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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未來的政策

生物技術的發展已經讓現存人類生物醫藥管理機制產生巨大的空白,世界範圍內的立法者與管理機構競相在填補。比如,現在尚不明確,上一章所提到的人體實驗的規則是否能夠應用於子宮外的胚胎。對將來監管機制重要的提醒是,生物醫學與製藥共同體參與者的性質及金錢的流動都在發生著改變。

有一件事情卻將非常清晰:政府通過任命國家委員會的形式處理生物技術問題的時代很快就將過去,即像美國國家生物倫理顧問委員會和歐洲科學與新技術倫理小組那樣,將博學的神學家、歷史學家、生物倫理學家與科學家聚在一起。這些委員會,在思考生物醫學研究的道德與社會影響的初步研究工作時,發揮了非常有力的作用,但現在,是該從思考到行動、從建議到立法的時刻了。我們需要確實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機構。

從許多方面來說,與生物技術行業一道成長起來的生物倫理學家共同體,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在對某個技術發明的知識與道德提出疑惑與質疑時,發揮了極端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許多生物倫理學家卻成了科學共同體老練的(及詭辯的)辯護者,他們精通天主教神學或康德形而上學,能夠對任何來自這些派別的批判進行有力反擊,不管他們的進攻有多奮力。一開始,人類基因組工程就將3%的預算用於考察基因研究的倫理、社會及法律影響。這也許可被視為對科學研究的倫理層面進行思考、值得推薦的範例,或者,也可以被視為科學必須要支付的保護費,以此讓真正的倫理學者繞道而行。在有關克隆、干細胞研究、生殖細胞系工程等的討論中,我們通常需要倚賴專業的倫理學家做出許可的表示。[1]但如果倫理學家並不能告訴你哪些事不能做,還有誰會這麼做?

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國家超越國家委員會及研究小組的階段,進入事實立法。立法者與之糾纏的第一個、也是最富爭議的政策議題與人類胚胎的使用有關。這一議題觸及整個的醫療實踐與程序,無論是今天已經存在的還是未來有待發展的。它們包括墮胎、試管嬰兒、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性別選擇、干細胞研究、為生殖或研究目的進行克隆,以及生殖細胞系工程。關於胚胎,社會可採用一系列的可能規則進行排列組合。比如,可以設想在體外受精臨床階段允許流產或丟棄胚胎,但不能專門為研究目的刻意製造胚胎,或者因為性別或其他特徵進行胚胎選擇。這些規則的形成與落實,將是未來人類生物技術管理體系的實質組成部分。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別層面的人類胚胎管理辦法。到今天(2001年11月),16個國家通過了規範人類胚胎研究的法律,包括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挪威、愛爾蘭、波蘭、巴西及秘魯(儘管在法國墮胎是合法的)。此外,匈牙利、哥斯達黎加、厄瓜多爾通過授予胚胎生命權隱晦地對研究進行限制。芬蘭、瑞典以及西班牙允許進行胚胎研究,但僅適用於試管嬰兒臨床實驗時遺留下來的多餘胚胎。德國的法律在所有國家中是最嚴格的;自從1990年通過《胚胎保護法》後,對許多領域設定了管制,包括禁止人類胚胎濫用、進行性別選擇、人工修改人類生殖細胞系細胞、克隆,以及製造嵌合體及混合體。

1990年,英國通過了《受精與胚胎學法》,它建立了世界上最為明晰的、對胚胎研究與克隆進行管制的法律框架。此法案原設想在允許研究性克隆時禁止生殖性克隆,但2001年,英國法院的裁決事實上允許了生殖性克隆,政府趕快採取行動,試圖彌補這一漏洞。[2]由於對這一議題,歐洲大陸缺乏普遍共識,除了設立歐洲科學與新技術倫理小組外,歐盟層面未對胚胎研究設定任何管制。[3]

胚胎研究僅僅是一系列技術帶來的新發展的開端,社會需要設想適用於它們的規則與管理機制。遲早其他議題會陸續出現,它們包括:

·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這一組技術將對多個胚胎進行天生缺陷及其他特徵檢測,是「人工嬰兒」的開端,它會比人類生殖細胞系工程更早出現。事實上,這樣的檢測已經應用於易於患某種基因疾病的父母的孩子身上。未來,我們希望允許父母基於性別、智力、相貌、頭髮、眼睛、膚色、性取向及其他能通過基因識別的特徵,對胚胎進行篩選描並選擇性植入嗎?

