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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政治的青年

一、絕對主義國家的正午

1547年,亨利八世駕崩。等待已久的國會立刻廢除了新大逆法(Treason Act)和普通法家最憎惡的欽命——國王命令與國會立法效力相等。國會同時規定任何叛國罪起訴都需要至少兩名以上證人才能成立[89]。愛德華六世還沒有脫去乳齒就失去了先王留下的爪牙,甚至血腥瑪麗也徒有暴君的虛名,面對國會時其實完全沒有先王的威勢。在1553年達勒姆主教湯斯塔爾(Tunstall)一案中,國會[90])斷然駁回王室及其樞密院的叛國罪起訴,奪回了作為王國最高法院的傳統權利[91]。

亨利八世的威權,部分來自王室與紳商布爾喬亞反對舊貴族的階級聯盟,部分來自國教會領袖亨利與議員反對天主教的新教聯盟。愛德華六世的攝政不能指望前者,血腥瑪麗對二者同樣不能指望。由於瑪麗的宮廷一變為天主教復辟勢力的中心,國會自動成為新教聯盟的黨派堡壘。在都鐸王朝之前,英國歷史上連綿不絕的府院之爭都是職權上和財政上的,而血腥瑪麗一朝和整個斯圖亞特王朝的府院之爭卻加入了(宗教)意識形態鬥爭和民族鬥爭的元素。

在塑造英格蘭民族認同的關鍵歲月裡,王室蒙受了外國思想、制度和政治代理人的嫌疑,國會卻隱然成為英國特殊歷史和傳統制度的凝結核[92]。英國國會政治或立憲政體的有利之處往往不在於制度本身,而在於這一制度與英國自中古以來極少偏離的政治主流——混合憲制論血脈相通。近代以來,英語世界以外的各國引進國會制度或立憲政體,照例都會發生相反的反應——擁護立憲政體的一方總是遭受民族傳統排斥的一方,使得法統無法建立,整個民族淪為靈魂分裂的國家。

愛德華六世政府驚人軟弱的原因不僅在於主少國疑,重臣各立朋黨,而且在於樞密院不合時宜地延續了都鐸初年壓制舊貴族的絕對主義原則[93]。這一政策的前提是:(沒有常備軍的)王室擁有鄉紳和市民的積極支持,其強度足以達到當王室面臨貴族叛亂時,可以指望鄉紳和市民出錢出力組織的勤王軍構成王室的軍事主力。以前的亨利七世遭受康沃爾和愛爾蘭大貴族威脅時,紳商布爾喬亞為了反對舊貴族的階級聯盟支持他;後來的伊麗莎白一世面對北方兩伯爵叛亂時,新教各派別(幾乎囊括了整個市民階級)出於對天主教復辟的恐懼而支持她。

都鐸、斯圖亞特兩朝是絕對主義在英國登峰造極的時代,然而即使在這個極盛時期,英國的絕對君主制也是一個只有半個上半身的體制。除獨佔財政權、分享立法和行政權力並兼任最高法院的國會以外,它有一個體現封建自由的下半身——治安官、地方士紳、各城市自治公社、各郡民兵,這些機構的共同特點是沒有一個能夠由王室任命或依靠王室俸祿為生[94]。在關鍵時刻,王室能否指望他們的效忠,要看他們對英國憲法的解釋是不是與王室一致。對於號稱專制、標榜君權神授的政權,這不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處境。另一個隱患是,地方精英——治安官、地方士紳、各城市自治公社的長老——往往就是國會議員,很容易把中央和地方的權力結合在同一個方向。歐洲大陸的絕對主義國家沒有留下這個破綻,都鐸王朝忽視了它,致命的後果落在斯圖亞特王朝頭上。

英國的體制不是(像愛德華·柯克爵士和其他國會黨人吹噓的那樣)英格蘭獨有的遺產,而是封建歐洲的共同特點,德國、波蘭、匈牙利都有自己的《大憲章》,與英格蘭的同類文獻一樣,主要服務於貴族壓制王權的需要。自新大陸發現以來,美洲金銀的洪流席捲歐洲,價格革命(通貨膨脹)對舊歐洲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不僅下層階級謀生困難,各國王室為了保證歲入跟上物價也必須面對可怕的考驗。絕對主義的興起意味著解散國會,廢除城市自治,打擊妨礙中央集權的地方貴族,王室取得武斷徵稅的自由。此後,王室才能用增加的歲入建立有執行力的官僚機構,供養越來越龐大和昂貴的常備軍,才不至於在列強爭霸的殘酷角逐中被淘汰。波蘭提供了一個範例,說明維護封建自由和國會政治,信賴免費和自願的騎士與民兵,將會有什麼樣的下場。

