂的「證據的連鎖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標的時候,我們便可鎖定如下事實:中郎、郎中、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太子驂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騎等,最初都無祿秩。後來在某個時候,他們開始「比吏食俸」;再後,這「比」的方法逐漸凝固為秩級,變成「比秩」了。由此看來,「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溫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與「宦」:兩大職類

我們判斷,「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從之官,他們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並因此而與作為「事皇帝者」的「吏」兩分;並以八個證據,論證了「宦皇帝者」與「吏」的一個重要區分,就是「吏」有祿秩而「宦皇帝者」無祿秩。下面圍繞《二年律令》,繼續論證秦漢的這種特殊職類管理制度,即「宦、吏兩分」制度的存在。

《秩律》中雖沒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卻能看到出於某種必要而與祿秩相比的辦法。比方說《賜律》: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裊比鬥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頁第291、292、293簡,第173頁釋文)

賞賜等級是按祿秩級差確定的,那麼賞賜無秩者怎麼辦呢?用「比」的辦法。在上文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賞賜以爵為比。「不為吏者」無秩,讓他們以爵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兒,為什麼也依爵不依秩呢?這就回到前邊的論點上去了:「宦皇帝者」無秩,照例應依他們的爵位高低行賞。賞賜時「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同案處理,可見「宦皇帝者」被認為跟「不為吏」相近,不被朝廷視之為「吏」。

《賜律》還有這麼一條: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第31頁第294簡,第173頁釋文)

這條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賜什麼的規定;但總歸能夠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朝廷允許「吏」以己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卻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秩。這再度說明「宦皇帝者」有爵無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沒法兒比。我想這是一種「秩—爵—秩」的繞彎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於某級之秩。比方說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擁有五大夫之爵,那麼在確定其受賜數量時,應先比於「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這樣,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當於八百石吏的賞賜了。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虧。

以上是「比秩賞賜」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傳食律》中的「比秩傳食」: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捨食人馬如令。(第26頁第235、236、237簡,第164-165頁釋文)

這律文涉及兩項傳食規定,第一是針對承擔公務的使者的;第二是針對休假者和罷官者的。第一種即使者的傳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於秩級。可見「吏」與「非吏」兩分,待遇有異。第二種即歸休或罷官的情況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諸吏」與「宦皇帝者」兩分,身份有異。兩相比較,「宦皇帝者」其實就在「非吏」範疇之內。後一種情況所謂「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戶律》:

欲益買宅,不比其宅者,勿許。為吏及宦皇帝,得買捨室。(第33頁第320簡,第177頁釋文)

買宅時只能買鄰宅,否則法律不答應;但「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制。這時「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類,而與「不為吏」區別開來了。這道理卻也簡單:「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務,這一點跟「吏」一樣,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這條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歲一歸,予告八十日。(第25頁第217簡,第162頁釋文)

《註釋》云:「中從騎,疑指騎郎。《漢書·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內官,宮中職官。」這解釋雖不無可取,但仍相當含糊。所以有的學者感到:在這段文字裡,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其他內官四者並列,到底是為什麼呢?「吏」是什麼人?中從騎為何被特別提出來?都十分難解(54)。

因為以往對「宦皇帝者」眾說紛紜,這裡又跟吏、中從騎、內官攪在一塊了,故一時難以索解。不過本文討論至此,這難題已不再困難。關鍵在於,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從騎」和「它內官」四者,並不是並立關係。正確的解讀,應先把它們分為「吏」與「宦皇帝者」兩類;進而再把「宦皇帝者」分為兩類,即分為「中從騎」及「它內官」。即如下表:

「內官」之「內」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這個意思。郎官就是「內官」。照上表那樣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錄文在「宦皇帝者」後點斷,作「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結果弄成了並列關係;其實刪掉頓號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內官」,包括「中從騎」在內;正確的標點應為「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

《二年律令》在以祿秩定待遇時,在「若干石」的前後往往特加「吏」字。如《賜律》:

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賜衣、棺及官常。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縣賜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縣賜棺。(第30頁第283、284簡,第172頁釋文)

賜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第31頁第297簡,第174頁釋文)

