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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憤怒情緒的外一篇

——向Paul Ekman教授致敬並探討

這是純粹的學術性探討,順便向前輩學者致敬的一節。如果你對比較純粹的學理性問題不感興趣,可以直接跳過本篇。

美國從事微表情研究的學者Paul Ekman教授認為,憤怒的情緒可以分為很多不同的主題。在Paul Ekman提及的例子中,有嬰兒被束縛自由、有遭到侵犯尤其是故意侵犯、有遭到挫敗或者力不從心、有遭到侮辱和詆毀、有被自己的愛人拒絕、有他人的憤怒、有對他人的失望尤其是所關愛之人、有行為和信仰遭人冒犯、有宣揚自己反對的行為和信仰。

Paul Ekman曾經總結道,「我們可以認為挫敗感、他人的憤怒、受到傷害的威脅以及被他人拒絕都是侵犯主體的變體。甚至就連對於我們所反對的事物的宣揚者的憤怒也可以視為一種變體。」

基於這幾段內容,我們認為Paul Ekman教授在《情緒的解析》一書中對憤怒情緒的產生根源的描述略顯鬆散,沒能清晰地概括出憤怒刺激源的共同特徵——威脅。無論是被束縛、被侵犯、被干擾、被否定,還是他人的憤怒,其實最終都指向了自身利益遭受威脅。謹就這一點向前輩和廣大讀者商榷是否恰當。

此外,Paul Ekman還特別使用了「瑪克辛·肯尼案例」來解釋和說明憤怒。案情非常簡單,名叫大衛·利恩·斯考特三世的男子姦殺了瑪克辛·肯尼的女兒,一年後大衛被捕,又經過4年之後才被審判定罪。

Paul Ekman在書中以瑪克辛在罪犯行刑當天的一段陳述、一張照片以及對罪犯的一次攻擊行為,試圖解釋憤怒情緒的產生。但對於憤怒情緒產生的直接刺激源分析得不夠細緻,這也是他的「憤怒」這一章中,對憤怒的起源分析略顯散亂的原因。至少在這個案例中,Paul Ekman沒有提及悲傷存在的可能性,而這樣的案例中,是不會沒有悲傷的。

我們可以按照時間順序猜想一下當事人瑪克辛·肯尼的情緒變化。注意,下面的內容,僅僅是基於假象,不是實證方法的科學研究過程,不能用於下定結論。

1.如果她當時在案發現場,目睹了罪犯對女兒的侵害過程,一定會產生憤怒情緒,儘管罪犯可能高大魁梧,可能手持尖刀,但是出於對後代的保護,當事人一定會憤怒遠遠大於恐懼,在憤怒的力量支撐下與罪犯搏鬥以保護女兒。因為罪犯的侵害行為,直接威脅到了她的子女安全(對繁衍的威脅),傷害了養育孩子所常年付出的心血,威脅到了她未來的生活狀態,尤其是情感狀態。因此,當時的憤怒一定是非常強烈的。

2.如果罪犯結束了犯罪,已經強姦了她的女兒並造成死亡結果,那麼她接下來的情緒要取決於罪犯的後續行為。如果罪犯轉而對當事人瑪克辛·肯尼實施武力侵犯,直接威脅當事人自身的生命安全(對生存的威脅),那麼在自保和女兒被害的憤怒情緒支持下,當事人仍然會勇敢地同罪犯搏鬥。如果搏鬥結果還不確定(輸贏),憤怒是主導情緒;但是一旦罪犯的搏鬥成壓倒性的優勢(糾結在一起也不算壓倒性,畢竟還可以用力撕扭),當事人已無力改變結局(輸甚至死亡)的情況下,恐懼和悲傷都可能成為主導情緒,憤怒還在,但已經不會佔據主導地位了。

3.如果罪犯結束了犯罪,殺害了當事人的女兒之後隨即離開,不再傷害當事人。當事人是會去追擊罪犯,還是會留下面對著女兒的屍體悲痛欲絕?沒有接受過戰鬥訓練或擁有戰鬥經歷的普通人肯定是選擇後者,此時,悲痛成為主要情緒,當事人一心只關注在女兒的生死存留上,憤怒由於暫時失去刺激源而退居其次,甚至會非常輕微。在得到可信人員(如醫生或警察)宣佈女兒死訊之前,當事人還有能量,認為事情的結果還有轉機,可能會保持比較興奮的神經狀態盼著女兒能活下來,這個時候憤怒存在的可能性極小,即使存在也遠不是主要情緒。但如果女兒被確認死亡,那麼當事人則可能只剩下悲傷的情緒,無力抗爭什麼,也失去了挽回什麼的希望。

4.我們再做一些戲劇化的假設,如果此時忽略掉現場的警力和醫護人員,罪犯再次出現,可以想見勢必會出現第二個階段的情境,即刺激源的出現會引發當事人強烈的憤怒情緒。2011年2月5日16:00到2011年2月6日16:00,研究小組通過微博發起了一個網絡投票,請網友在以下兩個選項中按照自己的感覺單選一項:「當事人和罪犯搏鬥的時候,嘴裡或心裡可能念叨哪句話?」

A.為什麼?!你為什麼要傷害她?!

B.她已經死了!她已經死了!

