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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爭鬥之術

爭鬥策略的目標非常明確,即衝突一方想要將自己偏好的解決方案強加給另一方。這樣做,衝突一方通常要勸說或迫使另一方進行讓步。爭鬥策略偶爾會造成所謂的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指的是衝突一方利用另一方,通俗地說,就是搶過對方的三輪車騎上就跑,或者搶到錢就跑路。爭鬥之術有很多種,包括出擊和反擊,以及衝突一方為左右另一方而做出的種種姿態以及所用的種種伎倆。

接下來根據勾心鬥角的盟友關係的種類,我們要討論各種策略,從逢迎討好、作出承諾和辯論說服,到羞辱、針鋒相對和威脅對方,再到強制性任務(coercive commitment)和各種形式的暴力,都在我們的討論範圍之內。我們基於以下三個前提,對戰術進行分析:

首先,爭鬥之術與暴力有所不同,它們不具有內在的破壞性或危害性,只有在不得已而為之的時候才可能有害。比如,人們很容易認為威脅戰術是具有破壞性的或者帶有惡意的工具,但在總體上協作的衝突情境中,這些戰術也可能用來表示衝突一方不願超越、或者不能超越某個重要的臨界點。類似地,強制性任務不但可以用來將衝突一方的願望強加到另一方身上,而且也意味著,即便是在最困難的情況下,衝突一方也決定與另一方保持關係。簡言之,大部分爭鬥之術既能用來加強衝突雙方的合作關係,也能用來戰勝對方。

其次,我們假定,不同的爭鬥之術在輕重程度上有所不同。輕型戰術會給另一方帶來有利的或者無害的結果,相比之下,重型戰術則會或至少有可能會給另一方帶來不利的結果,或者使另一方付出高昂的代價。比如,做出承諾就比威脅戰術要輕些,而威脅戰術也比暴力戰術要輕些。

第三、我們假定,不同的爭鬥之術多半處在一個由輕到重,逐步升級的序列中[48]。這一序列之所以形成,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對於衝突一方而言,採取輕型戰術往往要比採取重型戰術成本要低。此外,衝突一方採用這樣一種序列,也是為了正式通告對方及所有碰巧正在觀陣的旁觀者,自己本來是頗具“理性”的,選用重型戰術實在是情非得已,是一步一步被逼迫的結果,不得不將這樣的戰術作為最後的手段。從輕型戰術轉變為重型戰術,這本身就意味著,衝突一方已經試著利用“胡蘿蔔”來進行說服工作,只是因為另一方毫不妥協,才不得不勉強揮動“大棒”。通過這種由輕到重的轉變方式,衝突一方得以將自己實施的爭鬥行為的責任轉嫁給另一方。

為與上述觀點保持一致,本章我們將大致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逐一介紹爭鬥之術。我們先考查逢迎討好和作出承諾的戰術,兩者都屬於相對輕型的戰術手段,目的都是為了讓後續招數變得更為有效。隨後,在介紹諸如威脅和強制性任務這些較重型的爭鬥之術前,先簡單地看看辯論說服和羞辱戰術。本章倒數第二個主題是暴力戰術。在本章的最後,我們將突破前面由輕到重的序列,轉而討論非暴力的抵抗形式,這是一套特殊的強制性戰術,使用者是那些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使用暴力來挑戰權威的衝突方。我們將這個話題留到最後,因為要把這些戰術與暴力戰術進行對比[49]。

逢迎討好

逢迎討好(ingratiation)是這樣一種戰術,衝突一方試圖使自己對另一方更具吸引力,盡力讓後者覺得還能得寸進尺地利用自己[50]。只有在另一方極為忽視衝突一方的根本目的的情況下,這種戰術才會達到效果。一旦另一方“看透”了衝突一方,或者洞悉了後者的真實意圖,這種戰術就可能無效,甚至可能會適得其反。

逢迎之人是如何行事的呢?瓊斯和沃特曼(Jones & Wortman, 1973)就這一問題提出了若干建議。首先,他們認為諂媚或“讚美抬舉他人”很重要,這類戰術在誇大另一方令人欽佩的品質的同時,卻對另一方的弱點輕描淡寫。這一技術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人們很難厭惡那些說好話的人,就像女性很難對誇讚自己“美麗而又細膩”的約會對像產生反感,或者說,老闆很難對溜鬚拍馬的下屬心生厭惡。

第二類逢迎討好戰術涉及瓊斯和沃特曼描述的“觀點從眾”。 衝突一方通過表達與另一方觀點的一致,想要給另一方營造態度相似的印象——社會心理學家已經發現,這種狀態通常會激發人際吸引力(Byrne, 1971)。第三類逢迎討好戰術涉及為對方提供幫助,這是因為人們往往會喜歡那些為他們做了好事的人(Cialdini, 2001;Regan, 1971)。

最後,瓊斯和沃特曼還描述了幾種可能被成功的逢迎者所使用的“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戰術。運用這種戰術的衝突一方,會展示出那些被另一方認為頗具吸引力的良好品質。自我展示往往需要高超的技藝:如果太過直接地去表述自己的良好品質,就可能會使他人認為自己在欺騙或者帶有操控的意圖;如果表述過於含蓄,那麼預期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甚至消失殆盡(Jones & Gordon, 1972)。約翰和沃特曼建議,為了處理這種矛盾關係,逢迎者可以使用間接但明確的方式“自吹自擂”,比如,用實際行動證明自己的強項,露臉增光,而不是口頭吹噓。他們認為,“逢迎者無需告訴目標個體自己是個好廚子,而只要邀請那人來享用一頓豐盛的正餐(Jones & Gordon, 1972, 23)。”

如果有人在某種容易引起爭議的交換中使用逢迎戰術,常常是為了軟化另一方,以換取另一方的後續讓步。這些戰術憑借的不是強迫、斷言或者攻擊,而是迷惑和詭計。引誘另一方放棄有價值的東西,而不是向另一方強加願望來進行索取,不但要容易很多,而且花費也少得多。

如上所述,逢迎討好戰術要想生效,重要的一點是,另一方並未將衝突一方的行為歸因到別有用心的動機上來。然而,自相矛盾的是,衝突一方的權力比另一方越大,後者將前者的行為歸因為別有用心的動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而這種逢迎戰術就會更加有效——然而,這種情形下,衝突一方將逢迎戰術作為首選的可能性卻很小。相反,如果與另一方相比,衝突一方的地位相對較低,那麼後者最值得依賴的就是逢迎戰術。然而,在這種情形下,該戰術生效的可能性卻最小,因為衝突一方越需要另一方,他為了給另一方留下美好印象所作的種種努力,就越會遭到另一方的懷疑。

承諾

如果衝突一方宣稱,只要另一方能遵從自己的願望,就打算獎勵另一方,這種信息就是承諾(promises)。因此,父母可能會向孩子承諾,如果孩子打掃了自己的房間,那麼就會帶他去看電影。

