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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收穫極大化:傳播社會福音

斯坦福監獄實驗從各方面改變了我的生活,但其中最意外的改變就是我受邀出席美國眾議院的小組委員會,突然間,我從學院研究者變成了社會改革的倡議者。在1971年10月該小組委員會舉行的一連串監獄改革聽證會裡,委員們想聽的不只是分析,還希望得到改革面的建議。在國會記錄中,我明白主張國會介入監獄體系,以改善囚犯甚至懲教人員的狀況。

我大力提倡喚醒社會意識,讓大眾瞭解我們有必要中止獄中的「社會實驗」,因為從居高不下的再犯罪率可看出該項「實驗」完全失敗。通過更完整的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找到有力的理由證明以上看法,並提出監禁的替代方案。我們也必須打破抗拒的心理,支持有意義的監獄改革。我的第二次國會小組委員會聽證關注的是青少年拘留問題(1973年7月),這次的國會聽證使我更進一步邁向成為社會倡議者之路。針對改善青少年拘留待遇,我提出一份包含十九項個別建議的綱要。我很高興得知部分由於我的證言,促使國會通過關於此議題的一項新聯邦法律。主導這次調查計劃的參議員柏奇·貝赫(Birch Bayh)協助了整個立法過程,此法律規定不應將受審前拘留的青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安置在聯邦監獄,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虐。而我們的斯坦福監獄實驗已經說明了審前拘留期間青少年的受虐現象。(不過假釋聽證會的舉行確實使得結果混淆,因為在現實中,只有被判有罪並且服刑後才有機會獲得假釋聽

1973年我參與一場聯邦法庭審判,斯坦福監獄實驗在立法方面的其中一個有力影響即來自於此——斯佩恩(Spain)等人對柏丘尼爾(Procunier)等人的訟案。當時在聖昆廷監獄喋血事件中被稱為「聖昆廷六嫌」的囚犯們已被隔離拘禁超過三年,他們被控在1971年8月21日的喬治·傑克遜逃獄行動中參與了獄卒及告密囚犯的謀殺事件。身為專家證人,我巡迴參觀了聖昆廷監獄,並對參與事件的六人個別做了多次訪談。最後我在為期兩天的作證過程及預先準備的聲明稿中提出一個結論,我的看法是,這些犯人在去人性化環境底下受到非自願、冗長且無

限期的拘禁,而這樣的監獄環境本身就已經構成「殘酷而非比尋常的懲罰」,因此有必要改變。法庭後來也做出相似的結論。此外,我在整個審判期間一直擔任原告律師群的心理咨詢專家。

我對斯坦福監獄實驗結束後參與的上述及其他活動都負有倫理使命感。為了平衡相對倫理的等式,我覺得自己有必要將我從這個研究中所得到的收穫極大化,直到能使科學與社會受益為止,好補償斯坦福監獄實驗參與者所經歷的痛苦。我在1983年出版的《從實驗室到社會改革的提倡》(Transforming Experimental Research into Advocacy for Social Change)書中,有一章摘要整理了早期的努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