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醯、醬各二升,介一升。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醯、醬各一升。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醬半升。食一盛用米九升。(第31-32頁第298-301簡,第174頁釋文)

賜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毋爵以和酒。(第32頁第302簡,第174頁釋文)

這些條文為什麼特標「吏」字呢?是因為在「吏」之外,還另有「宦皇帝」者呢。《史記》、《漢書》中也經常出現「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級」、「吏二千石徙之長安」(55)之類。這「吏」字大概不像以前想得那麼簡單,只是通指官員;現在看來,特標「吏」字是因為還有一種「非吏」的「宦」存在著。

若仔細辨析,則《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如《置吏律》: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第24頁第210簡,第161頁釋文)

「非吏及宦」四字,原書無注。不過這「宦」字顯系「宦皇帝者」省稱。這條律文說,對任人「不廉不勝任」、即所保薦者貪污或不稱職時,除本人罷免外,其「任者」即保薦人也要免官;那保薦人如果「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則其懲罰還得加上罰金和戍邊兩項。「非吏」無官,其懲罰只有罰金、戍邊;「宦皇帝者」有官,其懲罰將有免任、罰金、戍邊三項。那麼這裡所涉及的保任者,就有「吏」、「非吏」和「宦」3種,相關的懲罰也有3等。即如:

從表格中能看到,在任人不善時,對「宦」者的懲罰比「吏」多了兩項,不僅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那道理很簡單:人們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為了由此獲得做官資格;至於做郎官本身就不好說了:執戟宿衛、出充車騎的辛苦不談,其待遇不過「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趕上皇帝賞錢加爵、能否獲得「知名」的寵遇,都是沒準兒的事。這樣看來,對任人不善的「宦皇帝者」若只罷免,反倒免除了他們勤務的辛苦,太便宜他們了;一定得加上罰金和戍邊二歲,讓他們進一步破財受累,才能構成與「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懲罰呢。

在任人不善的懲處上,「宦」的待遇近於「非吏」;但「宦」在「吏」與「非吏」之間,其待遇也有近於「吏」的時候。《二年律令·徭律》: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第41頁第411、412簡,第188頁釋文)

官家運輸「車牛不足」時,爵在大夫以下的有錢人要出車出牛,沒錢的要出牛飼料和用具。但「吏及宦皇帝者」卻不在其例。我推測,《徭律》下文涉及的各種徭戍,如「事委輸」、「載粟」、「補繕邑▌,除道橋,穿陂池,治溝渠,塹奴苑」、「春秋射」等等,「吏及宦皇帝者」都可以「不與」,因為二者另有公務。

這樣,「吏」、「宦」和「非吏」就呈「三足鼎立」之勢。再請看:

1.相國、御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關,關完封出,勿索。(《二年律令·津關令》,第48頁第500、501簡,第207頁釋文)

2.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減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秦律十八種·倉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頁)

第1條材料的原文標點可商,「宦」字之後應加頓號,「徭使」後的逗號應移置於「有事關中」之後,即作:「相國、御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不幸死……」這樣,「關外人宦於關中」、「關外人為吏關中」和「關外人有事徭使關中」,就各為一事了,而不必把「宦為吏」作一讀了(56)。第2條簡文,可以證明這個意見正確無誤:秦朝恰好也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者的三分法(57)。這跟《津關令》中的「關外人宦、為吏若徭使有事關中」,是非常相似的,僅「都官」與「關外」有異而已。此外秦簡中還有「吏、徒」並稱的情況,「徒」就是「徭使」(58)。

那麼秦律《倉律》中的「宦者」,是否如原書所注只是閹人,恐怕還要再行考慮——很可能它跟《津關令》中「宦、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個意思。又《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中:「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菜羹,芻稿各半石。宦奄如不更。」(59)文中的「宦奄」是否連讀呢?若是,則特指閹人。不過以《二年律令》律之,「宦皇帝者」不止是閹人。若「漢承秦制」,則秦簡《傳食律》中的「宦、奄」應予點斷,令「宦皇帝者」和「閹官」為二事;或「宦皇帝者」包括、但不等於閹人,「宦奄」雖為一辭,但兼二者而言。又雲夢龍岡秦簡第199簡:「宦者其有言遷及有罪者▌」。又第258簡:「▌▌宦者▌。」(60)原書註釋:「宦者,太監。……一說指為官者。」但現在就要考慮了,這「宦者」也許不同於後世「太監」,也不是「為官者」的通稱。

