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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言》看晚明商人(5)

  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

  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經營之情形已屢見不鮮,但始終無發展為股份公司取得財團法人地位之趨向。客商之合作,始自二人合同經營。《李秀卿義結黃貞女》中所稱,「輪流一人往南京販貸,一人在廬州發貨討賬,一來一去,不致擔誤了生理,甚為兩便。」即為此形態。唯其成功,全賴彼此信用,公誠無欺。張勝與李英之能相處九年,端在「兩邊買價,毫釐不欺。」但亦因此之故,其結構不易擴大,其結果亦難持久。

  二人共同經營,一人為業主一人為從屬之方式亦有之。如《呂大郎還金完骨肉》云:「第五年又去做經紀,何期中途遇了個大本錢的布商,談論之間,知道呂玉買賣中通透,拉他同往山西脫貨,就帶絨貨轉來發賣,於中有些用錢相謝。」雖其全文不詳,但此呂玉實系大本錢布商之所雇,唯其可能尚在僱員身份外,保持其小本經營之活動,因呂玉單獨為客商,亦有四年,其資本亦未虧折,於理不致完全放棄其本身事業也。故事之所未提及者,則呂玉與此布商系共同旅行,沿途襄助,或系分處兩地,有如張勝、李英之合作。揣測當日貿易,無固定法度,非親歷考察,無法管制,其業主既為大商,則呂玉恐為同道共行襄理之機會為多。

  《三言》未提及兩人以上之商業組織,且仍以客商單獨經營之事跡為多。住商雖可僱有經理,亦須逐日查考賬目,有如前敘。其為經理者,身份極低,依隨主人,有如家人,僅略勝於奴僕。《小夫人金錢贈年少》(《通》)敘一個開線鋪的員外張士廉,家有十萬家財,用兩個主管經營。其中一人李慶任事已三十餘年,一人張勝(與上段之張勝為兩人)本身已任事十餘年,其父亦為員外主管二十餘年。兩人「一飲一啄皆出員外,舉家衣食皆出員外所賜。」兩人不僅每日晚間將賬目送員外核算,又輪流在店值宿,團此亦負責店內物貨之安全。

  《白娘子水鎮雷峰塔》(《通》)所述李克用藥鋪,亦有兩個主管。白娘子曾云:「做人家主管,也是下賤之事,不如自開一個生藥鋪。」其所以認為下賤者,必系以基本書算,機械地為人服役,銀錢出入,稽考又嚴,無從在營業上決斷。因其依人成事,其待遇亦菲薄,否則為主管者三十餘年,甚至父子相繼,應當獲得其獨立營業之機緣。

  以上各點,與小說外之資料符合。萬歷時出版之《算法統宗》,為當日書算之教科書,其《卷二,差分》章有云:假如今有元、亨、利、貞四人,合本經營,元出本銀二十兩,亨出本銀三十兩,利出本銀四十兩,貞出本銀五十兩,共本一百四十兩,至年終共得到銀七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干?其合資經營,人數甚少,本金亦系小規模,年終得利,勢必瓜分,為當日營業之常態。同書又出習題:假如今有趙、錢、孫、李四人合商,前後付出本銀,趙一於甲子年正月初九日,付銀三十兩,錢二於乙丑年四月十五日付出本銀五十兩,孫三於丙寅年八月十八日付出本銀七十兩,李四於丁卯年十月二十七日,付出本銀九十兩,四本共銀二百四十兩,至戊辰年終,共得利銀一百二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干摘錄於《山西商人研究》,頁322。?題中所述商業組織,已略具現代股份公司之雛形,但其商業關係不能脫離人身成分,因之其範圍有限制,共同投資者全賴彼此熟識,互相信賴,而無法將事業盈虧,托第三者代管,使所有權與事業之經理相分離,因之既得相當豐厚之利潤,必致分析其所得,有如上題所示。

  《三言》中有敘商人資產已相當可觀,而其經理仍不出戶外者。如《喬彥傑一妾破家》稱為宋代故事,其主角喬俊,本身為客商,但令僕人賽兒「開張酒店,雇一個酒大工,叫做洪三,在家造酒,其妻高氏,掌管日逐出錢鈔一應事務,不在話下。」又為他人做主管者,尚多因親戚關係而獲得其職位。《白娘子永鎮雷峰塔》中許宣,「他爹曾開生藥店,自幼父母雙亡,卻在表叔李將仕家生藥鋪做主管,……夜間在姐夫家安歇。」此亦為當日實情。籐井宏論新安商人,稱其以「血族鄉黨的結合關係為基礎」,參事經營者為「豎子、蒼頭、家丁、世僕」之輩《新安商人研究》,《東洋學報》36之1至4號(1954)……其類似情形,亦見於山西商人。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其閭裡子弟,受錢本持緡券以化居於郡國者,肩相摩,趾相接也。」又陝西商人高陵縣王克倫,「其族能任買者,與之本錢,不問子錢,凡數十人,皆以貲雄於楚、蜀間」均摘錄於《山西商人研究》,頁269……休寧歙縣之商人(即新安商人)「以業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其事,以故一家得業,不獨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者亦至數十家焉」《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75……此即Weber所謂「父族社會之官僚組織」(patriarchal bureaucracy)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New York,1964,paperback ed.),pp90 ff,其所以有此組織者,則因其無純經濟利益,非人身關係之組織,其資本增大時,不得已而借力於血緣關係維持。但此種習慣在長期中阻礙商業之發展,因血緣關係不能經常與純經濟利益相始終,其任事者為「親戚知交」,則雖無效能亦不便辭退,其商業利益,必須「能活千家百家」,則投資者道德義務,可能超過其經濟利益,此亦甚有可能為其放棄商業,改變為官僚地主之一大主因。

