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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現代史 第十六章 關稅自主的交涉經過

中國自海通以來,和外國所訂的不平等條約,可謂極多,而其最甚的,則無過於關稅稅率的協定。現在世界上,經濟競爭,日烈一日。貿易上的自由主義,久成過去;各國都高築關稅壁壘,以保護本國的產業。獨稅率受限制的國,則不能然。所以舊式和新興幼稚的產業,日受外力的侵略壓迫,而無以自存。中國所以淪入次殖民地的地位,這是一個最大的原因。

中國關稅,除(一)海關稅率,協定為值百抽五外,(二)其內地稅,並亦協定為值百抽二·五。(三)而英、法、俄、日,在陸路上的通商,還有減免,注959而且(四)海關稅率,名為值百抽五,實際上,因貨價的高昂,所抽還遠不及此數。

改訂稅率之議,起於一九二年。這是義和團亂後訂定和約的明年。因賠款的負擔重了,所以這一年的《中英商約》,許我於裁厘之後,把進口稅增加到百分的一二·五,出口稅增加到百分的七·五。其所裁的厘,則許辦出產、銷場、出廠三稅,以資抵補。一九三年《中美》、《中日商約》,一九四年《中葡商約》,規定大致相同。這一次的失策,在於將裁厘作為加稅的交換條件。不但有損主權,而且裁厘在事實上猝難辦到。事後,果因中國人憚於裁厘;外人,則其貨物運銷中國,本有內地半稅,以省手續;事實上釐金所病,系屬中國商人,所以也不來催問。這一次條約,就如此暗葬了。至於海關估價,則《辛丑和約》,訂定將從價改為從量,即於一九二年實行。然而所估的價,仍不能和實際符合。

還有一件事,也是很有損於主權的,那便是稅務司的聘用。當中外通商之初,海關稅本由外國領事代收。到一八五一年,才廢其制,由華官自行徵收。一八五三年,上海失陷,清朝所派官吏逃去,仍由英、美領事代課。其明年,上海道和領事商定,聘用英、美、法人各一,司理徵稅事務。是為稅務司的起源。此時的外人,系由上海道聘用。一八五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款》規定:中國得邀請英人,幫辦稅務。然仍訂明由中國自由邀請,「毋庸英官指薦干預」。而且法、美二約,亦有同樣的條文,並非英人獨有的權利。一八六四年,總理衙門公佈《海關募用外人章程》。自此以後,各關稅務司,遂無一華人。而一八九六、九八兩年的英、德借款,《合同》均訂明:「此項借款未還清時,海關章程,暫不變更。」英人又要求:「英國在華商務,在各國中為最大時,總稅務司,必須任用英人。」亦於一八九八年,經總署答覆允准。於是中國所用的稅務人員,其地位,就儼然發生外交上的關係了。

辛亥革命,外人怕債權無著,由公使團協議,將關稅存放外國銀行。非經總稅務司簽字,不能提用,即償付外債的餘款——所謂關余,亦系如此。於是中國財政上,又多一重束縛。民國六年,中國因參加歐戰,要求各國修正海關稅則。經各國允許,於次年實行。這一次的修改,據專家估計,亦不過值百抽三·七而已。巴黎和會開會時,我國曾提出關稅自主案,被大會拒絕。華盛頓會議時,又經提出。其結果,乃訂成《九國中國關稅條約》。注960訂明批准後三個月,中國得召集與約及加入各國,開一關稅會議,實行一九二年的《中英商約》。在此約未實行以前,得在海關徵收一種值百抽二·五,其奢侈品,則加至值百抽五的附加稅。至於估計物價,切實值百抽五,則不待此約的批准,即可實行。約中並訂明中國海、陸邊關的稅率,應行劃一。其後關稅會議,於民國十四年,由段政府召集。十月二日,在北京開會。注961我國又提出關稅自主案。十一月十九日,通過:

各締約國,承認中國享受關稅自主的權利,允解除各該國與中國間各項條約中關稅的束縛。並允許中國國定關稅條例,於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發生效力。

而中國政府,申明裁厘之舉,與國定稅率,同時施行。同時,中國擬定七級稅則,實際上得各國的承認。至於海關附加稅問題,則未能議決而段政府倒。關稅會議,於十五年七月三日,由各國代表,宣告停頓。注962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一方面宣告取消不平等條約,注963並宣佈於十六年九月一日,實行關稅自主,同日裁厘。屆時未能實行。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國先訂立《整理關稅條約》。約中訂明:「前此各約中,關於關稅的條文作廢,應用自主的原則。」注964自此以後,德、挪、荷、英、瑞、法六國的《關稅條約》,先後訂成。而比、意、丹、葡、西五國,是年亦均訂有《友好通商條約》。約文規定,大致相同。注965政府乃將七級稅公佈,於十八年二月一日實行。其後裁厘之舉,於二十年一月一日實現。同時廢七級稅,另定新稅率。關稅自主,到此才算真實現了。關稅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問題。況且陸路邊關稅率:中日間早於民國九年,訂立協定,申明和海關一律。中英、中法間,亦於十七年《換文》,申明舊辦法於十八年作廢。俄國則參戰後另訂新約,本系彼此平等,自更不成問題。稅務司雖仍任用,而從前約束,既已失效,亦可解為我國自由任用了。關稅自主,本系國家應有的權利,而一經喪失,更圖恢復,其難如此。此可見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國創業的艱難,後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註釋】

注959 見第四編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注960 見第十章。

注961 當時到會的,除原訂《九國條約》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請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國,共十二國。

注962 當時中國提出的附加稅率,較華會所許百分之二·五為高。各國不肯承認。相持未決。而段政府倒,會議停頓,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五徵收。

注963 見下章。

注964 條文言「締約國在彼此領土內所享受的待遇,應與他國一律;所課關稅,內地稅,或其他捐款,不得超過本國或他國人民所納」;是為最惠國及國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注965 惟中日《關稅協定》遲至十九年五月間,方才訂立。並附表規定若幹貨物,彼此於一定期間,不得增稅。此約日本頗受實惠,但以三年為期,現在亦已滿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