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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博 弈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孫子

一般都知道博弈論是馮·諾依曼所創,其實最早的博弈論是孫子和老子的思想。孫子和老子的博弈原則即使在今天仍然是極其高明的,但從理論構造上說還不是成熟的博弈論。顧名思義,博弈論就是遊戲理論,但這一點有些似是而非,它雖然與遊戲概念有關,但實質上並不是關於遊戲的理論,而是關於衝突和合作的理論。比較準確地說,「遊戲」只是一個隱喻,它指的是人類社會就像是個遊戲,人們為各自的利益而競爭、比賽甚至戰爭。維特根斯坦也試圖以「遊戲」為模式去理解人類行為,不過,維特根斯坦研究的是規則問題,而諾依曼研究的是策略問題。我們這裡要討論的是作為策略問題的博弈論,也就是關於人類衝突的一般理論。

博弈需要知己知彼

博弈論通常借用經濟學對人的一般理解,同樣假定:(1)博弈中的人是自私的,永遠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2)人們總是以理性的策略去爭取自己的利益;(3)人們互相不信任。可以看出,這幾個假定並非人類面目的完全寫真,所以經常遭到批評,不過,這些假設仍然是最成功的假設,它們雖然不是全真的,但也是似真的。就是說,對於解釋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情況下的行為是有效的。因此,在找到更好的假定之前,人們還是承認這一解釋模式。

與人們的利益追求相比,資源永遠有限,這是個事實,所以,衝突就成為人類的最大問題。從理論上看,解決衝突的最合理方案是公正分配,即使得人們恰如其分地得其應得,這是幾乎所有哲學理論共同承認的理想。但是,公正雖然是最合理的,卻不是最可能的。人性貪得無厭,斤斤計較,寸土不讓,但其實又互相制約,互相限制,無人能夠隨心所欲。每個人的爭利行為都是一個策略,每個人的策略都構成對他人策略的制約,每個人都必須應對他人的策略,於是形成了人們之間的策略互動互制。博弈論試圖揭示互動互制的策略規律,當然,這種規律不像自然規律那樣是普遍必然的,只是最有可能的,這已經足夠有用了。

諾依曼發現的一個定理稱為「最大最小規則」,如果從相反方向去看則是「最小最大規則」,它們在本質上是等價的,是雙方對等的策略。假定博弈雙方不想拚個你死我活,或者誰都沒有把握完全吃掉對方,但也誰都不願意吃虧,都願意在能夠避免最壞情況的條件下進行合作,那麼,滿足最大最小規則的利益分配就是最符合邏輯的,這一規則的基本精神就是確保自己得到一個最不壞的結果。「分蛋糕」是一個經典例子:兩個小孩分一個蛋糕,誰都想盡量多吃,但這不現實,因為誰都決不讓對方多吃,唯一公平的方法是,一個人切蛋糕,另一個人先挑選。由於可以預見先挑的人必定挑大塊的,因此切蛋糕的人的最好選擇,也就是最不壞的選擇,就是把蛋糕切成一樣大。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結果雖是公正的,卻不是出於公正的動機和要求,而是出於自私,導致這一公正結果的原因是博弈的客觀條件,是形勢所迫的公正。這似乎意味著,人性自私仍然能夠形成公正合作。

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計算:「萬一他先我就慘了」

羅爾斯受到「最大最小規則」的鼓舞,設計了「無知之幕」,試圖證明,假如每個人都被無知之幕蒙住了眼睛,無法知道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差距,也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和未來的可能性,在這樣毫不知己也不知彼的情況下,自私自利的人們必定會選擇一個實際上公正的社會制度,這個制度在利益分配上將相對最有利於處境最差的人們,大概接近「損有餘而補不足」的意思。他的計算法是,人們擔心萬一揭開無知之幕之後發現自己屬於處境最差的人,為了避免這一最差結果,就一定會給自己留出保險的後路。羅爾斯的這個理論影響巨大,很有魅力。但美中不足的是,羅爾斯似乎計算得不太對,他的劫富濟貧式公正並非「無知之幕」的唯一有效解,理論上其實存在兩個以上的有效解,而且嚴格地說,羅爾斯解甚至不是最優解,最符合「最大最小規則」的解應該是平均主義,每個人都得到平均利益,這才是一個能夠滿足最保險要求的解。

更深刻的博弈論問題是納什提出的。納什發現,在更多的情況下,即使人們有心合作,而且,如果合作就明明會有雙贏的最好結果,也會由於無法確保互相可以信任而必然導致不合作的壞結果。納什這個由數學算出來的無懈可擊的結果嚴重地打擊了人類的各種美好理想和價值觀,形成至今難以超越的一個根本性困難。最典型的例子是「囚徒困境」:兩個疑犯涉嫌重大犯罪,警方對他們分別單獨審問,告訴他們說有三種選擇:(1)都坦白,則各判8年;(2)一個坦白,一個抵賴,則坦白的釋放,抵賴的判12年;(3)都抵賴,則將因其主要罪行證據不足而各判1年。很顯然,如果他們信任對方而選擇一致抵賴,這是最好結果,但是,殘酷的邏輯是,由於他們是理性的、自私的、不信任對方,不願意比別人吃虧,不願意冒險,因此他們必然都選擇坦白,最後得到一個雖然不是最差但也足夠悲慘的結果。

目前,博弈論能夠深刻地分析人類如何不合作,但還不能很好地說明如何形成合作。看來,解釋壞事容易,解釋好事就難得多。

一個壞的納什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