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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告別圖騰 並非圖騰的圖騰

羅馬法與圖騰的關係,在於「身份認同」。

的確,圖騰制度創立的初衷,原本是「變母系為父系,變氏族為部落」。但正如黑格爾所說,手段總是會高於目的。因此,當圖騰當真出現時,便有了一個意外的功能。

這就是界定族民的身份。

界定是一點都不困難的。鷹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鷹的後代」;龍圖騰的部落成員,都說自己是「龍的傳人」。鷹是鷹,龍是龍,這就是「區別」;你也是鷹,我也是鷹,這就是「認同」。這跟後來說「我是英國人,你是法國人」,或者「都是炎黃子孫,愛國不分先後」沒什麼兩樣。說「法老是荷魯斯的兒子」,也不奇怪。

部落能夠變成國家,圖騰功不可沒。

但,圖騰變成神,好理解;變成法,或者由法來替代,想不通。圖騰是神秘的和具象的,法律則是理性的和抽像的。圖騰,怎麼會變成法,又怎麼能變成法?

秘密在人。

馬克思說得非常清楚:人到世間來沒有帶著鏡子,他怎麼知道自己是人?只能通過他人來證明。比方說,保羅是人。彼得發現自己跟保羅一樣,因此彼得知道自己是人。

但,這種方法靠不住。

靠不住是顯然的。是啊,彼得要靠保羅證明,那麼保羅又靠誰來證明?靠彼得嗎?那就成了「相互論證」。於是保羅只能靠喬治,喬治只能靠瑪麗,瑪麗只能靠彼得,彼得只能靠保羅。這又成了「循環論證」。而且,只要其中一個「不是人」,整個證據鏈就會斷裂,結果大家都不是人。

人的確證,如何實現?

只能靠「超人」。換句話說,這個證明者必須是人,否則不能提供證明;又必須超越一般人,否則不能證明所有的人。

圖騰便正好符合這個標準。

沒錯,所有的圖騰都是「族的祖先」,因此是「人」。所有的圖騰都是動物、植物或者自然現象(比如電閃雷鳴),因此「不是人」。所有的圖騰都神聖而神秘,因此是「超人」。

可惜,圖騰局限嚴重。它只認本族,不認他族;只認族民,不認國民。羅馬當年面臨的,便正是這個問題——他的國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這就太難辦了!使用本族圖騰吧,其他民族不認;保留各族圖騰吧,天下分崩離析;乾脆不要圖騰吧,又無法認同身份。

幸虧羅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為什麼就能代替圖騰呢?因為羅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人法的意義,就是從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麼是人。羅馬法規定,法律意義上的人有三個條件:第一是具備人格,第二是享有權利,第三是承擔義務。其中,第一條又最重要。因為沒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權利,也談不上承擔義務。

人格表現於法律,就是權利,即身份權。身份權有三種: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自由權是基本人權,市民權是羅馬公民的特權,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一個人,如果沒有家族權,就不是「男子漢」;沒有市民權,就不是「羅馬人」;沒有自由權,那就「不是人」。

反過來也一樣。[7]

這就可以實現「身份認同」。因為一個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權,他就是羅馬人。同樣,這也便於國家治理。因為只要剝奪一個人的身份權,他就可能成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敵」。那可真是人人得而誅之,死無葬身之地。[8]

只不過,這一切都是通過「界定法律地位」來實現的,因此是地地道道的「以法治國」。而且,這個人原來屬於哪個國家、民族、階級,都變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門,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禮,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沒有國界的國家。

法律,是並非圖騰的圖騰。

既創造了法律(羅馬法),又創造了宗教(基督教),羅馬人對世界文明的貢獻當然永垂不朽。

[7]羅馬法規定的「身份權」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權」。沒有自由,即為奴隸。這就區別了「奴隸」和「自由人」。其次是「市民權」,包括參政議政、擔任公職、選舉被選舉等「公權」,結婚、訴訟、處分財產、建立遺囑等「私權」。這是羅馬公民的「特權」。這就區別了「羅馬人」和「非羅馬人」。至於「家族權」,則實際上是「父權」。這就區別了「父子夫妻」。

[8]羅馬法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才是「完整的人」。否則,就叫「人格減等」。喪失家族權叫「小減」,喪失市民權叫「中減」,喪失自由權叫「大減」。羅馬人的統治手段,就是讓被征服者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元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敕令,授予羅馬境內所有自由人公民權利,就是「懷柔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