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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序

王東平自1994年考入南京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後,選定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為研究重點。回疆為清代對今新疆天山以南地區的稱謂。包括今新疆全境的廣義的西域地區,自遠古時代起就是東西各民族與文明的交匯處。西域的古代居民中,既有源自東亞的蒙古人種,也有來自遙遠西方的印歐人,甚至還有膚色黝黑的南亞土著人成分。先秦時代的玉石—絲綢貿易是中原與西域經濟文化聯繫的重要內容。

在中古時代,西域地區的政治歷史與居民成分經歷了複雜的變化。在鐵勒阿跌部統治下的回鶻人敗於唐努山區的黠戛斯人後,其大部於840年從漠北草原遷居今天山東段南北地區,形成了高昌回鶻,統治區及於天山地區的鐵勒、西突厥餘部,使突厥語成為西域地區的強勢語言。黠戛斯人滅亡回鶻之後,並未在回鶻故地久居。契丹興起前後,在漠北佔據統治地位的大約是阻卜部,即穆斯林史料中提及的Yapaqu人。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建國後不久,便率兵橫穿漠北高原西征,遼軍越金山而南,高昌回鶻成國遼朝屬部。金朝建立後,遼皇室遠裔耶律大石率契丹殘部經漠北至中亞,建西遼,統治西域近90年,其中包括高昌回鶻。13世紀初葉,西遼末帝直魯古失國,帝位為乃蠻可汗屈出律所篡。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國後,佔據天山東部的高昌回鶻與海押立的哈剌魯部先後降附蒙古。此後成吉思汗次子察合台及其子孫逐漸控制了整個西域。14世紀中葉蒙古帝國開始瓦解,察合台汗國分裂為東、西兩部。西察合台汗國逐漸落入突厥化的蒙古巴魯剌思氏貴族帖木兒及其子孫手中,東察合台汗國仍為察合台後王所據,而蒙古高原西部及塔爾巴哈台山脈地區則為斡亦剌惕—瓦剌人(即西蒙古人)控制。

與上述複雜的政治史的變遷相應,西域的文化面貌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天山南麓龜茲—焉耆綠洲原先操吐火羅語的居民,和塔里木盆地西南緣伽師—和田綠洲操中古東部伊朗語的塞種人,均逐漸放棄了自己母語,改操突厥語。而曾經在西域居統治地位的佛教,以及在不同時代、不同地區流行的摩尼教、祆教、聶思脫裡教漸次消失,來自西亞的伊斯蘭教成為西域的主要宗教。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回疆後,政令伸及於此,與當地的傳統習慣法共存,回疆的法律呈現出不同文化碰撞的顏色。

探索任何課題都可以有不同的切入點,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但如欲在此論題上深入研究,無論如何也不能迴避新疆—西域研究、史學研究、法律史研究和伊斯蘭學這幾個學科的學術傳統。王東平深刻地認識到這一點,正如其本人在其書前言中所述,此「課題屬民族法制史的範圍,兼跨史學、法學、民族學諸多領域,需要採用多種學科的研究方法。歷史學方法要求盡可能地挖掘文獻史料,包括檔案、少數民族語文、外文資料中新的內容,追根溯源。法學研究方法要求利用法學理論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典型案例進行法學意義上的分析,透過法律條文本身更深地理解其社會意義。回疆地區自古為東西方文化匯合地,名物制度語源複雜,還應採用歷史語言學的方法,揭開掩於其上的面紗,探尋其歷史淵源及文化蘊含。民族學研究方法則要求利用民族社會調查資料,研究其法律觀念、民族習慣法等問題」。

王東平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即師從新疆大學魏長洪教授,為新疆—西域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礎,在考入南京大學選定回疆法制為研究重點後,即仔細制定了學習研究計劃,在中國史、法律史與伊斯蘭學諸方面刻苦努力。獲博士學位後,又赴北京師範大學在白壽彝先生指導下從事博士後研究。在吸收各校治學傳統的長處的基礎上,積近十年不懈努力,他成為具備研究此課題素質的學者。