決定承諾戰術成敗的因素

衝突一方要使承諾生效,對另一方所承諾的獎賞一定要超過他因遵從而導致的損失(Tedeschi et al., 1973)。此外,有效的承諾還要保證可靠性或者說可信度。可信度包括三個部分,都是從衝突另一方的角度來看待的。另一方必須相信,衝突一方有能力提供所承諾的獎勵;如果另一方遵從的話,衝突一方就會打算提供這種獎勵,而如果另一方不遵從,這種獎勵就會撤銷;還有,衝突一方要能完全監控另一方的行為,以便對另一方的遵從與否作出明確的判斷。

監控的可信度很容易考察,因為另一方為了獲得獎勵,本身就會去積極主動地提供遵從的證據;然而,如果另一方偽造遵從的證據,衝突一方要能指出來,這一點很有必要。研究表明,如果衝突一方過去曾經履行承諾(Schlenker et al., 1973),而且能靈活處理事情(Tedeschi et al., 1973),那麼其意圖的可信度就會提高。

承諾戰術的若干優點

承諾戰術在衝突爭議中有很多可取之處,主要原因有三。首先,不像其他“強硬的”策略(如威脅),大部分的承諾都是相對“溫和的”(輕型)戰術。衝突一方採用承諾戰術之時,會提供某種自認為對另一方具有吸引力的事物,用來交換另一方的遵從行為。承諾不僅是索取的過程,而是反過來回饋的過程。因此,與威脅戰術不一樣,承諾作出之後,就幾乎沒有什麼負面的殘存效果了。與上述觀察結果相一致,人們通常認為承諾戰術要比威脅戰術更有吸引力,而且作出承諾的人更為友善,這並不出人意料(Rubin & Lewicki, 1973)。此外,衝突一方的承諾反過來也會引發對方的承諾,這一點也是意料中事。

第二,如果承諾者擁有履行承諾的良好記錄,那麼在引發對方的遵從行為時,運用這種戰術就會非常有效,不會遭遇太多抵抗和憤恨(Lindskold & Tedeschi, 1971)。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如果父母不會運用承諾戰術,那麼在勸說孩子吃西蘭花、打掃房間、拿走自己的髒衣服、降低音樂的聲量等事情上,將會遇到多少困難。

承諾通常還有第三項優點,即常常會在另一方的思想中營造出一種負債感。並非所有的承諾戰術都有這種特點,比如,為商品或服務付錢,或者說用冰激凌來交換吃西蘭花的行為,都不是典型意義上的負債感。另一方面,很多情況下做出和兌現一項承諾意味著,衝突一方在某種程度上給另一方提供幫助,而另一方則有責任對此進行回報。這一點在教父的慈善行為上得到了明顯的體現,至少在原則上,承諾常常帶有成串的附加條件,這使得衝突一方未來能影響另一方。

承諾戰術的若干問題

考慮到承諾戰術的上述優點,個體在遇到爭議時就可能希望更加頻繁地使用這些戰術,並且認為會獲得成功,但事實並非如此。承諾戰術也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只不過開始時並不明顯。

首先,至關重要的是,衝突一方無論承諾了什麼樣的獎勵,都要為此買單,否則承諾就會失效。相比之下,如果一項威脅戰術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就不需要衝突一方付出任何代價。因此,成功的承諾戰術要比威脅戰術成本更高。

第二個問題是,一項承諾的履行使其不太可能在未來奏效,這頗具諷刺意義。另一方有可能對衝突一方為交換遵從行為而給出的恩惠,開始變得厭倦。比如,只有在另一方還沒有厭倦冰激凌的時候,冰激凌才能用來交換另一方的西蘭花。此外,如果另一方已經體驗到了衝突一方不得不提供的最好事物,那麼另一方就可能受到誘惑,要麼未來不再遵從,要麼試圖索取更多的獎勵,以交換自己的遵從行為。

第三個問題是,如果承諾戰術反覆提出和得以履行,那麼帶來的就可能不再是滿意度,而是一種過度依賴了。另一方可能開始期待,衝突一方在未來會繼續提供某些利益,這一點或許能證明,長期來看,衝突一方必定會付出高昂的代價。

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衝突一方可能會認為明智的做法也許是,可以許諾但不必堅守。可不幸的是,這樣就會產生第四個問題,即不遵守承諾同樣會帶來高昂的代價。我們可以回想一下,喬治·布什總統(老布什)曾經在競選時承諾不增稅(他說,“請仔細聽好了!不會再有新的稅負了”),但是當選後並未兌現,結果付出了高昂的政治成本。衝突一方背棄承諾幾乎肯定會遭人鄙視和懷疑,而另一方則可能覺得有義務對這種背棄行為進行懲罰性回應。此外,如果衝突一方未來再進行許諾,不可能贏得對方的信任。

承諾戰術的第五個問題就是,難以決定承諾的程度。對於衝突一方而言,如果提供給另一方的獎勵微不足道、或者少得可憐,那麼就可能有失敗的風險,即可能無法帶來所期待的行為,甚至會給對方帶來受辱感,產生敵意。因此,衝突一方應該用較大的獎勵來交換另一方的遵從行為,這樣做才是明智的。不過,太有吸引力的獎勵可能會被另一方視為賄賂。另一方可能會認為,衝突一方從另一方的遵從行為所獲得的利益,要遠遠超過其願意表露出來的程度。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能會受誘惑避免遵從,而是努力去發現到底是什麼原因致使衝突一方做出如此慷慨的承諾,或者勒索衝突一方,也就是說,另一方會指出,既然遵從行為對後者而言如此重要,那麼為了證明這樣一種慷慨允諾的正當性,後者應該再多付出一些,才能達到他或者她的目的。

辯論說服

逢迎討好戰術和承諾戰術都是預備性戰術,因為它們是逐步削弱另一方的抵抗,進而降低另一方的期望值,而非直接影響另一方的期望值。相比之下還有幾項爭鬥之術可以直接降低對方的期望值。其中最輕型的就是辯論說服(persuasive argumentation),即衝突一方通過一系列邏輯的訴求,導致另一方降低期望值的技術。

不要低估成功的辯論說服戰術所需的技能。衝突一方必須說服另一方放棄它所珍視而自己想得到的事物。衝突一方達到這一目的,不是通過脅迫或者拿獎勵作誘餌,而是通過勸說的方式來實現的。這在容易引起爭議的情況下,確實很難做到[51]。多年來,致力於勸說理論研究的社會心理學贏得了廣泛的關注[52]。接下來,我們不一一詳述這些範圍甚廣的文獻研究,而只是簡單介紹兩種常見的訴求,它們在出現利益衝突時是很有用的。

首先,衝突一方可以試圖勸說另一方,自己對爭論中某種有利的結果擁有合乎情理的權利。如果我能說服你,“或者拿出你的錢,或者交出我的命”——即除非你能滿足我的期望,否則我就會處於相當危險的境地——我或許就可以說服你降低期望值。比如,談判代表會提到,除非他們能將某一特別有利的資源回報給他們所在的群體,否則他們就可能失業、降職、或者被人頂替。以色列經常使用這樣的訴求來向美國要錢,用以幫助他們抵抗鄰國的襲擊。

