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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計劃生育

卡蘿爾決定用自己萬貫家財的一大部分改善坦桑尼亞南部貧窮村落的生活。然而,因為卡蘿爾對計劃生育項目有所保留,所以和卡蘿爾合作的發展機構想出了兩個可行的方案。
第一項計劃完全沒有計劃生育措施,村落人口可能從100人增加到150人,生活質量指數(即衡量主觀與客觀因素的指數)會從平均2.4穩定上升到3.2。
第二項計劃包括了非強制性的計劃生育,村落人口穩定維持在100人,但是平均生活質量指數提升到4。
鑒於生活質量指數在1或低於1的人會認為自己完全沒有活下去的價值。第一項計劃可維持的有價值生命數量比第二項計劃多,第二項計劃雖然人口較少,但是可以更多地實現生命的價值。哪一項計劃能更好地利用卡蘿爾的資助?
資料來源:德裡克·帕菲特,《理與人》第4部分,牛津大學出版社,1984。

卡蘿爾的兩難並不在於如何在質量與數量之間選擇。因為當我們用諸如計算生活質量指數之類的東西時,就已經將質量量化,這東西實際上就跟聽起來一樣複雜。

卡蘿爾想達到什麼效果?有三個合理的答案。一個是增加有價值的生命數量,一個是增加生活質量的總量,還有一個就是盡可能為最有價值的生命形式創造條件。

想想第一項選擇。顯然,如果卡蘿爾選擇沒有計劃生育的計劃,結果將會產生更多值得生存的生命,但這是她想要的結果嗎?如果我們覺得是,那我們似乎會得出一個荒謬的結論。只要不過最悲慘的生活,就意味著我們都應該嘗試盡可能地讓更多人來到這個世上,只要他們的生活質量沒有落到最低標準水平之下。但這麼做真的好嗎?如果我們讓英國人口增加至原來的3倍,在這個過程中,英國人變窮了,目的只是為了讓更多的生命來到這個世上。

第二個可能的目標是增加生活質量的總量。同樣,第一項計劃可以達到這個目的,雖然計算只能大概接近現實,但我們仍然可以大概算出150人過著質量指數3.2的生活,合計的生活質量總量是480分。相較之下,100人過著質量指數4.0的生活,生活質量總量只有400。所以第一項計劃可以得到更好的生活質量。

但這個結論也是荒謬的。如果我們以這為判斷基礎,我們會認為,讓1 000人來到這個世上過著悲慘的質量指數1.1的生活,比一百人過著最大值10的生活更好(這裡使用的計分系統是虛構的)。

最後剩下第三種可能:盡可能為最有價值與最令人滿意的人類生命創造條件,不考慮人口與生活質量總量最大化的問題。擁有較少卻真正得到滿足的人口,也比很多人過著無法滿足的生活要好。

雖然這聽起來是個合理的結論,但是從生命與倫理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讓有些人感到不安。一旦我們開始說為生命而創造更多的生命是毫無價值的,即便這些生命值得存活,那麼潛在的生命,比如早期胎兒,將不再擁有任何特殊價值。或許胎兒成人後能過上有價值的生活,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負有道德義務要盡力確保胎兒日後能過什麼樣的日子。當然,許多人完全可以接受這個結論,那些無法接受的人得問自己為何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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