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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毛、江「約法三章」

毛澤東畢竟是中共最高領袖,而江青又是那麼一個在上海曾鬧得滿城風雨的影星,何況那時毛澤東和賀子珍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因此,江青和毛澤東戀愛的消息傳出,反對者大有人在。內中,最為激烈的反對者是張聞天。他認為,賀子珍是一位優秀的中共黨員,有著光榮的鬥爭歷史,又經過長征的艱苦考驗,多次負傷,應該受到尊重。

另外,張聞天收到了王世英等的一封長信,反映了江青當年在上海的複雜歷史情況。

王世英(1905—1968),山西省洪洞縣人,畢業於黃埔軍校第四期,與林彪同期。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上海、南京、天津、北平從事地下工作,是中共資深的情報工作負責人。解放後擔任中共山西省委書記、山西省省長。

當江青在上海被捕時,正值王世英在上海,曾組織過營救江青的工作。此後,江青在上海所鬧的「唐藍風波」,王世英也一清二楚。

王世英在1938年奉命調往延安,得知毛澤東要與江青結婚,大吃一驚。他寫了一封長信,給中共中央負總責的張聞天。他在信中詳細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種種情況,認為毛澤東作為黨的領袖,與這樣的女人結婚不合適。

王世英寫完信之後,覺得一個人署名,份量還不夠。他在延安找到當年一起在上海從事地下工作的陳雷(後來曾任黑龍江省省長)、南漢宸、王超北、謝祥蔭、余宗彥[81]等,共同署名,而且一一摁了指印,表示鄭重其事[82]。

王世英後來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南漢宸後來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也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王超北在1962年被康生下令逮捕,關押了近20年……

在江青和毛澤東結婚之後,消息傳出,向中共中央去電、去信反對這一婚姻的還有:新四軍副軍長項英;中共江蘇省委;嚴樸……

來自新四軍軍部的電報,明確地寫著「此人不宜與主席結婚」。

偉斯、兆瓊的《「神劍」與沉鐐—揚帆傳略》一文披露:

1939年,揚帆來到皖南新四軍軍部。副軍長項英有次看了一張報紙上登載藍蘋(江青)在延安時的一些新聞報道,他指著報紙問揚帆:「藍蘋在上海的情況怎樣?」

揚帆如實談出了他的看法,還聲明:「藍蘋被捕是實,是否自首不清楚。」項英則要揚帆把講的情況和意見寫一份書面材料,並擬了一份電報打給康生,電文末尾他加上:「此人不宜與主席結婚。」[83]

■ 藍蘋成為江青之後,上海報紙刊登《藍蘋的往事》

揚帆,20世紀50年代曾以「潘楊案件」震驚全國,「潘」即潘漢年,「楊」即揚帆。

揚帆原名石蘊華,江蘇常熟人氏,1912年生。他出自名門,自幼喜愛詩畫,1932年以初中文化水平考入北京大學中文系。1935年夏在南京國立戲劇學校任訓導處秘書,介入戲劇界。

1937年3月,他改名殷揚來到上海,8月加入中共。

揚帆在上海影劇界活動,跟唐納等均熟悉,所以知道藍蘋。他也認識藍蘋。

1989年出版的《揚帆自述》一書中,他這麼談及往事:

那是在1939年,第三戰區國民黨辦的一個報上登載了藍蘋(即江青)在延安的一些所謂新聞,我當時擔任軍部的秘書,和項英同志經常接觸,項英同志問我是否知道藍蘋其人,我如實地說明我在上海時認識她,而且和她原來的丈夫也認識。唐納曾是《大公報》副刊編輯,也是電影演員,經常寫電影評論和介紹話劇等文藝活動;唐納還參加了我任主席的「上海影評人協會」的組織,我們每週都要碰一次頭或在一起聚餐。江青是一名影劇演員,原是黨員,被敵人逮捕過,但是否自首我不清楚。我也講了關於她個人生活作風等情況和一些看法。項英同志要我把講的情況和意見寫一份材料,並擬了一份電報給延安的康生。電文上他最後加上「此人不宜與主席結婚」的一句話。這件事,我再也沒有對別人講過。[84]