進而漢代文獻、尤其是漢初文獻所見「宦」字,人們也得留神,先弄清楚它指的是「宦皇帝者」,還是閹人為好。《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漢武帝治淮南王之獄,膠西王議云:「而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這「毋得宦為吏」,我認為應作「毋得宦、為吏」。「國吏二百石以上」,是「吏」;「及比者」的「比者」應是「比秩」之官,包括「宦皇帝者」;「其非吏,他贖死金二斤八兩」的「非吏」,則構成了第三種人。就是說膠西王之議,事涉吏、宦、非吏三種人的處置辦法。又《漢書》卷八《宣帝紀》本始元年(前73年)詔:「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標點從中華書局本。朱紹侯先生釋云:「這也是一次以賜高級官吏及宦官為重點對象的賜爵令。」(61)原文標點和朱先生的解釋有無問題呢?「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一句,我認為應改作「賜……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即向「中都官」中「宦皇帝者」與「吏六百石」兩種人賜爵,並沒有向宦官賜爵。

四 《津關令》所見中大夫及相關問題

本章第一節曾提出,中大夫應該屬於「宦皇帝者」,第二節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況,算是理由之一。那麼在本章最後,我們再對中大夫與「宦皇帝」的問題,做一補充討論,因為現在有新證據了。《二年律令·津關令》:

1.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得私買馬關中。有縣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為書告津關,來,復傳,出,它如律令。御史以聞,請許,及諸乘私馬出,馬當復入而死亡,自言在縣官,縣官診及獄訊審死亡,皆津關,制曰:可。(第49頁第504、508簡,第207-208頁釋文。按,以508簡接504簡,採用陳偉先生意見(62)。)

2.相國、御史請郎騎家在關外,騎馬即死,得買馬關中,人一匹以補。郎中為致告買所縣道,縣道官聽,為致告居縣,受數而籍書馬識物、齒、高,上郎中。即歸休、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其詐貿易馬及偽診,皆以詐偽出馬令論。其不得▌及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視,為致告關中縣道官,賣更買。制曰:可。(第49頁第513、514、515簡,第208-209頁釋文)

這兩條律文,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以及「郎騎」的買馬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的「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恰好也是《漢書·惠帝紀》裡晉爵賞錢的同一批官兒。「郎騎」,《註釋》說是「充任軍騎的郎」。而「中大夫」與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並列,就證明了此官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從散官,與「吏」相遠而與謁者、郎中相近。《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條:「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祿勳。屬官有大夫、郎、謁者」;「大夫掌論議,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皆無員,多至數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與謁者、郎官等後來同屬郎中令了,也說明它們性質相類。

秦朝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春秋末年的趙簡子誓辭有「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63)之語,沒提「中大夫」。但《韓非子》顯示趙國有中大夫,而且「中大夫,晉重列也」,這還被說成是「晉國之章」或「晉國之故」(64)。又《韓非子》記「晉國之法」:「上大夫二輿二乘,中大夫二輿一乘,下大夫專乘」。若以「卿」視上大夫,則中大夫確屬「重列」,是因為它僅次於上大夫卿(65)。

但由此也能看到,晉國的「中大夫」,乃是就上大夫、下大夫而言的。米田健志說秦漢中大夫之「中」,同於中郎、郎中之「中」,而有異於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66)。我想應該採納這個意見。雖然秦制往往來自三晉,但「中大夫」則否。第一、就《二年律令》看,秦及漢初唯中大夫有「令」,而上大夫、下大夫無「令」,那麼秦漢「中大夫」之「中」,應非上中下之「中」。第二、漢有「太中大夫」,高於中大夫一等。若中大夫之「中」是上中下之「中」,那麼中大夫之上就該是上大夫,而非太中大夫了。「中」即宮中、省中、中朝。大夫「掌論議」,這一點可與稷下學士相比。《史記》謂稷下學士「為上大夫,不治而議論」,又雲其「皆命曰列大夫」。但秦漢的中大夫居「中」,專門在省中侍從皇帝,屬高級散官,既為皇帝擔任顧問、提供咨詢,也算是暫無職務的高級人材的安置儲備之位。所以,儘管大夫是散官,但官僚隊伍和人事管理上還真少不了那一塊。漢朝大夫種類繁多,有太中大夫、諫大夫、光祿大夫、中散大夫等,他們都由秦官中大夫衍生而來。