·生殖細胞系工程。當人類生殖細胞系工程到來的那一天,它會像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那樣帶來同樣的問題,但是以一種更為極端的形式。基於父母兩位的基因,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受到可供選擇胚胎數量的限制。只要能夠正確識別,生殖細胞系工程將可能性擴展至幾乎囊括所有其他受基因決定的特性,包括來自其他物種的特性。

·使用人類基因製造嵌合體。愛默裡大學靈長類動物研究中心前主任傑弗裡·伯恩(Geoffrey Bourne)曾經說:「如果能夠製造一個猿猴—人類交叉物種,這將是科學的重大事件。」其他研究人員建議用女性作為黑猩猩或大猩猩胚胎的「承載體」。[4]一家叫先進細胞科技的生物技術公司發佈報告說,它已經成功將人類DNA移植到牛的卵子中,並使它發育至囊胚才毀掉。由於懼怕不好的公眾形象,科學家被勸阻在此領域從事實驗,但在美國,這樣的工作並非違法。我們能夠允許使用人類基因的混合物種出現嗎?

·新的精神治療藥物。在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負責管理治療性藥物,禁毒署及州政府負責監管非法的麻醉藥劑,如海洛因、可卡因及大麻。社會需要決定,未來新的神經醫藥製劑的合法性及其可允許使用的範圍。對可增進記憶與其他認知功能的未來藥品,人們需要決定使用這些增進功能的意願程度,以及它們應當如何被管制。

紅線該劃在哪兒?

管制,本質上是在劃定一系列的紅線,將合法行為與禁止行為區分開來,這就需要能夠界定某一領域讓管理者可以在其中行使某種程度評判的法令。除了某些頑固的自由至上主義者,大多數閱讀到上述生物技術可能帶來的發明清單的人,極有可能期望劃定某些紅線。

有些事情應當直接完全禁止。其中之一就是生殖性克隆——也就是,以製造另一個嬰兒為目的的克隆。[5]這麼做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實踐上的理由,它大大超越了國家生物倫理顧問委員會關於目前克隆還不能安全進行的擔憂。

與克隆有關的道德理由是,它是一種高度非自然的生殖形式,會在父母與孩子間建立一種同樣不自然的關係。[6]經由克隆出生的小孩會與他或她的父母有一種不對稱的關係。他/她既是給予他/她基因的母體的小孩,也是母體的孿生兄弟或姐妹,但他/她與父母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這位不相關的父母一方將被期望將他或她的配偶的年輕版本養育成人。當克隆的他/她到性成熟年齡時,與他/她不相關的父母一方會如何看待這個克隆兒?基於本書前幾章所陳述的所有理由,本性是我們的價值觀的重要參考,在評判父母—孩子關係時不能被輕易丟棄。儘管有可能提出一些富有同情心的場景,它們能為克隆提供正當理由(比如,大屠殺的倖存者沒有其他方式能夠延續家族血脈),但它們並不能構成足夠強烈的社會關切,來為一場整體上對人類有害的實踐進行辯護。[7]

除了克隆與生俱來攜帶的這些原因,它還引起一系列實踐性擔憂。克隆為一系列新技術的出現帶來了契機,這些新技術最終將導致人工嬰兒的誕生;比起基因工程來,克隆將更快成為可行的現實。如果不久以後,我們已經習慣於進行克隆,那麼,將來要反對以改進人類為目的的生殖細胞系工程就難上加難。在早期就對此刻下一道政治的標記,表明這些技術的發展並不是不可避免的,社會能夠採取措施管控這些技術進步的步調與範圍,這非常重要。在任何國家都不存在偏愛克隆術的選民。與繁瑣的程序相反,克隆是一個存在相當程度國際共識的領域。因此,克隆也就代表著一個重要的戰略契機,借此展示對生物技術進行政治管控的可能性。