王室不能依賴地方行政和司法機構,卻可以信賴國教會的教區牧師。貴族是心懷叵測的逆黨,主教卻是患難與共的忠僕。為國王提供撥款的國會難以控制,由國王提供俸祿的國教牧師恪盡職守[95]。從都鐸王朝末年到漢諾威王朝初年,英格蘭王國的社會—政治生態基本如此。國教徒—主教制擁護者—保王黨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體,「不信奉國教者」(Dissent)一詞的構詞法和政治意義與前蘇聯的「持不同政見者」(Dissent)都相去無幾。

亨利八世的官辦宗教改革把英國國教會看作早期羅馬普世教會的正統繼承者,除了以英王取代教皇為教會正統首腦,大體承襲教階體制,原本就無意容忍教派分立,更不用說共和主義的自治教會了,但愛德華六世、簡·格雷政府的軟弱無力和血腥瑪麗政府明顯的黨派性質卻使二者都不可避免。

1554年,逃亡歐洲大陸的新教流亡者以他們的宗師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1541年建立的日內瓦神權共和政體為模板,在大陸組織了第一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其章程規定:教務管理權屬於平信徒長老和牧師組成的委員會,牧師和執事都由選舉產生[96]。這是斯特拉斯堡-日內瓦教規的翻版,相比之下,國教會的克蘭麥大主教由英王任命,國教公會議也只有諮議之權,遠不能與大權獨攬的加爾文宗長老會議相比。1556年新《教規》將最終權力交給全體會眾[97]。此後,「反對萬惡的主教制」成為新教徒最有感情號召力的動員口號,出現在反對查理一世的1638年蘇格蘭叛亂[98]、反對查理二世的1679年博斯威爾橋戰役[99]、反對詹姆斯二世的1685年蒙茅斯叛亂

這場戰役是由詹姆斯二世企圖在英格蘭恢復天主教引起的。參見David Hume,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Invasion of Julius Caesar to the Revolution in 1688,Liberty Fund,Inc.,2004,pp.2000-2029。中。

1558年,血腥瑪麗去世,伊麗莎白一世登基,流亡者獲准返英。他們去國時攜走(國教的)《愛德華祈禱書》,歸國時帶來(加爾文宗的)《教規》。為了配合伊麗莎白初年清算天主教-西班牙餘黨的政策,惠特吉夫特(John Whitgift)大主教邀請彼得·馬特、約翰·拉斯基等清教神學家光臨英格蘭[100]。1559年,伊麗莎白以清教徒的班底取代瑪麗一朝的主教,馬修·帕克(Matthew Parker)出任英國國教會的坎特伯雷大主教[101]。這是一個權宜性質的政治同盟,建立在對血腥瑪麗恐怖統治的痛苦記憶之上。國教會擱置對共和主義的戒心,清教徒克制對主教制的厭惡,攜手應付共同敵人天主教-西班牙的威脅。同年,國會修改祈禱書,比伊麗莎白設想的更為激進,而且以恢復至尊法案為條件要挾王室[102]。同盟內部的分裂日益明顯。清教徒的神學理論有一處致命傷,他們能夠雄辯地證明羅馬教廷不代表基督教正統,卻無法解釋在路德以前,基督教正統到底在哪裡[103]。即使在路德以後,否定教階體制的自然結果就是不斷產生更多的分裂教派,滿足不了王室確立正統、維護教會統一的要求。國教會把羅馬教廷的正統性和統一性轉移到英王一身,明顯更符合伊麗莎白一世的胃口。

隨著伊麗莎白王位的鞏固,她越來越不喜歡這些難以控制的盟友,同時國會中的清教徒也逐漸喪失了溫和派的同情。1563年,清教徒議員再度提出加爾文化《祈禱書》的議案,以一票之差在國會落敗[104]。潮流開始逆轉。1570年,劍橋神學教授托馬斯·卡特賴特(Thomas Cartwright)公開反對主教制,鼓吹宗教會議或長老會制度,但沒能阻止國會於次年通過標榜中庸的《英國國教會信綱[105]》。

清教徒企圖把戰役的失敗轉化為戰爭的勝利,掀起了《告國會書》論戰,而國教徒的主要辯手惠特吉夫特則報之以《回答》。1577年,伊麗莎白重申主教制和君主的敘任權(Investiture),軟禁了最後一任流亡者出身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格林德爾(Edmund Grindal),以懲罰他堅持加爾文宗的王權不得支配教務的立場,拒絕壓制不由官方主持的民間宗教會議——長老監督會,它肯定會發展為長老會的胚胎。1583年,格林德爾在軟禁中去世,惠特吉夫特繼任坎特伯雷大主教[106]。

