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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2006年10月20、21日,儘管辯護律師曾提出申請變更審判地至美國,弗雷德裡克的審判照舊於巴格達舉行。由於我拒絕前往如此危險的地方,因此我改往位於意大利那不勒斯的海軍基地,並在一個高度戒護的房間內通過視訊會議提供我的證詞。過程真是困難,首先是我的證詞不斷因聲音回傳的延遲而被打斷,其次是電視屏幕上的審判畫面常常模糊不清,更糟的是我必須跟一個電視屏幕講話,沒辦法跟法官直接互動,雪上加霜的是我又被告知不能在作證中使用筆記,這表示我曾仔細研讀過的五份調查報告的數百頁內容,以及我對弗雷德裡克及1A層級院區所搜集到的背景資料,全部都得靠自己回想。

由於弗雷德裡克已進入認罪申請程序,我的證詞必須完全聚焦在明確說明情境及系統對他的行為影響,也就是確切指明一個不正常環境對一個極為正常的年輕人行為的影響。我也概要地報告了心理評估結果,他在進入1A層級院區前的一些正面背景,以及我和他訪談中的重要內容。這樣做的目的是要支持我所提出的結論:弗雷德裡克並不是帶著病態傾向進入該行為背景。我反而主張是情境誘發了他所涉及的脫軌行為,而對此他深感遺憾及罪惡。

我也清楚表示在試著瞭解弗雷德裡克的行動如何受到情境中的社會動態影響過程中,我所做的並不是「開脫」,而是在判決中經常未受到嚴肅考慮的概念分析工作。此外,在對此案提出我的專家見證及關聯性同時,我也概述了斯坦福監獄實驗及虐待行為發生的環境和阿布格萊布之間的一些相似處,以及我的研究主要性質和發現。(我的完整證詞出現在2004年10月《伊萬·「奇普」·弗雷德裡克審判記錄》的第294頁至330頁,遺憾的是此項文件無法通過網絡查閱。)

檢察官梅傑·邁克爾·霍利(Major Michael Holley)駁回了我情境主張的論點。他認為弗雷德裡克能夠辨別是非,有足夠的軍隊訓練勝任此項工作,而且對於是否參加被指控的不道德、有害行為,基本上有能力做出合理判斷。因此他將罪過完全歸給弗雷德裡克的天性,認為他的惡行乃出於故意,同時將所有情境或系統性的影響排除於法庭的考慮之外。他也暗示日內瓦公約是具有效力的,而這些士兵應該要知道它所約束的是哪些行為。然而這並不是事實,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章見到的:小布什總統及他的法律顧問在一組法律備忘錄中變更了對這些被拘留者及酷刑虐待的定義,因此造成日內瓦公約在這場「反恐戰爭」中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