辯論說服的第二種主要的形式就是,衝突一方要讓另一方相信,如果後者降低期望值,對他自己而言也是有利的。這的確是一種非比尋常的策略:我在勸說你,為了你的利益著想,請允許我獲得勝利。比如,一個正在虧損的企業,管理層成員勸說勞工談判者,除非工人們接受降低薪酬和裁員,否則企業將全線敗退,所有的員工都將受到影響。聽上去有些牽強嗎?我們可以回顧一下美國航空公司最近的案例,該公司成功地說服了飛行員接受大幅度降薪,以提高企業的存活機會。諸如此類的案例很多,衝突一方向另一方指出一種看似一點都不具備吸引力、但卻令人信服的選擇,從而說服了另一方接受了較低的期望值。

羞辱

羞辱是引發另一方羞恥感的行為,這種羞恥感令人痛苦,它的特徵是全面自責(Smith et al., 2002)。為了達到效果,羞辱通常會將另一方的缺陷或者過失公開化。

羞辱是引發對方遵從行為的高效辦法[53]。實際上,很長時間以來,羞辱都是最有力的社會控制工具(Braithwaite, 1989),經典小說《紅字》就是這種現象的文學典型。海斯特·白蘭(Hester Pryne)被迫在胸前的衣襟上戴著象徵通姦行為的字母“A”[54],在塞勒姆人的面前遊街。她不得不忍受“數百雙無情的目光緊盯著她,集中在她前胸的重壓。”這種羞辱給海斯特帶來的痛楚是如此之深,以至於她想 “使出全身的力量尖聲呼號,並從斷頭台上翻到地面,否則,她會立刻瘋掉”(Hawthorne, 1850/1962:45)。

至少在美國,清教徒式的羞辱已經不復存在。然而,其他形式的羞辱卻仍舊普遍存在,無論在家裡(Dutton, 1999)、職場(Graham, 2000)、法律環境(Braithwaite, 1989)還是國際場合(Scheff, 1994)中,處處都能找到用來引發另一方遵從的羞辱行為。這些羞辱的表現形式既可以很微妙,比如,皺眉頭或者在口頭上輕輕責備一句,“你真丟人!”,也可以在一個群體內公開發佈,小到一個三口之家中,父母親因為孩子沒有說“請”字而對他或她進行批評,大到通過大眾媒介進行廣泛的傳播,比如將那些藐視法庭裁決、離異後拒絕給予子女撫養費的父母的名字公之於眾(Braithwaite, 1998)。

羞辱戰術的缺點是,如果另一方認為羞辱是不公正的污蔑,那麼就很容易使衝突一方引火燒身。用佈雷思韋特(Braithwaite)的術語來說,這叫“污名化(stigmatization)”,會產生諸多不良的副作用。一種副作用是,另一方以憤怒和攻擊行為來進行回應。另一種副作用是,這種羞辱會破壞衝突各方之間的社會紐帶。另一方可能與衝突一方決裂,甚至會發展到與後者所在的社區決裂,而與那些遭到類似污名化的人聯合起來。因此,一名被其他同學當做羞辱目標的十幾歲少年,可能會加入價值體系與學校相反的幫派(Cohen, 1955)。這時,這名學生因犯錯而被送到校長辦公室的行為,就會成為榮譽的象徵,而不會帶來恥辱,這樣羞辱戰術就失去了重塑行為的力量。

為了避免這些副作用,衝突一方應該採用佈雷斯韋特所稱的“重新整合的羞辱(reintegrative shaming)”。羞辱戰術使用完後,應該緊接著作出姿態,重新確定各方之間的社會紐帶。姿態的形式很多,小到一個微笑,大到旨在進行公開調解的正式儀式。

針鋒相對

另一種控制另一方的戰術是與另一方的行為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另一方合作時給予獎勵,而另一方不合作時則給予懲罰,這就叫做針鋒相對(titfor-tat)。因此,如果父母想讓兒子停止捉弄自己的妹妹,那麼就會在他沒有打攪妹妹的時候給予表揚,而一旦他再犯,就讓他回自己的房間去。圍繞“囚徒的困境”所作的研究表明,作為促使另一方合作的方式,針鋒相對戰術是相當有效的(Axelrod, 1984;Kim & Webster, 2001)。這種戰術起作用的方式至少有兩種。一種方式相當於簡單的行為強化,這表現在大部分動物的學習行為中。二是樹立衝突一方的堅定形象,而且給另一方這樣一種感覺,即如果另一方準備好了的話,衝突一方也準備進行合作(Komorita & Esser, 1975)。

使用針鋒相對戰術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按照這種戰術,哪怕另一方犯了一個臨時性錯誤,衝突一方也要立刻回應。而通常另一方也會使用針鋒相對戰術,這就有可能會在一個本來良好的關係中產生不必要的衝突螺旋。另一方一次沒有合作,衝突一方就對其進行懲罰;之後,另一方實施報復,而這種報復又引發衝突一方的進一步報復,這樣循環往復,就可能會傷害雙方的關係,並且威脅到他們各自的利益。此外,如果在雙方剛開始相互交流時,另一方就沒有予以合作,那麼另一方就可能永遠感覺不到好的行為會得到回報。相反,另一方可能會產生這樣不正確的觀念,即衝突一方原本就是令人厭惡的傢伙,根本不懂得合作,不要理他,或者懲罰他。

如果衝突一方能給另一方寬限期,在一段時間內,即使另一方表現出令人不快或者自私自利的行為,也用積極行為進行回應,那麼這個問題就會避免了。在這個寬限期內,甚至一個警告都往往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開始利用這個寬限期,一而再、再而三地騷擾衝突一方,直至後者無法忍受,之後又很快地“改過自新”,博取後者的歡心,那麼新的難題就會出現了。研究表明,衝突一方要想避免陷入這樣的處境,就要做到,一旦對另一方實施了反擊,就不要很快地又諒解對方(Bixenstine & Gaebelein, 1971)。

針對這一問題,衝突一方的另外一種解決辦法就是,用言語來詮釋針鋒相對戰術,“如果你配合我工作,而不是反對我,那麼我會做得很好”(Deutsch,1973)。在採用這種解決辦法時,衝突一方還可以偶爾進行單邊合作,以試探另一方是否真的準備改善關係。

針鋒相對戰術的第二個問題是,它的效果往往限制在這項戰術運用的時期裡。如果衝突一方停止使用這種戰術,那麼另一方的合作行為就可能會逐漸停止。學習理論學家發現,如果另一方因其合作行為,間歇性地而不是次次都獲得衝突一方的獎勵,那麼在針鋒相對戰術停止使用之後,該項戰術的效果會維繫較長時間(Kazdin, 1975)。

威脅

威脅(threat)是指衝突一方宣稱如果另一方不遵從己方的願望,那麼就會傷害另一方[55]。威脅在明晰度上有所差別。有些威脅的表述很清晰,能明確地指出,如果另一方不按照某種特定的方式行事,那麼將會發生什麼。於是,父母可能會對孩子說,“如果你再次搶走妹妹的玩具,就回自己屋裡去。”有些威脅對行為或懲罰的表述比較模糊,還有些威脅涉及那些微妙的而且往往含糊不清的表達方式,比如適時地皺皺眉頭或者是咳嗽。某些情況下很多威脅非常明確,比如,警察對闖紅燈的司機開罰單,就是一種威脅。如果威脅的概念得以擴展,將那些微妙的和明確的威脅都囊括進來的話,那麼很清楚,我們的生活將處處充滿著威脅。威脅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很少成為社會問題,除非它們失去控制。

