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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靜:自由,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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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中國青年人正在發起一場ANTI-CNN運動。有一個CNN的白人評論員用「goons and thugs」來形容中國人。

當時我在美國,遇到一位美國國務院官員,談起此事,他苦著臉說:「這個人也常常辱罵我們。」

旁邊他中年同事說「那是個讓人噁心的人」。

小胖子補了一句:「不過他不代表白人,也不代表電視台,他只代表他自己。」

我說,你們為什麼要忍受他?

他頓了一下,很無奈的神色,說:「但這是憲法給他的權利。」

「那你們幹嗎還幹這個活兒?」我笑。

他也笑:「因為神經粗。」

杜魯門總統當年寫信給家人抱怨,說他被新聞界折磨、糾纏,除了一忍再忍,無法可想,但最後他說「扛不住熱,就別進廚房」。

2

看安東尼·劉易斯這本書,才知道,美國走到這一步,走了很長的路。

這是一個在1800年之前還有《防治煽動法》的國家:「撰寫,印刷,發表或出版任何針對聯邦政府或者總統的不實之詡,誹謗和污蔑之詞,意圖損害政府、國會、總統聲譽者……」最高判處兩年徒刑。這個法律出台後的三年中,有十三人被捕入獄。

這樣一個國家裡,一個被公開辱罵的官員能夠說「這是他們的憲法權利」,要靠多年形成的社會共識和文化經驗。何帆翻譯這本書,就是因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是一個重要轉折點。

1960年3月29日,南方民權運動正在緊要關頭,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們在《紐約時報》刊出了一份政治宣傳廣告,指責官員們正採取非法手段破壞民權運動,但文中對事實有所誇大,增加了金被逮捕的次數、修改了虐待事件的具體細節。

這則廣告沒有指名道姓,但還是激怒了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局負責人沙利文,他認為這則政治廣告極易讓人認為他就是其中所指的「南方違憲者」,就起訴《紐約時報》有誹謗罪,要求賠償五十萬美元。

兩審失利後,幾乎已到絕境的《紐約時報》,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以九票對零票一致通過裁決,宣佈媒體在「對錯誤陳述信以為真」的前提下發佈不實之詞,應豁免於誹謗訴訟。

我反覆看這段判詞,這個「沙利文法則」在大洋彼岸的迴響,隔了很久之後,以一種微妙的迴響傳來。

2004年,我報道《中國改革》雜誌被訴案。這家雜誌報道了廣東的一家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不規範導致員工利益受損。這篇報道發了之後,雜誌社被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五百九十萬。依據是這報道有失實之處,沒有正式採訪公司,也沒有在文章中體現出對公司方有利的觀點。調查性報道很容易惹官司,只要數字或者細節存在爭議,被起訴的可能很大,而在媒體被訴案中,媒體的敗訴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但這次終於贏了,我們採訪法官巫國平,他是個三十出頭的青年人,說做出判決前曾經反覆思量,認為報道在個別地方與現實有出入,但並非嚴重失實。他的判決是,「只要新聞報道的內容有在採訪者當時以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判斷認為是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支撐,而不是道聽途說或是捏造的。那麼,新聞機構就獲得了法律所賦予的關於事實方面的豁免權。」

這句話與「沙利文法則」,何等相似。

我問他:「為什麼在涉及社會公益的問題上,法院更傾向於保護媒體的權利?」

他說:「這個社會對媒體的容忍有多大,這個社會進步就有多大。一個文明、民主、法治的社會,都應當充分發揮傳媒的監督作用。」

3

在這本書裡,可以看到「沙利文法則」的來處,是一點點被笨重的力量從底部拔起來的,直到擺脫最後一顆灰塵。

在我看來,能讓基座轟然倒塌的,是這本書裡一句話,1859年,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論自由》中說到的:「首先,那些被迫噤聲者,言說的可能是真理。否認這一點,意味著我們假設自己永遠正確。」

不論在任何意識形態下,假設自己永遠正確的人,思想都是單一僵化的。而智慧清明的人,總是意識到思想是在不斷的認識與發展。

1931年,最高法院審理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霍姆斯大法官在庭上,政府律師試圖用他二十年前的一個判決,來為打壓媒體議論的舉措開脫。

審判席上,已經九十歲的霍姆斯大法官微笑著插話:「寫那些話時,我還很年輕,馬卡姆先生,我現在已經不再那麼想了。」

這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一部分出自於他的人生經驗「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場上,才能得到最好的檢驗」。