這場失敗是決定性的,從此,英格蘭的清教徒退回在野黨的位置,直到內戰爆發。

蘇格蘭的政治時間表還停留在薔薇戰爭之前的封建自由狀態,沒有產生出自己的絕對君主制。斯圖亞特王權微弱,不足以左右大局,因而君主—天主教—清教的三角鬥爭出現了另一種結局。1559年,加爾文的弟子諾克斯(John Knox)返回蘇格蘭。《至尊法案》《統一法案》在英格蘭恢復的消息傳到蘇格蘭後,諾克斯在柏斯發起暴動,破壞了當地的聖方濟各修道院。攝政太后瑪麗·吉斯調法軍入援,新教徒則求援於伊麗莎白的大臣塞西爾(William Cecil)。英法爭執的結果是當年簽訂的《愛丁堡協定》,蘇格蘭王國自英法百年戰爭以來的傳統盟友法蘭西撤出了不列顛島,此後再也沒能回來。形勢自此明朗化:蘇格蘭在政治上必將背離法蘭西,在宗教上必將背離羅馬。

由於缺少一個都鐸式的強大王權,出於政治平衡的目的而維持介於天主教與新教之間的中道主義國教會,在英格蘭失敗的長老會在蘇格蘭取得全勝。1560年,蘇格蘭國會廢除天主教。詹姆斯六世在長老會監視下度過了有名無實的虛君歲月,當他繼承了伊麗莎白的王位,享受到絕對君主制和主教制來之不易的優越性時,就企圖把英格蘭的體制推廣到蘇格蘭。他的基本政策是「通過語言、宗教、習俗的相似性把兩王國聯合起來。事實上,聯合的真實意義是要使蘇格蘭長老會接受英格蘭的主教制度。因此,「在蘇格蘭,他的任務要艱巨得多」。1604年(繼承英格蘭王位的第二年),詹姆斯就在漢普頓法庭會議上宣稱長老會和君主政體勢不兩立。《柏斯五章》(Five Article of Perth)就是這一政策的結晶。1618年,蘇格蘭教會勉強接受《柏斯五章》。但1621年,蘇格蘭國會斷然拒絕《柏斯五章》,顯示了英蘇聯合的限度。對兩王國古已有之的混合立憲理論,即國王、貴族、鄉紳(市鎮代表)的「三位一體」模式,他反而委婉地認可,承認「是法律將王冠戴在他的頭上」和「未經三個等級許可不得徵稅」的慣例。從效果上看,兩者都不利於王權,但前者是群眾色彩濃厚的新興力量,後者是封建自由的歷史權利,斯圖亞特王朝對後者總是更多一些尊重。

從歷史社會學角度分析,絕對主義國家有一個政治支柱和一個社會支柱。在歐洲大陸,政治支柱是官僚機構和常備軍,他們是王室武斷徵稅的產物,而他們的存在又使王室的進一步武斷徵稅成為可能。這一惡性循環(對官僚食稅集團而言是良性循環)終將毀壞社會自治能力,使官僚機構和國家成為同一概念,任何憲法上和政治上的變化都只能改變官僚機構的組織原則和政策方向,因為除此之外已經別無有效的統治方法。在英格蘭,官僚機構和常備軍幾乎不存在(除海軍以外),只有國教會勉強能(部分地)填補這兩者的政治空間。這使17世紀英國的政治衝突與宗教衝突糾纏在一起,也使王室在錢袋子和槍桿子兩大命脈上必須永遠仰面求人。

社會支柱是馬上得天下的封建舊貴族瓦解後,起家於鄉紳地主和富裕市民階級,憑借個人才智、勇氣、勞績,尤其是野心而發跡變泰、干祿公卿的新人,或者不如直呼為冒險家和暴發戶。在法國,這批人稱為長袍貴族(出身布爾喬亞,以法學家身份入仕,以君主國官僚特別是行政法院為歸宿的新人),也就是孟德斯鳩認為應當為法國國運興隆負責的那個集團[107]。大凡封建制度(The Feudal System)解體,君主專制(Absolutism)代興之際,各國都會不約而同地出現新人崛起、世卿沒落的場面,英國並不特殊。然而這一集團既沒有被統治集團排斥,也沒有被收編為絕對君主廢封建、立郡縣的官僚機構中堅力量,反而相當順利地繼承了與等級君主分庭抗禮的封建舊貴族在國會中和在社會上的勢力;最後竟以市民(Bourgeois)和人民(Populace)當然領袖的身份出場,推翻君主專制;這倒確實是英格蘭獨有的自發秩序生成(Spontaneous Order[108])。

