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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問的規則

第一種哲學方法是追問。雖然追問只是哲學的基本功,但並不簡單,儘管每個人都會追問,卻不見得都會正確地追問。通常有兩類追問,不妨叫做「加式追問」和「減式追問」。

加式追問就是越問問題越多,不斷地擴大和增加思考的範圍和事物,就好像問題沒完沒了一樣。每個人從很小的時候就已經學會這種加式追問,比如說,為什麼要吃飯?因為要活。活著做什麼?因為要工作。工作幹嗎?要賺錢。賺錢幹什麼?買飯吃……很多人都以錯誤的方式使用了加式追問,甚至連一些哲學家也是如此,因此必須掌握好追問的分寸。

首先要知道為什麼要追問。很顯然,必定是因為我們對一些事情有所不解,用我們所具有的知識無法對它們做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於是就進一步追問,力圖發現尚未發現的某種隱藏著的「真正的」答案。這有點像警察破案的情形。比如說,當種種跡象表明有個死人不像是自殺,警察就會認為在某個地方隱藏著兇手,如果某個人被發現很可能是兇手,但又看不出有什麼犯罪動機,警察就會相信一定在背後隱藏著驚人的秘密故事,萬一最後發現實際上沒有什麼驚人故事,那就只能是精神病了。總之,關鍵是我們願意相信,事情總有一個背後的原因,問題總要有個解釋。也許我們認為存在某種隱藏著的東西,但這其實只是個假設,這種假設有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怎樣證明我們的假設是對的還是錯的?光有推理和想像是不夠的,必須找到一些實實在在的證據。

在這裡我們接觸到了問題的關鍵。證據總是一些事實,事實本來就存在,如果一個東西不存在,它就不是事實而只是頭腦裡的一個想法。如果所有事實都擺在面前,而我們對其中一些事實視而不見,那是我們自己的過錯。但是,假如我們確實看清了事實,仍然無法解釋心中的問題,我們就喜歡相信有些東西是「隱藏著的」,可是這極有可能是錯誤的。一個問題無法解釋,有可能確實是因為有些秘密隱藏著,也有可能是我們自己提錯了問題。我們不斷追問,尋找問題的蹤跡,以至於成為一個習慣,或者一種使命,即使已經沒有蹤跡,我們也會自己編造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當然是不可能解答的。

對於這一點,維特根斯坦很清楚。他指出,如果一個問題是有意義的,它就必須能夠有一個答案,而這個答案必定存在於事實之中,超出事實的範圍去追問是無意義的。追問一旦越出事實的範圍就不會有答案,沒有答案的追問就是無意義的胡追亂問。超出事實可能性的事情是做不成的,同樣,無意義的追問也是想不成的。可是,無意義的追問雖然注定沒有結果,但追問本身有一種誘惑力,無意義的問題堆積多了,感覺也好像是思想在不斷深入發展,這種感覺很「哲學」,以至於哲學家有時也會忍不住陷入這種無意義的追問。

事物背後總隱藏著真相嗎?

比如說,通常所見的事物都有原因,於是我們就用因果觀念去理解種種事物。哲學家進一步相信,每個事物都有原因,理由是,如果沒有原因就無法理解事物的發生。既然每個事物都有原因,自然就會想到事物之間有著很長的因果鏈條,順著這個鏈條就能一步步去追問事物的根源。這個因果鏈條總該有一個開端,不然就不會出現這個鏈條,於是哲學家又推論出存在一個「絕對原因」或叫做「自因」的東西,就是說,那個作為開端的事物必須既是別的事物的總根源,又是自身的原因,否則就不是開端,而應該有更進一步的原因。這個「絕對原因」很像宗教裡的上帝。這種追問從表面上看好像大大深化了思想,使思想海闊天空,實際上卻是十分可疑的:第一,「每個事物都有原因」這個前提永遠都是一個可疑的假設。如果要證明這個前提,就必須能夠考察每一個事物以求得證據,因為事物無窮多,所以永遠也不可能考察完「每一個事物」,接下來所做的推理即使正確也不能保證是真的。第二,這套推理的結論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必須有一個絕對原因,否則不能解釋萬物的產生;另一方面,這個絕對原因又必須是自身的原因。這意味著,絕對原因在生出自己之前只能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就不可能去生出自身。

諸如此類讓人煩惱又讓人著迷的問題創造了所謂的形而上學。如果不考慮一個問題是否有意義,那麼,形而上學問題在純粹思維上都是非常有趣的,而且想也想不完,不管想成什麼樣,都無所謂對,也無所謂錯,這很容易讓人樂不思蜀。不過,幾乎所有的當代哲學家都知道這類追問是無解的,而且多數哲學家還認為這類問題不值得追問。但這並不表明形而上學沒有思想價值,形而上學雖然缺乏真值,卻另有價值,這要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