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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為什麼政府控告傳媒不是一個好主意|

現代法學裡面有一門有趣的學科,叫做「微觀法學」,專門研究那些在任何成文法例之外,最微細最日常的人類互動行為。例如排隊,一般而言是沒有什麼法律專規管大家一定要排隊上車排隊買票的;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裡頭,彷彿人人都曉得排隊的規則,甚至還知道例外情況下最恰當的應對之道(比方說中途來了一個行動不便的人,隊伍會自動讓他插入)。法律以外,尚有一個廣大的世界,看似無法可依,卻有無數不需明言的隱形法規支撐,此乃社會運作的基石,文明之所以為文明的本質。

遼寧省西豐縣公安局最近派人到北京《法人》雜誌社捉拿記者朱文娜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憤怒。只因為這位記者寫了一篇談及西豐縣縣委書記「負面消息」的報道,西豐縣居然就按「誹謗罪」的名義拘傳她。大家首先注意到的是《法人》乃中央政法委所屬的《法制日報》旗下刊物,區區一個「地方官」竟敢派員入京捉人,豈非「以下犯上」?更有法治精神的論者則依照國家法律,指出誹謗罪乃自訴案件,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一方面承認自己沒有親自提訴,另一方面其下屬公安局卻出動公權力拿人,分明就是非法行動,知法犯法。

我想在這個基礎上提一個假想的問題:如果張志國依法提出起訴,按正常程序去檢控朱文娜的話,那又如何呢?假如西豐縣公安的拘捕行動完全合法,大家的不平與憤怒是否又會因此消減呢?

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起碼我自己還是覺得不能接受。因為在一個現代社會裡,一位掌握政治資源和權力的官員受到媒體的監督是應有之義。如果他不滿意媒體的報道,覺得輿論對他不夠公正,他最該有的反應不是訴訟法律,而是像其他人一樣依循公共空間的遊戲規則,或者寫信去報刊,或者召開記者會,在媒體上平等地回應質疑批評。這種做法不是法律規定的,卻是現代人都明白的隱形法規,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該尊重公共空間的往來方式,尊重傳媒的相對獨立與自主。

其實這也是最聰明的做法,因為讀者並不愚蠢,只要給他們足夠的資訊,給他們多方面的觀點,他們自己會下判斷明是非。張志國書記和西豐縣的相關官員先是拒絕朱文娜的採訪,平白喪失在媒體上替自己辯護的機會。等到報道出來了,又不在《法人》和其他媒體上回應澄清,反而直接動用法律和公權的武器,這豈不是在公共空間不戰而敗?在廣大受眾面前默默認錯?放棄了還自己清白的良機(假如他是清白的話)?

所以在香港,台灣乃至世界上絕大部分地區,政治人物都不會輕易對傳媒興訟,因為他們曉得這不只不合現代社會的規則常識而且非常不智。假如所有的政客官員都動輒告人誹謗,恐怕全世界的記者和媒體早就給人告個遍了。當然,例外也是有的,比方新加坡,當局每逢大選就告對手誹謗,於是反對派選都不用選就先輸在法庭上了。所以沒有多少人會拿新加坡「民主」當真。問題是我們想學新加坡嗎?依法治國固然好,文明地依法治國更好。

原題為「依法治國之外」,刊於《南方都市報》200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