這就是為什麼要容忍哪怕讓人厭惡的聲音的原因,「就算那些噤聲之語存在錯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了部分真理……就算我們相信眼前的意見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對立意見的挑戰和檢驗,人們對它的理性依據將缺少領會與感知」。

譯者何帆曾經在書中引用過漢德法官的一句話,深得我心:「自由,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

4

但這句話不只指向政府官員。

我喜歡《批評官員的尺度》的後三分之一,這是難能可貴的點睛之筆。也是身為記者的劉易斯對新聞界的反思。

用顧准的話說,媒體通過司法裁決得到的勝利是「娜拉的出走」,值得當街起舞。但是,娜拉出走之後怎麼樣?舞曲終了又會如何?

劉易斯提出沙利文案之後幾十年出現的社會現象:「為什麼沙利文案,給了媒體激勵的權利後,誹謗案的訴訟不少反多,金額也更多?為什麼這樣的時候陪審團的判斷大多傾向於對大媒體不利,為什麼人們往往反感媒體?」

有次我與《紐約時報》的一位同仁談話,說起布什對伊拉克的政策,我說:「他的政策裡也有合理之處,為什麼你報道裡沒有涉及呢?」

他說:「一個建築物著火了,你還需要說他房簷上雕著什麼花麼?」

我沒說話,但心裡還是覺得有點什麼不太妥當。

我心裡感到的這個因素,也許就是某種媒體的傲慢之意。

博克法官說過:「媒體獨享的自由到什麼程度,這種自由受威脅就到什麼程度。」美國人付出過這種自由的代價,他們經歷過麥卡錫時代因為黨爭在媒體上肆無忌憚的造謠中傷,捕風捉影行為「在謊言氾濫的惡劣氛圍下,整個社會都將走向墮落」。

想要避免這樣的墮落,就是胡適當年辦報時說過的話:「自由的方法就是負責任的人說負責任的話。」

這個問題在中國當下一樣存在,在現在的媒體環境下,報道所指證者,的確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來決定一篇報道的存廢。加上絕大多數媒體被訴案的失敗結果,足已讓人有同仇敵愾之感,足以讓人產生「不必再把不同的聲音反映出來」的衝動。

但是,這樣一來,我們和當初壓制打擊舉報職工的廣東那家國有企業又有什麼區別呢?

一個記者在調查中,在聽到總編說「我不能放棄我的職業道德,讓我下獄我就下獄」的時候,會感到熱血激沸,聽到法官說「對媒體的容忍有多大,這個社會的進步就有多大」的時候,心頭一熱。

但是,「給每一方說話的機會」,這是我們自己鼓呼的價值觀。

我們也許沒有機會採訪被指證方,但是我們有沒有對自己獲知的一方信息尤其是核心事實存疑?我們能不能站在對方立場上向報料人發問?有沒有窮盡各種技術要素,體現出盡可能去尋找對對方有利證據的傾向?「做不到」,只是一個技術問題。「不必做」,卻是一個以暴制暴的思維模式。

這個模式的後果是什麼?大家都清楚。

巫國平法官在判決當中還有一段意味深遠的話,我至今不忘:「衡量新聞機構的評論是否公正,應當從其評論的對象是否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評論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存在,評論是否出於誠意來考慮。」

雖不能至,但取其上,才有可能得其中。

5

何帆說,作為中國法官,翻譯這本書,讓他深思在一個風雲際會的大時代裡,這一代法律工作者要思考與解決的問題。作為新聞人,我同感深意。

不過,霍姆斯法官說,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

換句話說,法律的進步,不僅取決於法律工作者或者新聞工作者,而在於「大多數人的生命經驗」。中國適逢微博時代,人人都在其中,要回答的問題已經是:「給你自由,你能幹什麼?」

要擺脫過去的泥土,就先要擺脫僵化的自我封凍。

思想的本質是不安的,它對表面上或多或少的統一總保持警惕,不停地主張更多的細節,要求更多機會做出鑒別,完成精神的不斷更新,一切陳舊的東西將依據新的線索來重估再建。人人如此,一個民族新的思維線索就會浮現其上。

顧准說過:「什麼是專制?專制就是認為自己絕不會錯的想法。」

這話警示政府官員,新聞界,和每個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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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靜,著名媒體人,曾任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出境記者、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