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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後記:回顧

在讀完了長達21章令人費解的問題和不合常理的結果後,現在我們需要回顧並反思一下以上種種的含義。決策者們是否根本就毫無理性可言?那些用於糾正決策偏差的策略是否有什麼潛在的共通之處?這本書裡面各種結論的局限在哪裡?而研究決策的學者們對於上述理論又是如何應用的?以下的回顧部分將一一作出解答。

偏差不一定都是非理性的

在第21章中提到過,心理學研究的目的不在於判定偏差是好是壞。本書中所討論的大部分研究結果同時具有積極和消極的一面。舉例來說,有大量證據表明一個膨脹的自我形象有助於身心健康(Taylor&Brown, 1998)。儘管本書的章節中反映出「華而不實的非理性」在目前的決策研究中占主導地位(Lopes, 1991),但仍需強調的是,決策和判斷中的偏差並不一定是有害或者非理性的。洛拉·洛佩斯(Lola Lopes, 1982)指出,在大多數時候,理性的含義不僅止於正確性。理性的策略可能就是決策者所期望獲得的結果。

在一些情境中,決策者可能首要考慮的是如何避免災難性事件的發生,其次才是效用最大化。在另一些情境中,他們可能選擇讓朋友和家人而非他們自己獲利。而在其他情境中,他們會和那些理想化的「理性角色」一樣,依照期望效用理論去追求效用最大化。決策者們可能追求任意數量的目標,那麼僅僅用一個標準化的標尺來給理性下定義就不準確。

此外,即使在某些期望效用框架中決策者充當了「理性角色」,我們也沒有理由假定最優的選擇總是能夠將效用最大化。洛佩斯已經在基本歸因誤差(見第16章)中指出了這一點。根據洛佩斯(1982, p. 633)的觀點,基本歸因誤差「是一種傾向,即我們總是會把他人的行為歸因於穩定的人格變量,而不是那些短暫且經常是模糊的情境因素。但有可能這根本不是一種誤差,無論是在物理環境中還是在社會環境中,我們都必須盡可能好地預期和控制他人行為對自身的影響。因此,如果某些影響是可預期的,哪怕只是通過一些個體的某幾個行為而微弱地表現出來,是否能把它找出來對於我們就顯得很重要。」因此,這種傾向於將行為歸因於個性的方式,也許會得到更為理性的歸因結果。

究其原因,讓我們來考慮一下圖A.1中虛構且高度簡化的損益分析圖示。如果洛佩斯關於覺察個性因素重要性的假說是正確的,那麼正確辨認個性因素將得到較高的收益(+3),而遺漏了個性因素將會得到較高的懲罰(-3)。另一方面,情境因素被精確地覺察(+1)或被錯失(-1)所帶來的損益不大。

為了討論的方便,我們假設情境因素的發生幾率約為60%,進一步假設決策者不知道應該做出何種歸因。那麼根據圖A.1中的情況,怎樣才能做出一個「理性」的歸因呢?

在此種情況下,個性因素的歸因得到最大的平均報償。習慣將行為歸因於個性因素的決策者將獲得平均+.60的效用(有60%的可能當時的報償為-1,但有40%的可能當時的報償為+3);然而,習慣將行為歸因於情境因素的決策者將獲得平均-.60的效用(有60%的可能當時的報償為+1,但有40%的可能當時的報償為-3)。即使情境歸因的正確率高於個性歸因,效用最大化的歸因方式還是將行為歸因於個性因素(即基本歸因誤差)。

當然,圖A.1中的報償僅僅是假設中的。我們無法估計一生中無數次歸因中成功與失敗的效用,也無法評定情境因素和個性因素出現的相關頻次。計算機模擬的直覺決策表明,我們為某些偏差所付出的代價常常不算大。舉例而言,沃倫·索恩蓋特(Warren Thorngate, 1980)發現,忽視了概率信息的直覺幾乎和基於概率的決策效果一樣好。唐·克萊門茨(Don Kleinmuntz, 1985)發現,當重複的判斷任務提供了反饋時,忽略了基本比率信息的直覺表現也相當好。由此得出結論,在無法正常取得概率及基本比率信息的情況下,直覺有可能帶來比標準化決策更有吸引力的選擇。

圖A.1 圖中的數字代表了四種不同的歸因結果的想像值。根據這一模型,基本歸因誤差(右上角的單元格)所造成的損失並沒有遺漏個性歸因所造成的損失(左下角的單元格)大,而正確進行個性歸因(左上角的單元格)所帶來的獎勵比正確進行情境歸因(右下角的單元格)所帶來的獎勵要大。在這些情況下,決策者對行為過分進行個性歸因是情有可原的。

