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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一次終身監禁

女兒獲俄克拉荷馬州大爆炸紀念館一作文比賽獎後,學校很重視,校長和她的英文老師專門帶她和學校另外一個獲獎的同學出去吃飯。飯後我們在俄克拉荷馬司法大樓會面,參加由俄克拉荷馬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泰勒主持的頒獎典禮。

泰勒大法官介紹,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主要工作是讀寫,亦即審核被上訴的案子,看審判程序是否合適,量刑是否妥當等,然後出具書面意見。

泰勒法官給中學生們介紹了美國司法體系很獨特的地方。首先,美國法庭審判有大陪審團制度,嫌疑人有權得到大陪審團參與的審判。大陪審團的構成者為十二個陪審員,用民意的判斷,去平衡專家審判。這是美國獨有的做法。其次,一個嫌疑人在被定罪以前,是無辜的,司法體系必須舉證,證明他有罪。最後,這樣的舉證,必須超過「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由於我法律知識欠缺,不太明白,上網問詢,網友告訴我說,這是指「無可辯駁」的「鐵證」。作家周黎明先生的解釋為:「就是寧可錯放走三千,不可錯殺一個。電影《十二怒漢》便是詮釋這種理念的,跟曹操的做法剛好相反。」

俄克拉荷馬城大爆炸主謀,是退伍軍人麥克維。他認為聯邦政府已經成為暴政的象徵,尤其不滿FBI圍攻邪教組織在德克薩斯州韋科造成七十六人死亡的事件,故策劃了這次爆炸。麥克維被聯邦司法體系判處死刑。

主要從犯特裡·尼科爾斯的審判法官為泰勒。陪審團成員討論中,有七位主張給出死刑判決,五位成員主張終身監禁不得保釋。泰勒說,支持終身監禁的陪審員,覺得將此人處死實在太便宜。現場一個來自德克薩斯的獲獎學生問泰勒,他自己怎麼看待無期徒刑比死刑更重的問題。泰勒說他作為法官,不能直接說出他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不過他說:「這幾個普通民眾陪審員提出的問題,很讓我思考。這位嫌疑人當年四十九歲,是讓他一下子注射死亡,對得起那些死傷者,還是讓其終身監禁不得保釋?」他用外交辭令解釋說:「這讓我思考。」確實讓人思考。蘇格拉底也曾在臨終申辯中說:「離別的時刻已到,我們各走各的路吧——我去赴死,你們去活。哪條路更好,只有天知道。」

由於陪審團僵持不下,最終泰勒法官給出判決。他判此人一百六十一次終身監禁,每一次都不得保釋。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一百六十一次,和一次效果一樣。此人被關到一個重刑犯監獄,永遠不能和任何人接觸,包括每天一小時鍛煉的時候。

為什麼是一百六十一次呢?因為他的原因,造成了一百六十人死亡,其中一位是懷孕末期,腹中胎兒也算一條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