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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衣食住行中的法律點

王秀海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主任,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北京市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學法學研究會理事。多年來從事律師、法官等工作,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

十分抱歉,路上不順暢,來得晚了一點兒。大家利用休息的時間和我一起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交流,這麼準時、積極,非常不容易。

3·15剛過,衣食住行和百姓生活又密切相關,我們就從消費者角度來講講衣食住行中的法律問題。

今天主要想從三個方面和大家進行交流:第一個是3·15的由來和消費者的權益;第二個是維權的難點和對策;第三個是維權的渠道。

第一,3·15的由來和消費者的權益大家都知道3·15是消費者的節日,但是恐怕不是所有人都知道3·15的準確名稱及為何確定這一天為消費者的節日。我想就這個問題先進行簡要的介紹。消費者運動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20世紀60年代迅速發展。1891年時美國率先成立了美國消費者協會,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的組織。1898年一些消費者組織聯合組成了美國消費者協會,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1936年美國消費者聯盟宣告成立。消費者組織的產生標誌著有組織的消費者運動的開始,美國自發的消費者運動受到政府的重視和支持。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提出了一個報告,率先提出了消費者權利,確認消費者應有四個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瞭解的權利;選擇的權利;意見被聽取的權利。日本的消費者運動興起於二戰後,深受劣質火柴之害的家庭主婦將劣質火柴集中到廣場,發起了消除劣質火柴的運動,成立了日本主婦協會,揭開了日本消費者協會成立的序幕。1961年,日本成立了消費者協會。此後其他國家的消費者組織也相繼成立起來。1961年後由美國、英國、荷蘭、比利時聯合成立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就是這樣來的。

1983年5月河北省新樂縣成立了我國第一個「消費者協會」。1984年2月26日,即河北省消費者協會成立將近一年之後,中國消費者協會才宣告成立。

消費者到底有什麼權利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十幾項權利,最主要的是這六項:第一,安全的權利;第二,知情的權利;第三,選擇的權利;第四,公平交易的權利;第五,賠償的權利;第六,監督的權利。

儘管法律規定了消費者的這些權利,但消費者實踐起來並不十分容易。我們每個人都有這樣的經歷:我們經常因為種種需要去餐廳、飯店用餐,很多餐廳禁止自帶酒水,有的餐廳對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北京很多餐廳都是禁止自帶酒水的,還發生了一起因收取開瓶費而引發的案件。這是2006年9月,有個消費者自帶白酒到餐廳用餐,交費時發現多了100元錢的開瓶服務費。消費者和餐廳交涉,認為不應當收取,而餐廳認為應當收取。雙方協商不成,消費者起訴到法院。餐廳在法庭答辯時說菜單中已經明確寫明:「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另收服務費。本酒樓沒有出售的酒水收取100元開瓶費。」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餐廳加收開瓶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餐廳認為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餐廳禁止收取服務費,他們已經在菜單中寫明,消費者如果選擇在此就餐就表明願意交納開瓶費,消費者完全有權選擇不付開瓶費而到別家餐廳就餐,但消費者選擇了繼續就餐,表明已經同意餐廳收取開瓶費的要求,且餐廳認為收取開瓶費是國際慣例、行業慣例,因此提起上訴。現在還不知道這個案件的二審結果,一審是消費者勝訴了。就我個人而言,禁止自帶酒水和收取開瓶費的做法是有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我認為法院一審的判決是有道理的。有的地方的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加以維護,北京市懷柔區的消費者協會曾對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行為進行過處理:北京市懷柔區消費者協會和懷柔區商委對管轄區域內的餐廳,凡是有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規定的都責令予以改正,否則予以處罰。

第二,維權的難點和對策消費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衣食住行。作為一個消費者,我的感覺就是維權非常難,因為你不可能成為各方面的專家,不可能瞭解各方面的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我是專業學習並從事法律工作的,但我對法律也不是瞭解得很清楚,只是對側重的領域比較清楚,因為現在法制越來越健全,立法越來越多,專業化程度越來越強,我們不可能全部瞭解。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說維權這方面存在很多難題。概括起來有三點:防範難,取證難,索賠難。