儘管在這一案例中,頒布大致的禁令是合適的,但它卻不能成為未來對技術進行管控的成功模板。今天,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已經被用於檢測孩子出生前是否免於基因疾病。同樣的技術也能被用於不如此光明正大的目的,比如,進行胎兒性別選擇。此時我們需要做的,不是禁止這一程序,而是對它進行管制,不是在程序本身,而是為它使用的可能範圍劃定紅線,區別什麼是正當使用,什麼是非正當使用。

一個明顯的劃定紅線的方式,是對治療與增進做出區分,指引研究往前者方向發展,而對後者做出嚴格限制。畢竟,醫學的本來目的,就是救死扶傷,而不是將健康的人類變成神。我們不希望明星運動員因為膝蓋受損或崩裂的韌帶而步履蹣跚,但我們也不希望他們競爭的方式是基於誰服用了最多的類固醇。這個總體的原則,讓我們能夠使用生物技術治療基因疾病,比如亨廷頓式舞蹈症或囊胞性纖維症,而不是將它用於使孩子變得更聰明更高大。

對治療與增進做出區分,這種方式受到了人們的抨擊,因為理論上並不存在區分兩者的方式,因此,在實踐中更難以分辨兩者。有一種淵源頗深的觀點,近些年法國後現代思想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為其進行了最有力的論辯[8],這一觀點認為,被社會診斷為異常或疾病的,事實上不過是一種社會建構現象,它對偏離假設性規範的事物抱以偏見。以同性戀作為例子,長期以來,它被認為是一種非自然的現象,並被歸入精神病行列,直到二十世紀後半葉,隨著發達社會對同性戀接受程度不斷的提高,它才從精神病清單中被清除出來。侏儒症也與此相似:人類身高呈正態分佈,但並不清楚分佈的哪一個點成為侏儒的分界點。如果給處於身高曲線底部0.5%的小孩增高激素是正當的,那麼,誰說不能給處於5%的小孩同樣的處方呢?為什麼不給處於50%的小孩呢?[9]遺傳學者李·西爾弗對未來的生物工程做出過相似的論斷,他說,以客觀的方式在治療與增進間劃出一條紅線,這是不可能的:「在每個案例中,基因工程將被用於給孩子添加新的基因組,而這些基因組在他父母的任何一方身上都不存在。」[10]

確實,特定情況並不會在病態與正常之間做出完美的分割,但同樣,健康確實存在,這也是不容置疑的現實。正如里昂·卡斯所說,所有的器官都有其自然存在的功能,這是由物種進化的歷史需求所決定的,這不可能是一種簡單的主觀建構。[11]對我而言,有資格斷定疾病與健康之間沒有原則性區分的人,是從來沒有生過病的人:如果你感染過病毒,或摔斷過腿,你會非常清楚地知道哪兒出了問題。

即便有的情況,疾病與健康、治療與增進間的界線模糊不清,管理部門也能在實踐中按常規做出判斷。以利他林為例。如第3章所說,利他林用於治療的「病症」——注意缺陷多動症——一點也不像一種疾病,而是我們對處於聚焦與注意力行為正態分佈末端的人們所添加的標籤。事實上,這正是對異常行為進行社會建構的典型例子:幾十年前,醫學詞典裡根本不存在「注意力缺陷多動症」一詞。相應地,在使用利他林時,也無法在治療與增進間劃出清晰的界線。在注意力分佈的一端,是每個人都認為極度活躍的小孩,其正常功能無法運作,很難拒絕對這類小孩使用利他林。在分佈的另一端,是不存在注意力或互動困難的小孩,對他們而言,服用利他林也許像服用任何其他安非他明藥物一樣,是一種愉悅的體驗。但他們是由於增進的目的服用藥物,而不是為了治療,因此,大多數人都會阻止他們這麼做。使利他林處於爭議之中的,是處於中間的小孩,他們部分地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對這種疾病的斷定,雖然如此,他們仍然被家庭醫生開具了這類藥物。

