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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制度的價值與多變的代價

本書結論部分仍有三項任務有待解決。首先,我將國際機制理論和霸權之後的合作問題聯繫起來,結合我們在第一章討論過的制度主義者與現實主義者之間的爭論,再次闡述我的主要觀點,即本書對於理解未來的國際合作前景以及世界政治理論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其次,我將回到第一章曾介紹過的有關合作與道德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在那裡沒有進行深入的分析。最後,我將說明,雖然我就國際機制的分析是高度理論性和系統性的,但它對於我們思考外交政策問題同樣具有意義。實際上,在接受傳統的認為外交政策的制定者們應該致力於保持政策的可變性以及選擇的最大化這樣的觀點上,我們應該持謹慎的態度。那種旨在「保留選擇性」的外交政策可能包含大量隱藏的代價。

相互依賴、制度以及機制

世界政治經濟中的相互依賴產生著衝突。人們的利益可能因為國外發生的不可預料的變化而受到損害,比如由於石油生產商的行為而造成的石油提價,或者是由於銀行的要求而產生的貨幣升值,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往往要求政府給予幫助和支持。產業工人在面臨因為國外低廉產品的競爭而帶來的失業壓力時,他們毫無疑問也會這樣去做。政府必然會努力將這些調整的代價轉嫁到其他國家,或至少避免由它們自己來承擔。這種戰略自然在國家之間導致政策的相互矛盾並進而引起紛爭。

要限制紛爭並避免激烈的衝突,政府間的政策必須作出相互的調整。也就是說,合作是必要的。實現這種相互政策調整的一條途徑是通過一個霸權國的行動,或者是通過一些特別的措施,或者是建立和維持國際機制,從而在有利於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能與其他國家的利益保持充分的協調。正如我們在第八章所看到的,美國在二戰後的15或20年中扮演的就是這樣一個角色:霸權合作是此時的一個現實。第九章和第十章表明美國仍然是世界政治經濟中最重要的國家,而且它仍舊是國際機制中的關鍵參與者。的確,美國的介入對於成功地培育國際合作常常是必要的。

不過,第九章也說明,自從60年代中期之後,美國將大量資源用於維持國際經濟機制的能力和意願都減弱了。正如前面所闡述的,美國已不可能重新獲得它在50年代的主導地位,同樣,再設想哪一個國家會在一場大規模戰爭之後取得像美國戰後那樣的特殊地位,也是不現實的,因為核時代的戰爭完全不同於過去的戰爭,而且與之相比更具有毀滅性。所以,也許假定在我們有生之年不會再有霸權的復興是妥當的。因此,如果我們要展開合作的話,就將肯定是沒有霸權的合作。

無霸權的合作是困難的,因為它的實現必須在更多地靠自我利益驅動而非對共同善意的關心的各個獨立國家之間進行。本書並不否認合作的這種困難性,我也並不想預測會出現一個能夠順利進行相互政策調整的新時代。但是,雖然紛爭持續不斷,世界政治並非就是戰爭。國家的確存在互補的利益,這就使得某種形式的合作具有潛在的利益。當霸權衰落時,對國際機制的需求甚至會上升,正如50年代缺乏一個正式的政府間石油機制,而在1974年就建立起相應的石油制度所顯示的。此外,美國霸權的遺產是以大量國際機制的形式繼承下來的,這些機制為合作創造了更有利的制度環境,而如果沒有這些機制,合作就會非常困難;同時,維持機制比創建新的機制更容易。這些機制之所以重要並非因為它們構成了一種集中化的准政府機構,而是因為它們能在政府間促進協議的達成,並能分散執行協議。機制的原則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增強了合作的可能性。它們為有序的多邊協調以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國家行為創造條件,並在機制中的不同議題以及不同的機制間建立聯繫。它們提高了信息的對稱性,並改善政府所接受信息的質量。通過長時期的將相同論壇中的所有事務集中起來,機制幫助政府之間保持經常性接觸,從而減少產生欺詐的動機,提高了聲譽的價值。通過建立國家遵循的合法行為標準,以及提供進行監督的手段,機制也為建立在互惠原則基礎上的分散化實施行為打下基礎。當代國際政治經濟的國際機制網絡是通過美國霸權建立的,這為構築霸權後的合作模式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基礎,並為有志於通過多邊行動實現目標的政策制定者們所利用。