我們要將威脅與警告(warnings)區分開來。警告指的是這樣一種預測,即如果另一方不按照某種特定的方式行事,那麼就會受到傷害。警告與威脅的關鍵差別就在於,在警告中,衝突一方(提出警告者)並不能控制另一方是否會受到傷害(Tedeschi et al., 1973)。如果預料中的傷害發生,那麼實施者將是其他人或者其他事物,或者是衝突一方自己被迫實施。因此,一位母親可能會對孩子說,“如果你再去打擾妹妹,那麼你爸爸就會讓你回自己屋裡去。”或者這樣說,“如果你再去打擾妹妹,我將被迫讓你回自己屋裡去。”可以肯定的是,後面那種警告是處在威脅與警告之間的灰色地帶。

下面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影響威脅奏效的條件。之後,我們將分析威脅戰術有哪些潛在優勢,最後再對該戰術的潛在缺陷加以分析。

威脅戰術奏效的決定性因素

威脅戰術要想發揮作用,那麼該戰術將要帶給另一方的傷害,肯定要大於不遵從所獲得的好處(Tedeschi et al., 1973)。這就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將要帶來的懲罰越嚴重,威脅本身就會變得越有效(Horai & Tedeschi,1969)。這裡我們只是說 “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如果威脅與被要求的行為不符,那麼就會無法令人相信(Schelling, 1960, 1966)。比如,在大多數家庭中,如果家長對一個打擾妹妹的男孩威脅說,要在一周之內不給他東西吃,這樣的威脅就無法讓人相信,因而注定會失敗。

由此我們要談到威脅戰術的第二個必要條件:威脅如果要發揮作用,首先必須要令人信服,這一點與承諾戰術相似。另一方必須相信,衝突一方有能力按照威脅的方式對自己進行傷害;如果自己不遵從,衝突一方會施加傷害,而如果自己遵從,這種懲罰就會撤銷;而且衝突一方會監控自己的行為,以獲悉自己是否遵從。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男孩認為家長不能讓他回自己的房間;認為家長不會真的想要他回自己的房間;認為無論他做什麼,家長都會讓他回到自己的房間;或者認為家長無法發現他什麼時候行為不端,那麼他就未必會遵從家長的指令。

最令研究者關注的是,何種條件下衝突一方的威脅意圖具有可信性,能使另一方認為對方打算實施所威脅的行為。某種程度上,意圖的可信度與衝突一方的誠信度有關。因此,衝突一方過去言行的一致將使其更加可信。如果衝突一方過去未曾實施自己的威脅或者過去的承諾未曾兌現,那現在的威脅就會顯得空洞無力(Schlenker et al., 1973)。如果衝突一方地位較高,或者惡名在外,被人認為不好說話或者是不好相處,那麼其威脅的可信度會因此而加強。當威脅來自那些地位較高的個體(Faley & Tedeschi, 1971),或者是那些具有負面形象的人(Schlenker et al., 1970),威脅就變得更加令人可信。

如果實施威脅將付出高昂的代價,那麼威脅就會喪失可信度。實施威脅總要付出代價。有時候,即使溫和地管教一個孩子,如果孩子提出抗議,也會令我們感到筋疲力盡。這裡要指出的一點是,實施威脅的代價越高,衝突一方就越不可能實施威脅,而瞭解這一點的另一方就越會認為威脅不可信,而且也越不可能遵從(Mogy & Pruitt, 1974)。

為實施威脅所做的準備工作,也可以表示威脅意圖的認真程度。因此家長為了加強威脅的效果,可能會將孩子的課本拿到他的房間裡,然後說,“我已經把你的書本放在你的房間裡了,這樣當你被關在房間裡的時候,就有事可幹了。”

成功的威脅者往往能找到堅決實施威脅的方法。其目的是不給自己留退路,如果另一方不遵從,那麼自己將別無選擇,換句話說,就是把威脅轉變為了警告。衝突一方表達堅強決心的方法之一就是,發佈有關威脅的公開聲明,因此,如果自己將來不能堅持實施威脅就會感到尷尬。比如,父母可能會當著家庭所有成員的面和兒子談話。第二種方法是,將這種威脅的承諾附著在一種神聖的原則或者是規則上,而衝突一方應責無旁貸地遵循這些原則和規則。因此,父母可能會告訴兒子,他破壞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基本社會規則,而自己正在努力向他教授這一規則。第三種方法是,將威脅的實施責任轉嫁到第三方身上,法律契約和強制令就是這樣起作用的。

威脅戰術的若干優點

威脅戰術可能不如承諾戰術那樣令人愉快,但是作為引發他人遵從的方法,威脅卻更具誘惑力。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原因來進行分析:

首先,有效的威脅根本不會給威脅方帶來任何損失。威脅方既不需付出任何獎勵,也不需實施任何懲戒。威脅之所以會產生效果,是因為被威脅方想避免遭受違抗引發的代價——而不是受到代價本身的影響。正如謝林(Schelling,1966)觀察到的,衝突一方若使用不講人情的強制性手段,往往會造成另一方的反抗和阻力增大,因而無法獲得成功。在這種情況下,衝突一方威脅要使用這種強制性手段,反而有可能成功。

其次,威脅往往是非常有效的。這一戰術的價值已經在諸多研究中得到了重複、一致的證實(例如,Bonoma & Tedeschi, 1973;Mogy & Pruitt, 1974)。某些情況下,威脅的確要比承諾更能激發另一方的遵從行為。這部分是因為威脅者通常要比承諾者更有權力,也更具控制力。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實驗室研究發現,威脅是非常可信的影響方式,往往要比承諾令人信服得多(Pruitt & Carnevale, 1993;Rubin & Brown, 1975)。還有,通常說來,與獲得某一獎勵相比,人們往往更願意避免可能蒙受的損失(Taylor, 1991)。因此,面臨威脅的時候,人們更可能會讓步。

威脅的第三個可能的“優點”是,即使威脅者並未實施威脅,他們也仍然能獲得好處。如果衝突一方在另一方並未遵從的情況下選擇不實施威脅,那麼這一行徑有可能會被另一方看成一項人性化措施,而非軟弱或愚蠢的標誌。如果承諾者食言,那麼我們幾乎可以斷定,其人將會被另一方看成言行不一致的人,然而如果威脅者食言,那麼尚有可能被視為強大卻又慈悲的人——一名懂得寬容智慧的人(就像慈祥的父母)。可以肯定的是,威脅者如果食言,其信任程度就可能會在另一方的眼中降低。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從慈悲的角度對這種食言行徑進行解釋,那麼這一解釋就可能會(至少會部分地)抵消掉食言行徑可能所帶來的損失。

