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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字如面》入選信件文檔編號022 「父不受誅,子可復仇」

張起元等聯名寫給林森

1935年12月

施劍翹(1906—1979),原名施谷蘭,安徽桐城人。從小受父親施從濱寵愛。1925年秋,奉系軍閥張宗昌與直系軍閥孫傳芳為爭奪安徽開戰,時任奉系第二軍軍長、前敵總指揮的施從濱因孤軍深入,在皖北固鎮兵敗被俘,孫傳芳將其斬首於蚌埠車站並示眾三日。「被俘犧牲無公理,暴屍懸首滅人情。」年僅20歲的施谷蘭寫下此詩,發誓要為父親報仇。她先是將希望寄托於堂兄煙台警備司令施中誠,但施中誠卻反勸其打消復仇念頭。施谷蘭因此與他斷絕了兄妹關係。三年後,施谷蘭因同鄉、閻錫山部諜報股長施靖公表示願替她報仇,於是嫁給了他。但一直拖到1935年施靖公被提拔為旅長,報仇之事終被拒絕。施谷蘭離開了施靖公,帶著兩個兒子返回娘家,改名施劍翹,開始練習槍法。此時孫傳芳已因龍潭兵敗寓居天津。施劍翹在父親被殺十年後,在天津居士林用手槍近身射殺了孫傳芳,當場說明替父報仇的原委並報警自首。事件迅速轟動全國。社會各界紛紛呼籲當局予以特赦。桐城縣教育會常務幹事張起元等聯名給國民政府寫了這封信,請求特赦施劍翹。這封信在國民政府文官處致司法院公函中作為附件被一併呈報。

1936年,施劍翹被特赦。後寓居北京,以居士身份在碧山寺修行。1957年當選北京市政協委員會特邀委員。1979年病逝。

桐城縣教育會常務幹事張起元等致國民政府呈

呈為報仇自首事實昭然法宜減輕情堪矜恕案經判決公懇救濟事

竊念施從濱之女施劍翹為父報仇,槍殺孫傳芳,當場立即自首案,經天津地方法院判決,依照普通殺人罪科以徒刑十年,似於報仇、自首兩端未盡採納。惟風化攸關,報紙揭載,輿論異常重視,謹抒芻蕘之見為鈞座陳之。

人子為父報仇,古籍記載不可勝數。其最著者如春秋傳、周官、韓退之、柳子厚、王介甫,皆各有論議。雖主張不同,大都權其勢,哀其志,恕其情,未有斷然非之者。民國十四年冬,施從濱與孫傳芳軍戰於固鎮。兵敗被俘,解至蚌埠殺之,非死於戰也。當時孫傳芳高座堂皇,凌辱百端,既梟首且示眾。中外各國無殺俘之理,國際且然,何況內爭,亦非死法也。聞其殺施之口實,則以不應為張宗昌作戰為辭。僅隔年餘,孫亦殺附宗昌,朋比之狀且尤過之。兒戲殺人,自身矛盾,而謂施氏子女稍有血氣,不切齒報乎?《公羊傳》所謂「父不受誅,子可復仇」,《周官》所謂「殺人而義者,令勿仇,否得復仇」,與施案殊相吻合。此報仇部分之無可疑議者一也。

自首減刑,法之通義。明乎犯法則刑,尊法則減,是立法者之苦心,亦執法者之微權也。施劍翹槍擊孫傳芳後,當場大呼為父報仇,立即散放傳單,立即往電話室報警,電話不通,立即請人代報。迨警士王化南一人先到,立即聲明自首,並將手槍及余彈交出,毫不猶豫隨警到官。是施劍翹蓄意復仇之日,早無希圖逃罪之心,證以劍翹「求死不求仙」之句已可概見。歷來自首之罪人未聞有如是之從容堅決者也。古律親身報官或請人報官皆為自首,況施劍翹情甘就法,無意逃刑,共見共聞,事實昭著。豈孫方虛構情形可以轉移觀聽,致失平亭?此自首部分之無可疑議者二也。

夫用法貴在原心,明刑所以弼教。方今道德衰頹,士多非孝,人圖苟免,浮囂淟涊,相習成風。如施劍翹者,具無畏之精神,作非常之舉動,當場奮身,則英風凜凜。事前送母,則孺慕依依。志定不撓,神間不亂,英雄兒女,可泣可歌。內而足以報親,充之足以報國。即非自首,猶將宥之。況明明自首,手續完備,尊法之意足以抵犯法而有餘。韓退之所謂「惜有司之守尤應憐孝子之心」者,此物此志也。

伏查鄭繼成為報仇槍殺張宗昌自首一案,既邀減刑,復蒙特赦。孫傳芳龍潭一役,政府雖示寬大,國人尚未健忘。其危害民國之罪似不讓張宗昌。施劍翹以一弱女子,不假助手,報茹恨十年之父仇,智勇壯烈亦不在鄭繼成以下。鈞府一視同仁,豈能同罪異罰?伏乞俯賜鑒核,逾格救濟。依法更審,從輕減刑。並請法外施恩,予以特赦。庶幾立懦廉頑,風勵末俗。

冒昧陳詞,無任惶悚。

除分呈外,謹呈國民政府主席林

桐城縣教育會常務幹事張起元,教育局局長朱伯健,女子職業學校校長姚慎思,桐溪女子小學校長吳竹其,桐城中學校長方琛,財委會委員長崔騰伯,桐城縣商會委員張松祖,公民方守敦、鄭輔東、吳汝澄、姚佐清、葉芬、方彥忱、吳復振等

刺殺軍閥孫傳芳為父報仇的俠女施劍翹

張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