促進合作的機制的重要性,支持了曾在第一章討論過的制度主義者的觀點,即國際制度有利於實現世界政治中的共同利益。但是,在這裡我們對這一觀點的論證基於現實主義的假設,而非基於「世界福利」或「全球利益」標題下的普世主義假設。我們認為,國家是利己主義者,是建立在它們自身利益觀念基礎上而行動的理性行為體。不過,即使在這些限制性的條件下,為了達到國家的目標,也需要建立制度。

現實主義為分析合作與紛爭提供了良好的開端,因為它的批判性邏輯結構以及對個人和國家的悲觀主義假定,不主張我們在考慮問題時僅僅從良好的主觀願望出發;此外,它為我們理解二戰結束後世界政治經濟的演變提供了極有價值的洞見。不過,這種理論還需要修正,因為它沒有考慮到,國家對其利益的認識以及國家對自己目標的追尋,並不僅僅取決於國家利益和世界實力的分配,還取決於信息的數量、質量和分配。當信息的不確定性減少時,在高度不確定性條件下不可能達成的協議,往往會是切實可行的。與在信息欠缺的環境下相比,個人和政府在信息充分環境下的行為是不同的。在世界政治中,不但權力,而且信息也是一項重要的體系變量。即使在每一體系中基本國家利益和權力分配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一種國際體系包含的制度能產生大量高質量的信息,並且關鍵的行為者能在合理平等的基礎上利用這種制度,那麼它就可能比沒有包含這些制度的那種體系產生更多的合作。我們不應拋棄現實主義,因為它的許多見解是我們理解世界政治的根本(Keohane, 1983),但對它的確需要作出修正,以反映提供信息的制度對國家行為所產生的重要影響。

因此,當我們考慮霸權之後的合作問題時,我們需要考慮到制度的因素。那些認為國際制度並不重要的理論,無助於我們理解國家在自身利益的推動下,是在何種條件下成功地實現合作的。在當代世界政治經濟形勢下尤其如此,因為當代世界有大量重要的國際機制,而這些機制是在美國霸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們即使在美國霸權衰落後仍促進了合作。目前,我們似乎處於一個潛在的轉變時期,即從二戰後20年的霸權合作時代過渡到新的階段,或者是一個充滿紛爭的時代,或者是一個霸權之後的合作時代。是合作還是紛爭佔優,基本取決於政府如何更好地利用已有的機制來建立新的協議,並確保相互之間遵守舊有的機制。

不過,明白制度——廣義上以習慣與預期來界定,而非以有雄偉建築的國際組織來界定——的重要性,並不會使我們滑入舊的思維習慣中。在「通過法律達到和平」或世界政府的詞眼下來考慮制度,並沒有多大的用處。推動合作的制度並非是要對各國政府指手畫腳,確切地說,制度是幫助政府通過合作追尋它們自身的利益。機制提供信息,並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推動國家間協議的達成及其分散化實施。因此,以是否有效地集中起權威來對機制進行評價會產生誤導的結果。我們也沒有必要將推動合作的制度推而廣之。實際上,既然機制依賴於共同利益,還依賴於使集體行動問題得以克服的具體條件,當數量較少而志趣相投的國家對制定和維護關鍵規則承擔責任時,那麼機制就會發揮最大的作用。最後,各種國際制度並不需要納入到一個整體性的體系中。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幾乎經常是不完整的,並非所有的合作難題都可以從整體上將它們整合在一起。

世界政治中的制度建設是一項充滿挫折與艱辛的工作。共同利益經常很難發現或維護。此外,集體行動會導致缺乏遠見的行為,正如盧梭那個有名的故事所揭示的,獵人可能會單獨去追捕兔子,而不是與其他獵人合作捕鹿(Rouseau, 1755/1950, p.238)。然而,制度還是值得構建的,因為它們的存在與否決定了政府是否能有效地為共同的目標而合作。甚至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力圖去維護那些持續存在的有價值的國際制度,因為維護這些制度的難度比建立新制度的難度要小得多,而如果沒有這些制度,我們就必須付出巨大的代價去發明和建立相應的制度。包含豐富信息的制度能降低不確定性,從而在面對未來的危機時促成協議的達成。由於制度在創立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會在哪些問題上推動合作,國際機制具有超越其初始具體目標的潛在價值。因此,不能僅僅以在一段時間內如何有利於實現國家利益來評價某些制度;相反,對制度價值的充分評價,依賴於其在未來對那些難以確定問題的解決究竟能夠作出多大的貢獻。在對世界政治中未來不確定事件的估計中,我們應該意識到任何消極的事件——不管是暗殺、政變,還是拒不還債——都是可能的,而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要確保這些事件不要發生。