金少英先生雲,秦代已有太中大夫及諫議大夫了(67)。其說似非。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漢初的陸賈。《史記》卷九七《陸賈列傳》說得很具體:「陸生卒拜尉他為南越王,令稱臣奉漢約。歸報,高祖大悅,拜賈為太中大夫。」這太中大夫是陸賈出使返國後才拜的。不妨推斷陸賈原為中大夫,因降服尉他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為中大夫資深位高者之稱了。又《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呂後元年(前187年)五月:「封(呂)則弟大中大夫呂祿。」呂後當權,呂家的人當然得另眼相看,給予「太中大夫」以示尊崇了。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大夫為光祿大夫,又升其秩,大概就是考慮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

上引《二年律令·津關令》第一條史料中的「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一句,原書標點和註釋存在一些可酌之處。首先,「相國上中大夫書」一句中的「中大夫」,原書無注,但陳偉先生已指出這一「中大夫」應該是「中大夫令」,其說甚是。其次,《註釋》云「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這「均屬郎中令」的說法也有問題。《二年律令·秩律》二千石一秩列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令】」。可見當時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中大夫們與郎中們各有各的長官。《漢書·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後元年(前143年)復為衛尉。」(68)此事源委不明。「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衛尉和中大夫令兩官合併為一;在「復為衛尉」即恢復「衛尉」之名後,「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見了,大概從這時起,中大夫才歸於郎中令——後來是光祿勳管了。

其三,《津關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謁者」一句,應在「中大夫」和「謁者」之間加頓號,以示其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謁者是謁者,二者是並列關係,各為一職。請看《津關令》的另一條文:

丞相上魯御史書,請魯中大夫、謁者得私買馬關中,魯御史為書告津關,它如令。丞相、御史以聞。制曰:可。(第50頁第521簡,第210頁釋文)

丞相上魯御史書,請魯郎中自給馬騎,得買馬關中,魯御史為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聞。制曰:可。(第50頁第522簡,第210頁釋文)

據彭浩先生意見,這些條文的形成時間約在惠帝,至遲不過高後元年(前187年)(69)。對「魯中大夫、謁者」,《註釋》將之斷為二官,這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從皇帝,難免有「騎從」的時候,謁者也是如此,所以他們都可能有買馬的需要(70)。

對《註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均屬郎中令」的說法,陳偉先生也表示了反對:「據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謁者當屬中大夫令。」不過這意見我只能部分贊同,因為「謁者」應該另為一官,不當上連「中大夫」三字,謁者也不屬中大夫令。對《津關令》中的「魯中大夫、謁者」一句,陳先生也取消了其間頓號,引為「中大夫謁者」。

我沒採取陳偉先生的看法。因為首先,在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漢代有「中大夫謁者」這一提法,也沒有史料反映謁者屬於中大夫令。謁者是屬於謁者僕射的。《漢書·百官公卿表》:「謁者掌賓贊受事,員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僕射,秩比千石。」漢初的謁者也應屬於謁者令。《秩律》有不少謁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長信謁者令,六百石之官中有長秋謁者令,此外六百石還有中謁者、長秋中謁者、長信謁者,它們都是謁者的長官。對中謁者,《註釋》謂:「即中謁者令。少府令屬官。《漢書·高後紀》注引如淳曰『灌嬰為中謁者,後常以閹人為之。諸官加中者,多閹人也。』」「後常以閹人為之」和「多閹人也」,也反映了中謁者並不完全是閹人,也任用沒閹的人。

