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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和地緣

缺乏變動的文化裡,長幼之間發生了社會的差次,年長的對年幼的具有強制的權力。這是血緣社會的基礎。血緣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親屬關係來決定。親屬是由生育和婚姻所構成的關係。血緣,嚴格說來,只指由生育所發生的親子關係。事實上,在單系的家族組織中所注重的親屬確多由於生育而少由於婚姻,所以說是血緣也無妨。

生育是社會持續所必需的,任何社會都一樣,所不同的是說有些社會用生育所發生的社會關係來規定各人的社會地位,有些社會卻並不如此。前者是血緣的。大體上說來,血緣社會是穩定的,缺乏變動;變動得大的社會,也就不易成為血緣社會。社會的穩定是指它結構的靜止,填入結構中各個地位的個人是不能靜止的,他們受著生命的限制,不能永久停留在那裡,他們是要死的。血緣社會就是想用生物上的新陳代謝作用——生育,去維持社會結構的穩定。父死子繼:農人之子恆為農,商人之子恆為商——那是職業的血緣繼替;貴人之子依舊貴——那是身份的血緣繼替;富人之子依舊富——那是財富的血緣繼替。到現在固然很少社會能完全拋棄血緣繼替,那是以親屬來擔負生育的時代不易做到的。但是社會結構如果發生變動,完全依血緣去繼替也屬不可能。生育沒有社會化之前,血緣作用的強弱似乎是以社會變遷的速率來決定。

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地位不容個人選擇。世界上最用不上意志,同時在生活上又是影響最大的決定,就是誰是你的父母。誰當你的父母,在你說,完全是機會,且是你存在之前的既存事實。社會用這個無法競爭,又不易藏沒、歪曲的事實來作分配各人的職業、身份、財產的標準,似乎是最沒有理由的了;如果有理由的話,那是因為這是安穩既存秩序的最基本的辦法。只要你接受了這原則,(我們有誰曾認真地懷疑過這事實?我們又有誰曾想為這原則探討過存在的理由?)社會裡很多可能引起的糾紛也隨著不發生了。

血緣是穩定的力量。在穩定的社會中,地緣不過是血緣的投影,不分離的。「生於斯,死於斯」把人和地的因緣固定了。生,也就是血,決定了他的地。世代間人口的繁殖,像一個根上長出的樹苗,在地域上靠近在一夥。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說是血緣上親疏的一種反映,區位是社會化了的空間。我們在方向上分出尊卑:左尊於右,南尊於北,這是血緣的坐標。空間本身是混然的,但是我們卻用了血緣的坐標把空間劃分了方向和位置。當我們用「地位」兩字來描寫一個人在社會中所佔的據點時,這個原是指「空間」的名詞卻有了社會價值的意義。這也告訴我們「地」的關聯派生於社會關係。

掌上明珠

在人口不流動的社會中,自足自給的鄉土社會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動的,家族這社群包含著地域的涵義。村落這個概念可以說是多餘的。兒謠裡「搖搖搖,搖到外婆家」,在我們自己的經驗中,「外婆家」充滿著地域的意義。血緣和地緣的合一是社區的原始狀態。

但是人究竟不是植物,還是要流動的。鄉土社會中無法避免的是「細胞分裂」的過程,一個人口在繁殖中的血緣社群,繁殖到一定程度,他們不能在一定地域上集居了,那是因為這社群所需的土地面積,因人口繁殖,也得不斷地擴大。擴大到一個程度,住的地和工作的地距離太遠,阻礙著效率時,這社群不能不在區位上分裂。——這還是以土地可以無限擴張時說的。事實上,每個家族可以向外開墾的機會很有限,人口繁殖所引起的常是向內的精耕,精耕受著土地報酬遞減律的限制,逼著這社群分裂,分出來的部分另外到別的地方去找耕地。

如果分出去的細胞能在荒地上開墾,另外繁殖成個村落,它和原來的鄉村還是保持著血緣的聯繫,甚至把原來地名來稱這新地方,那是說否定了空間的分離。這種例子在移民社會中很多。在美國旅行的人,如果只看地名,會發生這是個「揉亂了的歐洲」的幻覺。新英倫、紐約(新約克)是著名的;倫敦、莫斯科等地名在美國地圖上都找得到,而且不止一個。以我們自己來說罷,血緣性的地緣更是顯著。我十歲就離開了家鄉——吳江,在蘇州城裡住了九年,但是我一直在各種文件的籍貫項下填著「江蘇吳江」。抗戰時期在雲南住了八年,籍貫毫無改變,甚至生在雲南的我的孩子,也繼承著我的籍貫。她的一生大概也得老是填「江蘇吳江」了。我們的祖宗在吳江已有二十多代,但是在我們的燈籠上卻貼著「江夏費」的大紅字。江夏是在湖北,從地緣上說,我有什麼理由和江夏攀關係?真和我的孩子一般,憑什麼可以和她從來沒有到過的吳江發生地緣呢?在這裡很顯然在我們鄉土社會裡地緣還沒有獨立成為一種構成團結力的關係。我們的籍貫是取自我們的父親的,並不是根據自己所生或所住的地方,而是和姓一般繼承的,那是「血緣」,所以我們可以說籍貫只是「血緣的空間投影」。

很多離開老家漂流到別地方去的並不能像種子落入土中一般長成新村落,他們只能在其他已經形成的社區中設法插進去。如果這些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能結成一個地方社群,他們之間的聯繫可以是純粹的地緣,而不是血緣了。這樣血緣和地緣才能分離。但是事實上在中國鄉土社會中卻相當困難。我常在各地的村子裡看到被稱為「客邊」、「新客」、「外村人」等的人物。在戶口冊上也有註明「寄籍」的。在現代都市裡都規定著可以取得該地公民權的手續,主要的是一定的居住時期。但是在鄉村裡居住時期並不是個重要條件,因為我知道許多村子裡已有幾代歷史的人還是被稱為「新客」或「客邊」的。

