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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Ⅲ 「米蘭達警告」的雙面效應

「米蘭達警告」的爭議

所以你看,只要是在一個開放型的社會裡,只要是一個被所有人都接受的原則,不管在剛開始的時候它的制度設計是多麼粗糙,只要在關鍵時刻有關鍵的人站出來,勇敢地修復和完善這個制度,那麼這個制度遲早會莖立起來,生根發芽。

@阿笨8208:陽春白雪,各取所需。不以點播量論英雄。我也看《曉說》,《曉說》更通俗輕鬆一點,《羅輯思維》更有知識深度。羅永遠達不到《曉說》的點播量,這是受眾群體知識結構的必然結果。羅的微信自媒體做得不錯,每天60秒語音加一遍文章。向羅表示感恩。

一個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觀念,在開放型社會當中是不是一定會走入一個不可逆的進程,從而在制度上被落實呢?

我再舉個例子,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什麼是「米蘭達警告」呢?你看美國的電影電視劇,包括香港電視劇,你都可以看到警察在抓到一個嫌犯之後會念一句話,念什麼?大體意思是:你可以保持沉默,你現在說的每一句話都會被作為呈堂證供,你可以在你的律師的陪同下接受訊問,如果你沒錢請律師,法庭可以給你指定一位。大概就是這一套,這叫「米蘭達警告」。

其實這個警告的歷史並不長,最早可追溯到1963年,1963年出現了這麼一個案子:一個叫米蘭達的人有一天突然被警察抓起來,說他犯了強姦罪,被害人也把他指認出來了,他當時也簽字畫押招供了,後來就被判了刑。可是判刑之後他就一直申訴,說我是冤枉的呀,我當時被警察嚇壞了,他們用不當的訊問手段來折磨我,所以我不得不認罪。後來這個官司就一直打,最後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說,OK,判你贏!與此同時就立下了這麼一個規矩,以後所有警察在抓住了犯罪的嫌疑人之後,必須給他念一段這個話,告訴他你現在可以不接受我訊問,你可以一直等到你律師來,你沒錢我們還可以給你請一個,總之一定要把這段話講完警察才能把他帶走,而在此之前是不能進行訊問的。

@Ark守護:當一個念頭,只要它被所有人接受,它就會不斷地嵌入到各種各樣的社會系統當中,成為所有人的共識,最後它作為一種制度,就會穩定下來。不管這過程當中,有多少反對力量,都會被歷史大潮像浪濤拍擊礁石那樣一點一點地消融掉。

但是實際上直到今天,這個規則在美國的司法界還有大量爭議,因為現實世界的案件並不像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那樣,是非曲直不是那麼明顯,總是很詭異,總是那麼富有戲劇性。有的時候就是一望而知,他就是盜竊犯,就是慣犯,就是強姦犯,對於這樣的人,如果在抓到他之後就給他說「米蘭達警告」,然後他真的會什麼都不說,最後在律師的幫助下,很容易就脫罪,把他又放回到原來的社區當中,這對社會的危害其實很大。所以到底是堅持被嫌疑人的公民權力,還是堅持司法公正?在這兩者之間的平衡上,其實一直存在著爭議和博弈。

「米蘭達警告」是把「雙刃劍」

舉兩個案子吧。一個案子發生在1968年,有一個人姦殺了一個小女孩,然後拋屍荒野。後來警察把他抓住了,抓住之後天降大雪,這個警察雖然也給他念了「米蘭達警告」,但是在路上這個警察就想,要不做做他的思想工作吧。警察知道他是一個非常虔誠的基督教徒,然後一路上就跟他說,雪下得這麼大,如果明天雪覆蓋了一切,可能我們就找不到這個女孩的屍首了,你看馬上就要過聖誕節了,我們能不能讓她的父母在聖誕節之前找到她的屍體,給她過一個基督教徒的葬禮呢?後來這個犯人真的就良心發現,說行,我帶你去找屍體,然後就把屍體找到了。可是後來到了監獄之後,他的律師跟他一商量,這個犯人就以這個理由,說警察不當訊問,在律師沒到的時候誘供,所以這一段我招供的素材就不能作為證據。果然,官司打上去之後,這一段證據就沒有被採納,這個人就被放了。

1980年又發生了另外一個案子。在羅得島州有一個人持槍搶劫,搶劫完了之後被警察摁住,警察念完「米蘭達警告」後就把他帶到車上。刑警隊隊長跟這兩個警察說,你們在路上千萬別訊問啊,訊問完了咱白抓,這都是「米蘭達警告」規定的,警察說我們知道。但是這倆警察在車上就聊天,說槍也不知道擱哪兒了,找不著,這附近有個幼兒園,萬一孩子撿到這把槍玩出人命可怎麼辦?倆警察就在那兒著急,聊天就聊這個事兒。這個犯人坐他們對面,聽了之後心裡不是滋味,說這樣吧,停車,咱回頭,我帶你們去找槍。本來找不著槍就沒有定他罪的證據啊,但是這個犯人聽到警察這麼說,也擔心孩子玩槍出事故,所以後來就把這個槍找著了。

