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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指漢代判案的一種原則和制度。在審理案件時,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則可以直接引用《春秋》為代表的儒家經典的經義內容作為判斷案件的法律依據,從而得以定罪量刑。這是儒家經典法律化的表現。首倡者是董仲舒。它的精神是:必須研究人的行為動機,凡是動機邪惡的,不論既遂與否,都要受到懲罰。強調考察人的主觀動機的同時,還強調要區分首犯和重犯,既遂和未遂。這種原則實質上是「論心定罪」,動機的好壞主要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儒家經典的標準。

(沈諍 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