又,《津關令》原標點「相國上中大夫書,請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家在關外者……」陳偉先生對其「郎中、執盾、執戟」一項,也提出了新的意見。他認為應該刪掉「郎中」之後的頓號,作「郎中執盾、執戟」,「『中大夫』和『郎中』顯然是前述『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的上司……對照前後文,顯然『中大夫謁者』為中大夫令部屬,『執盾』、『執戟』為郎中令部屬。」那麼照陳先生理解,「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五官,成了謁者、執戟、執盾三官了。

我覺得原先的頓號還是保留為好,以使「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成為並列五官。查前引《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可見在漢惠帝的時候,執楯、執戟明明是與中郎、郎中、外郎並列的不同官稱,正合於《津關令》「郎中、執盾、執戟」的並列情況。我們還可以舉出一個旁證。《續漢書·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無員,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馬,比六百石。本注曰:《舊注》雲員十六人,職如謁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衛徼循。

眾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馬,都是比於天子郎衛的。太子洗馬比謁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於「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無說,照我看來就是比於「執盾、執戟」的。當然,太子之官的員額秩級上都須減於父皇,父皇執盾、執戟兩職齊備,太子就只設中盾一職了。雖然《續漢志》所述為東漢制度,但這制度本身是上承西漢的。衛宏的《漢舊儀》是「以載西京舊事」的,其中記述庶子、舍人、洗馬、中盾的文字,也與《續漢書·百官志四》相類,而且還補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為中翼子」的情況(71),可見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與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並列的官職,這就暗示著執盾、執戟與郎中也曾是並列的官職。所以《津關令》對「郎中、執盾、執戟」的標點無可挑剔,陳偉先生的改動不妨再作斟酌。連類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於「執盾、執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於「謁者」之前。「中大夫、謁者、郎中、執盾、執戟」仍為五職,而非三官。

附帶說,勞榦先生曾認為,漢無中大夫令,而秦時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為稱,那麼就應是千石以下官,並且都是衛尉屬官(72)。日人米田健志對中大夫令改名衛尉一事有考,他同時承襲了勞榦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的說法(73)。可現在看來,這說法至少不合於《二年律令·秩律》。《秩律》裡的中大夫令、郎中令和衛尉三官,都是二千石,並無軒輊。也許秦史上的某個時候,中大夫令、郎中令這些稱「令」之官曾是千石以下官,卻無證據顯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衛尉屬官。

上海博物館藏有一枚「南越中大夫」印,有人認為,它可能是漢朝出使南越國的使臣之印(74),也有人視為南越國的中大夫之印(75),或說那印系漢朝所賜(76)。但《漢書·百官公卿表》明明說大夫無印:「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光祿大夫無。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御史、謁者、郎無。」南越國官制既與漢朝相近(77),則其大夫應該無印。參照《秩律》中「中大夫」實為「中大夫令」的情況,我懷疑它實際是南越國的中大夫長官之印,即中大夫令印。此外,上海博物館另外藏有一枚「中大夫丞」封泥(78)。有丞必有其令,有中大夫丞必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令」可以省稱為「中大夫」,即只出官署之名;但「中大夫丞」則不能省稱(79)。此丞之秩應是六百石。《秩律》:「二千石▌丞,六百石。」

對「宦皇帝者」考察至此,我們感到,只依《新書·等齊》的記載,裘錫圭先生就判斷其為謁者、郎中,並揭示「仕」、「宦」有異,其眼光可稱銳利獨到。如今再結合《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獻,就可以更清晰地描述「宦皇帝者」的面貌了。「宦皇帝者」特指侍臣內官,包括中大夫、中郎、郎中、外郎、郎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太子驂乘、太子舍人等。這些官職主要有四類:中大夫、郎官、謁者和太子舍人等,其長官則分別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謁者令,及太子詹事或率更令。他們職能各異,「大夫掌論議」,「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謁者掌賓贊受事」(80);太子宮中的洗馬、庶子、舍人、中盾等,則分別比謁者,比郎官,比執戟、執盾。這些官職此前大家都知道,但它們被稱為「宦皇帝」,最初沒有祿秩、後來列在「比秩」,構成了一個特殊職類,用特殊等級手段來管理,從而與「吏」有異,這些情況,我們此前所知無多。而且由「宦皇帝者」的「比秩」問題,還可以連類而及,進而去觀察其他列在「比秩」的官職。「比秩」是漢代祿秩的重大結構性特點,在探討秦漢官僚品位結構之時,對「比秩」做進一步發掘,勢在必行。讓我們轉入下章。