信息和制度的重要性並不限於發達工業化國家間的政治經濟關係中,雖然對這個問題的強調是本書論述的重心所在。在世界政治中,不論什麼國家,只要彼此之間存在共同或互補的利益,而這些利益只能通過相互協議才能實現,那麼這種情況就與本書闡述的理論相關。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這種關係中經常也有衝突性的因素,就如囚徒困境一樣,大多數情形實際上都是將衝突的利益與互補的利益融合在一起的「混合型博弈」(Schelling, 1960/1980)。所以,在信任成為關鍵變量的超級大國之間,以及在監督和核查成為各方關注焦點的軍控談判中間建立信息充分的制度,與管理發達工業化國家間的政治經濟關係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當然,在涉及到安全問題時,制度建設可能會困難一些,但要在該領域實現合作,制度建設同樣不可或缺。

合作的道德價值

本書第一章提到了合作和機制的道德評價問題。那麼,我們討論的合作模式的道德價值何在呢?根據一種可辯護的道德理論可以證明它們的合理性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我們對道德判斷標準進行仔細的評估。

有兩種對立的學說,其中任何一個都可以作為我們進行評估的基礎。我們可以以「國家道德」為基礎,或者從「普世主義」的觀點出發。國家道德學說認為「國家而非個人是國際道德的主題」。該觀點的主要特徵是對國家自主權以及對缺乏普遍正義原則的強調:「國家間經濟關係的結構和行為是不存在道德規則的。」(Beitz, 1979b, pp.65—66; Walzer, 1977; Nye, 1983)相反,普世主義的觀點否認國家邊界所具有的深刻道德含義,認為:「將國家內部事務排除在外部道德審查之外是沒有理由的,一些國家的成員對其他地方的人擔負正義的義務是可能的。」(Beitz, 1979b, p.182;也見Beitz, 1979a)

根據國家道德論,國家間真正自願的合作是很容易得到說明的。該學說立場的首要價值是強調國家的自主權。因為國際機制是在沒有強制實施規則的情況下幫助國家通過合作追尋它們的利益的,所以國家道德論的擁護者就會獲得有利於他們的一個強有力假定。惟一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是,一項既定的機制的確是建立在自願協議的基礎上的,並且是通過自願遵守來維持的。不過,正如我們在第五章關於霍布斯對「利維坦」的論述中看到的,我們很難將非自願的政治行動與自願的行動明確區分開來。如果我是在槍口下決定向強盜交出我的錢,或是向政府效忠,這能被認為是「自願」嗎?要用國家道德論來說明我們的問題,我們需要設立一個限制性的門檻,在此之上來確定哪些行動是自願的或是自主的。一旦發現在一個既定的合作關係中限制的水平下降到這個門檻以下,我們就能認定合作在沒有損害國家自主權的情況下促進了國家的目標。

我相信從整體上說,國家道德論的提倡者會認為本書討論的國際機制在道德上是有理由的。的確,不同的國家在決定是否加入或留在機制中時面臨著不同的限制,或是機會成本,所以完全的平等並不存在。但是,平等並非是國家道德論的所求,因為該學說是建立在對世界政治中廣泛不平等的明確認識基礎上的。無論如何,大多數國際機制對弱國的自主權的限制,比起其他政治上切實可行的選擇方案來說似乎來得更少,因為後者往往是建立在實力基礎而非普遍規則基礎上的雙邊討價還價的結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能是個例外,因為在它與債務國的交往中,它對這些國家的自主權制定了大量的約束。但是,一個頑固的國家道德論的提倡者甚至對這個批評也置之不理,因為他不承認富有的貸款者對貧窮的借款者負有首要的提供援助的義務。這種論者把貸款行為看作是基於借貸方自願接受還款義務為條件的,也就是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貸款者自主權所施加的限制並不是道德上的一種錯誤,而僅僅是後者先前自願行動的結果。

