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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事實還是象徵?

你可能已經看出,經過這種宗教哲學的解釋,一些宗教的說法已經不是在說客觀的事實,而是成了某種人生道理的象徵。比如按一些宗教哲學家的解釋,佛陀(釋迦牟尼)不相信靈魂永存,所以不接受印度教關於投胎輪迴的說法。他關於業報輪迴的說法,講的是這樣一種道理:人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會從一代人轉到所有後代人的身上;以往人們的行為造成了我們不得不生活的這個世界,我們的行為也會造成後代的人們不得不生活的世界,所以,一代人會造就另一代人;人類是相互影響的,每一個人都是整體的一部分。總之,這種宗教的說法是在象徵一個道理: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宗教的說法只是象徵,不是描述關於世界的事實,而是教人一種人生的態度,這是很多宗教哲學家的看法,甚至是不少神學家的看法。這些神學家認為,由於上帝超出此世,而人的語言只能用來描述此世的事物,因此語言不可能準確地表達上帝之類超此世的內容,只能是某種象徵。不能把象徵等同於象徵的對象,正如不能把國旗等同於國家一樣。

比如,按照這些宗教哲學家和神學家的解釋,《聖經·舊約》中關於上帝六天內創造世界的說法,實際上象徵著世界形成的六個大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是一個漫長的地質時期;關於上帝用泥土按自己的形象造人的說法,象徵著人是物質性的,屬於自然,要受環境制約;同時又是精神性的,可以超越自然,可以像上帝一樣有愛心並參與創造工作。一些神學家甚至說,《聖經·新約》中耶穌基督死而復活的說法,其實是象徵耶穌的精神作用永遠存在於信徒心中。當然,許多基督徒不同意這種解釋,認為它太過自由而背離了《聖經》。

很多人都知道《聖經》中的一個故事:人類的始祖亞當和夏娃受魔鬼引誘,不聽上帝的話,偷吃了「分別善惡之樹」的果子,於是被逐出伊甸園。這就是基督教中「人有原罪」這項教義的來源。你可能同很多人一樣想不通:知道善惡是一件好事,為什麼要作為壞事而受懲罰呢?犯罪的人是少數,為什麼要說人人都有原罪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一種宗教哲學的角度來解釋。

我們來看「分別善惡」或「知道善惡」。原文的「善惡」不是指道德方面行為的「好壞」,而是指事物或事情本身對人的「好壞」(good and evil),即「利弊」。人知道了分別利弊,分別什麼對自己有利什麼對自己不利,當然就會有利己之心,也就喪失了原初時代(以伊甸園為象徵)的單純、天真或清白之心。從這個意義上說,「知道善惡」對於人性而言,就不像一般人所想的是一件好事了。其實中國古人也有類似的思想,例如老子和莊子就主張「無知」、「無慾」、「弗知」、「去知」或「絕聖去智」,他們都認為「知善惡」而趨利避害不是好事。《詩經》、《左傳》中都有一句話:「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帝」指上帝,「則」指法則,這說明中國古代聖賢的一些思想十分接近《聖經》中這個故事的意思。

正好,《聖經》中關於「原罪」的說法,本意也指人「有識有知」而「違帝之則」。這個「罪」字原文是希臘詞,詞意同一般所說的「犯罪」的「罪」風馬牛不相及。它的原意是射箭時「不中的」,即偏離了目標,在基督教裡,這個詞被借用來表示人順從人的私慾而違背神的旨意或法則,因驕傲、不信而背離了上帝,也就偏離了上帝造人的目的或人的本性。所謂「人人有原罪」,是說人人都有這種「背離上帝」的傾向或可能。因為人人都有局限性,都有自由意志,所以也就可能犯這種宗教上的「罪」。這並不是說人人都犯了道德上的罪或法律上的罪,儘管它們同宗教上的罪有關,而後者是只能靠神來拯救的。

受誘惑的射手

當然,在明白了「原罪說」所象徵的內容之後,我們難免會想到,其實任何人都不能說自己絕對沒有在法律上或道德上犯「罪」的可能性,因為人有時是很軟弱而易受誘惑的。由此看來,我們難道不需要時時警戒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