【註釋】

(1)賈誼:《新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頁;閻益振、鍾夏《新書校注》,第46-47頁。

(2)裘錫圭:《說「宦皇帝」》,《文史》第6輯,1979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152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頁。

(4)《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第184簡,第157-158頁釋文及註釋。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個解釋沒有變化。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頁。

(5)王子今:《漢初查處官員非法收入的制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札記》,《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

(6)參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可見『宦皇帝者』是當時一個有特定意義的常用辭。在概念上,既有所謂的宦皇帝者,也就可能有宦其他者。在漢初,較可能和『宦皇帝』相對應的,似乎只可能有『宦諸侯』……宦皇帝者與宦諸侯者相對乃籠統言之,細繹則非指全體為皇帝或諸侯服務的內外官吏,而似特指在皇帝或諸侯王身旁工作的近侍。」

(7)對這一點,還可以參看《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東牟侯興居曰:『誅呂氏吾無功,請得除宮。』乃與太僕汝陰侯滕公入宮,前謂少帝曰:『足下非劉氏,不當立。』乃顧麾左右執戟者掊兵罷去。」可見執戟在皇帝左右。

(8)《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列傳》、卷一二六《滑稽列傳》。

(9)如蓼侯孔聚「以執盾前元年從起碭」,故市侯閻澤赤「以執盾初起,入漢為河上守」,祁侯繒賀「以執盾漢王三年初起從晉陽」,棘丘侯襄「以執盾隊史前元年從起碭」,均見《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10)《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秦始皇時,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優旃見而哀之,謂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優旃曰:『我即呼汝,汝疾應曰諾。』居有頃,殿上上壽呼萬歲。優旃臨檻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諾!』」

(11)《後漢書》卷四十上《班彪傳》:「陛戟百重,各有攸司。」註:「陛戟,執戟於陛也。」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05頁。

(13)「廣陵宦謁」印,見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長縣文物管理所:《安徽天長縣三角圩戰國西漢墓出土文物》,《文物》1993年第9期;「菑川宦謁右般北宮豆」銘文,見濰坊市博物館、昌樂縣文管所:《山東昌樂縣東圈漢墓》,《考古》1993年第6期。

(14)《左傳》成公十八年:「程鄭為乘馬御,六騶屬焉,使訓群騶知禮。」疏:「騶,為主駕之官,駕車以共禦者。」《呂氏春秋·季秋紀》:天子「乃命僕及七騶鹹駕,載旍旐,輿受車以級整設於屏外。」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8頁。

(16)《漢書》卷五六《東方朔傳》「朔紿騶朱儒」句顏注。

(17)《後漢書》卷六六《陳蕃傳》提到了「黃門從官騶」,《晉書》卷二五《輿服志》提到了「大使車……騶騎導從」。

(18)秦漢封泥都有「騶令之印」、「騶丞之印」及「騶之右尉」,然而這個「騶」也可能指山東騶縣。參看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頁。

(19)參看西嵨定生對「太子御驂乘」的解釋。《二十等爵制》,第71頁。

(20)《漢書》卷六《武帝紀》。

(21)《古文苑》卷八《詩·柏梁詩》,墨海金壺本。又《藝文類聚》卷五六《雜文部·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03頁。

(22)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三、縣公私僚屬的並存及演變」。

(23)石雲濤:《古代幕府制度溯源》,收入《民族史研究》第4輯,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頁以下。

(24)《續漢書·百官志四》太子舍人條:「無員,更直宿衛,如三署郎中。」《後漢書》卷五《安帝紀》:「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同書卷六《順帝紀》:「除郡國耆儒九十人補郎、舍人」,「除京師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補郎、舍人及諸王國郎。」