國家道德論的批評者,如查爾斯·貝茨,曾經指出,由於道德理論一般是將個人作為道德主體的,在國際關係分析中,要放棄該原則必須提出特別的理由。貝茨主張使用普世主義的概念,這個概念「與一個普遍共同體成員間的道德關係有關,在這樣的共同體中,國家邊界僅僅只有引申的含義」(Beitz, 1979b, p.182)。正如貝茨所表明的,支持此種論述的是那些將權利歸屬於「虛構的團體—個人」的人,而這是卡爾在試圖為此論述提供理由時提出來的(Carr 1946/1962, p.149)。即使是那些認為國家道德論是合理的人也不得不承認:「個人的權利與國家的權利之間是有一種聯繫的,後者並非是無限制和無條件的。國家是人為的概念。」(Hoffman, 1981, p.39)也就是說,國家不能被認為是道德理論的獨立主體;國家道德論的合理性最終還是要通過個人的權利或利益來說明。

雖然我非常贊同普世主義的觀點,但在此處並不打算解決它們之間的爭論。不過,重要的是要指出,我們越靠近這個觀點,我們評價合作的標準就越高。如果不同社會的個人都對其他人負有義務,那麼即使是一個對國家所有公民都有益而達成的自願協議,都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如果這個協議破壞了世界上其他地區人民的利益的話。在我們接受普世道德的程度內,我們必須考察行動所造成的廣泛後果,而不是狹隘地將注意力集中在合作行為所涉及國家的自主權問題上。

這樣的一種普世道德既可由功利主義,也可由權利的概念來加以說明。從許多方面來說,普世的功利主義是吸引人的,因為達到世界範圍內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與普世論的個人主義取向相一致的。但功利主義面臨重要的哲學問題。一方面,它似乎太苛求,因為它意味著,即使一個並不比其他人更富有的人,也要對他人承擔幾乎是無限的道德義務(Singer, 1972)。這需要高度的利他主義精神。而它在解決跨文化的生活與社會習慣差異方面同樣面臨著困難。如果一個美國公民所獲得的僅僅是按照一個印度農民生活標準的收入,比起那個農民來,他實際上就將失去更多的東西,因為這樣他就幾乎完全與美國文化與社會相隔絕,而那個印度農民則並不如此。不過,如果將文化標準納入功利主義的比較中,就必須再次承認巨大的經濟不平等問題。但在其他方面,功利主義顯得並不是很嚴格,因為可以用它來說明這樣一個觀點的合理性:無辜的人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可以被犧牲掉。這從直覺上就是非正義的,而且它非常容易被濫用或是被人所操縱,因而稍作深思的人都會反對它(Rawls, 1971; Taurek, 1977; Sandel, 1983)。

與功利主義相對的是一種權利理論。根據羅爾斯的觀點,在作權利理論分析之前,先得詢問如何在「無知之幕」背後評估某種社會的特性。也就是說,在並不知道我們在社會中具體地位的情況下,我們如何評估某些特定的制度或規則,以及這些制度和規則是怎樣對我們產生影響的?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強調了自由與平等。他提出的「差別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對評估一項國際經濟機制的道德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原則要求「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要被安排在一個合理的位置上,……從而使它們能為處於社會中最不利的群體帶來最大的利益」(Rawls, 1971; Beitz, 1979b, p.151)。

貝茨(Beitz, 1979b)卻把這個推論擴展到國際關係分析中,儘管羅爾斯自己是不願這麼做的。一個貝茨的跟隨者會問,在她不知道自己在其社會結構中的國籍或地位的時候,她是否還會贊成國際機制和這些機制所帶來的合作?在「無知之幕背後」,當她在6次或7次機會中只有1次機會可以成為工業化發達國家的公民,她還會贊成這些制度以及這些制度所促成的政策協調行為嗎?

要注意的是,這種基於權利的論述在實踐中是依賴於對行動結果的評價的。就像功利主義一樣,它強調的是行為者的行為而非動機,不管是不是良好的動機。無論是從實踐的還是概念的理由上講,這種強調都是合理的。要瞭解政治領導人的動機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能夠可靠地揭示這些動機,用我們對個人道德的價值判斷來評價他們作為政治家的行動,也是不合理的(Hoffman, 1981, pp.10—27)。能產生良好效果的合作是應該稱讚的,即使我們並不稱頌其創造者也罷;而導致壞結局的合作則應受批評,即使設計者的意圖是良好的。國際關係學者不會稱讚英國在1938年的慕尼黑所推行的綏靖政策,雖然張伯倫是真誠地渴望和平的;而他們也不會譴責尼克松與中國的接觸,儘管這是尼克松基於自利考慮而採取的步驟。