在衝突中,人們頻頻使用威脅戰術,是因為這一戰術往往與伴隨威脅而生的正義感和正直感相一致,這就是威脅戰術的第四個優點。遇到有爭議的情境,人們常常相信,或者表面上相信,上帝和正義站在他們一邊。在這樣的情形下,還有什麼方式要比威脅方式更具影響力呢?如果另一方按照衝突一方的需求做事,那麼這只不過理所應當的事情,並不值得特別的嘉獎,但如果另一方並未按照衝突一方需求做事的話,懲罰就是對這種錯誤行徑所進行的恰當回應。(如果喬尼在停止打擾妹妹這件事上,既未認識到嚴重性,也表現得滿不在乎,那麼應該受到懲罰。他知道這意味著什麼。)

威脅戰術的若干問題

使用威脅戰術可能引發的最嚴重的問題是,這些方法往往為另一方所憎恨(Smith & Anderson, 1975)。這部分是因為,衝突一方發出的是意圖傷害另一方的訊號,也因為該方要求另一方遵從,卻又並未給予另一方任何回報。這意味著另一方將失去某種自由,卻不能得到補償,也暗示著衝突一方認為己方優於另一方,並有權向另一方提出進一步的要求[56]。因這些知覺而產生的反感常常會導致另一方對抗威脅,而非遵從。這樣不但威脅的目的達不到,而且促使雙方敵意如負螺旋般加劇上升。我們將在第5章和第6章中對這種螺旋加以討論(Deutsch & Krauss, 1960;Youngs, 1986)。

威脅戰術還會逐步破壞衝突各方的關係,並且滋生不信任感,使得雙方難以有效地解決問題。威脅戰術還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即如果另一方不遵從的話,這些威脅可能會帶來高昂的代價。假設另一方目中無人,那麼對其進行懲罰往往既困難又耗費時間,而且會激起對方更大的不滿和報復行為[57]。

有三種方法可以緩解這些問題帶來的副作用。一是將威脅戰術與承諾戰術相結合——使用“胡蘿蔔加大棒”的方法。這一方法類似於針鋒相對,能給另一方的忍辱負重和俯首聽命行為提供有意義的獎勵。二是運用那些合法的威脅,比如法官威脅被告如果再因超速被捕,就會予以罰款。與不合法的威脅相比,合法威脅較少激起人的憤恨之心(Milburn & Watman, 1981)。三是實施與強制性威脅正好相反的威懾性威脅(Schelling, 1966),後者要求另一方不要採取某種特定行為,而前者則要求另一方採取某種特定行為。在強制性威脅中,衝突一方總是左右另一方,因而這種威脅方式更容易招致另一方的不滿,也不如威懾性威脅方式有效。

強制性任務

衝突一方採用威脅戰術,是以“如果……那麼……”這樣的陳述形式出現的,比如,“如果你不遵從我的願望,那麼我會處罰你。”相比之下,強制性任務是以這樣的形式出現,“我已經開始懲罰你了,除非你遵從我的願望,否則我會繼續懲罰。”衝突一方要想不斷地懲罰另一方,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或者要冒一定的風險。因此,強制性任務就是讓另一方來把握雙方福祉的控制點,明確地給另一方最後的機會,以避免對雙方造成傷害。接下來,讓我們來看兩個截然不同的例子,第一個講述的是膽小鬼遊戲,而第二個則是國際關係案例。

在詹姆斯·迪恩和馬龍·白蘭度主演的一部老電影中,兩人參加了膽小鬼遊戲,要以極其危險的速度駕車,然後在車道上迎頭相撞。對這兩位參與者而言,這樣的撞擊幾乎肯定意味著死亡,因此誰為了避免迎頭相撞而先將車偏離方向,誰就是失敗者(亦即膽小鬼)。廣而言之,只要衝突雙方或雙方以上陷入了願望的競賽,而雙方都不願意先行讓步,並且因互不妥協而失去很多,那麼就可以視為膽小鬼遊戲現象。無論是正在鬧離婚,而且在為可憐的孩子的監護權進行激烈爭論的夫妻,還是深陷一場代價高昂的罷工中的勞資雙方,都是膽小鬼遊戲分析的好案例。

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古巴導彈危機中做出了戰術選擇,這一強制性任務的例證與前面提到過的膽小鬼遊戲大相逕庭。在危機發生前的數月間,蘇聯——當時還在赫魯曉夫統治下——就開始成船地將中程導彈和核彈頭運往古巴。蘇聯的意圖顯而易見,即一旦完成這些武器部署,就會將矛頭直指美國東部的主要中心城市。肯尼迪總統拿到了蘇聯這一行動的無可辯駁的影像證據之後,馬上對事件予以了關注,古巴導彈危機隨後爆發。總統發表公開講話,聲稱美國有義務對蘇聯開往古巴的所有船隻實施海上封鎖,除非蘇聯停止其運送武器的行為,並且銷毀那些已經部署在古巴的武器和基地,否則將不會撤除海上封鎖線。美國軍艦被派遣至該地區,開始阻止蘇聯船隻。肯尼迪總統的這項戰術最終獲得了成功,蘇聯人從古巴島撤出了導彈,這一點我們還將在第9章予以闡述。

強制性任務成功的決定性因素

強制性任務必須具有可信度才能起到作用,這一點與承諾和威脅戰術相似。另一方必須相信:如果自己不遵從,那麼衝突一方不但有繼續實施懲罰的能力和意圖,而且如果自己遵從,衝突一方就會解除這種懲罰;衝突一方能充分地監控自己的行為,從而判斷自己是否遵從。

既然在對另一方進行懲罰時,衝突一方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或冒一定的風險,那麼主要問題就在於衝突一方意圖的可信度了,也就是說,另一方是否相信,衝突一方會繼續實施懲罰,直至自己投降。比如,在膽小鬼遊戲中,衝突一方會讓另一方眼睜睜地看著自己將方向盤拋出車窗外(Schelling, 1960)。這一動作傳遞的信息就是,現在只有另一方擁有對將要發生的事件的控制權。衝突一方將自身逼上了一條充滿潛在災難的不歸路,除非另一方讓步,否則災難將無可避免。在古巴導彈危機中,肯尼迪以堅定的口吻宣佈了將要實施封鎖的計劃之後,美國軍事人員那些明顯的舉動、美國軍艦抵達相應地區以及對蘇聯船舶進行的實際性干擾,都是對這項口頭宣佈任務的貫徹實施。可以說,沒有承諾比此更可信了。這項爭論結果的控制點從美國人的肩上轉移到了蘇聯人肩上,使蘇聯成為唯一有能力阻止雙方發生災難的國家。

衝突一方可以通過如下幾件事情來加強意圖的可信度。首先,衝突一方有望借助於第三方的力量,並告知第三方事情是不可能改變的。這就像派遣信使傳遞信息,而派遣者在發出信息之後,或是失去聯繫,或是無法再產生影響力了。謝林(Schelling, 1960:38)曾舉過這樣的例子,“很多大學教師都會受到這樣一條規則的保護,即一旦課程成績記錄在案,那麼他們就失去了改變分數的權力。”這種做法就是將成績錄入者置於信使的位置,傳遞著這樣一條信息,即衝突一方現在不能再改變成績了。