1.防範難。

防範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覺得最主要的也是最突出的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部分生產者、經營者唯利是圖,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前幾年發生的安徽阜陽劣質奶粉的事件,有關媒體做了大量報道。因這些奶粉造成了許多大頭娃娃,造成惡劣的後果。關於製造假冒偽劣商品,《北京青年報》有一個披露資料,是製造家庭桶裝飲用水所用的塑料水桶,非法加工點用的是廢舊的塑料垃圾。記者到加工點暗訪,發現他們生產的水桶的原料既有廢舊的塑料盆,也有醫用的針管。記者在現場看到了成堆的塑料垃圾,幾個工人把垃圾捲到一起倒進機器裡,經過處理,塑料垃圾被粉碎成顆粒狀,經過漂白就作為製造塑料桶的原料。桶裝的水號稱是礦泉水,實際是用粗大的自來水管伸入一個裝滿水的大水箱,將水通過裝有活性炭、粗鹽的裝置,這樣簡單處理過的水就成了礦泉水裝入桶裡,然後貼上各種標籤,銷往各地。

最近發生的假藥問題造成很多的傷害,這些事件都是觸目驚心的,單個消費者很難防範。

國外也不是天堂,雖然市場經濟搞了這麼多年,相對規範一些,但假貨事件也是經常發生的。韓國也出現過用下腳料生產垃圾食品。盜版的光盤、假藥、假酒,國外也存在。《法制日報》有一個資料,標題是《全球假貨氾濫,打假刻不容緩》,指出假貨已經危害到各個行業。據世界海關組織估計,目前假貨貿易總額已經超過全球貿易總額的6%,超過5千億歐元,假冒產品幾乎遍佈經濟和生活的各個領域。全球10%的藥品是假藥,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假藥的比例高達60%;在非洲的尼日利亞出售的藥品80%是假藥,印度假藥占15%~20%。意大利服裝協會曾經有一份報告指出,在意大利購買的服裝有20%是假貨。法國一個打假機構估計,歐洲市場上出售的汽車每十輛就有一輛是假貨。

這些問題是非常嚴重的。現在我感覺更成問題的是,過去都是小商小販或是不法企業制假販假,最近媒體報道有些超市有些名牌廠家也發生了產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更難防範。最近《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市易初蓮花超市偷換產品保質期標籤,欺騙消費者。最近被曝光的康潔櫥櫃也發表了致消費者的公開信,聲稱其生產的櫥櫃有底櫃有吊櫃,被檢測的不合格產品是底櫃,且是從往年不合格的庫存樣品中抽檢的,同時表示康潔公司將繼續履行「不滿意就退貨」的承諾,並為2006年購買櫥櫃的客戶進行免費檢測,以此來辯解其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問題。北京市質量監督局對康潔櫥櫃的辯解進行了駁斥,聲明對其抽查的樣品是按照規定從待售產品中抽取的。康潔公司這才發表了致歉書,承認北京市質量監督局所說均為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問題了,生產廠家應當正確對待和認識,但實際上生產廠家在問題出現後為了種種目的掩蓋一些事實,在北京市質量監督局做出駁斥後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才承認客觀事實。現在一些名牌產品廠家也都接二連三被曝光一些質量問題。3·15時,史密斯熱水器和萬家樂熱水器被曝光產品有不合格的問題。以上這些問題確實是有些廠家生產產品時沒有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盲目追求利潤,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2)維權體系不健全。

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體系不健全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雖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還不是十分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10月公佈的,已經施行了十多年。在這期間我國的經濟、生活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完全適應變化,對消費者保護的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法律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教育、醫療等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生產者、經營者用欺詐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可以獲得雙倍賠償,有很多領域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在法律上應當進一步完善。