1603年,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繼承伊麗莎白的王位成為英格蘭的詹姆斯一世時,他面臨的就是這樣一個沒有完成的絕對主義國家。

二、財政危機:光榮的道路一直通向墳墓

海洋使英格蘭不需要常備軍,但列強角逐的大環境仍然(在比歐洲大陸較輕的程度上)對王室財政提出了考驗。亨利八世的財政模式依賴於抄沒而後變賣教會產業獲得的一次性收益,這使他可以暫時不對各階級提出財政要求(也就是說,不必清除英國憲法中的封建殘餘——國會、普通法院、自治城市憲章之類,建立只忠於自己的強大官僚機構),也能維持絕對主義國家的門面——用文藝復興時代偏愛的華麗語言,就是「君主的光榮之路」 (The Path to Glory of the Monarchy)——豪奢的宮廷、積極的外交政策和永無止境的戰爭升級。

依靠土地財政或者說賣地財政,亨利八世一朝的歲入由40000鎊增至136000鎊[109]。然而好景不長,這些土地在亨利八世的海軍建設和對法戰爭中,以及在伊麗莎白的西班牙戰爭和愛爾蘭戰爭中典賣殆盡。有產者作為主要的買主,從中大獲其益。納稅人(下院主要是他們的利益代言人)並未承擔戰爭的全部費用,卻能享受作為強國的全部利益,這是亨利和伊麗莎白兩朝國會頗為忠順的重要原因,儘管他們個人的專橫武斷絕不亞於斯圖亞特諸王。原來屬於天主教會的產業到16世紀末大部分落入士紳和城鎮有產者之手[110]——根據中世紀的慣例,教會的財富本來應該用於宗教、學術和社會福利等公益事務。斯密在《國富論》中認為,在國民經濟中占最大份額的產業由公產轉為私產,是近代社會的黎明。

自然,典賣土地的收益不可能長期維持。一旦歲入枯涸,君主必須面臨選擇,要麼放棄「光榮之路」,要麼向有產者轉嫁負擔。這時,布爾喬亞就會忘記自己由來已久的保王黨立場,穿上貴族的靴子,用「人君自食其邑」的封建典章抗拒絕對君主的武斷徵稅,用「英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的部落遺俗(普通法)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英國有產者能夠這樣做,也是因為國會仍然存在,可以作為他們的政治凝結核。歐洲大陸的布爾喬亞過早地歡呼王權毀滅封建貴族(及其據點國會或等級會議),給他們帶來了「國王的和平」,結果當絕對君主的需索超過他們的忍耐極限時,發現自己已經沒有不做保王黨的機會了。

戰爭意味著財政災難。外交界把伊麗莎白的吝嗇和優柔寡斷解釋為婦女天然的弱點,清教徒又把詹姆斯的畏懼戰爭解釋為外來王室對英格蘭民族事業的不忠。但是賬單比個人性格和意識形態更能解釋王室對和平的渴望。伊麗莎白一朝末年,為了支付西班牙戰爭和愛爾蘭戰爭的費用,王室出售了價值800 000鎊的土地,給詹姆斯留下的只有100000鎊債務。詹姆斯繼位第一年的土地收入只有十二年前的四分之三。國王結束了兩場戰爭,但他仍不得不出售價值775000鎊的土地。詹姆斯一世的財政大臣米德爾塞克斯(Middlesex)說:「國王出售土地,不僅賣掉了他的收益,也賣掉了他的王權。」

戰爭不僅是國王個人的事業,也是英格蘭民族的事業。反對天主教和西班牙的戰爭尤其在意識形態上與清教徒(他們往往是商人)有關,在經濟利益上與倫敦市(長老派的一大據點)有關。政治理論家詹姆斯有理由認為,各階級應該為公共的利益多出一點力,不應該享受搭便車的好處,讓王室獨任其難;政治家詹姆斯希望將自己繼承的兩個王國統一起來;神學家詹姆斯希望將自己偏愛的主教制理論推廣到兩個王國,進而為「君權神授」學說打下基礎。1604年國會就是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召開的。然而,國王在這三個方面全都失敗了。唯一的收穫是:他在與國會黨人和普通法學家(普通法在財政上的意義可以概括為「我的財產就是我的城堡」,反映日耳曼部落和封建初期的社會;而羅馬法在稅收上的態度可以概括為「你應該繳納給皇帝的,就是皇帝認為他需要的」,反映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的辯論中,學問大有長進,使絕對君主制-高教派的政治-神學理論進一步完善,在思想史上佔有相當顯赫的地位。

