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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異

據說戰國時期名家有一個學派叫「合同異」,這個學派認為「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萬物看起來不同,其實都一樣。這個偉大的「辯證法」可了不得,誰要是熟練掌握了它,辯論就能做到無往而不勝。請看:

「你不也還吃肉嗎?有什麼資格批評歸真堂活取熊膽?其實都一樣。」

「別聽他說得那麼好聽,當政者都是既得利益集團。其實都一樣。」

「我們這公款消費幾千億,但有報道稱奧巴馬全家度假也花費公款幾百萬。官員亂花錢,其實都一樣。」

「我們是限制言論,但是維基揭秘一出來,西方政府不也氣急敗壞嗎?政府都想控制言論,其實都一樣。」

「看守所神秘死亡和刑訊逼供是存在,但是美軍的伊拉克監獄虐俘案呢?監獄虐待犯人,其實都一樣。」

……

一句話,我站在糞坑裡,所以我髒;你手裡有泥巴,所以你髒。我們都髒,本無不同。「天與地卑,山與澤平」,哦耶。

一味「合同異」,要點就是否認量變之間的差異,否認差異就是否認了進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從而為一切落後進行辯護。豈止否認,還要嘲諷。我僅僅是「壞」,你又「壞」又「虛偽」,我是真小人,你是偽君子,我呸。

最近網上熱議新刑法草案第73條款時,果然,我又聽到了那個熟悉的句式:美國不也那麼那麼了,我們就不能這麼這麼嗎……其實都一樣。

73條中最有爭議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內容,該條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人,可對其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人擔心,這可能導致作為黨紀的「雙規」被司法化,甚至可能使收容審查死灰復燃。畢竟,「危害國家安全」是個含糊的字眼,在權力缺乏制衡的情況下,權力機構打擊異己甚至官員公報私仇完全可能用這個罪名。時不時有人「被失蹤」的現實,更加劇了人們的疑慮。馬曉軍律師就是一例:他因捲入李莊案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個月,其情形無異於被地方部門公然綁架和非法關押。有人擔心73條的出台,則可能使這種行為變得「有法可依」。

這種疑慮本是現代公民對公權可能被濫用表達出的健康警覺,但有法學家說了:美國不還有《愛國者法案》嗎?我們怎麼就不能有73條?於是翻出《愛國者法案》裡「可對恐怖分子嫌疑人進行無限期拘留」的條文。你看,你看你看,天下烏鴉一般黑。

在應該學習他國長處的時候,訴諸「國情」,在為本國不足辯護的時候,卻訴諸「普世」,還真是辯論中的制勝法寶。好比一個孩子,在小明學習的時候說「我肚子疼,不能跟小明一樣學習」,在吃垃圾食品時卻肚子不疼了,說:你看,小明都吃了!

問題是,兩人吃的是一種東西嗎?

首先,《愛國者法案》出台於「9·11」之後,是明確地針對恐怖分子嫌疑人和資助者的法案,政府幾乎不可能用它來打擊美國內政的批評者。在那裡,「國家安全」與「政府安全」是不可混淆的兩碼事,而在「我們這兒」,兩者常常混為一談。其次,嫌犯有相當的法律保護。「9·11」襲擊中的「第20個劫機者」嫌犯——因偶然原因沒能實施襲擊的卡塔米——至今仍未審判定罪,甚至可能被釋放,就是因為美國複雜的司法程序保護他。而我們這兒律師都常常自身難保。再次,《法案》從制定到實踐,都有不同權力機構的橫向制衡。比如對嫌疑人進行竊聽,需要獨立的法院批准方可實施。又比如《法案》中原有「秘密搜查」條款,但有法官以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為由拒絕適用,導致《法案》後來修正。最後,《法案》備受社會各界的批評。多年來,抗議示威此起彼伏,訴訟不斷,文化和媒體界更是極盡譏諷,甚至「美國圖書館協會」都決議譴責,認為要求查閱嫌犯借閱記錄的做法侵犯民眾隱私……總之,在權力制衡和民眾虎視眈眈下,《法案》的每一個條款實施都舉步維艱。同一個法案,在缺乏制衡和批評的環境裡,則可能是給公權發張暢通無阻的通行證而已。這當然不是說《愛國者法案》沒有問題,而是兩者出台背景、適用範圍和程序、輿論環境都很不同,混淆二者,不過是又一次運用「合同異」大法而已。

西諺云:不要讓「最好」成為「更好」的敵人。意思是80分不完美,60分也不完美,但不要因為80分不是100分而否認從60分進步到80分的意義。不過中諺卻說:五十步怎麼可以笑百步?要我說,五十步怎麼不可以笑百步,九十九步都可以笑百步。人類文明的進步靠的就是點點滴滴的努力,大的進步值得大的肯定,小進步值得小的肯定。別說什麼「關了燈都一樣」,21世紀了,為什麼總要關著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