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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心理學家已經證實:當自我保護(self-preservation)的求生本能和同理心(empathy)狹路相逢,人們通常會選擇自保。參見Keith Campbell et al.,「Responding to Major Threats to Self-Esteem:A Preliminary,Narrative Study of Ego-Shock,」Journal of Social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22(2003):79-96.

2.「Dot your eyes」在這裡的意思是「插瞎你的眼睛」。「Scary」一般指「恐懼、害怕」,此處是說人「膽小、怯懦」。

3.在20世紀,隨著美國的現代化程度及其警力的成熟,公民被要求不得在案發現場逗留,並且必須退到黃色封鎖線外。追訴和懲戒行為人的工作由州政府一手操辦。到了1960年代,許多反越戰的示威群眾被標準配給的警棍打到頭破血流。公民高聲抗議警察在少數族裔社區中實施的暴行。貪污腐敗的流言蜚語在各地四散。洛杉磯的華茲(Watts)因為暴動陷入火海,暴力犯罪節節升高。面臨接踵而來的社會變遷,美國民眾對一整套刑法體系漸漸產生了質疑。而1974年發生的事件可以算是「致命一擊」:羅伯特·馬丁森(Robert Martinson)檢視了231筆相關研究,並在《公眾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期刊上發表了如下結論:「排除個別特例,見諸於資料的教化和矯正都未能使再犯率有顯著的降低。」「做什麼都沒用。」為政者與犯罪學學者只有歎氣的份。司法體系發覺手頭的權力大打折扣,做了一系列摸不著頭腦的回應。他們一方面賦予警方更大的權力與更多的資源,另一方面又引進了不具司法警察身份的行為人來控制犯罪。關於由第三方來維持治安(third-party policing)的興起與特性,參見Matthew Desmond and Nicol Valdez,「Unpolicing the Urban Poor:Consequences of Third Party Policing on Inner-City Wome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8(2013):117-41;David Garland,The Culture of Control: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Lorraine Mazerolle and Janet Ransley,Third Party Polic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4.Reinier Kraakman,「Gatekeepers:The Anatomy of a Third-Party Enforcement Strategy,」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 2(1986):53-104.

5.Desmond and Valdez,「Unpolicing the Urban Poor,」Table S1.Mazerolle and Ransley,Third Party Policing.

6.妨害條例曾是反毒戰爭中的一大利器。而在2008年到2009年,密爾沃基地區列載的1666起妨害行為裡,僅4%涉及毒品相關的犯罪。關於導出這些數據的方法論,參見Desmond and Valdez,「Unpolicing the Urban Poor,」122-25。

7.「黑人/白人社區」在此處指人口普查的分組中至少2/3居民是黑人/白人的社區。「符合開單標準的地址」是在三十天內曾撥打三通及其以上報案電話的住址。多數的妨害行為清單會發去黑人社區。原因並不是黑人社區裡犯罪猖獗,單純是那兒的人「比較黑」。即便控制了犯罪率、報案件數、社區的貧窮率和其他相關的變量,黑/白社區被開單的頻率差距也仍舊存在。想像一下:兩名女性同時報案說被家暴。她們一個住在黑人佔八成的社區,另一個住在黑人只佔兩成的白人社區。第一位女子的房東被開單的幾率要比第二位高3.5倍以上。就算控制了(根據不同住址/社區的家暴率計算得到的)家暴熱線發生頻率這項變量,上述的現象也不會有任何改變。Desmond and Valdez,「Unpolicing the Urban Poor.」

8.這項分析可能會讓人質疑:近期家暴案件數量減少,究竟應該「歸功」於家暴定罪的範圍變大,還是財產妨害條例的常規化阻礙了正常的報案。參見Cari Fais,「Denying Access to Justice:The Cost of Applying Chronic Nuisance Laws to Domestic Violence,」Columbia Law Review 108(2008):1181-225。

9.還有些房東在收到妨害行為清單後的反應是叫房客不要老打911報案。他們常跟房客說,遇事不要報警,先跟房東通氣。一名向「身心障礙人士」提供租房服務的房東曾把這樣的告示貼在其名下房產的外牆上:「請勿打911報案/您可能會因為撥打非緊急電話而遭到警方罰款/有類似需要請撥(414-×××-××××)/找一位道恩(Dawn)的先生為您服務。」他們甚至還用驅逐或罰款來威脅房客。在收到妨害行為名單後,一名房東寄信給所有房客:「房客中若有去電密爾沃基警局投訴妨害行為,或是濫用911緊急報案電話者,一概罰款……每通50美元。」

10.Wisconsin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Wisconsin Domestic Violence Homicide Report:2009(Milwaukee:Wisconsin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September 2010).

11.密爾沃基於2011年修訂了自治條例。修訂條例的時間點就在我跟警察局、公設辯護律師和住房法方面的專家分享我的研究成果後不久。現在的清單上會特別強調「妨害行為」不包含家暴、性侵和被跟蹤等情況。踏出這一步後,密爾沃基加入了芝加哥、麥迪遜、新澤西菲利浦斯堡(Phillipsburg)和紐約東羅徹斯特村(Village of East Rochester)等城市的行列,正式在房產妨害條例中禁止以重複家暴報案為由發出名清單。但它們只是少數、是例外。光是把家暴報案從妨害行為的名單「下架」,就可以保障被虐待的婦女不被法律玩弄嗎?這不太可能。原因有二。

首先,家暴案件經常湮沒在警方欠缺細節和分類的材料裡。分明是家暴,檔案中記錄的卻是「財產損失」(Property Damage)——其實是前男友一腳把門給踹了,或「持有刀械」(Subject with Weapon)——其實是丈夫用兩把美工刀把妻子給劃了。雖說家暴、性侵和被跟蹤的情況被排除在妨害行為的範疇外,但密爾沃基的自治法規仍將像人身攻擊、騷擾和誤用報警電話等情況列在法律容許告發的妨害行為裡(共計32項)。而在上述情況中,仍舊有可能出現類似家暴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