從新疆—西域研究的角度切入,研究此課題時界定「回疆」的概念是首先應做的事之一。「回部」或「回疆」的概念至少可以追溯至元末。按明代新疆學者朵豁剌惕氏迷兒咱·禡禡·海答兒(MīrzāMuhammad Haidar Dughlāt,1499—1551)所著《拉希德史》(Tārīkh-i Rashīdī)記載,14世紀40年代中期察合台汗國分裂為東、西兩部之後,東察合台汗國的轄境包括「畏兀兒地」(Uighuristan)和Manghlai Sūyah兩部分。兩其中之後者Manghlai Sūyah,《拉希德史》史釋為「向陽地」。《拉希德史》的英文本註釋者埃裡亞特(N.Elias)花費很長篇幅試圖解釋這個地名的語源。其實Manghlai Sūyah為蒙古語,其中之前者Manghlai在《元朝秘史》中音譯為「莽來」等,原意為「額」,轉義為「前鋒」。而sūyah顯然為波斯文音譯蒙古語suba(意為「邊界」、「邊牆」)之筆誤。在波斯語中輔音字母詞中形-b-若將其底座之下之一個音點誤添加一個,則成為-ya。而波斯文詞末輔音-h往往表示短元音-a。質言之Manghlai Sūyah應訂正為Manghlai Sūbah,其意義並非為「向陽地」,而是「前方之邊界」。《拉希德史》的作者海答兒雖然是蒙古人後裔,但因世居中亞,已不知此地名的原意,僅憑世代傳說瞭解,難免以訛傳訛。而當代學者若將自己屬限於海答兒釋義的圈子裡,不另闢蹊徑,自然很難破解其義。「回部」的地理概念存在了很長時間,在18世紀的俄文、德文文獻中,有時沿用中亞穆斯林的術語,稱「小布哈拉」()。此外漢人的傳統術語「南路」(),也為人廣泛使用。近當代有些西方學者有時在喀什噶爾(Kashghar)這個地名附加拉丁文表示地點的詞尾-ia,成為「喀什噶裡亞」(Kashgharia),泛指整個「回疆」。

從史學的角度看,回疆法制史這個課題屬史學,其研究必遵循史家規範。盡可能充分地佔有原始資料為史學研究之第一要務。而與回疆法制有關的史料從文字上看,既有漢文資料、少數民族語言資料,亦有外文資料;從內容上分,則有官修正史、典志、實錄,封疆大吏的奏疏,各種方志,檔案文獻、契約文書,各種遊記、見聞錄、考察報告等。王東平在研究中從清宮中朱批奏折、軍機處錄副奏折、軍機處上諭檔、理藩部檔中收羅出許多資料,其中包括存於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軍機處錄副奏折民族類檔案中的司法案件審理的材料,涉及兇殺、奸盜等類案件,這些材料包括回疆官員呈遞的案情報告、判決意見、法醫的鑒定材料、罪犯的供狀等,展現了回疆地區從報案、司法調查、審案、拘押到執行完整的司法活動的程序,許多細節為清代其他資料中所缺。

嘉慶二十年(1815),大學士托津等彙集清朝頒行的統治回疆的法律法規撰與《欽定回疆則例》,道光二十二年(1842)清朝政府經過增纂改修後,重新頒行。它是清代關於回疆立法和民族立法的最重要的成果,也是王東平研究中最為重要的史料之一。此外他所關注的與回疆有關的法律典章的彙集還有《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理藩院則例》等。作者在接觸到的文獻中發現,回疆各官衙均藏有《大清律例》,有的文獻還提到在穆斯林社會中有此律例的察合台文本。這些發現均有重要學術意義。