當時項英打電報給康生,是因為康生兼任中共中央社會和情報部部長。

為了這份電報,揚帆後來吃盡苦頭,這將在後面述及。

當時的中共江蘇省委,也發來電報。

1937年揚帆在上海影劇界從事地下工作時,是受沙文漢領導的。沙文漢在解放後任中共浙江省委書記,也曾受「潘楊案件」的株連。沙文漢夫人陳修良,曾任中共南京地下市委書記。她在1990年發表《劉曉在上海》憶及劉曉的情況:

1979年,他到上海治病,我幾乎每星期都去看望他一兩次。在這期間他還能記起舊事,斷斷續續地同我談了他的遭遇和歷史上的一些問題,從他的談話中我瞭解了不少過去不太清楚的問題。

他說:「我們弄到這種地步(指劉曉在「文革」中被整—引者注),是同江蘇省委時期反對毛主席和江青結婚的事有關。」1939年周總理(這是人們對周恩來的習慣稱謂,儘管他在1949年才成為總理—引者注)曾打來一個電報給省委,問江青的歷史情況。我們省委負責人聯名回電,一致反對,認為江青歷史上不清白,生活腐化,毛主席不宜同她結為夫婦。這個電報落在康生手中,江青當然會知道,於是種下了深仇的根。

劉曉是湖南辰溪人。1927年在上海參加過三次武裝起義,和周恩來頗熟。此後他在上海從事地下工作多年。1932年被派往福建,曾任中共福建代理書記。他參加了長征。1937年5、6月間,奉中共中央之命,前來上海,重建遭到嚴重破壞的中共上海黨組織,建立中共上海臨時委員會。「臨委」之下,設立群眾工作委員會。「群委」由五人組成,其中之一便是陳修良,另一位則是王洞若—江青正是通過王洞若這一關係,得知徐明清在西安的地址,從上海來到西安的。1937年11月,鑒於上海已被日軍佔領,根據中共中央指示,成立了中共江蘇省委(當時上海市屬江蘇省),劉曉任中共江蘇省委書記,張愛萍、沙文漢、王堯山為領導成員,周恩來為了瞭解江青的政治歷史情況,理所當然發電報給中共江蘇省委書記劉曉,劉曉等中共江蘇省委負責人也就聯名回電,反映了江青的問題,同樣認為「毛主席不宜同她結為夫婦」。劉曉還注意到了江青在上海時跟崔萬秋的來往。[85]

第三個向中共中央反映江青歷史問題的是嚴樸。

筆者採訪了嚴樸之女嚴昭[86](嚴慰冰之妹)。嚴樸是江蘇無錫人,出身望族。生於1898年。他反叛家庭,於1925年加入中共。1928年曾赴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回國後,在上海從事地下工作。1933年進入江西中央蘇區,參加了長征。

1935年秋和潘漢年一起去莫斯科向共產國際匯報。1938年3月回到延安。

嚴樸在上海工作多年,曾通過各種途徑得知江青的情況,向中共中央作了反映。

此外,原在上海影劇界工作的中共黨員周揚、袁牧之也先後進入延安……

當年共產國際派往中國的軍事顧問李德也在延安。雖然李德對毛澤東始終存在偏見,但是他在《中國紀事》一書中寫及江青與毛澤東結婚時的情況,還是有一定參考價值[87]:

這期間,江青進入了毛的視線。她到達延安的初期,同李麗蓮(李德在中國的第二位妻子。最初的妻子叫蕭月華,在瑞金跟他結婚,並一起長征到了延安—引者注)一起在延安劇院登台演出,兩人有時演古老的京劇,有時演寫實主義的新劇。為了看她演出、聽她唱歌,毛令人奇怪地常常去劇院。一種關係慢慢開始了,其活動場所在離延安特別遠的魯迅藝術學院……江青在1938年秋搬到毛那裡,開始名義上是他的秘書,後來成了他的夫人。

