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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現代史 第二十章 國民政府的政治

政治制度,是沒有絕對的好壞的,要視乎其運用之如何。民國肇建,本系倣傚歐、美成例,行三權分立之制:以國會司立法,並監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國務院掌行政的。因國民未能行使政權,遂至為野心家所利用。紀綱不立,政爭時起。國事紊亂,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鑒於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國民造黨,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然後還付之於國民之議。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的。軍政時期,由黨取得政權。訓政時期,代國民行使。經過此時期後,將政權還付國民,則入於憲政時期。在訓政時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權的是國民黨;行使治權的,則是國民政府。政綱和政策,發動於國民黨,由國民政府執行之。二者之間,則以政治會議為連鎖。

國民黨的組織,以全國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在閉會期間,則其權力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而以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之。注995次於全國的,為省和特別市,未改省而與省相等的區域,及海北總支部。再次則縣及重要市鎮和國外支部。更次則區與區分部及國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體大會為最高機關。平時則權力屬於執行委員會,而以監察委員監察之。亦與中央黨部同。黨部不直接干預政治,然對於同級政府的施政方針或政治有疑義時,得請其改正、解釋,或呈請上級執行委員會,轉請其上級政府辦理。所以黨的監督權,是兼及於行政的。

國民政府初成立時,設委員若干人,推一人為主席,若干人為常務委員。其下分設各部。十七年,十月,公佈《組織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屬行政院。注996司法則改前此的四級三審制為三級。注997二十一年,五月,國民會議開會,制定訓政時期的約法。其後又經中央執行委員修正。注998於是國民政府的組織,亦隨而變更。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至三十六人。各院皆設院長及副院長,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五權由各院分別行使。惟遇院與院間不能解決的事務,則由主席團解決之。主席並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此外直屬於國民政府的,還有軍事委員會、訓練總監部、參謀本部、軍事參議院、全國經濟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等。

地方制度,民國以來,還是沿襲前代的省制的。但廢去府直隸州廳,而成為初級制。民國初元,各省的軍民長官,稱為都督和民政長。三年,改稱將軍、巡按使。六年,又改稱督軍、省長。統轄幾省軍事的,又有巡閱使、經略使等名目。裁兵議起,則督軍改稱督理或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省與縣之間,又曾設立道尹。國民政府所頒布的《省政府組織法》,亦取委員制。以一人為主席。其下分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實業各廳,廳長即就委員中任命。首都及人口百萬以上,或政治經濟有特殊情形的為特別市,與省同屬行政院。注999其人口在三十萬以上,或在二十萬以上,而營業、土地等稅佔全收入之半數以上的,則為普通市,不屬縣而直隸於省。市設市長,縣設縣長,其下都分設各局,以理庶政。未能設縣的地方,則立設治局,置局長。其交通便利,或向來自治較有成績之地,則設縣政建設實驗區。其區域或一縣或合數縣不定。得設立區公署。不設道尹,惟近年蘇、皖、贛、鄂等省,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縣在建國大綱中,本定為自治單位,其下分為若干區。區之下為鄉鎮。鎮之下為閭,閭之下為鄰。鄰五家。閭五鄰。鄉指村莊,鎮指街市,大約在百戶以上,注1000而不得超過千戶。全縣分十區至五十區。區及鄉鎮,各設公所。區長、鄉長、鎮長,本應由人民選舉;但在未實行前,區長得由民政廳就考試合格人員中委任;鄉、鎮長由人民加倍選出,由縣長擇任。閭、鄰長則都由民選。市以二十閭為坊,十坊為區,亦有區長、坊長,閭、鄰長及區坊公所。區、坊、鄉、鎮,亦各有監察委員。到一縣的區長都由民選時,即得成立縣參議會。

以上所說,都系訓政時期的辦法。國民政府的政治,是以人民自治為目的的。所以到一縣自治完成之後,其人民即得行使選舉、罷免、創製、復決四權,縣長由人民選舉,並得選出國民代表一人,組織代表會,參與中央政事。一省的縣都完成自治時,即為憲政開始。省長亦由人民選舉。全國有過半數省份,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頒布。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歸國民大會行使,——即國民大會,對中央政府官吏,有選舉、罷免之權;對中央法律,有創製復決之權——是為憲政告成。全國國民,即依憲法行大選舉。國民政府,於選擇完畢後三個月解職,授權於民選的政府,是為建國的大功告成。

以上所說,為國民政府施政的綱領。至於目前的政務,則最要的,自然要推軍財兩端。民國的軍制,本以師為單位,合若干師,則稱軍。國民政府北伐時,曾合所有的軍隊,編為四集團軍。十八年的編遣會議,全國定設六十五師。但其後編遣迄未能就緒。兵制之壞,由於召募烏合。所以軍人程度不一,而散遣之後,亦往往無家可歸。二十年,六月,國民政府頒布《兵役法》。常備兵役,分為現役、續役、正役三種。民年二十至二十五,得為現役兵,期限三年,退為正役兵六年。再退則為續役,至年四十歲止。其年自十八至四十五,不服常備兵役的,則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的軍事教育。戰時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徵集。海軍,當民國初年,曾按江防、海防,分為第一第二隊艦。護法戰起分裂。十八年編遣會議,議決海軍重行編製,乃復歸於統一。空軍起於民國以來,北京政府即設立航空署。國民政府,亦經設立,直隸於軍政部。我國陸軍,苦於兵多而不能戰;海、空軍則為力甚微,殊不足以御外侮,這是我國民不可不亟思努力的。

財政本苦竭蹶,而自帝制運動以後,中央威權失墜,各省多不解款,遂致專恃借債,以資彌補。歐戰以前,所舉最大的債,為善後大借款,已見第五章。歐戰期間,各國無暇顧及東方,則專借日債。自九年以後,並日債亦不能借,則專借內債。國民政府,將中央和地方的稅款劃清。中央重要的收入,為關稅、鹽稅、統稅、注1001煙酒稅、印花稅、礦稅等。田賦劃歸地方,和契稅、營業稅等,同為地方重要收入。病商的釐金,已於二十年裁撤。二十三年,又開財政會議。限制田賦的附捐。並通令各省,裁撤苛捐雜稅。預算亦在厲行。但在目前,收支還未能適合,時時靠內債以資補苴(jū),其為數亦頗巨。

【註釋】

注995 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開大會一次。平時則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以執行職務。

注996 現設內政、外交、軍政、海軍、財政、實業、教育、交通、鐵道、司法行政十部;蒙藏、僑務、禁煙、勞工四委員會。

注997 四級,謂初級、地方、高等審判廳及大理院。三審,謂同一案件,只能經過三級法院審判。如初審在第一級,則上訴終於第三級。現制則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較為名實相符。

注998 第三屆第五次、第四屆第一次全體大會。

注999 但系省政府所在地者,仍屬於省。

注1000 不滿百戶的,可以互相聯合。

注1001 捲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薰煙、啤酒、洋酒各項,即貨物稅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