由於無論是以權利為基礎、以差別原則為準繩的結果論者的評價,還是著重於整體福利標準的功利主義論,都依賴於對結果的分析,那麼,意圖與結果之間的差異就很難明確地區分開來。這兩個觀點之間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功利主義者願意承認,而以權利為導向的學者不願意承認:處於社會不利地位的人在福利中的少量損失,是與那些處於社會有利地位的人同時獲得更多的收益這樣的事實並存的。不過,在實踐中,這種區別可能是模糊的,因為功利主義者可以用邊際效益遞減的原則來證明,對一個窮人來說,金錢上的哪怕是一點小的所得,比起一個已經富有的人獲得更多的收益,從效益而言,價值也大得多。因此,比起國家道德論和普世主義論之間的區別,權利取向理論和功利主義理論之間的區別所揭示的意義,對於我們評價國際機制來說要小一些。

不論是根據功利主義原則還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當在普世主義基礎上作評估時,本書所討論的國際機制是如何運作的呢?在尋找這個問題答案過程中,我將首先著重考察機制對發達工業化國家居民的影響,然後再評估機制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

評估機制對富國人民的影響

不管是根據功利主義還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本書討論的任何一種國際機制——即使僅僅考慮到其對發達工業化國家人民的影響——是否被認為是好的仍然是不明朗的。功利主義認為,通過這些機制將社會中的資源從富人那裡轉移到窮人那裡,可以增進人類的整體福利。同樣,差別原則的擁護者需要瞭解的是,這些機制是否真能最大限度地幫助發達工業化國家的窮人。對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來說,從銀行獲得更多的捐助,而從發達國家的納稅人那裡取得更少的資助難道不是可能的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難道就不能作出更大的努力為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條件而減輕勞動者的人力成本嗎?為什麼國際能源機構就不能對國家政策施加壓力來要求它們資助窮國的石油開銷呢?

當然,這些道德缺陷並非專門針對國際機制而言,它們同時也反映了發達工業化國家政治和經濟體系所固有的不平等性。它們也決不意味著如果摒棄這些機制然後從頭再來,就能改善這些國家公民的狀況。相反,更可能的是,當前國際經濟機制雖然並不完善,而一旦它崩潰,將會減少整體的福利,同時也不會對這些社會中境況最差的成員帶來好處。記住本章前面提出的論點,即像國際機制這樣的國際制度可能會帶來良好的卻是未預料的結果,會加深我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危機的出現會比合作性國際機制的建立更為突然。基於一種目標而建立的國際制度可能對另外的目標也很有幫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例子說明了這個道理,其創立時主要是解決匯率問題,但1982年到1983年時卻主要依靠它來防止世界銀行危機。一項國際機制的價值是不受其締造者設想的目標所限的。

基於普世主義的觀點考察國際機制對發達工業化國家民眾的影響是複雜的。不管是基於羅爾斯的差別原則,還是從功利主義個人平等價值觀的前提出發,機制的原則都是有缺陷的。但是,即使有這些缺陷,制度本身仍然發揮著有價值的促進合作的功能。此外,雖然這種合作是不完美的,它對於發達工業化國家中的個人福利以及整個世界政治經濟的穩定仍有積極的效果。很難相信在這些機制消失而它們所依賴的不平等原則仍存在的情況下,這些國家的人民會過得更好。

不過,仍有這樣一些值得警惕的問題。不同政治學說的作者都指出,自由國際機制增強了私人投資者與政府和社會中其他團體進行討價還價的能力。在一個開放的世界經濟中,資本的流動帶來有利於資本主義政府的雙重偏見。從經濟上來說,資本傾向於流到那些被投資者視為「穩定島」的地區,從而有利於保守派而不利於左派控制的經濟體系;從政治上而言,資本流動同樣有助於右派力量的加強,因為面向資本主義者的「出口」(exit)可能性,極有可能提高他們「發言權」(voice)的效能——也就是說,增加他們通過國內政治過程影響政策的能力(Hirschman, 1970)。[1]一旦一個開放的資本主義世界體系建立起來,如我們在第七章所見,它就可能有利於贊成資本主義的政府而不利於社會主義政府。當撒切爾或裡根通過緊縮貨幣政策招致經濟蕭條時,英鎊或美元升值,資本向英國或美國流動。這個結果對於一個尋求控制其貨幣供應或擴大其出口的國家來說不太有利,但它並未導致撒切爾或裡根政府在民眾中失去信心,而且,它擴大而不是減少了政府可掌握的資源。相反,當密特朗努力刺激需求並對工業實行國有化時,法國的實力下降了,它的外匯儲備也處於危險之中,而且需要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或一些富國政府那裡獲得援助,政府的威望和它掌握的物質資源都下降了。