換句話說,如果存在這樣一個案例,診斷時異常與健康狀態難以區分,治療與增進手法間的差別模稜兩可,這個案例就是注意力缺陷多動症與利他林。然而,管理機構一直在對此進行區分並強制執行。禁毒署將利他林列為二階藥品,只能出於治療目的、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它取締了利他林作為安非他明類藥物的消遣性用途(也就是用作增進用途)。治療與增進之間的界線不明確並不代表進行這種區分是無意義的。我有一種強烈的預感,在美國這種藥物處方已經被過量開取,並被使用在了父母與老師原本應當採用傳統方法使孩子更多參與並改變其性格的情形中。儘管存在種種不足,但當前的管理體系也比要麼全面禁止利他林要麼像咳嗽藥一樣讓其在櫃檯出售,要好得多。

一直以來,人們總是呼籲管理者做出更複雜的評估,然而這些複雜的評估卻經不起嚴謹的理論檢驗。土壤中重金屬的含量為多少謂之「安全」?或者空氣中二氧化硫的含量為多少謂之「安全」?管理者如何證明將飲用水中某一毒素的含量從百萬分之五十減少至百萬分之五是合理的?他/她什麼時候會由於遵從成本而捨棄對健康的影響?這些決定總是充滿著爭議,但某種程度上,比起理論推演來,在實踐中更易於做決定。因為在實踐中,一個運作良好的民主政治體系允許與管理者決定相關的人們彼此討價還價,直至最後達成妥協。

一旦原則上同意需要劃定紅線,那麼,再花時間去爭辯它們應該具體劃定在哪兒,這就得不償失了。像在其他領域的管制那樣,做決定所需的知識與經驗我們今天尚無從獲得,因此,許多決定可以由管理當局以試錯的方式做出。更重要的,是設想機制如何進行設計,使得法規能夠制定與落實,比如,確保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用於治療性而非增進性目的,以及,這些規則如何能夠延伸到國際層面。

正如本章開頭所說,立法者需要採取行動,設立相關規則與機制。這說起來容易但落實起來難:生物技術是一個複雜且技術要求相當高的領域,由於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從不同的方向介入,使它更加瞬息萬變。生物技術政治並不屬於我們熟悉的政治類別:即使一位保守的共和黨員,或一位左翼的社會民主黨成員,在對所謂的治療性克隆或干細胞研究投票時,仍不能馬上分辨其明確的投票意向。出於這些原因,立法者情願迴避此議題,希望它們能夠用其他的方式予以解決。

但是不在迅速的科技變遷中有所作為,事實上就是在做出認可其變遷合法性的決定。如果民主社會的立法者不去正面承擔這些責任,其他的社會機構與行為主體將會替代它們做出決定。

考慮到美國政治體系的特殊性,它更是如此。以往,當立法機構無法協調各方可接受的政治規則時,法院會介入有爭議的社會政策領域。像克隆這樣的議題如果欠缺議會的行動,可以想像,往後的某個節點,法院會被誘使或被迫介入這個缺口,然後發現,例如,人類克隆或對克隆進行研究,在憲法上是受到保護的權利。過去,這是形成法規與社會政策的黔驢技窮式的方式,比如,像墮胎合法化這樣有爭議的政策,其實應當由立法機構來做出更為恰當。另一方面,如果美國人民通過其民主選舉的代表明確表達了在人類克隆上的意志,那麼,對通過發現新的權利的方式反對人們的意志,法院會非常遲疑。

