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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惡行

群體決策失敗路線圖的第三站不但是最常見、最令人驚訝,而且出現的形式也多種多樣,因此需要用最長的篇幅來討論。社會在察覺到問題之後,並不像泰特以及幾乎每個人所認為的那樣盡力補救,而是通常無動於衷。

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學家將這一問題歸咎為人們利益衝突時產生的「理性行為」。也就是說,某些人認為損人利己沒什麼不對。科學家用「理性」一詞來形容這種行為,正是因為它是正確推理的結果,雖然在道義上應受到譴責。這些行惡者知道自己不會被制裁,特別是在沒有相關法律約束或法律執行力不夠的情況下。這種人通常只有少數幾個,深受巨大、確實和即時利益的驅使,工於心計,而蒙受損失的確是大眾。獲利者覺得很安全,因為將損失分攤到不計其數的大眾頭上,每個人只有一點,不足以形成向獲利者清算的衝動。即便挑戰成功,得到的好處並不多,而且也不確定。這類例子包括所謂的「不正當補貼」,即有些產業依靠政府巨款扶持,才具有經濟價值。例如美國的漁業和制糖業,澳大利亞的棉花產業(政府承擔棉花田的灌溉費用,對其進行間接補貼)等。所以為數不多的漁民和農民竭盡全力爭取謀生的補貼,而損失方(所有的納稅人)卻沒有什麼聲音,因為這筆錢不過是他們上繳稅款裡的毛毛雨。在某些形態的民主體制下,一些擁有影響力的小團體特別會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來滿足少數人的利益,如美國參議院內來自小州的參議員,或是以色列一些具有制衡力量的小教派,然而這在荷蘭的國會系統中幾乎不可能出現。

「理性惡行」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對我自己有利,對你和其他人都沒好處」——換句話說就是「自私」。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蒙大拿,大多數人釣的是鱒魚,少數人喜歡釣梭子魚,這是一種會吃其他魚類的大魚,並不是蒙大拿西部的本土物種。那些人為了釣梭子魚就偷偷將梭子魚放入蒙大拿西部的湖泊和河流,對當地的鱒魚造成極大的威脅。這一事件的受益者自然是喜歡釣梭子魚的人,而損害了大多數釣鱒魚的人的利益。

另一個受害人更廣、損失金錢更多的例子與蒙大拿礦產公司有關。在1971年之前,蒙大拿的那些礦產公司倒閉後一走了之,任由含銅、砷和酸性物質的廢水滲入河流中,這是因為當時蒙大拿州政府並沒有法律規定礦場關閉後礦產公司必須清理環境。雖然蒙大拿州在1971年通過了相關法律,但礦產公司發現他們只要把高價值的礦石挖掘出來,然後宣告破產,便可省掉清理環境所需的大筆費用。結果5億美元的環境清理費用落在蒙大拿居民的頭上。礦產公司的總裁知道如何鑽法律空子,為公司省下一大筆錢,用來發獎金和高薪,而把清理環境的負擔轉嫁給社會。這類例子在商業界數不勝數,但也不像一些憤世嫉俗的人士所認為的天下烏鴉一般黑。我們會在下一章探討企業在追逐利益的前提下,如何應對政府規定、法律和公共態度,以及不同的結果。