第二個方面是信譽體系還沒有建立。

在比較完善的經濟體制下,應當有企業、個人的信譽,便於消費者選擇有信譽的產品。現在消費者處於暗處,無法瞭解信譽狀況,對產品的瞭解也不是很清楚,往往是憑廣告、銷售人員的介紹來購買商品。最近發生了幾起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葛優代言的億霖集團,是迄今為止北京最大的傳銷網,葛優是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劉嘉玲代言的SK-Ⅱ,有些消費者用後出現不良反應,事發後將寶潔公司告上法庭,發生了糾紛;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涉嫌虛假廣告。由於有些名人做廣告,消費者有時更容易受到引導,來使用產品,來消費。按照《廣告法》規定,只是廣告的發佈者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並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要求代言人承擔什麼責任,可能只是他的個人形象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億霖傳銷案,北京市公安局查封了億霖集團在北京的經營場所,扣押部分非法所得和資產,抓了幾十名涉案人員。億霖實際控制人趙某在全國多個城市以招聘為幌子在各銷售分部設四級銷售人員,形成上下線的關係,上線根據下線的銷售業績獲取提成,實行一對一貼身幫教。其實質就是吸引投資者高價購買林地。從2004年起非法經營獲得的金額達到16億多元,2萬餘人受騙,北京受騙的人達1.7萬,是北京有史以來最大的傳銷案件。億霖公司低價購買林地後以幾倍、幾十倍的高價賣出,把銷售目標瞄準退休、下崗失業人員,編織了美麗的陷阱,使這些人員投入僅有的積蓄,結果掉入陷阱。

第三個方面是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夠。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罰款還是比較低的,如果處罰很高的話可能會阻止一些人作假。處罰的錢比他賺的錢少得多,更加縱容了這種行為。現在社會上還有一些不良現象,尤其有些中介組織,發放一些綠色環保標誌的證書,廠家、商家惡意炒作,實際上都是虛假的。有一個《法制日報》披露的事件,廣東的兩個企業都有CCC認證,卻用廢舊顯像管拼裝電視。消費者如何知道證書是假的?廣東技術監督局根據舉報對佛山市東丹電器有限公司和永方數碼電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了他們用廢舊的顯像管拼裝電視的行為。這兩個公司都持有CCC證書,卻如此坑害消費者。記者跟隨質監局的人到佛山市東丹電器有限公司,看到這個公司獲得各種有關質量和誠信的證書,感覺這是個重質量、講誠信的企業,而在車間的生產線上,工人卻用廢舊顯像管拼裝彩電,彩電和廢舊顯像管堆滿車間。永方數碼有限公司也是用廢舊的顯像管拼裝黑白電視,為了檢驗焊接和拼裝是否牢固,一個女工手持木槌敲擊檢驗,經多次敲擊圖像穩定即為合格品。

(3)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素質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現在的消費者越來越難。前段時間我裝修房子包門套,我選擇了一個黑胡桃的實木門,有種叫科技木的,實際上是人造的、復合的,不是天然的實木,這是最便宜的。還有外面貼著實木皮裡面是其他木頭的。我選擇了純天然黑胡桃實木的,送來之後確實是黑胡桃木,但帶著很多邊皮,樹皮都去掉了,但離樹皮最近的一層都沒有去掉,帶邊皮的部分和天然黑胡桃木的顏色不一樣,他們給染了顏色,我只有接受,消費者哪有那麼多時間把事情弄清楚。你覺得自己挺明白,可還是被人坑。我喜歡中國古典傢俱,喜歡逛古玩市場、家居市場。中國傳統的紅木傢俱的價格都很昂貴,但配套的檢測設施跟不上。我國最權威的林業科學院可以鑒定紅木,但紅木分很多類,林科院只能鑒定到樹種,不能鑒定樹木和產地。紅杉枝是紅木中的中等木材,紅杉枝多產於東南亞一帶的緬甸、泰國、老撾,有十多種樹種,林科院只是鑒定送檢的木材是否是紅杉枝,不給鑒定這是哪個樹種產於哪個地方。產於不同地方的不同樹種的紅木價格十分懸殊,這就給一些廠家鑽空子的機會,將次的裝成好的用。經過鑒定確實也是紅杉枝,但絕對不是你買的那個價格的紅杉枝。消費者學習很難,雖然有這麼難,我們作為一個消費者,應當盡量力所能及地多學習一些知識。有句俗話說「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多聽、多問、多比較,可以避免一些沒有必要的損失。