布洛克認為「經濟的開放為反對工人階級要求提高工資和進行經濟和社會改革提供了一種手段」(1977, p.3)。所以,布洛克和其他社會主義者樂意將資本主義的內在衝突視為一種衰敗甚至是崩潰的標誌就並不令人驚奇了,而且他還悲觀地將有效的合作看作是資本主義內在不適應性的徵兆(Block, 1977; Mandel, 1974; Wallerstein, 1979)。保守主義者則是另一種觀點,他們把對世界經濟的約束視為對誤入歧途政策的有益的解毒劑,而這些政策是基於政治壓力或意識形態而出台的;但他們認為,發達工業化國家的左翼政府也受到世界資本主義體系的約束。根據《邁剋剋拉肯報告》,「那些以一種並不充分的增長率努力追求平等的國家」可能面臨著「資本的逃逸和人才的外流」(OECD, 1977a, pp.136—137)。

將社會黨政府描繪為由於世界資本主義而陷於僵化就過於簡單了,因為這種論點未能考慮到在國內強有力制度的支持下,在民眾廣泛擁護和連貫一致的政策支持下,聰明的領導人所能採取的戰略。奧地利經常被視為這種成功的一個例子(Katzenstein, 1984)。不過,這種論點為否定這樣一種觀點提供了可能性,即本書所討論的國際機制基於普世主義而言在道德上是不是合理的。有人會爭論說,民主社會主義比資本主義更可取,但它的實現由於自由國際經濟機制的存在而受到阻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可能想打垮這些機制,認為其終止會導致一個新的、良好的社會主義的出現。

但是,這種否定不但要假定社會主義會帶來有益的結果,而且依賴於這樣一個主張,即國際機制對於創建一個更好的社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障礙。要接受這一點很難。在現代資本主義的國內政治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的情況下,去破壞自由的合作型國際機制,結果可能會更糟而不是更好,因為,快速進步到相互關係和諧一致的平等主義社會中,更有可能出現的是政治上的排外主義和經濟上的無效率。作為合作框架的國際機制的崩潰,不大可能意味著突然進入了一個更好的世界。

附帶提一下貿易保護主義者對自由國際機制的批評。為了避免人們認為保護主義會導致紛爭與衝突這樣的不同意見,保護主義的支持者提到了第九章中的一個結論,即合作會服務於狹隘的目的。這樣的話,一種合作的保護主義政策從語義上說就不是矛盾的。的確,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發達國家間實施的一些相互政策調整,如對自動出口限制的增加和接受,目的就是出於政治上的需要,保護民眾免受調整帶來的衝擊。因此,不帶自由主義色彩的合作努力,可能有利於那些受害於開放世界經濟體系的人,而發達工業化國家內面臨強有力外部競爭的工業勞動者也會因此而獲利,因為他們中的許多人都從事相對低工資的工作,比如制鞋和紡織業。基於對他們福利的關心,有人試圖為保護主義的合作模式提出一種道德上的理由。

雖然這種說辭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但即使我們僅僅考慮這種政策在發達國家推行所產生的效果,我們也很難為這種政策提供足夠的辯護。不管保護主義是不是合作性的,它都將導致經濟的無效率,因而也導致整體的經濟損失。此外,保護主義所帶來利益的分配總是有利於發達工業化國家中組織完善且政治上強大的集團。在這種情況下,實行保護主義政策所帶來的大部分利益就會流向工業界,如美國的汽車和鋼鐵工業,其工人就會獲得相對較高的工資。如果我們從世界範圍內來考慮,就更難支持這種說法了,因為與對底特律和杜塞爾多夫實施保護而獲得更多工作機會相對應的是,在墨西哥城和漢城,更多的窮人失去了工作。