如果立法機構確實決定對人類生物技術施加進一步的管控措施,它將面臨如何設計必要的機制來落實管控的巨大困難。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當農業生物技術問世時,美國和歐共體面臨著同樣的難題:我們能夠用現有的管理機構對它進行管控嗎?還是新技術已經如此迥異以至於我們需要一整套全新的機構?在美國,裡根政府最終決定,農業生物技術並沒有與過去形成極端的差異,基於管理程序而非個別產品,現行管理辦法夠用。因此,基於已有機構的法定權威,它決定將管理權力留給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及環境保護署等現有機構。與此相反,歐洲人決定以程序為基礎進行監管,因此需要創造新的管理程序來處理生物技術產品。

所有國家在人類生物技術上都面臨類似的抉擇。在美國,它能夠將管理權力分配給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國立衛生研究院這樣的現有機構,或者像基因重組技術顧問委員會這樣的咨詢團體。美國在創建新的管理機構及增加新的官僚管理層級時非常審慎。另一方面,有許多理由能夠支持需要建立新的機構的設想,它能應對正在到來的生物技術革命。不設定新的機構,就如同民用航空行業誕生時,沒有創建專門的聯邦航空管理局,而是由負責監管貨車的州際商務委員會來行使監管權。

讓我們先來思考美國的案例。首先,現有的美國機構不足以承擔未來生物技術管理能力的理由在於它們狹隘的授權。人類生物技術與農業生物技術本質上存在巨大差異,它會帶來與人的尊嚴及權利息息相關的一系列倫理問題,而轉基因作物不涉及這些問題。人們基於倫理的理由反對基因工程農作物,其中,質疑聲最大的意見是它有可能給人類健康帶來負面影響,及它有可能帶來環境問題。而這些正是現有的管理機構——如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及美國農業部——得以設立的理由。處理轉基因食品事務時,這些機構可能被批評設定了錯誤的標準,或者做決定時沒有足夠審慎,但它們並沒有在被賦予的管理使命外行事。

我們假設國會通過立法對「胚胎著床前診斷與篩選」的治療性與增進性用途進行了區分。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的設立卻並不是用於做出敏感性的政治決定,這些敏感性政治決定涉及:在哪一點上對智商與身高做出選擇不再是治療型而轉變成增進型,或者這些人類特徵是否能夠完全被確定為治療型的?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只能基於效力與安全性對某一程序進行否決,然而,許多安全與有效的程序仍然需要管理機制進一步的詳細檢測。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授權的局限已經變得很明顯:它能夠對人類克隆擁有管理權,這是因為,它在「合法性受到質疑的」前提下判定,由克隆而來的小孩構成了一件醫療「產品」,因此它有權進行管理。

我們總是能夠修改及擴展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的特許權,但過往的經驗顯示,很難改變一個擁有較長歷史的機構的組織文化。[12]不僅機構會拒絕承擔新的使命,更改的授權也意味著機構需要減少以往所從事的工作。這喻示著,需要創建一個新的機構,在頒發與人體健康相關的新藥物、新程序及新技術的許可證時進行監管。除了擁有更大的授權外,這個新的權威機構需要招聘完全不同的員工。它不僅需要包括醫生、科學家等食品與藥物管理局那樣的職員,對新藥物的臨床實驗進行監管,也需要其他的社會聲音,能夠對技術的社會與倫理影響做出有準備的評估。

未來,現存機構極有可能不足以管制生物技術的第二大原因,是由於這些年科研共同體與生物技術/醫藥行業整體所發生的改變。整個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早期,美國幾乎所有的生物醫藥研究都受到國立衛生研究院或其他聯邦政府機構的資助。這意味著,國立衛生研究院可以像它在人體實驗案例中所做出的規則那樣,通過內部的規則制定對這些研究進行管理。政府管理部門可以與熟悉科學內情的委員會緊密合作,比如,基因重組技術咨詢委員會,它能夠確保在美國,沒有人在從事危險或存在倫理質疑的研究。