後來發生了一模一樣的事,犯人說警察不當訊問!然後又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但是最後聯邦最高法院還是判這個犯人敗訴。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說他倆聊天,並沒有主觀上的訊問意圖,所以不能算訊問。判決書裡還說,如果他倆的聊天透露了一些威脅性的內容,這就叫訊問。比如倆警察聊天說:「唉!這孫子就是不招啊,槍擱哪兒也不說啊,再不說下了車咱倆弄死他。」如果是這麼聊天,那就算訊問。

「米蘭達警告」為何不可撤銷

所以你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整個法律體系裡實際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就是微調。當什麼事情說不清楚的時候,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就會出面,找到法律、正義和民意之間的那個微妙的平衡點,直到今天,「米蘭達警告」都一直在找平衡。

@趙蘇杭_小米:第一次看到羅老師還是在幾年前他在第一財經主持《中國經營者》的時候,從那時就深深地被他開闊的視野、敏銳洞察力,以及極具機智幽默與智慧的語言所折服;現在讀他微信《羅輯思維》的信息,更是我每天必須要做的功課,每天都有新的收穫,謝謝羅胖子,雖然你瘦了!

當然,有很多案子,包括很多法官都致力於推翻米蘭達法則,說很多犯人在這個法則的「規則」下都不能被繩之以法。但是就在這幾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紙判決當中正式止息了這場爭論,說別爭了,為什麼?這份法律文書裡是這麼寫的:「米蘭達警告」已經通過美國的電影、電視劇傳播到全世界,幾乎每一個看過美國電影的人都知道美國犯人是享受這項權力的,這已經是美國的司法文化在全世界的一個標誌性的形象,所以關於這件事情就不要再爭論了,「米蘭達警告」不可撤銷。

這個故事其實就在印證前面講的那個觀點:當一個念頭只要被所有人接受,它就會不斷嵌入到各種各樣的社會系統當中,逐漸成為所有人的共識,最後它就會作為一個制度穩定下來。在這個過程當中,警察也好,司法部門也好,不管有多少種反對的聲音,最後都會像浪濤拍擊礁石那樣被歷史的浪潮一點一點拍回去,一點一點消融掉。這就是一個制度從念頭產生開始到逐步建立的過程。

我們再回過頭來說說今天的主題:中國會不會走向政府的信息公開?我相信一定會。2009年就有這麼一個案子:有一個上海的律師到發改委去,說你們不是搞了一個4萬億的投資嗎?我現在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剛開始發改委也是阻擋,公佈的信息不完全,這個律師就申請行政復議,又被駁回,然後又去起訴,從中級人民法院一直起訴到高級人民法院,最後都被駁回,法院不予受理,等等。但是你會發現發改委在這樣強大的輿論攻勢面前,真的在逐條讓步。一方面它駁回這種要求信息公開的申請,另一方面它也主動地在官方網站上不斷追加關於四萬億投資的細節。

所以,不要忽視一個具體案件的勝訴或者敗訴,它就像海浪拍擊礁石,久而久之總會起作用。所以對於一個國家制度建設的信心,我覺得可以打一個比方,就像追女孩。我上大學的時候,男同學追女孩我們經常成立一個叫總前委的組織,我經常是任總前委書記指導戰鬥。

其實我就抓住兩點:第一點,只要你對這個女孩好,它就會像一顆種子一樣,一定會在她心裡種下點兒什麼,雖然她此時可能是拒絕,可能是給你冷臉看,但不要緊,只要種子種下了,將來就有發芽的機會。

第二點,就是一定要形成立體聲,你追一個女孩,不要老追她嘛,什麼99朵玫瑰,什麼一萬根蠟燭、女生宿舍樓下守一夜。追她是其中應有之意,但是更重要的工作是去搞定她的同班同學,搞定她同宿舍的閨蜜、她的媽媽、她的朋友,在她身邊形成立體聲,如果這些人都肯為你說好話的話,也就是說,你的一個念頭已經嵌入到她的整個生態系統之後,那麼她投降也就是時間問題。

信息公開一定會實現,我相信!

羅胖薦書:《大法官說了算》

作者: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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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念頭只要被所有人接受,它就會不斷嵌入到各種各樣的社會系統當中,逐漸成為所有人的共識,最後它就會作為一個制度穩定下來。


[1] 美國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學家。他與本傑明·富蘭克林和約翰·亞當斯一同出使法國,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一起撰寫了《聯邦黨人文集》。曾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1789年至1795年他出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2] 美國政治家、法律家,曾任美國眾議院議員、美國國務卿和美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首席大法官任期內曾做出著名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法院對國會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他是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最欣賞的人才,推崇強大的聯邦政府,認為各州權力應該處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甚至應該整合為一。他也是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的親密戰友。

[3] 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和歷史學家。著有《論美國的民主》、《舊制度與大革命》等知名作品。在這兩本書裡他探討了西方社會中民主、平等與自由之間的關係,並檢視平等觀念的崛起在個人與社會之間產生的摩擦。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裡,托克維爾以他遊歷美國的經驗,從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傳統出發,探索美國的民主制度及其根源,這本書成為社會學的早期重要著作之一。1851年的政變後他便退出了政壇,並開始撰寫《舊制度與大革命》,但只完成了全書的第一卷便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