不幸的是,伊麗莎白沒有著書立說就能得到的收入,詹姆斯著書立說後仍然得不到。從1603年到1621年,儘管改善了管理,稅收仍然下降了四分之一。1610年,國會解散,留下沒有解決的財政問題。1614年,昏亂國會(Addled Parliament)召開九個星期後解散,仍然沒有為國王通過任何撥款。亨利八世時代國王和國會聯合反對貴族、伊麗莎白時代女王和國會聯合反對天主教的美好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王室和有產階級從此相互為敵。

1621年,國會不僅把攻擊王室壟斷企業作為自己的主要議事日程,而且產生了兩個最可怕的領袖——1628年《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的靈魂、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 System)的萬世師表愛德華·柯克爵士和資深的國會領袖皮姆(John Pym)。他們的作用就是總結出一套輝格史觀和憲制理論,使利益之爭轉化為原則之爭,財政危機升級為憲法危機。1621年11月,國王受夠了愛德華·柯克爵士和毫無結果的爭論,決心解散國會。1622年1月,威尼斯大使報告,詹姆斯一世揚言,他再也不願意跟國會打交道了[111]。然而,歐洲的外交形勢不允許他履行諾言。1624年親王國會(The Prince Parliament)召開,他不得不再次面對萬惡的柯克和皮姆。儘管國王和他的主要顧問白金漢公爵希望戰爭威脅會使英格蘭各階級團結起來,但柯克永遠不會忘記他的《大憲章》與自由,皮姆永遠不會忘記他的財產與契約。查理一朝的土地財政每況愈下。國王的大宗收益來自王室地產,但經過前朝的揮霍,大部分均已抵押出去,查理的地產收入不過25 000鎊,不及父王三分之一。17世紀20年代末,戰爭再起,查理一世不得不再次出售價值650 000鎊的土地,大部分用於償還倫敦市的貸款。1639年,他將王冠抵押給倫敦市。等到1649年內戰結束,勝利的國會出售王室殘餘地產,僅存2 000 000鎊。這個數字僅僅是後來復辟王朝一年的收入,扣除管理開支至多可以產生20 000鎊年租,考慮到美洲金銀入口以來物價至少上升了四倍,王室從土地上可能得到的歲入還不如薔薇戰爭結束時的!

已經賣掉的地產不可能收回,王室只有從別的途徑開源。除了繼續典賣土地,僅存的辦法不外乎鬻賣官爵、鬻賣壟斷權、非法徵稅和強迫借款。後三者最終將王朝推上了毀滅之路。

鬻賣官爵在後世看來是出賣公共權力的不可饒恕行為,在當時卻是較少引起爭議和反對的措施。因為封建體系根本沒有公共事務的概念,半封建、半絕對主義的斯圖亞特王朝又沒有機會創造自己的典章制度,宮廷(Court)與(國會宣稱由自己體現的)國家(Country)並不是一回事。從當時的觀念看起來,鬻賣官爵不過是宮廷與有產者(Property)的私人交易,宮廷出售自己發明創造出來的爵位,至少比出售從教會沒收的土地更有正當性。「封建諸法規」(The Feudal Regulations)的維護者(包括普通法家)擔心的並不是宮廷鬻賣官爵,而是宮廷收錢後又賴賬,後者才是侵犯「財產和契約」(Property and Contract)的不可饒恕行為。法國的絕對君主經常有這樣的無賴行為,斯圖亞特王朝反而頗有信用——自然這也是詹姆斯一世父子力量不足的體現,反證英格蘭絕對君主制發育不全。

詹姆斯一世創立了從男爵(Baronet)頭銜,賣爵得款100 000鎊。貴族和官職也在出售之列。虔誠有德的查理一世在白金漢公爵遇刺後廢除了鬻爵制,結果使自己的處境更加困難。長期國會和光榮革命廢除了斯圖亞特王朝絕大多數政治措施和財政措施,唯獨保留了鬻賣官爵,一直延續到19世紀末葉。這種做法與國會尊重「財產和契約」的原則完全一致——雙方買賣的官爵是自願交易所產生的私有財產權,並非武斷或強制,並不違反當時人理解的自由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