對於這個婚姻以及對江青本人,我都聽到了許多輕蔑的議論。博古談到她「複雜」的過去,像人們現在所說的那樣,說她過著一種「甜蜜的生活」,博古還談到她同國民黨高級官員的不清不白的關係,以及同黨的不清楚的關係。事實上,她到延安之後,並沒有像其他從國民黨地區來的所有黨員那樣,被送到黨校去學習,一般人都認為她是非黨員。後來換了一種說法,說在1932年或1933年由康生(應為黃敬—引者注)介紹她入黨,說她過去那些年在政治上是消極的(後來又說是搞秘密工作的),因此先受到了審查。我在延安時,她在政治上不太顯露,同時放棄了舞台生活。同樸質的延安人的習慣相反,她在公開場合總喜歡表現一種使人不可接近的傲氣,騎著高馬,由四個警衛陪同,大家並不喜歡她。……

但是,也有人以為,毛澤東要跟誰結婚,純屬毛澤東個人私事,他人不必多加干涉。愛情不等於「幹部鑒定」,無法勉強。支持者中最為激烈的是康生。

據傳,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毛澤東的婚事,同意了毛澤東的意願,但對江青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江青只能以一個家庭主婦和事務助手的身份,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與健康,將不在黨內機關擔任職務,或干涉政治。」

這一規定,後來又被傳為「約法三章」。這「約法三章」流傳甚廣,卻因沒有原始文件為據,那「三章」的內容也就有著許多不同的版本。

版本之一是大陸很多書刊流傳的:一、不准參政;二、不准出頭露面;三、要好好照顧毛澤東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是台灣李鳳敏著《中共首要事略彙編》中的《江青事略》以及玄默《江青論》所載:「(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澤東的關係作為政治資本;(二)她只能成為毛澤東的事務助手,不得干預政策及政治路線的決定;(三)她不得擔任黨內機關的重要職務。」

版本之三是老龍著《江青外傳》[88]:「(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二)毛與賀子珍的婚約一天沒有解除,只能稱『江青同志』,不能稱『毛澤東夫人』;(三)除照顧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過問黨的內外一切人事和事務。」

不過,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否認曾有過「約法三章」。他如此說:「還流傳什麼『約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幾年,真有這個約法三章,約法人早就出來證明了。沒人證明麼。」[89]

李銀橋的意見,可以作為「一家之見」。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國記者維特克在《江青同志》一書中,沒有說「約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後二十年或一生之間,江青只能專心家事,不准干預公事。」

曾經在王世英反對毛澤東、江青結婚的聯名信上簽字的余宗彥也說[90]:「聽說,中央有決定,江青僅僅是照顧毛主席的生活,不得參與政治活動。聽到這個消息後,我想,這大概與世英同志發起的聯名上書有些關係,總算達到了部分目的。」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萬秋在其所著《江青前傳》中,提及國民黨軍隊攻下延安時,曾查獲王若飛的日記本,內中記述了「約法三章」的內容:

第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

第二,江青同志負責照料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

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干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

當時,王若飛擔任中共華中、華北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兼八路軍副參謀長。從1941年冬起王若飛擔任中共中央秘書長。

崔萬秋在1971年退休,隱居美國。1990年7月病逝於舊金山。崔萬秋晚年,在美國潛心寫作《江青前傳》一書,於1988年由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我細讀了《江青前傳》,發覺除了寫及他自己在上海與藍蘋的直接交往之外,廣徵博引,極其詳盡引用海外尤其是台灣方面對於江青的研究資料,對江青的早年身世進行詳盡考證。可以說,如果他不是長期關注江青,在美國很難收集如此眾多的關於江青的報道、專著、研究論文以及國民黨的內部文件。

台灣方面公佈的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文字較嚴謹,內容也比較準確。只是尚未見到公佈原件手跡。

崔萬秋就「約法三章」加的按語原文如下:

作者按:以上三項決定存於中央政治局,國軍攻克延安時,曾見於王若飛日記內,亦記有上述三項條件。莫斯科亦提及此項決議,但其所指時間有誤。

據筆者查證,王若飛確實有記日記的習慣。倘若把現存於大陸的王若飛日記加以比對,缺少1938年日記的話,也將間接證明那一時期的王若飛日記確實落到國民黨軍隊手中,現存於台灣。

據崔萬秋稱,他所引用的「約法三章」,源於陳綏民著《毛澤東與江青》(台灣新亞出版社1976年版)。

陳綏民曾名陳大勳,是崔萬秋的好友,這可能是由於他們都從事特殊而又秘密的工作。陳綏民曾任國民黨中央黨部社會工作會總幹事。社會工作會是國民黨三大情治單位之一,陳綏民長期從事情報工作。