民國初期四川喪葬風俗

我在江村和祿村調查時都注意過這問題,「怎樣才能成為村子裡的人?」大體上說有幾個條件,第一是要生根在土裡:在村子裡有土地。第二是要從婚姻中進入當地的親屬圈子。這幾個條件並不是容易的,因為在中國鄉土社會中土地並不充分自由賣買。土地權受著氏族的保護,除非得到氏族的同意,很不易把土地賣給外邊人。婚姻的關係固然是取得地緣的門路,一個人嫁到了另一個地方去就成為另一個地方的人(入贅使男子可以進入另一地方社區),但是已經住入了一個地方的「外客」卻並不容易娶得本地人做妻子,使他的兒女有個進入當地社區的機會。事實上大概先得有了土地,才能在血緣網中生根。——這不過是我的假設,還得更多比較材料加以證實,才能成立。

這些寄居於社區邊緣上的人物並不能說已插入了這村落社群中,因為他們常常得不到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他們不被視作自己人,不被人所信託。我已說過鄉土社會是個親密的社會,這些人卻是「陌生」人,來歷不明,形跡可疑。可是就在這個特性上卻找到了他們在鄉土社會中的特殊職業。

親密的血緣關係限制著若干社會活動,最主要的是衝突和競爭;親屬是自己人,從一個根本上長出來的枝條,原則上是應當痛癢相關,有無相通的。而且親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賴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長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間無法一筆一筆地清算往回。親密社群的團結性就依賴於各分子間都相互地拖欠著未了的人情。在我們社會裡看得最清楚,朋友之間搶著會賬,意思是要對方欠自己一筆人情,像是投一筆資。欠了別人的人情就得找一個機會加重一些去回個禮,加重一些就在使對方反欠了自己一筆人情。來來往往,維持著人和人之間的互助合作。親密社群中既無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賬」。「算賬」、「清算」等於絕交之謂,因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無需往來了。

但是親屬儘管怎樣親密,究竟是體外之己;雖說痛癢相關,事實上痛癢走不出皮膚的。如果要維持這種親密團體中的親密,不成為「不是冤家不碰頭」,也必需避免太重疊的人情。社會關係中權利和義務必須有相當的平衡,這平衡可以在時間上拉得很長,但是如果是一面倒,社會關係也就要吃不消,除非加上強制的力量,不然就會折斷的。防止折斷的方法之一是在減輕社會關係上的擔負。舉一個例子來說:雲南鄉下有一種稱上的錢會,是一種信用互助組織。我調查了參加的人的關係,看到兩種傾向,第一是避免同族的親屬,第二是側重在沒有親屬關係的朋友方面。我問他們為什麼不找同族親屬入?他們的理由是很現實的。同族的親屬理論上有互通有無、相互救濟的責任,如果有能力,有好意,不必入就可以直接給錢幫忙。事實上,這種慷慨的親屬並不多,如果拉了入,假若不按期交款時,礙於人情不能逼,結果也吹了。所以他們乾脆不找同族親屬。其他親屬如舅家的人雖有入的,但是也常發生不交款的事。我調查時就看到一位首為此發急的情形。他很感慨地說:錢上往來最好不要牽涉親戚。這句話就是我剛才所謂減輕社會關係上的擔負的註解。

社會生活愈發達,人和人之間往來也愈繁重,單靠人情不易維持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於是「當場算清」的需要也增加了。貨幣是清算的單位和媒介,有了一定的單位,清算時可以正確;有了這媒介可以保證各人間所得和所欠的信用。「錢上往來」就是這種可以當場算清的往來,也就是普通包括在「經濟」這個範圍之內的活動,狹義地說是生意經,或是商業。

在親密的血緣社會中商業是不能存在的。這並不是說這種社會不發生交易,而是說他們的交易是以人情來維持的,是相互饋贈的方式。實質上饋贈和貿易都是有無相通,只在清算方式上有差別。以饋贈來經營大規模的易貨在太平洋島嶼間還可以看得到。Malinowski所描寫和分析的Kulu制度就是一個例證。但是這種制度不但複雜,而且很受限制。普通的情形是在血緣關係之外去建立商業基礎。在我們鄉土社會中,有專門作貿易活動的街集。街集時常不在村子裡,而在一片空場上,各地的人到這特定的地方,各以「無情」的身份出現。在這裡大家把原來的關係暫時擱開,一切交易都得當場算清。我常看見隔壁鄰舍大家老遠地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換清楚之後,又老遠地背回來。他們何必到街集上去跑這一趟呢,在門前不是就可以交換的麼?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為在門前是鄰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當場算清是陌生人間的行為,不能牽涉其他社會關係的。

民國前後河北清河的路邊交易

送禮

從街集貿易發展到店面貿易的過程中,「客邊」的地位有了特殊的方便了。寄籍在血緣性社區邊緣上的外邊人成了商業活動的媒介。村子裡的人對他可以講價錢,可以當場算清,不必講人情,沒有什麼不好意思。所以依我所知道的村子裡開店面的,除了窮苦的老年人擺個攤子,等於是乞丐性質外,大多是外邊來的「新客」。商業是在血緣之外發展的。

地緣是從商業裡發展出來的社會關係。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卻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契約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約定。在訂定契約時,各人有選擇的自由,在契約進行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法律需要一個同意的權力去支持。契約的完成是權利義務的清算,須要精密的計算,確當的單位,可靠的媒介。在這裡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於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性,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

從血緣結合轉變到地緣結合是社會性質的轉變,也是社會史上的一個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