然而這些舉措都不再奏效。儘管聯邦政府仍然提供進行科學研究的最大資源,相當豐厚的私人投資也能夠對新生物技術領域的研究工作提供資助。2000年,美國生物技術行業本身花費了110億美元用於科研,僱用了超過15萬名工作人員,比1993年在規模上翻了一倍。事實上,在競相繪製人類基因組的比賽中,政府投入資金大力支持的人類基因組工程被克雷格·文特爾(Craig Venter)私人組織的賽雷拉基因組公司搶去風頭。第一例胚胎干細胞由威斯康星大學的詹姆斯·湯普森培育成功,因為需要遵從聯邦資助的研究不得損害胚胎的禁令,他使用了非政府的資助。在紀念有關基因重組技術的阿西洛瑪會議召開二十五週年研討會的小組討論中,許多與會人員都總結道,儘管基因重組技術咨詢委員會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它已經不能夠監管或督察當前的生物技術產業。它沒有正式的強制執行權,只能夠在科學共同體的精英內部施加一定的輿論影響。隨著時間推移,那個科學共同體的性質也發生了轉變:今天只有很少的研究人員是「純粹」的研究人員,他們與生物技術行業或特定技術的商業利益沒有聯繫。[13]

這意味著,如果產生任何新的管制性機構,它不僅需要擁有比效用與安全範圍更廣的授權,還需要對所有研究與發展擁有法定權威,這不僅僅局限於由聯邦所資助的研究。這樣的機構——人類授精與胚胎管理局,已經專門為此目的在英國設立。將管制權力統一於單一的新機構中,這會使表面遵從聯邦資助限制卻私下尋求私人支持的行為不復存在,它將有望對整個生物技術行業產生一致的影響。

美國和其他國家設立剛剛所述的管制體系的前景是如何的?[14]創立新的機構將遭遇難以想像的政治困難。生物技術行業強烈反對管制(如果可以,它希望看到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法規更為寬鬆),因為,它總體上是一個由從事研究的科學家組成的共同體。大多數人都偏好遠離正式法規的範疇,由其共同體內部產生規則。他們的隊伍受到倡議團體的加盟,倡議團體由代表病患、老人及其他希望推進各種疾病治療辦法的人士組成,它們與科學家團隊一起組成了非常強大的政治聯盟。

然而,出於長期的自身利益的需要,生物技術行業應當積極地推進有關人類生物技術的正式法規的出台。為此,它僅需要近距離觀察農業生物技術行業所發生的事情,這些事情可以成為一個很好的反面教訓:如果太快發展一門新的技術,將會遭遇什麼樣的政治陷阱。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處於農業生物技術行業領先地位的研發者——孟山都公司,曾考慮向老布什政府提出對基因工程產品建立更嚴格的正式管理法規的請求,包括貼示標籤的要求。然而,公司管理層變更後便迴避了這一提議,因為沒有任何科學證明其有健康風險,且公司引進的一系列新的轉基因作物很快為美國農戶所選用。該公司沒有想到的是,歐洲掀起了反對轉基因作物的政治抗議,並且,歐盟於1997年對出口歐洲的轉基因食品施加了嚴格的標籤要求。[15]

孟山都及其他的美國公司譴責歐洲人不科學且太過於保護主義,但是歐洲擁有足夠強大的市場力量對美國進口產品施加規制。美國農民,由於沒有區分轉基因與非轉基因食品的辦法,只好發現自己被關在了重要的出口市場的門外。1997年後,他們以少種植轉基因作物作為回應,並且控訴自己被生物技術行業錯誤引導。回想起來,孟山都公司的管理層認識到,他們犯下了一個大錯誤,即便看起來沒有科學必要,也應該早一些創造一個可以接受的管制環境,使消費者對他們產品的安全性能放心。

醫藥管制的歷史是由像磺胺酏劑及薩力多胺這樣的悲劇性故事所驅動的。也許人類克隆的管制也會這樣,需要等到失敗的克隆嘗試製造出一個嚴重畸形的嬰兒。生物技術行業需要考慮清楚,到底是現在預估到這些困難,建立一個於己有益、且能使人們相信其產品安全性及倫理特性的管制體系更好,還是等到慘劇及駭人的實驗發生、公眾憤而抗議之後。

後人類歷史的開端?