消費者在注重維護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提高自己的素質。國家有法律保護消費者,但消費者不要走歪路,有的人想藉著維權掙錢,不是為了真正消費。有一個先生看到商場賣的皮鞋標著真皮,他看到有些邊、角、稜不是真皮,就買了五雙。商場標著「假一罰十」,他買完之後和商場索賠,商場不同意,結果提起訴訟。法官不太懂這些專業的東西,找有關部門鑒定,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是帶純皮字樣但邊、角出現仿皮的情況是允許的,不是消費者所想像的寫著純皮就一丁點仿皮都沒有。這個先生買了五雙皮鞋要求索賠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消費者要事先防範,如果防範不了受到侵害,應想辦法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般的消費者還是要本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即可。

消費者為何容易上當?我認為有些原因是名人效應,比如億霖傳銷,北京那麼多人上當受騙,可能是相信了葛優做的廣告,但說到底還是一種貪婪的心理,很容易上別人的圈套。濟南有一個坑騙消費者的案例,叫「消費儲值」:你花10000元錢買它的點,下個月即第二個月扣20%返還8000元,第三個月扣40%返還6000元,之後每個月返還8000元,10個月之後你的純利為7萬元。開始大家覺得是個騙局所以沒有人買,但這個公司聘了一些商務代表,走街串巷,走親訪友地拉人,因為正常人聽著都感覺不太現實,沒有什麼人加盟。於是這個公司展開了誠信公示,先弄幾個人,準時給他們發放。消息傳播開了,起到了廣告的效果,人氣越來越高,交錢的人排成隊了,其中有一個人上午8點鐘去交錢下午5點鐘才辦理了手續。結果呢,高層卷錢跑了。這都是美麗的陷阱,用高額的回報誘使大家上當受騙,這種損失很難去追回來,大部分都被這些人揮霍了。即使追回一些財產,也不可能都返還給你一個人,要按比例給受騙的人,所以你不可能100%收回本錢。

還有一些消費者可能是有別的用意。潘家園市場有些假畫,廣州的一個拍賣公司拍賣中國著名書畫家的作品,齊白石、徐悲鴻、張大千等已故國畫大師的都有。他們的作品拍賣起價是200元錢,最高才600元,我們都知道這些作品肯定是假的。買這些假畫的人各有各的心思,有的人想在家擺著,有的人想送禮用。但他們給假貨提供了市場,有需求就有生產,如果大家都不買,也不會有人生產。不管出於什麼動機、什麼目的,有消費者購買就有市場,制假販假就制止不了。

這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大家盡量不要購買假冒偽劣的東西。

2.取證難。

生活中發生一些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消費者也好,市民也好,應當增加一些證據意識,發生了糾紛再取證就比較困難,在事先防範的過程中關注一下有關的證據材料,就有利於避免我們的損失,維護我們的利益。法律上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一個原則,「以法律為準繩」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以事實為依據」聽起來挺容易,但實際上遇到糾紛後就知道這句話不簡單。「事實」,按我們的理解應當是「客觀事實」,但實際上這是大家的一個誤區,怎麼證明是「客觀事實」?發生糾紛以後,仲裁、訴訟、協商都是在事情發生之後,誰能證明當時是怎麼回事?法律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不是客觀事實,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完全重合的。現實生活中很難達到這種完全的重合,只是說法律事實是基本事實。法律事實是要靠證據來證實的。雙方各執一詞時法官如何判斷?靠證據證明。對事實的認定需要證據,證據取起來比較難。到超市買東西都有小票,買其他東西都開發票,這是發生糾紛後解決問題的基本憑證。前些天我去建材一條街訂一個屏風式的魚缸,到商場裡一轉,大概都在3000元左右,我到花鳥魚市轉後找到一個攤位,砍價砍到1500元錢左右,人家給我開了一個小單子,我要求蓋章,人家說沒有章,訂製後我交了200元錢訂金。春節前做完了非要送到我家裡,我過去一看,大面玻璃中間有個氣泡,我說用的是次的玻璃,那個人說如果願意可以重做一個,不願意再做就把訂金退給我,我說那就重做吧,誰讓我貪圖便宜了呢。為了貪圖便宜,人家不能開具票據怎麼辦?如果有風險承擔能力,就可以做。「兩弊相衡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要自己去權衡。