加強意圖可信度的第二種方法是將任務公開化,而不是私下裡將任務佈置下去。這樣做會將衝突一方言行一致的聲譽暴露在極大的風險中。謝林指出,在談判的情境下,衝突雙方往往會將自己置於無路可退的境地。他寫道:“如果那些國家代表會因任何一個小小的退讓而被人指責為綏靖主義,他們就不會做出明顯的讓步(Schelling, 1960:29)。”

加強意圖可信度的第三種方法是證明衝突一方擁有這樣的支持者,他們認為自己有責任密切關注任何偏離任務的事件。實際上,衝突一方想要說明的是,自己的脖子正放在套索中,而那些不妥協的支持者正在監視自己的一舉一動,隨時都可能會拉緊這條套索。

第四種加強意圖可信度的方法是讓另一方直面衝突一方所下決心的證據。如果想讓另一方瞭解衝突一方所承諾任務的深度和強度,那麼面對面的交流就是最好的方式。如果缺乏這樣直接人際衝突,另一方會無法真正感受到衝突一方的強制性力度,這一戰術也就不會像設想的那樣發揮作用。

如果另一方有辦法免受衝突一方的懲罰,那麼衝突一方不但會缺乏可信度,而且強制戰術也會遭遇失敗。比如,在1948年冷戰開始時,蘇聯曾試圖通過對西柏林實施地面封鎖來迫使美國及其盟友撤出該市。然而,後者通過空中運輸,從外部向西柏林大量輸送供給,維繫了城市的運行。1949年,蘇聯人的強制性任務戰術失敗,被迫解除了地面封鎖。

強制性任務的若干優點

如果強制性任務戰術得以成功使用,那麼就能迫使另一方主動提出達成協議的要求。這一戰術將球踢到了對方的場地,由對方來決定下一步怎麼走,因而能引發另一方做出退讓。比如,假如你我都駕駛著自己的機動車靠近一個十字路口,而且你認為我不知道你的存在(因為我眼睛盯著前方),那麼你就應該為將要發生的交通事故負責,而不是我;是你必須要踩剎車,以免撞車。很多波士頓司機都善於利用這一戰術,以便能搶先通過擁擠的十字路口(Rubinet al., 1974)。

強制性任務的第二個好處是,該戰術並不要求衝突一方擁有與另一方一樣或更大的權力。衝突一方只要將自身置於這樣一種情形,即少量地付出一些對另一方而言很重要的成本,這種付出甚至可以只是臨時性的。比如,如果一個地位卑微的環衛工人沒有從一個有權有勢的老主顧那裡拿到聖誕節小費,他就可以從12月26號開始,將雞蛋殼扔在這家老主顧的草地上,直到他得到小費。的確如謝林(Schelling, 1960)觀察到的,處於弱勢的一方使用這一戰術時,有悖常理的是,往往會處在一種更為強勢的討價還價的位置上。這是因為,弱勢方的極度弱勢能加強其承諾的強制性任務的可信度。比如,那名環衛工人的貧困狀況以及他由此產生的對金錢的極度需求,使得他將繼續使用這一戰術的行為變得更加令人可信。可以這樣說,一隻被逼到絕路的動物和一名瀕臨絕境的男人肯定是處在弱勢地位的,但是他們很可能會奮起反抗,而他們的弱勢使得他們所承諾的懲罰敵人的任務變得更加令人可信。

強制性任務的第三個好處就是,它們往往在衝突一方或另一方還未親眼目睹所承諾任務的最終結果時,就產生作用了。美國並未被迫長時間對古巴實施封鎖。如果衝突一方有過兌現各種所承諾的任務這樣的“光榮記錄”,就可能足以取得勝利,而根本不必一直堅持到痛苦的最終結局。

強制性任務的若干問題

由於強制性任務具有不可逆轉性,或者說是顯見的不可逆轉性,因此可以肯定地說,這項戰術往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衝突一方的命運置於另一方的手中,而另一方有可能並未做好退讓的準備,而這種讓步對於避免災難的發生又是必需的。如果另一方並未做好準備做出退讓,那麼災難往往是雙向的,也就是說,膽小鬼遊戲中的兩名參與者都會死掉,或者是,蘇聯予以回擊,核武器大戰隨之爆發。強制性任務的確是帶有風險性的戰術。

至於另一方為何沒有按照該項戰術的原初設想進行退讓,至少有四種原因。首先,另一方可能並不瞭解衝突一方所承諾任務的後果。比如,如果你看不見我在開車,因而也不知道我沒有意識到我們都在穿過同一個十字路口,那麼我倆就會發生嚴重的問題了。第二,另一方可能想要遵從衝突一方的願望,但卻無法這樣做——比如在膽小鬼遊戲中,對方司機因剎車失靈而無法及時停車,或者是一名遭到綁架的人無法弄到贖金。

第三,衝突一方可能會覺得自己應該承擔起任務,兌現自己曾經聲明要採取的行動,但是另一方卻可能對其所承諾的這一任務表示懷疑。另一方可能這樣解釋道,強制性任務要冒這麼大的風險,衝突一方未必真的敢實施。這種誤讀就會釀成悲劇。

第四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衝突一方可能會錯誤地判斷,到底對於另一方而言,自己正在強迫另一方做出的選擇有什麼樣的相對價值。衝突一方可能相信,另一方會優先選擇向災難屈服,而實際上,另一方卻有可能願意面對災難。比如,在發動對古巴的封鎖行動時,肯尼迪不得不假設,赫魯曉夫會優先選擇令自身感到尷尬的撤軍行動,以避免爆發海上戰爭,或是危險的核武器復仇戰。為了盡可能減少誤判,衝突一方要全面瞭解另一方的觀點和價值觀,這一點非常重要。對於新近介入某種關係的衝突方而言,採用強制性任務戰術可能就是玩火[58]。

由於上述四種風險的存在,衝突一方比較理想的做法就是,必要時採用那些能逆轉的強制性任務。如果衝突一方明智地——膽小鬼遊戲中將方向盤扔出窗外之前——準備好第二套不為另一方所知的操控機制,這套機制能在強制性任務沒有起到作用的情況下,在最後的時刻用來避免災難的發生。多數情況下,被人視為傻瓜或者騙子,總比丟掉性命明智得多。最有效的單方強制性任務可能是,另一方相信是不可逆轉的,但卻能在絕對必要的時候加以修改。

除風險性之外,強制性任務還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即衝突一方在使用這一戰術的時候必須先發制人。在膽小鬼遊戲中,只有第一個剝奪自我控制權的人才有可能獲勝。如果另一方在衝突一方將方向盤扔出車窗的同時,或者是緊隨其後,也將方向盤扔出車窗,那麼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極為衝動而愚蠢的行為。只有衝突一方有望另一方仍保有控制權時,放棄對事件的控制才有意義。

我們看到強制性任務存在可信度和風險性問題。然而最嚴重的問題是,這些任務往往會推動衝突升級,除非它們以絕對的非暴力形式出現(參見下文)。這一戰術並不會終結那些容易引起爭議的交流,而往往會帶來如下這些反應:衝突各方都可能絕不妥協,或是都覺得自己不能稍稍讓步,以免顏面盡失,而這樣一些反應會使得業已形成的困境更為嚴重。