1776年,基於自然權利之上的美國政府誕生。通過限制暴政的專權武斷、實行憲政與法治,能夠確保人民享有本性渴望的自由。八十七年後,亞伯拉罕·林肯指出,這是一個致力於實現人人生而平等的政府。「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之所以存在,乃是由於人天生是平等的;或者,更正面地說,自然平等的現實要求實現政治權利的平等。

批評者指出,美國從來沒有真正實現過這種平等的自由,在歷史上,甚至曾將整個的族群驅逐出享有平等的群體。美國政府的辯護者,用以我看來更為正確的觀點指出,平等權利的原則促使享有權利的群體不斷在擴大。一旦所有人均享有自然權利的觀點誕生,美國政治史上的論爭就開始關注誰處於《獨立宣言》所宣稱的生而平等的「人」這一圈子之內。起初,這個圈子不包括女性、黑人,或沒有財產的白人;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它必然會將權利擴展至他們身上。

不論這些爭辯中的人是否承認,他們至少都暗含了什麼是人的「本質」的觀點,並以此為依據判斷彼此是否符合這一標準。表面看起來,人類從長相、表達及行為上千差萬別,許多的論點都圍繞著這些明顯差異展開,這些差異都是由習俗導致的,還是根植於人的本性?

某種程度上,現代自然科學合力拓展了「誰配稱為人類」的觀點,因為它試圖證實,人類大多數的顯著差異更多是由於習慣而非本性造就的。人類之間確實存在本性差異,比如男女之間,但它們被證實只是影響非本質的特徵,而不會對政治權利產生影響。

因此,儘管像自然權利這樣由哲學家所篤持的概念聲譽不佳,我們現實的政治世界大多仍立基於穩定且真實存在的人類「本質」之上,這一本質由本性所賜,而不僅僅由於我們相信它存在。

我們也許即將跨入一個後人類的未來,在那未來中,科學將逐漸賜予我們改變「人類本質」的能力。在人類自由的旗幟之下,許多人在擁抱這一權力。他們希望將父母選擇生育小孩類型的自由最大化;將科學家探尋科學研究的自由最大化;將企業家利用科技創造財富的自由最大化。

但這一類型的自由與人們先前所享有的其他自由截然不同。迄今為止,政治自由指涉的是追逐本性所賦予我們生存目的的自由。這些目的並不是被固化地決定的;人的本性具有很大的彈性,順從這一本性我們能有十分充沛的選擇空間。但它並不是可無限延展的,組成它的不變的因子——特別是我們物種典型的一系列情感反應——共同形成一道安全港,它潛在地允許我們與其他的人類相連接。

也許,某種程度上,我們注定要拿起這份新型的自由,或者,正如有人所說,進化的下一個階段,我們已經能夠審慎地負責自己的基因修飾而不再將它留給自然選擇的盲目力量。但是即便要這麼做,我們也要做得清醒。許多人假想,後人類的世界更像是我們自己的世界——自由、平等、富有、友愛及慈悲——只是擁有更好的健康保障,更長的壽命,也許比今天更高的智商。

但是後人類的世界也許更為等級森嚴,比現在的世界更富有競爭性,結果社會矛盾叢生。它也許是一個任何「共享的人性」已經消失的世界,因為我們將人類基因與如此之多其他的物種相結合,以至於我們已經不再清楚什麼是人類。它也許是一個處於中位數的人也能活到他/她的200歲的世界,靜坐在護士之家渴望死去而不得。或者它也可能是一個《美麗新世界》所設想的軟性的專制世界,每個人都健康愉悅地生活,但完全忘記了希望、恐懼與掙扎的意義。