取證難是消費者的通病。比如消費者吃了一個不衛生的麵包得了腸炎,麵包已經吃到肚裡去了,物證便沒了,醫生只能證明患者得了腸炎,不會出具因為吃了什麼導致腸炎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應重視我們的權利,用現有的材料盡量維護我們的權利。有個六十多歲的女士,乘坐長途車探親,長途車是帶衛生間的,行駛到半路時停車加油,這個女士下車時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回來和汽車公司發生糾紛,要求汽車公司賠償,汽車公司不承認,說是這個女士下車後自己摔倒的,與安全運輸沒有關係。女士說汽車超載,如果不超載她可以去車上的衛生間而不用下車,是車上衛生間無法使用才導致事情的發生。但她說超載卻沒有證據,運輸公司不承認超載,法院駁回了她的起訴。事後她在報紙上登了廣告,尋找乘車的證人,是否能遇上好心人都很難說。有的消費者買電器商品,尤其是手機,發生故障維修,修了幾次都修不好,沒有留下維修的票據,這就不好解決。

取證難是事實,但不是沒有辦法,給大家介紹幾個案例,可以豐富一下思路。《北京青年報》曾報道:一個車主的汽車被別的汽車套牌了。他生病住院,汽車放在地下車庫兩個月,但這兩個月卻經常接到違章通知。他知道肯定有問題,因為他的車放在地下車庫兩個月都沒有動。於是他發動親朋好友在大街上尋找這輛套牌車,結果在西單商場發現了,於是他們趕緊報警,確認這是輛套牌車。

現在有公證處,我們認為公證多是房產贈與、遺產繼承、出國之類的事件才會有,其實證據也可以公證。公證處有一項業務叫「證據保全公證」,就為了防止證據滅失。有一個人發現房子馬桶的閥門漏水,房間的木地板被泡變形了,於是他找物業、開發商,但是物業、開發商相互推諉,最後提起訴訟。但他需要住在房子裡,就請公證處對現場進行了全程錄像,做了證據保全,然後重新修理房子並居住,由此降低了自己的損失。證據保全的公證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

對一些比較難的取證,尤其是知識產權方面的,要證明盜版特別困難,可以現場取證。現場取證主要應用於刑事犯罪,有些民商事案件沒有證據,也採取過類似的方法。有一部電視劇叫《玉觀音》,警方預先埋伏,在女主角安心和販賣毒品的人交易的時候,將犯罪嫌疑人抓獲,這就屬於現場取證。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北大方正集團發現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和另外一個公司使用盜版的北大方正軟件,又無法證實,北大方正便派下屬公司的職員以普通用戶的身份多次與被告聯繫,商談購買機器並安裝軟件的事宜,與銷售商簽訂了相關合同,被告進行安裝並調試,安裝了盜版的方正軟件,留有盜版光盤和軟件狗,員工分兩次支付貨款並取得了收據,整個過程由北京公證處的公證人員做了公證。北大方正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取證費、購機費及損失共計一百多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認為這種取證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取證方式有違市場經濟穩定,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不認可這種取證方式,改變了判決,只是補償了北大方正一點損失。北大方正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這種取證方式,支持了方正公司。這是在網上看到的報道,還沒有經過核實。我個人認為應當予以認可這種取證方式,以保護弱者的利益。北大方正的人員說,不讓用這種方式取證,那麼應當用何種方式取證證實對方侵害了他們的權利?這種取證方式不是惡意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且沒有對對方和社會造成什麼損害,我認為這種方式是可取的。