以上的結論並非告訴決策者們發生偏差優於沒有偏差。很多事例都可以證明決策和判斷中的偏差可能導致重大問題(例如醫療中的誤診)。但是,上述發現試圖將偏差置於決策和判斷中的適當角度,並且證明,偏差不總意味著非理性。

一個普遍的思路

儘管理性比正確意義更大,但在絕大多數的情境下,決策者們仍然努力做出最為精準的判斷。因此,決策研究者們一直致力於找出有效的「去偏差」技巧(debiasing)(即能夠減少判斷中偏差和誤差的技巧)。在某些場合,只需要對潛在問題進行簡單瞭解就可以避免上述問題。例如,熟悉和瞭解誘捕原理的人們不大可能被誘捕(Nathanson et al., 1982)。但多數情況下,僅憑警告是不足以消除偏差和誤差的。

本書已就各種減少偏差技巧進行了討論——消除過度自信,事後之明的偏差,框架效應,集一思維,歸因偏差等等。很自然地,我們想知道這些去偏差技巧是否具有某些共性。

冒著過分簡單化的風險,但沒有刻意將去偏差策略縮減為共通主題,我們發現確實存在一種共性。

多數行之有效的去偏差技巧都考慮到了看待問題時使用不同的視角。

舉例來講,認真考慮發生謬誤的原因通常能夠降低過度自信的程度。事後之明的偏差能夠通過事前思考不同結果產生的原因而得到降低甚至消除。當同樣的問題被放在不同的框架中考慮時,框架效應自然會減輕。如果群體中存在一個能夠和大家唱反調的角色,集一思維就能夠避免。參與者—旁觀者在歸因中的差別能夠通過交換二者視角的方法來消除。在所有這些情境中,「考慮對立面」都能夠為判斷帶來更高的準確度。

與上面的主題相一致的是,還有證據表明移情能夠消除某些社會判斷中的偏差。邁克爾·斯托姆斯(Michael Storms, 1973)通過研究認為參與者—旁觀者的歸因差別能夠通過轉變二者的視角而消除(見第16章)。兩年之後,丹尼斯·裡甘和朱迪思·托騰(Dennis Regan&Judith Totten, 1975)發現對移情的指示也有相同效果。在這個研究中被試的指導語有兩種,一種是指示被試只簡單觀察一場二人對話中的一人(命名為瑪格麗特的某人),另一種是指示被試對她進行移情(想像瑪格麗特在對話中的感受)。

裡甘和托騰(1975)發現,簡單觀察被試對瑪格麗特行為的歸因多傾向於個性因素而非情境因素,而對瑪格麗特發生移情的被試對她行為的歸因則傾向於情境因素而非個性因素。換句話說,對移情的指示產生了與之前斯托姆斯得到的結論相同的效果:移情消除了參與者—旁觀者的歸因差別。

一年後,魯思·加爾珀(Ruth Galper)發表了類似研究,她也獲得了相同的結論。加爾珀(1976, p. 333)對此歸納如下:

未被指示移情的參與者表現出典型的「觀察者偏差」,認為人格因素的重要性高於情境因素。另一方面,被指示「移情」的被試表現出反轉性的歸因,他們認為人格因素的重要性低於情境性因素。而斯托姆斯(1973)證明了一個字面上的視角改變能夠系統地影響參與者和旁觀者的歸因偏差,本研究證明了一個虛擬的「視角改變」能夠引發旁觀者不經意的「類似參與者」的歸因。

這些研究都指出在最終判斷前,參考其他相異觀點的重要性(Anderson,1982;Lord, Lepper,&Preston, 1984)。儘管沒有一種去偏差技巧是萬能的,但在看待問題時使用不同的視角通常能夠提高決策和判斷的質量和水平。

對於不好的消息……

拋開對去偏差技巧和其他主題的決策研究的種種有用之處不談,本書的很多結論仍然存在許多局限。某些局限是由本書主題覆蓋範圍有限造成的,而另外一些則來源於決策研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

正如前言中說過的那樣,本書並未對決策和判斷的研究情況作出詳盡描述。而且書中的很多主題是有意選取的一些令人震驚的、娛樂的和能夠激起大家興趣的話題。很多相當重要的研究領域僅以最簡略的方式做了說明,並且從實際出發,一些非常好的研究根本沒有提及。以下舉兩個例子,來說明這些局限是怎樣影響研究結論的普遍性的。