評估機制在全球範圍內的影響

我們就機制所做評估工作的最後一個領域是關於不發達國家的情況:如果我們在世界範圍內,而不是僅僅在發達國家內考察國際機制的影響,我們如何在普世主義的基礎上評估國際機制的影響呢?按照普世主義道德論的標準,當考慮到機制給貧窮國家帶來的影響時,當前國際經濟機制的原則在道德上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這些原則經不起一種平等主義的功利論的檢驗,因為顯然,從對貧窮國家進行資源再分配的人類福利角度講,這樣做的收益肯定大於其成本的(Russett, 1978);它們也同樣經不起差別原則的檢驗,因為對當前機制中的任何原則加以改變,都可能為貧窮和弱勢群體帶來更多的利益。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自由化原則,對發達工業化國家的幫助是否比不發達國家更大,這一點仍未定論,但毫無疑問的是,同時對這樣兩種機製作改變,以將更多的資源分配到貧窮國家和世界上那些因為開放經濟而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中去,不論是基於功利主義還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這從道德上說都是可取的。如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幫助債務國的窮人;如果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有更慷慨的態度——只要這樣做能對就業和收入分配產生積極的效果;如果國際能源機構能制定和執行援助計劃,來資助第三世界國家中處於生存邊緣的人民對石油的利用,這些機制的道德境況肯定會有所提高。

所以,認為目前合作模式所賴以存在的原則對第三世界窮人的利益缺少足夠的關懷,的確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這樣說並不意味著當前世界中沒有足夠的合作,而是指那些以富人利益為取向的合作在道德上是有疑問的。當前的貨幣、貿易以及石油機制促進發達工業化國家相互合作,為它們的利益服務;當然,它們的確也為窮國創造利益,但比起改變對大規模基本人權進行侵犯的基本狀況而需要我們去做的工作來說,還顯得太少,對人權的侵犯是在一些國家的人民由於飢餓而死亡,或是由於缺乏清潔的飲用水、足夠的衛生保健以及合適的居所而經常處於悲慘的狀況時發生的。富人與窮人——無論是國家內部還是國家之間的——更多的相互理解不僅僅是必要的,而且更慷慨地與貧窮國家的人民分享利益,不但是歐洲、日本以及北美地區,同樣也是其他富裕國家人民的道德責任。

就像在上面關於發達工業化國家的論述一樣,這種觀點表明了國際機制賴以存在之原則的道德缺陷。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應該放棄或推翻目前的國際機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者國際能源機構運行所賴以存在的那些原則,反映了國際體系中最強大國家的利益和意識形態。但是,制度培育的合作本身也許會緩解這些原則中固有的非常嚴酷的不平等狀況。信息的交流以及南方和北方精英之間的個人接觸,一些組織的創立,如世界銀行和一些旨在推動發展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可能多多少少地將北方的資源轉移到南方,並限制發達工業化國家的自私和剝削傾向。因此,從結果論者的觀點來說,目前的國際經濟機制可能更優於政治上任何切實可行的選擇,雖然它們所賴以存在的原則從道德上說是有缺陷的。但是,這種對現存國際經濟機制合理性的認可是有條件的,它並不能解除發達工業化國家應該力圖修正這些國際制度所含有的不公正原則的責任。[2]

從普世主義的道德標準來看,對現存國際機制的改進更可能是漸進的而非突發的,它建立在通過成功的合作所帶來的相互瞭解基礎上。這並不是要我們忽略自我利益,而是要我們對自我利益作重新定義,以使它少些短視的色彩,多一些移情性的含義。優勢集團的移情傾向,在具有完善功能的國際制度中,比起接近於霍布斯的「人人為戰」的國際自然狀態更有可能得到發展。因此,通過修正目前的國際機制,而不是放棄並完全重新開始,更可能促進普世主義道德的理想。不考慮自我利益的現實,來制訂道德上有價值的國際機制的抽像計劃,無疑是空中樓閣。

外交政策和多變的代價

人們經常認為,外交政策的制定者們應該盡可能地保持行動的彈性,要「保留選擇性」。乍看起來,這是一個不錯的建議,因為世界政治事件的不可預測性需要我們謹慎從事,以便能面對新情況時改變政策。然而,政府時常會作出這種或那種承諾,出於某些原因,它們似乎不能遵循那些強調保持行動最大餘地價值的人所提出的建議。

本書的論述有助於理解這種在傳統外交政策分析的智慧與國家實踐之間的不一致之處。世界政治中充滿了不確定性,國際機制通過提供信息減少不確定性,但僅僅當政府在已知的規則和程序中行動,以及即使在背信棄義的壓力下仍遵守承諾的範圍內,國際機制才發揮這種作用。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只有當政府預計到它們需要與目前同它們訂有協定的國家在未來也要達成協議時,它們才有執行那些已有協定的動機,即使這樣做可能是痛苦的,它們也願意去做。此外,有限理性理論使我們明白,即使不考慮各國政府對國際機制的服從因素,它們也並不能像純粹的理性行為者那樣保持一種高度的政策選擇彈性,他們需要依據粗略的概測規則來引導其行動。