暴力

我們將暴力(violence)定義為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或破壞他人所珍視事物的行為。暴力一詞常常引申到這一定義之外。比如,奧珀托(Opotow, 2000:404)給出的定義就包括結構性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指的是拒絕向社會的某些成員提供“享有人類幸福和尊嚴所必需的基本資源”。儘管結構性暴力很值得我們考察並尋找解決辦法,但是它與身體暴力有著不同的起源和效果,後者才是我們感興趣的現象。

區分工具性暴力(instrumental violence)和情感性暴力(emotional violence)很有意義(Berkowitz, 1993)。工具性暴力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旨在強化衝突一方與另一方發生衝突的理由。前面描述過的幾種戰術可能會涉及工具性暴力。比如,針鋒相對戰術和威脅戰術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採用暴力形式(比如男孩欺負妹妹時爸爸就打他屁股),也可能會採用非暴力形式(比如把他關進自己的房間)。強制性任務也會涉及暴力形式(比如折磨犯人直到他們說出自己的同謀),或者涉及非暴力形式(比如把犯人關進審訊室直到他們說出自己的同謀)。衝突一方也能用工具性暴力來打敗另一方或者進行自我防禦。

就情感性暴力而言,傷害另一方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達到目的的手段。這種暴力所涉及的情感——諸如憤怒、敵意或是復仇的願望——都直指另一方。這些情感可能來自於因另一方而感知到的煩惱,或者說,它們可能映射出另一方給衝突一方或其所在的群體所帶來的侮辱、痛苦或是相對剝奪。它們或許可能源自某種其他的情境,並被轉嫁到另一方身上。比如,如果有一天,父母在工作中很不順心,那麼他或她就有可能回家後,因孩子所犯的輕微過錯而打孩子。

大部分暴力行徑既帶有工具性,也帶有情感性,只不過程度有差異。因此,一名刑訊者拷打犯人,可能主要是為了達到工具性目的,即從犯人那裡獲得信息,但也可能是為了發洩自己對世界的憤怒,因為刑訊者在童年時期受到過虐待。上面提到的那位沮喪的父親或母親,主要的目的是發洩自己對老闆的憤怒,但也有可能帶有工具性目的,即讓孩子不要製造噪音、反駁自己或者做任何會令父母感到暴怒的事情。

群體暴力通常要比個體暴力更具破壞性。群體暴力的具體形式取決於群體的力量大小和授權等級高低。政府和握有權勢的群體,往往會通過警察或者軍事力量公開實施暴力。而弱勢群體則往往會採用秘密行動的方式,成立突擊隊或進行恐怖活動,來反抗那些他們正在挑戰的強勢群體。他們秘密地派遣個人或是小分隊去破壞橋樑或建築物,並且還殺死另一邊的人。採用恐怖主義戰術的原因很清楚,就是如果這些群體公開行動,他們的成員往往會在尚未完成自己的使命前就已被捕。

像基地組織對世貿中心進行襲擊這樣的恐怖主義行徑,通常都至少帶有四大目的。一是情感性目的,即通過報復權勢較強的敵人來表達內團體真實的或臆想的怨憤。其他三個都是工具性目標:(1)騷擾對手,直到對方為了制止暴力而做出讓步;(2)為保護內群體而削弱對手的力量;(3)說明對手不過是一隻紙老虎,不堪一擊,以便能招募更多的內群體成員進行鬥爭[59]。

非暴力反抗

非暴力反抗指的是弱勢群體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對現狀進行挑戰的一套戰術[60]。非暴力反抗可以視為代替突擊行動和恐怖主義的戰術,既能給強勢一方加諸真正的壓力,同時又避免採用暴力而導致的缺陷。這些缺陷包括:暴力給雙方都帶來痛苦(遭受恐怖攻擊方的反應往往是,對恐怖分子所宣稱代表的那個群體實施暴力),破壞與對手的關係,以及疏遠那些本可以給對手施加壓力的第三方。

非暴力反抗的例子有:為了讓佔據印度的英國軍隊撤軍,聖雄甘地所進行的絕食行為;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美國南部勇敢的美國黑人發動的聯合抵制和靜坐抗議運動;以及那些為抗議發動內戰而拒絕登記入伍的人們,或是拒絕為正在駛近的坦克讓開道路的行為。雖然我們很多人都對這些行為所體現出的勇氣、決心和道德信念表示欽佩,但是絕不能忽視這些起到作用的方法本質上正是爭鬥之術,而這些戰術本身就優先適用於交流非常困難的衝突情境。就像甘地(Gandhi, 1949:4)所述,“非暴力……並非意味著軟弱地屈從於惡人的意志,而是意味著用個體全部的精神來反抗暴君的意志。”實際上,使用非暴力戰術需要很大的勇氣,這不但因為當權者可能會使用暴力鎮壓或進行其他嚴重的處罰,而且也因為抗議者在面對來自對手的暴力行徑時,還必須保持非暴力狀態。

就像突擊行動和恐怖主義一樣,非暴力反抗要起作用,也須借助騷擾或削弱對手,以及繼續招募願為他們的事業而獻身的支持者這些方式。非暴力反抗還有一個不同於突擊行動和恐怖主義的優點,即這套戰術往往會贏得對反抗者事業的外部同情。因此,甘地的非暴力立場使其揚名世界(其中還包括英國社會的一部分!)。當甘地開始絕食之際,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並且紛紛對英國施加壓力,要求英國做出甘地所希望的讓步,以免甘地死亡。如果當權者使用暴力來鎮壓非暴力抗議者的話,那麼外部同情的力量可能會非常強大,因為當權者的反應與挑戰本身相比顯得過於懸殊。比如在1960年夏普斯維爾(Sharpsville)大屠殺期間,南非的白人警察殺死了67名非暴力的非洲抗議者。這一事件導致南非政府遭到了全世界公共輿論的譴責,並最終導致南非遭到世界範圍的經濟制裁,並進而導致時任政府在1993年為一個公選出來的黑人掌控的政府所替代。

我們最好是將非暴力反抗看成是一組而非完全統一的戰術。夏普(Sharp,1970:32)曾經將非暴力行徑分成三種類別:非暴力抗議,其中包括“遊行……設置工人糾察隊……‘長期不斷地騷擾’官員……發放抗議資料,”以及“讓大家瞭解異議的存在”和異議人士持有的觀點;非暴力不合作,諸如“經濟抵制……罷工……不合作主義(civil disobedience),以及嘩變”,這些“都向對手顯示出,社會系統的正常效率和正常運作已經難以維繫”;以及非暴力干預,包括“靜坐示威、絕食、非暴力障礙物、非暴力入侵以及建立平行政府(parallel government),”積極地侵擾對手。