錄音、錄像也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的一種。過去對錄音、錄像有不同的規定,最早規定錄音、錄像要經過對方同意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偷偷錄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改變了這個規定,偷偷錄的、未經對方許可的錄音、錄像,只要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錄像是取證的手段,有時朋友之間借錢,怕見外不讓打條,可能無法還錢或賴賬,因為你沒有條,對方可能不認,在交涉過程中有個錄音證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可以作為證據的一種。訴訟有時效的規定,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對方就可以不給你欠的錢了。如何證明沒過訴訟時效?只要在合法時效內找他追討過,時間可以中斷可以重新計算,還款計劃書一般都是口頭說的,錄音可以起到證據的作用。法院現在對此也作為證據予以採納。

錄音、錄像時要注意不要盲目使用。一個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鬧離婚,她認為丈夫有外遇,請了一個攝影師想拍到丈夫越軌的證據。在「第三者」家的對面選擇了一個能看到她家裡的樓房的制高點,從那邊給她家攝像。攝影師看見有人就趕緊錄。因為離得近,不巧被錄的人發現報了警。到派出所一放,錄的是洗澡的過程。這位女士不但沒有收到證據,還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弄巧成拙。使用這些手段時是有限制的,否則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們也可以委託律師調查證據。現在也有所謂的事務調查所,從法律來講還沒有批准這種公司經營此種業務,正規的渠道律師是一個。但律師的調查權是非常有限的,有很多東西是查不了的,包括銀行存款律師都不能去查,公、檢、法機關才能去查,如果在訴訟中出現問題經過法院許可可以查一些東西;有一些地方包括房產都不允許律師去查,律師調查起來也有難度。要想解決這些事情,走正規渠道比較牢靠。

3.索賠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雙倍賠償的內容,但要實現這個目的,必須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否則,就只能按照實際損失來賠償。這從側面說明索賠有一定的難度,但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2003年一個人在北京銷售公司選購汽車,買了一輛東風雪鐵龍,經過一條龍服務於第二天辦理了相關手續。買車的人將車開回家,他的一些朋友來欣賞,一個懂車的朋友發現新車車門的面漆與車體其他面漆不同,車前面還有一個十幾厘米長條的漆與別處的漆不同,於是判斷這輛車撞過,漆是後補的。買車的人馬上與銷售公司聯繫,告知這件事情,並在交涉過程中做了錄音,取得了證據。銷售公司的人只是承認漆存在色差問題。到法院後,經法院委託汽車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鑒定結論是車子左前門上部存在面漆修補痕跡,這種修理在兩三個小時內很難完成,買車的人提完這輛車到給銷售公司打電話不到兩個小時,所以證實不是買車的人自己做的。法院判決銷售公司隱瞞了事實真相,以次充好,構成了欺詐,要求銷售公司返還消費者購車款,同時再加倍賠償。

法律有規定,經過消費者的努力,還是能夠實現我們的目的,維護我們正常的權利。

第三,維權的渠道主要有五種渠道:1.協商。很多小額的經濟糾紛,都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消費者能夠和生產者、經營者進行溝通,互相讓一步,也就解決了。

2.調解。企業的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從中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

3.仲裁。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雙方可以選擇仲裁。仲裁必須是雙方自願的,有一方不同意都不可以進行仲裁。

4.訴訟。即到法院解決糾紛。

5.申訴。向國家有關機關進行投訴、申訴控告。申訴也確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國家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不僅要維護你的損失,同時還有對不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職責,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剛才我們說到的證據,向有關部門投訴也是非常有效的取得證據的渠道。北京市順義質監局解決過這樣一件事情:甲某買了一款吸油煙機,使用中不知何故起火,甲某救火時手臂被燒傷。甲某向質監局進行舉報,質監局趕到對現場做了勘查,做了記錄,事後調查發現銷售單位沒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產品標示不詳。經過調解,銷售方賠償甲某同一款油煙機,補償了治療費。有些人遇到事情想不到這些辦法。

希望通過今天的交流,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時有所啟發、幫助。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