24小時的投票結果如下:

在931票中,選擇A選項的佔據了72%,選擇B選項的佔據了28%。

對A選項的解釋:

在之前的內部測試中,小組的成員無一例外地選擇了這個選項。因為我們理論方面研究的猜想是,憤怒由意外的負面刺激引發,意外的(不合理的)侵害行為極其容易造成受侵害人憤怒情緒的產生。而且,意外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為如果在意料之中,也就是當事人完全確認傷害行為的即將發生(比如刑事懲罰),則不易產生憤怒情緒,取而代之的多是恐懼(有例外)。受侵害人完全沒想到,也不理解為什麼對方會侵害自己的權益,這種巨大的負面預期不符程度(侵害),會讓當事人在憤怒反擊的同時,產生另外一個非理智層面的慾望,那就是「打消」對方不合理的行為動機,試圖通過「教育」或「爭辯」的方式,將這種威脅和傷害因素化於無形。「你為什麼要傷害我的女兒啊,她是無辜的(她又沒有傷害你),她還這麼小,她還正在上大學,她有美好的前途……」也許,還有另外一種可能,重複這些合理(不應被傷害)因素,對比不合理的侵害行為,能夠增強自己的憤怒情緒,從而調動更多的能量用於反擊。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這些慾望,不是理智思維的結果,僅僅是習慣和本能的組合。所以,當事人不是想勸服罪犯打消犯罪念頭,只是一種原始的期望。當然,如果是爭吵性質的侵害與反擊,則需要理智思維的大量參與,但也會產生相似的反應:「你為什麼取消我們的計劃?我們為這個計劃熬了3個日夜,這個計劃是整個團隊的心血,你仔細看了嗎?憑什麼不到1分鐘的粗粗一看就否定我們的計劃?這個計劃可是參照著XX經典案例(或XX理論)起草的,絕對正確啊!」

對B選項的解釋:

B選項中的語言也會在實際情況中出現,但當事人的內心狀態則有較大不同。損失是悲傷的來源,女兒的死亡,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干涉,那麼肯定只會讓當事人心存悲傷,沒有力氣顧及其他事物。「她已經死了」可能出現在瘋狂的搏鬥時,但更多的是出現在悲傷的意識中(真的悲傷很少會說出來),是對失去的一種強化。

令當事人意外的、罪犯刻意的傷害行為造成了死亡,會在當事人悲傷的情緒中,增加相當程度的憤怒。但「她已經死了」的重複,並不是憤怒的直接表達方式,而是悲傷的表達。當事人用這個令人悲傷的結果,強化自己的預期不符(健康的生活VS意外被害死亡),從而強化激發憤怒情緒,調動能量用於戰鬥。

小結:

A選項是憤怒的表達,B選項之所以得到較少認同,和我們的猜想相符,是因為那句話是悲傷的意識表達,而不是直接的憤怒表達。

在隨後的一年中(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前),當事人可能心存的哪種情緒最多,是仇恨的憤怒,還是失去至親的悲傷?我想,兩種情緒都會有,而且主導情緒的種類因人而異。在面對「女兒已死亡」這個刺激源時,悲傷佔據主導地位;在想起女兒被殺的原因時(罪犯的行為是刺激源),憤怒佔據主導地位。

最後,在判決後的行刑當天,當事人當場對罪犯說:「你認為自己是個武士?醒醒吧你!這裡不是封建的日本,即使是,你也永遠不可能是一個武士,因為你是懦夫!你在夜裡鬼鬼祟祟地穿著黑袍、帶著武器,到處尋覓無辜的、手無寸鐵的女孩子……你強姦、殺人,就因為你誤認為這種身份給了你這樣的權利。你更像一隻在黑夜裡流竄於牆壁之間的骯髒的令人作嘔的蟑螂,污染了所有的東西。我一點都不可憐你!你強姦了我的女兒蓋兒,還虐待她,殘忍地殺害了她,刺了她不止一次,而是7次。她的手上佈滿了自衛時留下的傷痕,而你對她竭盡全力求生的鬥爭視而不見。你不配活著!」但罪犯沒有絲毫懊悔,一直微笑著面對當事人的發言。當事人打了罪犯的頭,被丈夫和警官們制止了。

用這段攻擊性十足的語言,可以充分地描述出憤怒的攻擊傾向和言語表現形式。但若以此案例作為憤怒情緒產生的解釋支持,則顯得不夠妥當。因為這個案例中,這段在法庭上的表述僅僅能說明當事人充滿憤怒情緒的表現,並不能清晰地解釋憤怒產生的根源。失去女兒的主要情緒應是悲傷,這才應該是整個案件自案發到審判的主要情緒。憤怒的存在基於特定的情境,也就是當事人所處的法庭絕對安全、當事人絕對強勢、罪犯絕對弱勢,如果沒有這個情境,當事人不會有如此憤怒的力量將心中的怨恨充分表達,甚至還要攻擊罪犯,心存更多的應該是恐懼和悲傷情緒。

更加準確地形容案例中這位母親的感受,應該用「恨」字。恨是一種復合情緒,是對已經形成的損失的悲傷表達了回溯性的不服、不認同、不接受,但又沒有能力改變現狀,繼而希望通過傷害所恨之人的利益,實現自己的心理平衡,而非改變客觀利益既失的結果。懷恨的一方,通常是弱勢一方,的確有憤怒的進攻欲在心裡,但卻整體對所恨之人持弱勢立場。不會有擁有絕對優勢的人對對手持「恨」的心態。

因此,這個案例用來說明憤怒情緒,極容易讓讀者混淆引發幾種主要情緒的刺激源,有失妥當。而且,Paul Ekman自己也補充道,「憤怒很少單獨持續很長時間。恐懼經常先於或者緊隨憤怒出現,害怕那些激怒我們的人有可能傷害我們,害怕自己的怒火,害怕自己失去控制、傷害他人。」這種描述難免讓讀者心生疑惑。

向前輩商榷的同時,也誠請讀者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