在本章提到的術語中,夏普指出的第二種和第三種非暴力行徑是強制性任務的形式。因此,經濟抵制、罷工、靜坐示威以及絕食的目的都是向對方表達一種不可撤銷的任務,以實現一方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它們還是一種以不同方式向對方(權勢較強的一方)實施懲罰的非暴力行動方案。如果這項強制任務能有效地傳遞給另一方,就會將事件的責任明確地轉移到另一方肩上,也就是說,把球踢給了另一方。比如,甘地在宣佈自己打算通過絕食行動來抗議英國在印度的政策之前,就正式通知了英國,宣佈英國決定危機後果的唯一責任方。任何事情都不會讓甘地改變立場,除非英國滿足他的願望,決定的責任就完全在英國方面,要麼同意甘地的要求,要麼讓甘地餓死。甘地是在冒險,但是在印度幾乎所有非暴力行徑的嘗試場合中,這套戰術都達到了預期的效果,不管戰術實施者是甘地個人還是大批民眾。

使用非暴力反抗戰術的衝突方之所以會取得成功,並非是因為他們擁有更多的資源,而是因為他們能用那些對另一方而言,不但代價高昂而且看上去不可逆轉的方法,這一點與強制任務非常類似。甘地用來迫使英國改變其印度政策的力量,並非是他上好的身體條件資源,而反倒是其極度的虛弱。甘地憑借虛弱的身體來承擔這樣的絕食任務,並不能持續很長時間,這對於迫使強大的英國做出讓步而言,是一個強有力的籌碼。因此,如果強制性任務具有很高的可信度,那麼弱小也能因此而成為力量的源泉。

總結和結論

本章我們試著概述了幾種更重要的且容易引起爭議的戰術。衝突一方運用這些戰術的目的是為了在衝突中獲得勝利,其中大部分戰術——諸如逢迎討好、承諾、辯論說服、羞辱、針鋒相對、威脅、強制性任務和暴力——都是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呈現給讀者的,從不易引起爭議到極易引起爭議。這一由輕到重的序列往往視為衝突發展(儘管並非在每項衝突中都能找到我們所列出的所有戰術)的過程,反映了衝突升級的共同趨勢。我們最後提到的非暴力反抗戰術,並非由輕到重的序列,該戰術放在本章最後是為了與暴力戰術做對比。

在以上這些闡述中,有幾個要點需要在此總結一下。逢迎討好戰術能以諂媚、觀點從眾、或是積極進行自我展示這些形式出現。如果另一方認為並不存在刻意操縱,逢迎戰術就能成為一種有力的工具。在我們的社會中,人們很少討論羞辱戰術,然而在全世界羞辱戰術卻是一種普遍而有力的方法。羞辱戰術的最大危險就是,它會導致另一方遠離群體,因而削弱該群體將來對另一方施加的影響。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方式就是重新整合的羞辱,即將這一戰術與重新表態確認另一方與該群體存在的社會紐帶聯合起來使用。

針鋒相對戰術——另一方合作時給予獎勵,不合作時予以懲罰——可能在所有爭鬥之術中應用最廣。這一戰術的主要缺陷就是,它會引致衝突螺旋上升——一種行動反應的惡性循環——從而使得另一方無法清晰地懂得,自己可以與衝突一方進行交易。要想緩解這一問題,可以讓衝突一方在實施懲罰之前,給另一方一個寬限期,也可以讓衝突一方用言語來詮釋針鋒相對戰術的實施過程,或者還可以在衝突螺旋上升期間,偶爾轉而和另一方進行合作,希望另一方對這一偶發的合作行為予以回報。

承諾、威脅以及強制性任務都必須具有可信度,然後才能產生效力。這意味著,另一方必須認為衝突一方擁有實施其曾經提及的行動的能力,並且有實施這些行為的意願,此外,衝突一方還要能對另一方的行為有足夠的監控,從而分辨另一方到底是否遵從。衝突一方的意圖可信度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衝突一方必須證明,如果另一方遵從,就會得到所承諾的獎勵,或者不會受到傷害,而另一方面,衝突一方也必須證明,如果另一方並未遵從,就不會得到所承諾的獎勵,或者會受到傷害。很多當事人只是利用了雙刃劍的一面,他們只是強調說,如果另一方遵從會發生什麼,或者如果另一方不遵從會發生什麼。正因為如此,他們未能成功地影響自己的目標對象。

暴力——傷害他人身體或破壞他人所珍視事物的行為——的產生既可以是情感性的,也可以是工具性的(策略性的)。而暴力的使用往往反映了兩種暴力源共同作用的結果。工具性暴力往往與逢迎討好、威脅或者是強制性任務這些戰術相伴。恐怖主義者的暴力是一種弱勢群體選用的戰術,旨在逐步削弱那些強勢群體的力量和決心,他們視為這些強勢群體控制或打壓他們。

就像恐怖主義一樣,非暴力反抗也是一種弱者為了求得改變,對強者施加壓力的工具。但與恐怖主義不同的是,這項戰術並不會導致衝突失控升級,因而鮮有不良後果。大部分非暴力運動都是以強制性任務的形式出現,比如,甘地的絕食到死,或是在政府大樓前的靜坐示威。非暴力反抗這種武器具有恐怖主義所沒有的兩大長處,這些長處都源於反抗者所採用的戰術與對方的反應之間存在的懸殊:一方面,反抗者採用的戰術是溫和的(雖然是長期的),而另一方面,這些戰術卻往往會招致對方重度的且帶有懲戒性的回應。第一個長處是,這種力量上的懸殊能喚起第三方對抗議者的同情,並會因此會對目標對像施加外部壓力。第二個長處是,這種懸殊能給目標群體的某些成員帶來負罪感,這種感覺可能會加速目標群體改變政策。

本章全篇我們都將衝突一方描繪為那些容易引起爭議的行動的發起者,而將另一方描繪為這些行動的接受者和回應者。這樣一種描繪有時是正確的,但卻往往會造成歪曲。敵對雙方的交流往往更像在跳小步舞曲,期間雙方的步伐需要非常準確地匹配在一起,各自對另一方某個部位的動作做出回應。雙方輪流採取行動發起人和行動接受者的立場,而衝突升級既是衝突中的一方全盤掌握了一系列戰術主動權的產物,也幾乎可以(或更嚴重地)說是一種惡性循環的產物。在接下來的四章中,我們將仔細對這兩種方式進行探討。這些章節將涉及衝突升級產生的條件及過程,以及是何種條件和過程使得眾多已經升級的衝突得以持續下去。

[1] 該故事選自傑弗瑞·魯賓和卡羅·魯賓1989年撰寫的《家庭之戰》(When Families Fight)。

  

[2] 對戴維營談判的斡旋所進行的分析(尤其是強調找到識別潛在利益點的價值,可作為達成協定的手段)選自費希爾、尤里和巴頓撰寫的《談判力》(Getting to Yes)一書(Fisher, Ury & Patton, 1981)。

  

[3] 若干年前,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羅傑·費捨爾(Roger Fisher)曾發表講話,標題為《與俄羅斯人談判和與自己的配偶談判:有何不同?》他的回答是,“ (差別)並不如你想像的那麼大。”我們的回答也是這樣。

  

[4] 某些專家(如Hopmann,1996)使用 “利益衝突”這一術語,而不是“利益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