陳綏民是胡宗南的親信。台灣出版的《胡宗南先生紀念集》,刊載了署名陳大勳的回憶文章《片斷的追憶,永恆的懷念》,詳盡記述他在胡宗南手下工作的經歷。此外,中共黨員熊向暉奉周恩來之命埋伏在胡宗南身邊,擔任胡宗南機要秘書。在熊向暉的回憶錄中,也多次提到陳大勳,亦即陳綏民。

值得注意的是,1945年8月13日日本宣佈投降前夕,陳綏民奉命指揮傘兵部隊空降北平,使國民黨部隊得以搶佔北平;更值得注意的是,1947年3月胡宗南佔領延安之後,任命的延安市長便是陳綏民。正因為這樣,陳綏民在延安讀到王若飛遺失的日記,也就理所當然。作為長期從事情報工作的他,注意到王若飛日記中記載的「約法三章」,同樣理所當然。

陳綏民不僅是國民黨情治系統高官,而且與崔萬秋一樣,勤於動筆。陳綏民曾經就延安之役寫過《延安的克復與失落》,內中寫及中共地下人員如何獲取胡宗南機密情報。此外,陳綏民還在台灣出版了《迷惘:台獨往何處去?》(台北天人出版公司1984年版)以及寫了一些研究分析大陸對台軍事動態的重要文章。他的《毛澤東與江青》一書,可以說是他長期對毛澤東、對江青進行情報收集的成果,堪與崔萬秋的《江青前傳》相提並論。陳綏民晚年在台灣淡江大學擔任教授。

陳綏民的《毛澤東與江青》,內中詳細記述了從王若飛日記中所得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毛澤東與江青結婚的「約法三章」。這時距離1947年3月陳綏民隨胡宗南進入延安,已經29年。這表明陳綏民不僅精心保存了當年繳獲的王若飛日記原件,而且當時還從王若飛日記中抄錄了「約法三章」。

王若飛日記所記的這一版本的「約法三章」,可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當時的原始文字記錄,所以文字相當嚴謹。其餘種種版本,是憑借記憶回憶或口頭傳說,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據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第一條規定了毛、賀、江三人的關係,第二條規定了江青的任務,第三條規定了對江青所作的限制。這三條,條理清楚,用詞穩妥,是種種版本中最為可信的。

筆者多次前往台灣,曾經到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的黨史研究室請教,希冀能夠查閱王若飛日記原件。據雲可能歸入大溪檔案。所謂「大溪檔案」,收入1921年初至1949年間蔣介石的重要檔案,由「總統府」機要室掌管,從大陸遷往台灣之後因存放於台灣桃園縣大溪鎮的大溪賓館而得名。1979年國民黨黨史委員會遷往陽明山的中興賓館,國民黨中央的黨史資料以及大溪檔案也都集中在中興賓館的地下室裡,從此對外改稱「陽明書屋」。筆者也曾來到陽明書屋,到了那裡的地下室,空空如也。據告,大溪檔案已經再度轉移。由於大溪檔案的管理人員不多,因此查閱相關檔案仍是相當困難。但是王若飛日記作為重要檔案,勢必得到妥善保存。有朝一日從台灣保存的王若飛日記上查到王若飛親筆所記「約法三章」,這一懸案也就水落石出。

當然,是否存在「約法三章」,其最終的結論還有待北京的中央檔案館、中央文獻研究室等部門證實。

也有人以為,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可能對江青作出「約法三章」,而是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找江青談話,如果她與毛澤東結婚,對她規定了幾條必須遵守的原則,後來被傳為「約法三章」。

否定「約法三章」之說的最有力的證據,是1986年8月30日楊尚昆在北京三座門他辦公處的會議室,跟張聞天傳記組成員談話時說:「過去有個傳聞,說江青同毛結婚時中央有一個決定,不讓她參加政治活動。實際根本沒有這件事。第一中央不可能通過這麼一個東西,果真如此的話,毛主席不要吵翻了嗎?還有一個旁證,兩年前我曾問過陳雲,我說那時你在延安既是組織部長,又是政治局委員,你知不知道這件事?他說根本沒有那回事。」[91]