首先,第17章簡略提過「承擔責任和義務」對於決策的強大影響力。對自身行為有責任感的決策者不會像沒有責任感的人那樣過度自信(Tetlock&Kim, 1987),表現出較低的社會性懈怠(Weldon&Gargano, 1983),以及更高的複雜問題分析能力(Hagafors&Brehmer, 1983;Tetlock, 1983)。正如菲利普·泰特洛克等人(Philip Tetlock, Linda Skitka,&Richard Boettger, 1989, p.640)所指出的:「一個人的思維模式部分取決於他為什麼思考。」任何關於決策的整體討論都必須考慮到上述關係,且被試對自己行為的負責任程度應當成為為研究結論評分的一個指標。

第二,決策和判斷在相當大程度上取決於諸如決策者可使用的時間和決策者的情緒這類具有環境特徵的因素。當時間緊迫時,決策者選用簡單化的策略,只注意到少量線索,並作出相對而言低風險的選擇(Ben Zur&Breznitz,1981;Rothstein, 1986;Wright, 1974)。而情緒好的決策者可能更富有創造力(Isen, Daubman,&Nowicki, 1987),覺得負面事件的發生概率相對較低或不可能發生(Johnson&Tversky, 1983;Salovey&Birnbaum, 1989;Wright&Bower, 1992),並會冒其他人不樂意接受的低水平風險(Isen&Geva, 1987;Isen&Patrick, 1983)。這些結論再一次說明,我們從決策研究中得到的結論應被妥善地評價,以防止過度概括化的發生。

本書中很多結論的局限還來源於決策研究本身的特性。首先,縱觀第4章到第6章的內容,我們看到很多關於決策和判斷的研究都是與內容相關聯的(Schum, 1990)。理查德·格裡格和詹姆斯·考克斯(1982)通過隨機安排大學生遇到兩類問題的實驗,有力地證明了這類局限。實驗條件為(1)第20章中討論過的標準4卡片問題,(2)一個4卡片問題的修改版本:用短語「DRINKING A BEER」(喝啤酒),「DRINKING A COKE」(喝可樂),「22YEARS OF AGE」(22週歲)和「16 YEARS OF AGE」(16週歲)來代替「E」、「K」、「4」和「7」四個字母(規則為如果一個人在喝啤酒,那麼這個人一定超過19週歲)。當使用喝啤酒的情境時,大約3/4的學生能正確解決問題,而當以字母和數字出題時,所有學生都失敗了。措辭的改變能夠影響共變判斷(covariation judgment)(Crocker, 1982)和聯合謬誤(conjunction fallacy)(Fiedler, 1988)。

使用大學生充當被試的實驗室研究方法也是目前決策和判斷研究中的一大局限。儘管這些研究頗有價值,但實驗室設計的各種任務無法獲取與自然環境下相同的決策過程。舉例而言,埃貝·埃布森(Ebbe Ebbesen)和Vladimir Konecni(1975)發現,地方法官及高法法官在真實情境和虛擬情境下所做出的保釋判決差異巨大。第19章中曾經指出,專家級橋牌選手和專業氣象預報員比一般人能夠做出準確得多的判斷(Keren, 1987;Murphy&Brown, 1984;Murphy&Winkler, 1984)。另一方面,許多研究顯示,專家們與普通大學生相比,在實驗中表現出了相同的偏差(Dube-Rioux&Russo, 1988),或僅僅是偏差的程度略低(Christensen-Szalanski, Beck, Christensen-Szalanski,&Koepsell,1983;Smith&Kida, 1991)。很明顯,我們需要更多地針對專家決策者進行研究。

決策研究的另一個問題是缺乏跨文化取向。絕大多數的研究都局限於北美洲和歐洲,極少研究世界其他地區的人是如何做決策的,由此導致的結果是,我們很難判定這些結論具有多大範圍的適用性(Fletcher&Ward, 1988)。以下的一些例子描述了在取得肯定結論過程中存在的困難。

唐納德·泰勒和韋施納·賈格(Donald Taylor&Vaishna Jaggi, 1974)發現了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人對偏差的歸因方式與美國人相似,但其他學者的研究發現美國人和印度人在歸因風格上存在差異。與美國人傾向於出現基本歸因誤差相比,印度人習慣將行為歸因於情境因素而非個性因素(Miller, 1984)。