如果世界政治中存在大量的實力相等的小行為者,那麼希望通過國際機制來減少不確定性的普遍要求,並不會導致這類制度的創立。國際環境將會更接近於霍布斯所描繪的那種人的生活處於「卑污、殘忍和短壽」的模式中。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現實情況是,在發達工業化國家的國際政治經濟關係中,關鍵行為者的數目很少,這才使得每一個國家有作出和維持承諾的動機,從而說服其他國家也這麼做。

行為者將自身委付於國際機制,意味著它決意在未來涉及特定議題時,約束對自身利益的追求。這樣,在其他情況下可能顯得可取的政策選擇——實施限額,操縱匯率,在一場危機中儲藏自己的石油——按照機制的標準就是不可接受的。一項機制的成員如果破壞了其中的規範和規則,它們就會發現其聲譽也受到了一定的損害,這種損害比它們根本沒有加入這一機制時還要大。而一個不可靠的夥伴的聲譽,可能妨礙一個政府在未來達成有利可圖的協議。

聲譽是重要的,但它可能並不會為其他國家評估一國承諾的價值提供充足的基礎。如我們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所看到的,外交家必須考慮「質量的不確定性」問題,他們非常像舊車的購買者,也就是說,他們需要瞭解其未來夥伴能力和真實意圖方面的信息:他們要收集到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其合作夥伴有良好的意圖和足以完成計劃的能力,並且他們所掌握的信息比起他們的夥伴來說不會更差。不可否認,有些政府,如美國,其官僚機構間的鬥爭是公開進行的,而它的立法機構經常否定行政部門的行動,這種國內政治現實可能為其帶來不可靠的名聲,而其領導者可能被國外視為不具備執行協議的能力。不過,正如在第六章中所指出的,這涉及到問題的另一個方面。那些向外部封鎖決策過程的政府,實際上限制了事關它們真實偏好或其未來行動方面的信息流動,這樣一來,此類政府比起那些組織並非嚴密的政府,將更難提供關於其意圖和行動的高質量信息,因而就更難與其他政府達成雙邊互利的協定。

這些看法表明,政府應該努力將行動的可靠性與向它們的夥伴提供高質量的信息結合起來。國際機制通過提供建立評估國家行為標準的規則,以及推動政府間的接觸,提供不但涉及政策而且包括其意圖和價值觀的信息,從而有助於促進行動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確定性。從可靠性行動中獲得的良好聲譽的價值,以及通過向其他國家提供高質量信息而得來收益,對傳統現實主義的一些看法提出了挑戰。傳統現實主義認為,各個自主的按等級制原則組織起來的國家應該充分保留政策的多重選擇性,並應將自己的決策過程向外界封閉起來。試圖使自己的政策變化不受外界約束,這是要付出代價的;如果決意為之,只會使一個政府成為其他政府眼裡令人討厭的夥伴。應該承認的是,通過隱瞞政策選擇和「使其他國家不斷猜疑」,的確可以獲得暫時的收益,但那樣的政策會損害一國在未來與他人達成有益協定的能力。自己行動詭秘以讓人不可預測,不但使夥伴不安,也削弱了自己作出可靠承諾的能力。當重大的共同利益能通過協議來實現時,忠實履行協議的名聲所具有的價值,就超過了始終接受國際規則的約束而付出的代價。追尋自我利益並不需要最大限度地獲得行動自由,相反,明智而富有遠見的領導者明白,要達到他們的目標,無不依賴於他們對制度的承諾,而正是這些制度,才使得合作成為可能。


注 釋

[1]不過,赫希曼也指出,「出口」的有效性也會減少使用「發言權」的動機,也就是說,減少採取政治行動的動機,所以,它也可能是一種抵消性因素。

[2]我之所以說「雖然這些制度所依賴的原則有缺陷,但它們還是可以有條件地接受的」,是受到我的同事奧金(Okin, 1984)一篇論述美國天主教主教致其信徒的一封關於核戰爭信件的論文的影響。主教們認為遏制雖然邪惡,卻是有條件地可接受的,因為它比其他政治上切實可行的選擇更好;但是他們持這種看法的前提是,以此行事的人必須同時致力於尋找更好的手段來處理他們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