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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節:成立冀中行署

成立冀中行署

根據晉察冀邊區政府的指示,我們於一九三八年四五月間成立了冀中行政主任公署,統一政權組織。我兼冀中行署主任,李耕濤同志為副主任,秘書長是吳硯農同志。在政權建設上,除各縣長由邊區政府正式委任外,各縣還成立縣行政會議,為縣的最高權力和執行機關。

有了各級政權機構,一個極為重要的任務,就是建立統籌統支的財政經濟制度。「七七」事變後,在混亂局面下,新崛起的各色各樣的抗日武裝,在軍需供給問題上,一般情形是糧款草料就地征發,住哪裡,吃哪裡,開條子要東西,找對象「動員」一下是常有的事,數目沒有限制範圍,也沒有標準。至於那些雜色武裝,大都濫征捐稅,巧立名目,隨意攤派,有所謂抗日捐、救國捐、自動捐等不下數十種。甚至扣人罰款,也是屢見不鮮。

一般村莊經常有大批辦公人員,多的五六十人,少的二三十人,吃著公飯,專門侍候籌辦糧秣,催差斂款。然而此來彼往,接二連三,還是應接不暇。受著幾千年封建壓迫的人民,一向懼怕軍隊,但無可奈何,拿不起也要拿,就是富有的也感到負擔沉重,發生憂慮。在愛國熱忱與抗日要求之下,人民群眾雖然都是樂於捐獻,但是他們表示「不怕拿,就怕亂」。

亂征亂要的結果,村與村之間發生了負擔嚴重偏差,部隊與部隊之間為了爭取給養往往引起糾紛,因此而發生強征硬要和打罵處罰的現象,影響軍民團結。更由於各自為政,互不相謀,軍需供應不斷發生困難。發動與組織抗日武裝供應問題,如果不能適當解決,將會使軍民交困,嚴重影響游擊戰爭的順利開展。雖然在抗戰初期,各縣城都成立了支應局,做著替駐軍籌辦給養的事情,但是由於它本身的局限性,且多為一些豪紳所把持,往往以支應搪塞的態度來敷衍了事。一九三七年冬,半政權性質的各縣總動員委員會相繼成立,其中的動員分配部接收並代替了支應局的工作。他們首先廢棄了過去的攤派辦法,根據「有錢出錢,有糧出糧」的精神,依靠政治動員的方式,很順利地籌集了大批糧秣,保證了當時迅猛發展與擴大起來的抗日部隊的軍食,基本上克服了那種亂征亂要的混亂現象。雖然在抗戰軍需方面還沒有尋找出統盤籌措的方法,但是它在新的政權產生以前確是起了很大的作用。

冀中行署成立以後,擺在面前的財政任務,最重要的便是如何從長期堅持戰爭著眼,有計劃地解決軍費軍食。財政是戰爭的活力因素,對於敵後游擊戰爭更有著嚴重的意義。沒有財政的支持,開展游擊戰爭將形成到處「游擊」,亂抓一把,在殘酷的環境中是不可能長期堅持的。財政要服從於戰爭,而戰爭又決定著財政的性質,抗日游擊戰爭要發動廣大人民群眾,所以財政上的一切措施就必須適應軍事的要求,而且還要照顧人民群眾的負擔。

供應軍需,吃的問題是頭等重要而首先應徹底解決的事情。那麼,究竟是從租稅的征課實行現金供給,還是以實物的征發直接來供給?這個問題我們是經過了慎重考慮的。一、我們的地區是農村環境,在戰爭開始以後,商品經濟雖然也有相當發展,但城市與交通被敵佔領與控制,物資流通、商品買賣受到極大限制,用貨幣購買軍糧有時會行不通。二、農村經濟,主要的生產品是糧食,人民群眾最大的收入也是糧食,如果征款購糧,軍民買進賣出之間難免吃虧,或者發生流弊。採用實物征發,直接供給。既便於人民繳納,又便於軍隊取給,最為簡便省事,直截了當。三、抗日武裝絕大部分是武裝起來的農民,他們與廣大群眾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繫,他們一開始便是依靠群眾直接供給來解決吃的問題,而且有些縣份已經做到了比較有計劃地統籌,因此順應事實的發展是必要的。

根據考慮研究的結果,決定直接徵收糧食,確立公糧制度。由於一時還不能制定完滿的徵收標準和則例,合理負擔辦法也還只是在少數村莊實行,所以只能根據「有糧出糧,糧多多出,糧少少出」的原則,按照各個地區的面積大小,人口多少,收成好壞,經過各級軍政民多方面的民主討論,以說服動員的方式進行分配徵收,這樣大體上是公平合理的。

通過政府的分配徵收,基本上實現了糧食的全面統籌,消除了部隊自行征發的紊亂現象與繁重事務,改善了軍民關係,各個地區的負擔走上大體的平衡。而最有重大意義的就是整個軍食的供應有了新的途徑,財政上最大而又最迫切的問題獲得根本的解決。

以後,從實際經驗中證明了公糧制度適合於人民群眾,適合於戰爭,是敵後財政措施上一個巨大的勝利。因為戰時只有實際地掌握了糧食,才能主動地解決民食,保證軍需問題。

財政上另一個大問題,就是花錢問題。各級政府成立以後,即從事抗日經費的籌措,取締濫攤亂派,達到全面統籌。當時政府本身一無所有,上級又不能接濟,而舊日政權的資財早已為其官吏囊括,席捲而逃了。因此,為了供應急切的軍需,一切都要在混亂局面下重新做起。

首先恢復田賦。這雖不是最為合理的稅收,但它接近近代的土地?益稅,是直接稅的一種,在舊的租稅制度中不失為比較優良的稅制,而且有著長久歷史的傳統習慣,人民對交糧納稅認為是對國家天經地義的義務,過去不僅是地方財政主要來源,而且徵收具有很大的政治意義,所以有恢復的必要。

第二是整理稅收,廢除苛雜。在限制非必需品消耗而財政收入又佔著重要地位的稅收中,整頓與恢復了煙酒稅、印花稅、捲煙稅及煙酒牌照稅,並建立外貨入境稅代替關稅,以控制對外貿易,扶植生產,防止敵貨傾銷,補助戰時財政。過去為一般貪官、污吏、土豪、稅棍敲詐人民的苛捐雜稅,雖然也能夠多少補助於當時的收入,但必須果斷地予以廢除,計有牲畜稅、屠宰稅、船捐、車捐等,不下二十餘種。

第三是發行救國公債,清理貸款。發動人民群眾對國家貢獻財物,支持民族自衛戰爭。在邊區政府號召下發行了救國公債,按照人民財產比例分配及自由認購辦法,進行募集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熱烈認購,對於當時軍費起了很大的作用。

廣大人民群眾,在抗日的高潮中已經認識到,只有武裝鬥爭才是保衛家鄉、保衛民族的惟一出路。他們對抗戰具有了信心,他們愛護抗日部隊,擁護抗日政府。同時各級幹部也不是像過去的官吏和公職人員一樣,他們沒有陞官發財的個人打算,而有著堅強的抗戰意志,積極工作的責任心與艱苦奮鬥的作風。正是由於有了這樣一些條件,我們才能取得抗戰的一個又一個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