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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雙重效果原則

「醫生,你一定要幫我。我太難受了,而且我知道自己要死了。讓我解脫吧,最好是快速無痛苦地殺了我,我忍受不了了。」
「讓我確定一下。」海德博士回答,「你是說我應該,嗯,為你注射高劑量止痛藥,也許是20毫克嗎啡,這個劑量很高,會讓你很快失去意識,之後很快會死亡?」
「是的!請你可憐可憐我。」病人說。
「這事恐怕我不能做。」海德博士回答,「不過,我能看得出你感到痛苦,所以還是得做些什麼。為了減輕你的痛苦,我會為你注射高劑量止痛藥,大約20毫克嗎啡,但是這樣的高劑量會讓你很快失去意識,之後很快會死亡。你覺得如何?」
「這不是跟你的第一個建議一樣嗎?」病人困惑地說。
「噢,這差別可大了!」醫生回答說,「第一個建議是我殺了你,第二個建議是去除你的痛苦。我不是殺人犯,而且安樂死在我們國家是非法的。」
「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可以讓我解脫。」病人反駁道。
「是啊,」醫生說,「但只有一種可以讓我免責。」

海德博士解釋他的兩段明顯相似建議的差異看上去只是在狡辯,他既想滿足病人的要求,又想免於法律制裁。在許多國家,例如英國,故意縮短病人的壽命是違法的,即使病人處於極大的痛苦中並且主動要求,這樣做依然是非法的。但是,採取行動減少痛苦卻是被允許的,即使可以預見此舉將加速病人的死亡。因此意圖成了關鍵。相同的行動,即注射20毫克嗎啡,產生相同的結果,如果意圖是解除痛苦則是合法的,如果意圖殺人則違法。

這不只是法律奇怪的副產品,在區別的背後,存在一種非常古老且植根於天主教神學的道德原則。「雙重效果原則」認為,為了行善而做某事,即使你已經預見這麼做會帶來某種惡,但只要意圖是善的,而且沒有產生惡的結果,那麼在道德上就可以接受。關鍵在於預見和意圖不一樣,真正要看的是意圖。

這項原則會使事情往壞的方向發展,因為它可以讓尷尬的道德選擇合理化,但如果嚴肅看待這項原則,它顯然不是用來自我開脫的狡辯條款。舉例來說,在海德博士的例子中,我們傾向於假定他的確想要實現病人的願望,只是想避免法律的制裁。但我們也必須嚴肅地考慮海德博士完全不想殺死病人的可能性。海德博士可能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為追求減少病人痛苦的崇高目的而採取了行動,即使他已經預見到這將導致病人死亡。預見與意圖的不同可能對海德博士如何面對自己的良心非常重要。

然而,還是有吹毛求疵的人質疑,我們不僅要對自己意圖做的事負責,而且要對自己可預見的事負責。如果我拿著步槍對著森林射擊,明知此舉可能殺死過路人,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我就沒有理由為自己辯護,殺人不是我本意並不能成為辯護的理由。如果雙重效果原則可以為上述情況辯護,那就必須解釋為什麼它能排除這種膽大妄為的魯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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