(25)例如《上林宣曲宮鼎銘》:「上林宣曲宮初元二年(前47年),受東郡白馬宣房觀鼎,容五斗,重十九斤六兩。神爵三年(前59)卒史、舍人、工光造,第十五、第五百一十一。」孫慰祖、徐谷富編:《秦漢金文彙編》,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頁。可見有「舍人」承擔了監管器物鑄造的事務。

(26)《晉書》卷二四《職官志》。舍人之有員額,東漢已然,梁冀為大將軍時,舍人增至10人。《續漢書·百官志一》注引《梁冀別傳》:「元嘉二年(152年),又加(梁)冀禮儀。大將軍朝,到端門若龍門,謁者將引。增掾屬、舍人、令史、官騎、鼓吹各十人。」

(27)參看王金林:《漢唐文化與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頁。但王先生追述周制時個別說法有問題:「中國早在周代時就有舍人官職。據《周禮·地官》載:『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查《周禮·地官·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米。喪紀,共飯米、熬谷。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后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周禮》中的舍人是管倉庫的官兒,職事非常具體確定,與戰國以下王公大臣豢養的侍從舍人,並非一事。

(28)「前馬」見《莊子·徐無鬼》:「黃帝將見大隗乎具茨之山,方明為御,昌寓驂乘,張若、▌朋前馬。」郭慶藩:《莊子集釋》,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830頁。「馬洗」見《六韜·龍韜·將威》:「賞及牛豎、馬洗、廄養之徒,是賞下通也。」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16頁。徐培根先生釋「馬洗」為「洗馬」,見其《太公六韜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21頁。

(29)石光瑛:《新序校釋》,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275頁。

(30)引自諸祖耿:《戰國策集注會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4頁。

(31)《漢書·惠帝紀》「宦官尚食」應劭曰:「舊有五尚,尚冠、尚帳、尚衣、尚席亦是。」又《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漢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書,謂之六尚。」陳直先生謂:「尚食疑即尚席之初名。」見其《漢書新證》,第14頁。從《宋書》看,尚食、尚席各為一官,陳直先生所言非是。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長信掌衣」(掌通尚)、「長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陝西茂陵無名塚出土的一件銅溫酒樽有銘「陽信尚臥尚從」(「陽信」即漢武帝姊陽信長公主),一件熏爐有銘「內者未央尚臥」。見《陝西茂陵一號無名塚一號叢葬坑的發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漢初以「尚」為稱的宦官,種類頗多,還有尚臥、尚從等等。也許「五尚」、「六尚」,是專就皇帝而言的。

(3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執鼎俎為庖宰,暱近習親,而湯乃僅知其賢而用之。」(《韓非子·難言》)周代膳夫也擁有特殊地位。《詩經·小雅·節南山》:「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仲允膳夫。」這位膳夫不但得以弄權,而且齒列於諸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後。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為諸多青銅器主而在銘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從列鼎制度推斷,克使用著大牢七鼎,此使用著大牢九鼎,其顯赫可見一斑。參看俞偉超:《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兩漢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頁。春秋齊桓公時有位「以調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稱》),把兒子蒸了給齊桓公吃,或雲其就是《左傳》中的雍巫;裘錫圭先生云「雍通饔」(《殺首子解》,《中國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謂「雍巫即食醫之類,乃官名」。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興風作浪的。《墨子·號令》:「三老、守閭令屬繕夫為答。」(「屬」原作「厲」,用岑仲勉說改。)岑仲勉解釋說,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答。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這是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又《元史》卷九九《兵志》雲,怯薛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博爾赤」即廚夫,聖旨頒下必須經過他們的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即蒙古之博爾赤。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見其《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17頁。漢代皇后的食官又稱「私官」(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銅器銘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收入《朱德熙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83頁以下),也顯示了掌膳者與主人有私親,存在著特殊的「暱近習親」關係。《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傳》:「文帝曰:吾居代時,吾尚食監高袪數為我言趙將李齊之賢,戰於鉅鹿下。今吾每飯,意未嘗不在鉅鹿也。父知之乎?」代國尚食監高袪跟漢文帝邊吃邊聊,暱態可掬。秦漢太官「掌御飲食」。《續漢書·輿服志下》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提到有「令史質堪上言,太官宜著兩梁」,而尚書孟布認為「太官職在鼎俎,不列陛位,堪欲令比大夫兩梁冠,不宜許」。陳忠於安帝建光年間上言:「太官令以供養言之,為最親近,以職事言之,為最煩多,令又高選,又執法比太醫令,科同服等,而冠二人殊,名實不副。」主張太官令應該給予兩梁冠的服飾。陳忠說太官「為最親近」,猶存古官之義。