  明末之巨商,多為鹽商,但因食鹽由官廳專賣,其能在此間牟利者,多為官僚資本,亦即家庭身份中,官商不分,或以資金轉送權要,獲得特殊機緣,卒獲巨利有如籐井宏《占窩意義及起源》,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頁551~576……此種特權商人,不能代表一般商人,因其活動,純賴政治背景,而無關於經濟組織。又當日縱有少數商人,握有雄貲,有意革新業務,提高商人地位,此宏願亦甚難達到。因商業機構及商業習慣,必須通過社會背景,為舉國一致之趨勢。數人或數十人之規劃,與一般習慣相違,又無下層商人及店販之支持,必鮮成功之望。何炳棣研究清代鹽商,發現其積資最高者達百萬兩,其趨向仍為利用其資金捐官,令子弟讀書入仕,延攬學者,購置古玩書籍,其下者恣意揮霍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1962).Ho,「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7(1954)。亦即過大之資本,無商業之出路。無限制之資本擴充,在傳統中國為不可能。

  《三言》中稱商人資本雄厚者,為張士廉,「家有十萬貲財」;為周將仕,其一夜典當庫金珠細軟物件失蹤者,值「四五千貫」;為喬俊,有「三五萬資本」;為張俊卿,為「萬萬貫財主」。其他所敘均系小本商人,本銀數十兩或二百三百兩。此甚有可能為當日一般情形,亦即極少數之巨富外,中級商人不可多覯,而商人之中堅分子,仍為小商。其原因為大小商人之間,其資金無聯繫。大商人多依賴政治勢力,小商人之業務,則限於本人親身之所經營。且所謂大商人者,仍有化整為零之勢,前述蒲州王某,高陵王克倫,均系以其資金分割,任用多數之客商,使其各盡其力牟利,而非結構為一龐大之商業組合。此亦因當日法律上及社會習慣上,未具備此分工合作,釐定其各人義務,保障其各人權利之客觀條件。縱使有近代股份公司式之商業組織出現,亦必因無相似之機構為之定貨發貨墊借賒欠而失敗。

  明代商人間商業機構最發達者,為徽州商人,在明末「彼此間發展了匯兌業務的匯票制度」《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66~68。為山西商人,其經營情形,見於沈思孝之《晉錄》,為研究中國近代商業者所必窺。其原文如下: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夥而商者,多曰夥計。一人出本,眾伙共而商之,雖不誓,無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丐貸於人而道亡,貸者業捨之數十年矣,子孫生而有知,更焦勞強作,以還其貸。則他大有居積者,爭欲得斯人以為夥計,謂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則斯人輸少息於前,而獲大利於後。故有本無本者,鹹得以為生。且富者蓄藏不於家,而盡散之為夥計。估人產者,但數其夥計若干,則數十百萬產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貧,貧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勝也摘錄於多數著作,如《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27;《山西商人研究》,頁266~267……以上兩處商人,因其資金較流通,故持各處商業之牛耳。但其進步之處,仍系相對的,即較各處資金全不流動之情況為活躍。其與現代化商業組織相比,則甚瞠乎其後。徽商之匯兌,仍賴現銀出入,而非彼方存款,此方轉借,尤未增加資金之數額。其得匯兌便利者為徽商,亦即一極小之鄉里圈。山西商人確可將通常儲存不動之資金活用。前述沈思孝之觀察,恐仍有溢譽之處。然即使其所稱全部確實,其能樹立信用,利用富者款項以經商者,全賴個人操守及道德觀念,此不能有普遍效力,亦不能與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以民法及公司法之作保障者相提並論。沈文之更可注意者,則放債者為巨富,借款營利者為小規模之客商。其資本仍為化整為零,不能聚集高度發揮其運用。因其缺乏龐大商業之組織,業務不能專門化,亦不能以巨額之商業資本為擔保,引誘其他有居積者繼續投資,並遂行大規模之信用借貸,亦即無法擴充銀行業務(山西錢莊,實為票行,偏重於中國傳統之匯兌業務,而不能發展為現代性之銀行)。各小規模之客商,則既無力亦無意於其營業之現代化。諸如貸款與生產者以促進其製造,設立通信機構,組織定期船舶之經常航行,保障旅途安全,均非此等小規模客商之所能計及。巨商大賈則在此落後之商業組織中,愈能利用其政治特權,在短期內獲大利。兩者均與資本主義「萌芽」之趨向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