我們不必要接受以上任何一個未來世界,它們打著自由的錯誤旗號,不管是為了不受限制的生育的權利,還是自由的科學探索。我們不需要將自己視作必將向前的科技進展的奴隸,如果那種進展已經不再為人類的生存意義服務。真正的自由意味著政治共同體保護它倍加珍視的價值觀的自由,而這正是面對今天的生物技術革命時我們需要行使的自由。


[1] 這一現象非常普遍,被稱為管理「俘獲」,本該監管行業行為的團體,卻成為行業的代言人。這種情形發生有許多原因,包括監管者對被監管人金錢與信息的依賴。此外,還有大多數專業生物倫理學家所面臨的職業激勵。科學家通常不需要擔憂是否能贏得倫理學家的尊敬,特別是當他們是分子生物學或生理學諾貝爾獎得主時。另一方面,倫理學家必須努力爭取贏得他們面對的科學家的尊敬;如果他們告知科學家存在道德錯誤,或者與科學家視若珍寶的唯物主義世界觀遠遠背離,那麼,他們很難贏得科學家的尊敬。

[2] David Firn, 「Biotech Industry Plays Down UK Cloning Ruling,」 Financial Times, November 15, 2001.

[3] Noelle Lenoir, 「Europe Confronts the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Chal-lenge,」 Science 287 (2000): 1425-1426; and Rory Watson, 「EU Institutions Di-vided on Therapeutic Cloning,」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321 (2000): 658.

[4] Sheiylynn Fiandaca,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s: The Need for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Albany Law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8 (1998): 337-404.

[5] Dorothy Nelkin and Emily Marden, 「Cloning: A Business without Regulation,」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69-578.

[6] 這一案例更全面的解釋,可參見Leon Kass, 「Preventing a Brave New World: Why We Should Ban Cloning Now,」 The New Republic, May 21, 2001, pp.30-39; 也可參見Sophia Kolehmainen, 「Human Cloning: Brave New Mistake,」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57-568; and Vernon J. Ehlers, 「The Case Against Human Cloning,」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23-532; Dena S. Davis, 「Reli-gious Attitudes towards Cloning: A Tale of Two Creatures,」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69-578; Leon Eisenberg, 「Would Cloned Human Beings Really Be Like Sheep?,」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340 (1999): 471-475; Eric A. Posner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Demand for Human Cloning,」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79-608; and Harold T. Shapiro, 「Ethical and Policy Issues of Human Cloning,」 Science 277 (1997): 195-197. 還可參見其他不同視角的討論,Glenn McGee, The Human Cloning Debate (Berkeley, Calif.: Berkeley Hills Books, 1998).

[7] Francis Fukuyama, 「Testimony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Health,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Regarding H.R. 1644, 『The Human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 and H.R. 2172, 『The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 June 20, 2001.

[8] Michel Foucault,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65).

[9] 事實上,基因泰克生物技術公司試圖將增高激素用於矮小但不是荷爾蒙缺陷的孩童身上,由於這一挑戰極限的行為,該公司被起訴。參見Tom Wilke, Perilous Knowledge: Humam Genome Project and Its Implication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136-139.

[10] Lee M. Silver, Remaking Eden: Cloning and Beyond in a Brave New World (New York: Avon, 1998), p. 268.

[11] Leon Kass, Toward a More Natural Science: Biology and Huiman Affairs (New York: Free Press, 1985), p. 173.

[12] 關於這一綜合性話題,參見James Q. Wilson, 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 They Do I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9).

[13] Eugene Russo, 「Reconsidering Asilomar,」 Scientist 14 (April 3, 2000): 15-21; and Marcia Barinaga, 「Asilomar Revisited: Lessons for Today?,」 Science 287 (March 3, 2000): 1584-1585.

[14] Stuart Auchincloss, 「Does Genetic Engineering Need Genetic Engineers?,」 Boston College Environmental Affairs Law Review 20 (1993): 37-64.

[15] Kurt Eichenwald, 「Redesigning Nature: Hard Lessons Learned; Biotechnology Food: From the Lab to a Debacle,」 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25, 2001, p.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