(33)好並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未來社1978年版,第250頁。

(34)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

(35)邱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七,《摛藻堂四庫全書薈要》,台灣世界書局1990年版,第67冊第313頁;又京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916-917頁。

(36)以上見《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37)《史記·儒林傳》索隱引如淳:「《漢儀》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補郎中,乙科二百人補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灣漢簡中有郎中盛鹹「以功遷」為二百石建陵丞的實例。由此可以推斷郎中後來有比二百石者。參看李解民:《〈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尹灣漢墓簡牘綜述》,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頁;拙作:《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198頁。

(38)《續漢書·百官志四》記載,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這都是後漢制度。至於西漢時的太子庶子與太子舍人祿秩,應取衛宏《漢舊儀》:「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無員,亡新改為中翼子。」見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8頁。不過《漢舊儀》「庶子舍人」一條,文有舛誤,其「庶子舍人」4字或者作「太子舍人」,或應刪去「庶子」二字僅作「舍人」。前一個「四百人」,疑為「四百石」之訛,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誤入者;後一個「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質疑,指出《續漢志》引《漢官》作「十三人」,而非四百人。質言之,「庶子舍人」這一條,應據「庶子」條校作「(太子)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無員,亡新改為翼子」為妥。

(39)《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二世曰:『善。』乃行誅大臣及諸公子,以罪過連逮少近官三郎。」《索隱》:「三郎謂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隱》之說不確。《史記會注考證》引中井積德說:「沈家本曰:『《漢書·惠帝紀》,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蘇林云:『外郎,散郎也。』然則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舊注皆非。」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頁。

(40)李孔懷先生謂「武帝時增設『比郎』,秩比千石」,他還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見其《漢代郎官述論》,收入中國秦漢史學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二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頁。不過李先生誤解了史料。《漢書·百官公卿表》說的是期門軍士比郎,期門僕射比千石。

(41)參看拙作:《從稍食到月俸——戰國秦漢俸祿等級制新探》,《學術界》2000年第2期。

(42)據《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東方朔上書求仕,隨後「詔拜以為郎」;《傳》又記載,東方朔自稱「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漢書·東方朔傳》敘述東方朔做過「常侍郎」,還曾做過「太中大夫給事中」以及「中郎」,曾「陛戟殿下」。太中大夫、給事中也許祿廩較高,東方朔裝模作樣地嚇唬「騶朱儒」之事,應是他初做郎中時的事情吧。正如陳直先生所說:「侍郎、郎中,為古代武士之通稱,並無嚴格限制。」《漢書新證》,第89頁。當時的侍郎、中郎,其實就是郎中之中的有幸「侍中」者。

(43)這個意見,是秦漢史博士生鄒水傑同學,在我的「中國古代官僚等級制度研究」課上提出來的。特此致謝。

(44)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5)《漢書》卷八《宣帝紀》如淳注。

(46)陳直先生利用居延漢簡考察漢代官俸,亦云:「各屬吏身份中以書佐為最低。」《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頁。

(47)例如鄭玄注謂:「祿秩之不當,恩所增加也;供養之不宜,欲所貪耆熊膰之屬,非常食。」王夢鷗先生的解釋是:「祿秩不當,是不依靠薪級的開支;供養不宜,是無功而受的俸祿。」見其《禮記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32頁。按,供養不是俸祿,王說不確。楊天宇先生釋云:「對於不當加給的祿位,以及不當提供的給養,都要收回。」《禮記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上冊第206頁。楊先生把祿秩、供養區分開來,可以說相當精慎。又,《周禮·天官·外饔》「饗士庶子亦如之。」鄭玄註:「士庶子,衛王宮者。若今時之饗衛士矣。」《十三經註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66頁下欄。鄭玄以「衛士」釋「士庶子」,不如以郎官釋之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