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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人友善

這個星期我本來打算寫點現代美國生活令人痛恨的方面,或者其他什麼。這時候,布萊森太太(恕我直言,她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給我端來一杯咖啡,順便讀了讀電腦屏幕上的頭幾行,然後嘟囔著「可恨、可恨、可恨」,然後拖著步子轉身走了。

「請再說一遍,我帶露的英倫玫瑰。」我叫她。

「你老是在那個專欄裡抱怨。」

「可是這個世界的問題需要糾正,博阿迪西亞的女兒,我那甘美誘人、臉泛桃花的美人兒,」我又平靜地添了一句,「還有,抱怨就是我的工作。」

「你也只會抱怨。」

對不起,這話可說得不太對。我相信在這些專欄文章裡我曾經讚揚過美國的廚房垃圾處理器,而且我清楚地記得表揚過鎮上郵局,因為在它「顧客回饋日」給我提供免費點心。可是她的觀點也有點道理。

美國人的生活中有很多精彩的東西值得稱讚,比如我能想起的就有《權利法案》《信息自由法案》以及免費續杯這三點——可是這三樣沒有哪一點比美國人的熱情友善更加顯而易見。

我們剛搬來新罕布什爾州這個小鎮的時候,居民歡迎我們的那種熱情架勢讓我們覺得,好像以前他們的生活中就是因為沒有我們而一直鬱鬱寡歡一樣。他們送給我們蛋糕、餡餅還有美酒。不止一個人對我們說:「你們就是花大價錢買下史密斯房子的人吧。」我想這大概是新英格蘭傳統歡迎辭吧。我們的隔壁鄰居得知我們要外出就餐時,便提出異議,他們聲稱搬到新家的第一個晚上就去餐館吃飯實在讓人看不下去,然後堅持讓我們去他們家吃晚飯,似乎餵飽多出來的六張嘴簡直不費吹灰之力一樣。

那時我們的傢俱正在集裝箱裡,從利物浦漂洋過海經埃及塞得港、肯尼亞蒙巴薩島以及厄瓜多爾的加拉帕戈斯群島一路運往波士頓途中,因此我們暫時沒有睡覺的床,沒有坐的椅子,也沒有吃飯的餐具。當這個消息在鎮上傳開的時候,就不斷地有熱情友好的陌生人(有些人自那以後我就再也沒有見過)從四面八方川流不息地把東西搬上門,給我們送來椅子、檯燈、桌子,甚至還有一台微波爐。

這簡直讓人驚訝萬分,而且一直都如此。今年聖誕節我們去英國待了十天,回到美國家中已是深夜時分了,肚子餓了打開冰箱一看,居然有位好心的鄰居給我們準備好了必需品和糖果,花瓶裡還添了水換上了新鮮的花。這種事情從未間斷過。

不久前我和孩子去達特茅斯學院看籃球比賽,我們到的時候比賽正要開始,售票窗口前排起了長隊,我們跟了一條隊伍。一會兒,有個人走到我跟前說:「你是排隊等買票嗎?」

「不是,我站在這裡是讓隊伍顯得更長。」我的第一反應是這個回答,不過我當然不能這麼說,於是我說,「是的。」

「你把這個拿著吧。」他說著就塞了兩張票給我。

我總是對時勢做出愚蠢的錯誤理解,長此以往,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這裡面肯定有鬼。「多少錢?」我警惕地問。

「不是,不是,你就拿著吧,是免費的。我們看不了比賽,你看。」他指了指外面的車,已經發動起來了,有位女士坐在乘客座位上。

「真的嗎?」我說,「那太感謝你們了!」然後我突然想起一個問題,便追問:「你們特地開車到這裡來送出兩張票嗎?」

「不這樣的話,票就浪費了,」他帶點歉意地說,「好好欣賞比賽。」

我們鎮上最為特別的一點就是沒有犯罪事件,我是說,一起罪案都不曾發生過。大家會隨意地把價值500美元的自行車斜靠在樹下就去購物。如果有人真的偷了車,我想車主肯定會跟在賊後面邊跑邊喊:「用完之後,麻煩請你還到威爾遜大街32號好嗎?注意第三擋——有點不太活絡。」

這裡沒有人給任何東西上鎖,我第一次到這裡來的時候著實被嚇了一跳。房產經紀人帶我去看房子,停車時她從不鎖車門;甚至是我們去餐館用餐,她還是不鎖,還把手機留在司機座位上,後座上還有幾個購物袋。

看某座房子的時候,她發現帶錯鑰匙了,然後自信地說:「後門應該沒鎖。」果然如此。我後來才意識到在這裡所有這些都再正常不過了。我們認識的有些人出去度假根本不鎖大門,也不知道他們家的大門鑰匙在哪兒,甚至根本搞不清他們究竟還有沒有大門鑰匙。

現在你可能會動腦筋想,為什麼這地方沒有成為盜賊的天堂呢?我想原因有兩個:首先,這裡沒有可以銷贓的地方。如果你在新罕布什爾州悄悄走近某人問:「要汽車音響嗎?」那人一定會盯著你看,彷彿你是個瘋子,然後回答:「不要,我已經有汽車音響了。」接著他們會向警察報案——第二點就是——警察會跑過來向你開槍。

當然,這裡的警察不會朝人開槍,因為沒有罪案他們犯不著開槍。這就是良性循環的一個例子,儘管罕見,但令人內心溫暖。我們也慢慢習慣了這一切,不過剛搬來不久,我曾經對一位在紐約大都市長大,卻在這裡住了二十年的女士感歎這裡的友善寧靜。她用手扶住我的胳膊,似乎要分享一個大秘密一般對我說:「親愛的,你已經不在真實世界裡了,你在新罕布什爾。」

[1] 博阿迪西亞,Boadicea也作Boudicca,是凱爾特人神話傳說中東英格蘭部落女王,曾反抗羅馬統治,失敗後,以服毒自盡告終。

[2]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美國憲法的第一到第十條修正案,由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批准通過,保障了美國人民的宗教信仰、言論、攜帶武器、訴訟審判等方面的自由。

[3] 《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規定政府如果拒絕提供信息,必須說明理由,否則公眾可以向法院起訴政府,該法案1966年在美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