但是,楊尚昆說及關於陳雲這樣一件事:「陳雲曾經以組織部長的名義找江青談過一次話,就說毛主席人家有老婆,並未離婚,你要注意啦。江青便告訴了毛主席,毛就打電話給陳雲,說你這個組織部長竟然管到我家裡的事情來了!這時毛澤東已經同江青結婚了。」

2001年第4期《黨史博覽》雜誌發表閻長貴先生的文章《歷史事實必須澄清—毛澤東和江青結婚中央有無「約法三章」》,對於「約法三章」表示否定。

我在2001年第12期《黨史博覽》雜誌上發表了《也談「約法三章」》,提出不同看法:毛澤東與江青結婚時,中央有無「約法三章」?我對此不持肯定態度,也不持否定態度。

我持不肯定的態度,是因為至今已經公開的中共中央檔案中,沒有關於「約法三章」的記載。前文中雖然提到台灣方面公佈的王若飛日記曾記載「約法三章」,但是,台灣方面沒有公佈王若飛日記的手跡,因此不足以作為肯定的證據。

我持不否定的態度,則是由於「約法三章」頗為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毛澤東要與江青結合時,賀子珍仍是毛澤東夫人,而且江青又是一個頗為複雜的女人—江青不僅男女關係複雜,此前有過四次婚姻(裴明倫、黃敬、唐納、章泯),上海大報小報對她的桃色新聞炒得沸沸揚揚,而且她曾經被捕,不明不白地出獄。「約法三章」正是針對毛賀、毛江關係以及約束江青而提出的,合情合理。

閻長貴先生作出了「毛澤東和江青結婚,中央有『約法三章』的說法,不符合歷史事實」這樣的結論,我以為過於絕對了。

閻長貴先生以毛澤東的衛士長等人的回憶錄沒有談及「約法三章」為依據,否定「約法三章」。其實李銀橋是在1948年才來到毛澤東身邊,而「約法三章」是在十年之前作出的,更何況李只是衛士而已,怎麼可能知道中央的秘密決定?我也曾經三次訪問過張耀祠,他說自己在解放後才來到毛澤東身邊工作,不知道「約法三章」。張耀祠所說的「不知道」是符合實際的。但是不能以張耀祠「不知道」就作為否定「約法三章」的依據。

其實,不論對於毛澤東還是江青,「約法三章」畢竟是不愉快的。因此,他們不可能對身邊工作人員談起「約法三章」。所以,不能以毛澤東或者江青身邊工作人員沒有聽說「約法三章」,就否定「約法三章」。

我要提及一項重要的佐證,那就是陳雲秘書劉家棟的回憶。劉家棟是在1938年5月擔任陳雲秘書,而毛澤東與江青正是在此後數月結合的。

陳雲當時對於毛澤東與江青的結合持反對態度。當時,陳雲擔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曾經找江青談話,並對江青在上海的表現作過瞭解,審查過江青的黨籍問題。我在《陳雲之路》(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年版)中,專門寫了一節《批評了「大明星」藍蘋》,內中引述了劉家棟的回憶:

陳雲同志身為組織部部長,對當時的很多人的情況,有著比較多的瞭解。由於工作性質決定,還容易聽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各種各樣的反映。他就是根據自己對江青的瞭解,根據黨內軍內廣大幹部的意願,在中央書記處會議上,提出了不同意毛澤東與江青結婚的意見。

但是,在中央書記處討論時,多數同志表示同意毛澤東同志和江青結婚,只是附有一個條件,就是結婚後,江青不得干預毛澤東同志的政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陳雲就堅決服從中央書記處會議決議。這反映出,陳雲同志既堅持了原則,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服從組織決議。[92]

劉家棟的回憶說明,毛澤東與江青的結合是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而且作出了「決議」,附加條件是「結婚後,江青不得干預毛澤東同志的政治工作」。這附加條件雖然只一條,但是與流傳的「約法三章」精神是一致的。

在這裡,我還要順便提及:2001年1月,我在美國舊金山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中國研究所查閱資料時,發現在1969年出版的台灣《中共年報》第五部分第24頁關於江青的生平介紹中,有這麼一段寫及毛澤東與江青的結合:

