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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逼良為娼

反腐風暴永遠是龐大的政治體制中的一陣涼風,是繁雜的政治活動中的一個內容而已。再周密的反腐法律,也只是現行「遊戲規則」的組成部分之一。所以,我們不能脫離大的政治環境,把反腐敗孤立出來談。

乾隆朝越反越腐的疑問,要從政治制度中去尋找答案。儘管乾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預防、懲治腐敗,他也推出了更多的制度,把官員們往腐敗的道路上推。這些制度包括臣工貢獻、皇帝出巡、議罪銀、賠補虧空、官員公捐等。

臣工貢獻就是達官顯貴們向皇帝進貢,是「送禮」的文雅說法。在地方上任職的督撫要員們不定時地送給皇帝一些地方特產,可以聯絡感情,但要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可雍正朝將「臣工貢獻」定為一項制度,把它確定為地方督撫要員的一種政治義務。到乾隆時,乾隆皇帝更是把地方高官進獻貢品的多少、好壞、週期長短,和他們的「忠誠度」聯繫在了一起。他的邏輯是:既然你口口聲聲說效忠皇上、為皇上盡心辦事,就要在物質上有所表現。於是,乾隆把臣工貢獻制度嚴密化、系統化,增加了直接向皇帝進貢的大臣的範圍,並且默許一些中下級官員逾制、越級進貢;進貢的週期越來越短,之前一般是端陽、萬壽、元旦的時候大臣們進貢,乾隆朝又規定上元、中秋等節也要進貢,而且平常要有「非例之貢」。僅有制度可循的,乾隆時期的天下總督每年進「例貢」一百八十三項、巡撫進「例貢」二百七十七項,這還不包括制度之外的「非例之貢」。

乾隆二十二年(1757),粵海關監督李永標、廣州將軍李侍堯進獻了一批貢品,計有:「紫檀鑲楠木寶座一尊、紫檀鑲柄木御案一張,紫檀鑲楠木五屏風一座,紫檀天香幾兩對,鑲玻璃洋自鳴樂鐘一座,鍍金洋景表亭一座,鑲瑪瑙時辰表兩塊,黃猩猩氈五匹。」這次貢品送上之後不久,乾隆皇帝給二李發了一封聖旨:「此次所進鍍金洋景表亭一座,甚好,嗣後似此樣好看者多覓幾件。再有此大而好者亦覓幾件,不必惜價,如覓得時於端陽貢進幾樣來。」李永標、李侍堯兩人敢不再送?敢不出去四處踅摸更「大而好」的西洋鐘表?

進貢雖然是地方高官私人行為,但錢卻是地方政府公款支出的。乾隆朝的閩浙總督伍拉納就承認:「我們並不自出己資買辦物件,乃婪索多銀自肥囊橐。」比如,浙江巡撫福崧到任後,馬上吩咐鹽運使柴楨「代辦」貢品,有玉器、朝珠、手卷、端硯、八音鍾等件。這一次進貢花費白銀三萬八千餘兩,全都計在鹽運司衙門的公款上。客觀地說,如此頻繁的進貢、如此昂貴的貢品,完全超出了地方督撫的經濟承受能力之外,不得不逼著他們去違規、違法籌措資金,勒索下屬、收取賄賂等等。

乾隆皇帝是聰明人,自然知道進貢給下面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他更關注封疆大吏們的忠誠度,他不在意貢品是怎麼來的,而在意什麼時候來、來的是什麼。事實上,乾隆拿到的貢品太多,塞滿了整個紫禁城,最後造成了倉儲難題。他兒子嘉慶繼位後,發現「內府所存陳設物件,充离駢羅,現在無可收貯之處」。絕大多數貢品,乾隆壓根就沒看過,更沒碰過,「所貢之物,視之真糞土之不如也」,直接扔到哪個不知名的角落去了。但是,嘉慶皇帝認識到了問題,還是繼續讓大臣們貢獻「糞土不如」的貢品。這只能理解為皇權的自私了。

乾隆是中國古代出了名的喜歡出巡的皇帝。他在位六十年,外出巡幸超過了一百五十次,平均每年兩次半還要多。皇帝走出紫禁城、到北京之外的地方看看,客觀上有利於瞭解真實情況,還可以收攬人心、籠絡官紳、整飭吏治等等。但乾隆的出巡過於頻繁,且熱衷遊山玩水,地方官紳投其所好,不惜耗費巨資「接駕」。他們大興土木,建造行宮,修葺園林,建設御道,搜羅奇珍異寶、文物古玩進獻給乾隆。在富庶的江南地區,鹽商等富裕階層或者主動捐獻,或者被官府勒索,承擔了主要成本;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完全是動用公款,壓迫百姓來伺候乾隆。腐敗官吏趁機中飽私囊。乾隆本人也承認此舉勞民傷財,在晚年時說:「朕臨御六十年,並無失德,唯六次南巡,勞民傷財,作無益害有益。」