詹姆斯·斯托納(James Stoner, 1968)認為已經證明了美國、英國和以色列被試的風險轉移模式,但其他學者在美國、英國和亞洲被試中發現了他們在概率判斷—存在的差異(Wright et al., 1978;Yates et al., 1989)。

塔哈·阿米爾(Taha Amir, 1984)發現科威特人與美國人在阿施範例上的測試結果比較類似,而Noriyuki Matsuda(1985)發現日本人在這種測試上的得分水平要高於美國人。因而,上一年還認為是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在下一年就變成了與文化有關的結論。

還有研究顯示日本被試在歸因中沒有表現出自私的歸因偏差,這與美國、印度、南非和南斯拉夫的研究結果有差異(Chandler, Shama, Wolf,&Planchard, 1981)。

上述結論僅僅指出了跨文化決策研究的複雜性中很小的一部分。在建立一個龐大的研究體系前,向任何非西方文化國家提供決策研究的成果及建議都需要非常謹慎。

決策研究者易犯的錯誤

決策和判斷的研究通常對另一個問題非常頭痛——雖然很少提及,但有深遠的內涵。

決策和判斷的研究人員與實驗中的被試具有相似的出現偏差和誤差的可能。

這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的結果就是,所有關於決策和判斷的研究——畢竟這也是一系列決策和判斷結果——都容易出現偏差和誤差。

舉例而言,正如被試可能對他們的回答過分自信,決策的研究者也可能對他們的理論過度自信。同理,研究者易受認知不協調和投資陷阱的影響,並且有理由假設正是前期工作的沉沒成本誘使研究者進入陷阱。正如布羅克納和魯賓(1985, p. 260)在他們關於圈套和陷阱的著作的結束語中提到的:「優秀的陷阱研究者——和成為我們實驗研究對象的決策者一樣——必須能夠在一個更大的框架下評估自己的行為。

巴魯克·菲施霍夫(1991)進一步觀察到,若研究者想要並期待著觀察到某種現象,就有可能過高評價其頻率(據推斷,這是由於與理論匹配的數據比不匹配的數據更容易被研究者注意到)。結果就是出現易得性偏差,匹配數據出現的頻次及(或)可能性就容易被過高評價,由此研究者可能會產生一個虛構的——至少是誇大的——理論與數據之間的相關。這種可能性與選擇性知覺、偏差的同化作用以及在不可信證據下對錯誤信念的盲目堅持等現象都相符(例如,Lord, Ross,&Lepper, 1979;Ross, Lepper,&Hubbard, 1975)。

也許研究中最嚴重的問題在於,研究者們傾向於某些固定化的偏見和自我實現的預言(Jenkins, 1981;Rosenthal, 1976)。羅伯特·羅森塔爾和克米特·福德(Kermit Fode)(1963)作出這個題目下最早也是最戲劇化的研究。羅森塔爾和福德告訴12個實驗者,他們將以一些「迷宮—智慧型」老鼠或「迷宮—蠢笨型」老鼠為實驗對像進行實驗,而實際上所謂的標籤都是隨機分配的。每個實驗者分配到5隻老鼠進行實驗,要求實驗者記錄這些老鼠在50次走迷宮任務中的實驗結果。

對50次實驗結果取平均,羅森塔爾和福德發現那些「迷宮—智慧型」老鼠比「迷宮—蠢笨型」老鼠正確走完迷宮的數量高出50%。因此,即使對結果的預期是隨機的,實驗者們報告的結果實際上只是他們心中的預期。

總結一下,決策和判斷研究常遭受自相矛盾的困擾:當其結論是正確的(即存在偏差和誤差),其結論在某些程度上也受到偏差和誤差的影響。與此同時,當其結論不正確(即不存在偏差和誤差),其結論仍然可能有誤。兩種結果都無法擺脫偏差和誤差的出現。這種自相矛盾的困境與奧地利邏輯學家Kurt Go‥del之不完全法則(Incompleteness Theorem)的某些方面類似,他認為任何純使用算術並規範化的邏輯系統,都存在內在矛盾。

當然,與其他研究領域相比,在決策研究中,偏差和誤差並非起著更大的破壞作用。關鍵在於,不管多麼不情願,研究者們在考慮普通人易犯的錯誤時必須把自己考慮在內。本書在結尾處強調以上內容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這一方向,即使只以斯金納(1980)描述過的方式:

我習慣於通過描述一個解釋人類行為的演講者(包括其他演講者的行為)來表現出一個行為主義學家對待他自己的態度,然後離開舞台。接著,他從舞台側面探出頭來說:「我也喜歡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