除實錄之外,進入作者視線的史料還有:嘉慶年間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和瑛所撰《回疆通志》,滿洲正藍旗人七十一(字椿園)於乾隆四十二年(1777)所著《西域記》(又名《西域聞見錄》),永貴、固世衡原撰,蘇爾德增撰,乾隆三十七年(1772)成書的《回疆志》,清乾隆時無名氏所著《西域地理圖說》寫本(藏於四川省南充市西華師範大學)、乾隆四十七年(1782)編定的《欽定西域圖志》、祁韻士的《西陲要略》等方志類材料;各種奏牘類公文集,如:正白旗人那彥成所編《那文毅公奏議》、左宗棠、劉錦棠的《左宗棠全集》與《劉襄勤公奏稿》及《松筠新疆奏稿》、《長文襄公(齡)辦理善後奏議》、《布彥泰葉爾羌奏稿》、《奕山新疆奏稿》等。

漢文史料之外,作者在研究中涉獵的民族語文史料中之重要者有:拜城人毛拉木沙·本·毛拉·艾薩(Mulla Musa b.Mulla Aysa)19世紀後半葉和20世紀初寫成之《安寧史》(Tārikh-iAmniye)和《伊米德史》(Tārikh-iHaymidī)。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使用了新疆學者收集的南疆察合台文契約文書。作者使用的域外史料有哈薩克中玉茲末代汗瓦裡之孫瓦裡汗諾夫(..)在1858—1859年於回疆旅行後所寫的報告集《阿特沙爾或中國天山南路省(小布哈拉)東方六城的狀況》(-1858—1859),1879年出版的沙俄軍官庫羅帕特金(..)的報告《喀什噶爾:它的歷史,地理概況,軍事力量,以及工業和貿易》,俄國人鮑戈亞夫連斯基(..)所著《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1875年出版於英屬印度加爾各答的英國人福賽斯(T.D.Fosyth)的《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英國人包羅傑(D.C.Boulger)1878年出版的《阿古柏伯克傳》,德國學者馬丁·哈特曼(Martin Hartmann)清末據見聞編寫的《伊斯蘭東方》(柏林,1905年)和《中國新疆——歷史、行政、宗教和經濟》(哈勒,1908年)等。王東平特別注意到哈特曼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調查的穆斯林使用的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的宗教經典目錄,由此探求回疆穆斯林的教法派別、教法學理論體系。

從法律史研究的角度看,回疆則地處遊牧文化與綠洲農耕文化的結合部,其傳統法律文化呈現出介於二者之間的特色。回疆地區自公元10世紀伊斯蘭教逐漸傳入後,伊斯蘭教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方面,外來法律文化深深地植根下來。清朝統一回疆後,大清律及於回疆,造成作為世界五大法系(Legal Family)一員、源於中原農耕文化與北方民族的傳統的中華法系與伊斯蘭教法的接觸的局面。而法律文化的衝突與融合則是蘊藏其後的社會文化的衝突與融合。王東平敏銳地意識到,在當前加快法制化的進程,法制問題日益受到全社會的重視的時候,在少數民族地區在貫徹國家政令的同時,如何考慮民族宗教文化傳統、維護社會穩定是各級政府所必須考慮的問題。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深入探討清政府統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敗得失,對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制建設,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法制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前已提到,回疆法制史研究涉及伊斯蘭學。過去有些著作在註明源自阿拉伯語、波斯語的術語時,所注拉丁字轉寫形式往往取自不同的二手外文資料,以致同一術語的阿拉伯語或波斯語轉寫形式前後不一,自相矛盾。王東平在其書中確定,他所引述有阿拉伯文、波斯文的拉丁字轉寫形式,基本採取《伊斯蘭百科全書》(英文第二版)的體例。為印刷之便,僅在個別地方有所調整。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

相信此書的出版是王東平求索歷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他今後定會有新著問世。

2002年9月4日寫於南京大學

〔《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作為「邊疆叢書」之一種2003年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出版,此序言收入本書時,有個別字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