議罪銀,是指根據官員犯罪情節的輕重,繳納相應數額的銀子來免除一定的刑罰。封疆大吏犯了錯誤,繳納從幾百兩到幾萬兩不等的銀子,以罰代法,或者被扣發一定時限的俸祿,作為懲戒,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乾隆把這個做法制度化、擴大化了,頻繁地罰地方高官們銀子,還允許督撫們提前繳納一筆錢「備罰」。例如,浙江杭嘉湖道台王燧在負責西湖工程等事上,侵吞工程款,並有大量財產來源不明,總計查出有二十萬兩白銀的不法財產,被「即行正法」。浙江巡撫王亶望負有領導責任,對王燧「唯言是聽」、「不行參奏」,「自認罰銀」五十萬兩。乾隆皇帝批示「只可如此」,對王亶望不加追究。乾隆利用地方督撫、鹽運使、海關監督、織造等要職、肥缺的「過失」,通過公開的程序,或者乾脆讓親信奴才「密諭」暗示,讓犯錯者、違法者「自行議罪」、主動繳納議罪銀,且金額越來越高。地方要員不堪重負。浙江巡撫福崧擔任地方官多年,俸祿、養廉銀和灰色收入豐厚,但歷年來共罰銀二十七萬八千兩,中間還連續多年被扣發養廉銀,等於收入全無,只有支出。這讓他如何維持體面的生活和工作,只能轉嫁壓力,勒索敲詐、挪用貪污,案發後被乾隆要求「自行了斷」。

議罪銀製度明顯有法不依,加劇了清朝官吏的腐化。尹壯圖等官員向乾隆指出過這項制度的弊端,認為此舉讓貪者有恃無恐、廉者無處容身,乾隆也認為其意見「固屬不為無見」,但他在位期間就是沒有廢除此項制度。後人只能將此項制度也看作是皇權的自私。乾隆除了可以借此制約地方大員外,還能斂財。要知道,所有的議罪銀不是繳到國庫,而是進入內務府皇帝的小金庫的。

府庫虧空,是指官庫錢糧實際情況與賬面不符,甚至入不敷出、寅吃卯糧。這是清代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導致虧空的原因很多,有官員決策失誤的原因也有自然災害的原因,但主要還是官員貪污、挪用和揮霍造成的。乾隆時期的地方官員要進貢、要接駕、要罰錢,手頭緊張就挪用官銀,相互之間心照不宣,前後相繼。大家都抱著僥倖心理,祈禱自己任內平安無事,虧空事發在誰的任上算誰倒霉。很多人還把黑手伸向早已千瘡百孔的官庫,貪污侵吞。乾隆時期,每一件貪污案揭露出來後,必然牽出案犯所在衙門的巨額虧空。乾隆治理虧空的做法是「賠補」,誰造成的虧空誰拿錢補上,難以確定責任的就由相關的官員按照職位高低、在任時間長短「照股分賠」。乾隆五十一年(1786)查出浙江省虧空十三萬九千兩官銀,令前後三任巡撫富勒輝、雅德、福崧分賠。此舉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讓貪官獲利,要把財富物歸原主。但是,虧空是歷史積弊,不能讓少數幾個人承擔責任,而且那幾個人也賠不了那麼多錢。怎麼辦?只能繼續拆東牆補西牆,有的官員耗盡了做官的積蓄、祖先的遺產,變賣田地房屋,有的官員則一級級向下屬衙門攤派,勒索銀兩,甚至敲詐貪污。不過,更多的官員乾脆再次挪用公款,「賠補虧空」變成用官銀賠官銀,用新虧空來補上舊虧空。

乾隆本人也承認此舉有可能讓「廉者為貪者受罰」,但就是不取消賠補的做法,還將此舉擴大化,將一些在財務上的「無著款項」也勒令相關官員賠補。比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鎮壓回民起義後查出「軍需斷難開銷各款」,一共有二十七萬七千兩白銀難以核實,勒令發生地的甘肅總督的俸祿和養廉銀都扣二成,實發百分之八十,直到補足款項為止。這又是一項讓地方要員不堪重負的制度。

最後,人們只知道老百姓要交苛捐雜稅,卻不知道乾隆時期的大小官員頭上也有苛捐雜稅,類似於公費攤派、強制捐款等。當時的說法叫「公捐」,乾隆強制要求官員為某事捐錢。比如乾隆下江南,官員要捐款湊份子;比如修建海塘、河工,舉辦慶典、征伐,官員也要捐錢。浙江省改築大石塘工程,缺口銀子二百萬兩,乾隆令浙江全省官員捐出一半的養廉銀,分二十年捐完。福建省也照此辦理,不過因為浙江海塘畢竟和福建關係不大,福建官員只要捐十年就行了。乾隆五十五年(1790),乾隆皇帝要辦「八旬萬壽慶典」,內外大小臣工紛紛「踴躍捐款報效」,共計捐款一百一十四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兩白銀。其中在任的二十六位地方督撫,人均捐款超過三萬兩。各級官員「自請捐廉」,但錢也不是自己出,照樣用各種手法轉嫁壓力。

在這些制度高壓之下,封疆大吏們不可能保持廉潔,不得不勒索、挪用,把腐敗的壓力轉移到下級官員頭上,最終導致整個地區、整個系統的集體腐敗。進入官場的任何一個人,「獨善其身」只能是美好的幻想。聰明如乾隆者,都發現了問題,有的人是無力改變,而乾隆是不想改變。因為除了官員的廉潔與否,他還看重其他內容,其他更重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