江以中共中央軍委案卷管理員身份,與毛同居。當時毛妻賀子珍尚養痾蘇聯,遂遭張聞天、陳紹禹等人之反對,認為賀女為一「優秀的黨員」,不但具有「光榮的鬥爭歷史」,且在「長征」途中,負傷多次,應該受到尊重。但一部分毛之親信,則主張毛既為一黨領袖,不宜過分予以束縛,並認為毛、江之結合,純係基於毛之「生活上與工作上之實際需要」。後經時任「魯藝」副院長之柯慶施及主持特務工作之康生從中奔走疏通,取得中共中央諒解,承認毛與賀的分離以及毛與江的結合,確係出於「組織上之安排」。同時提出一項決定指出:「江青同志只能以一個家庭主婦和事務助手的身份,負責料理毛澤東同志的生活與健康。將不在黨內機關擔任職務或干預政務」。這一事實,亦可說明「文革」以前二十多年來,江青始終未能出任中共黨政要職的原因所在。

台灣方面的資料所說的「一項決定」,也類似於「約法三章」。這一資料表明,在江青政治生涯的頂峰時期—在中共九屆一中全會上當選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時,就已經有類似於「約法三章」的說法,並非在江青倒台之後才流傳「約法三章」。

閻長貴先生在2008年第8期《同舟共進》雜誌上發表《毛澤東江青結婚,中央有無「約法三章」》一文,再度表達對於「約法三章」的否定。

他的觀點又一次遭到否定。在2008年第12期《同舟共進》雜誌上,發表了中共中央黨校教授金春明的《一點補充和思考》、文史學者郭汾陽的《也談「約法三章」及其他》,都表示不同意閻長貴先生的意見。

金春明教授在《一點補充和思考》中談及了關於「約法三章」研究的最初情況:

我可能是在公開報告和文章中較早談及此問題的人。1984年7月,在海軍舉辦的一個報告會上,我作了「『文化大革命』為什麼必須徹底否定」的報告,曾言:江青和毛澤東結婚後,「中央規定她的任務是照顧毛澤東的生活,不許她參加政治活動」,這個報告的錄音整理稿經海軍政治部印發後,在全國很多地方翻印,流傳較廣。大概由此引起了中央領導同志的注意。1985年7月8日,中央軍委辦公廳秘書處突然打電話給中央黨校辦公廳,傳達了楊尚昆同志的指示:「黨校關於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報告很好。聽說現在要出版,有一個問題,就是報告中提到毛澤東和江青結婚時,說當時中央有個決定,可以結婚,但江青不能參政。我找了幾個老同志問了一下,都說沒有這回事。我自己也不記得有這個事。請出版之前,將這個問題核實一下。」當時的中央黨校副校長陳維仁同志把楊尚昆同志的指示轉給我。我很想趁這個機會把問題搞清楚,可是檔案館進不去,我不久又生病做了手術並休息了半年多,把機會錯過了。此後,根據領導指示精神,在我的文章和報告、講課中,都不再講這個問題,但作為歷史研究,它一直是我心中的一個懸案。

金春明教授在文章中談及:

一位從上海來的省部級班學員(大概是市委常委,曾任上海市總工會主席),談到一個情況: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曾發給上海市委一份電報,瞭解江青在上海時的情況,並徵求對江青同毛主席結婚的意見。當時負責上海地下黨工作的劉曉、劉長勝等同志復電中央,如實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情況,並認為江青不宜和毛主席結婚。不久,中央電告上海市委,江青已同毛澤東結婚,「如有同志問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顧毛主席生活,不參加政治活動」。我認為這個情況很重要且是可信的。

總之,關於毛澤東與江青結合時,中央有無「約法三章」,現在還不宜作定論,因為不論是予以肯定或者完全否定都還缺乏有力的證據,姑且暫作「懸案」掛起來。

最可靠的證據將在中共中央的檔案(諸如中央會議記錄)之中,而目前這些檔案並未全部公開。

值得提到的是,毛澤東在延安為抗大學員做關於「革命與戀愛問題」的專題報告,提出了革命隊伍裡戀愛問題必須遵循三項原則,即「政治一致,雙方自願,不妨礙工作」。

從毛澤東的角度來看,他與江青的婚姻,符合「政治一致,雙方自願,不妨礙工作」這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