利益衝突產生的某種特定形式是廣為人知的「公有地的悲劇」,這類問題與「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的邏輯」密切相關。設想這樣一個情景:很多人都在利用共同擁有的資源,如漁民在公海捕魚,牧羊人在公共牧場放牧,如果每個消費者都盡可能地利用資源,其後果是公共資源會因過度捕撈和過度放牧而減少或枯竭,到那個時候,所有人都一無所得。因此,為了共同利益,大家都應該有所節制,不過度利用資源。然而,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規定每個人所能支配的資源數額,那麼所有人都會這麼想:「要是我不去捕魚或者不讓我的羊吃草的話,其他人就會去做,因此我沒有必要約束自己。」因此,正確的理性行為是在下一個消費者到來之前大肆使用,儘管其後果可能造成公有地的破壞,從而影響到每個消費者的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邏輯已使很多公共資源遭到過度利用或破壞,而其他受到保護的公共資源則可能再使用幾百年甚至幾千年。5萬年來,在人類居住的海島和大陸,許多重要的海洋魚類由於過度捕撈幾近消亡,一些大型動物(大型哺乳動物、鳥類和爬蟲類)瀕臨滅絕。然而,也有很多地區的魚類、森林和水資源得到良好的保護,如我在第一章所述的蒙大拿的鱒魚和灌溉系統。在這些令人高興的結果背後,有三種方式能用來保護公共資源,使其可持續利用。

一個明顯的解決方法是政府等外在力量的介入,不管是否由消費者邀請而來,強制實行資源配額,如日本幕府時代的將軍和大名、安第斯山區的印加皇帝、16世紀德國的君主和富有的地主對伐木的掌控等。然而,這一方法在某些情況下並不實際(如廣闊的海域),很可能造成管理和管制費用過高。第二種解決方法是資源私有化,也就是說把資源分配給每個人,分配到資源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勢必謹慎管理。在日本幕府時代,有一些村子自身擁有的森林就是採取這種管理辦法。但是,有些資源無法分割(如遷徙的動物和魚類);再者,擁有這些資源的個體不比政府的海岸警衛隊或警察,很難憑個人力量趕走入侵者。

解決公有地悲劇的最後一個方法,就是讓每個消費者瞭解公有地的利益,讓他們自行設計、遵守並執行一套謹慎的資源配額制度。如果下列條件全部達到,這一方法則可能行得通:消費者來自同質性群體;彼此間相互信任、溝通;希望共享未來,將資源傳給後人;有能力且准許進行自我組織和自我管制;資源的界定和所有消費者都定義明確。第一章所討論的蒙大拿用水灌溉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雖然這些權利已被寫入法律條文,但大多數牧場主還是遵照他們選舉出來的水資源管理委員的分配,不再上法院解決爭端。關於同質性群體謹慎管理資源、希望把資源留給後代的例子有第九章討論的蒂科皮亞島民、新幾內亞高地居民和種姓制度下的印度人等規模較小的社會群體,此外還有冰島人(參見第六章)和幕府時代的日本等大型社會群體。這些島國受孤立的地理環境的影響,一致認為在可預見的未來整個群體必須依靠島上的資源生存下去,他們知道若管理不當,不可能用下面這句話來做借口:「這不是我的問題,是別人的問題。」

理性行為引發的利益衝突還包括短視近利的主要消費者與著眼於長期利益的社會整體之間的矛盾。例如當前的跨國伐木企業大量砍伐熱帶雨林,他們通常和一個國家簽訂短期租約,然後在租期內將林木砍伐殆盡,接著轉向另一個國家。伐木企業支付租金後,為了利益最大化,當然是林木砍伐得越快越好,然後棄種植林木的條約於不顧,轉戰下一個陣地。馬來半島大部分低地森林、婆羅洲、所羅門群島、蘇門答臘的森林已經相繼被毀,如今菲律賓的森林正在遭到破壞;而不久的將來,新幾內亞、亞馬遜和剛果盆地的森林也將不保。對此,獲利的是伐木企業,而給當地人帶來的則是災難。他們不但失去森林資源,還必須承受土壤侵蝕和溪流沉積物增加的後果。對森林所屬國而言,不僅失去了生物多樣性,而且動搖了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根基。如果伐木企業擁有一片林地的所有權,那麼就不會有短期租約帶來的利益衝突,這些企業希望能夠一直開採林木,自然會對林地進行長期規劃。20世紀20年代,中國農民面臨類似的困境。當時軍閥分為兩種,一種是佔山為王的「坐寇」,掠奪一番後至少會給農民留下足夠的資源供他們下次再來搜刮;而「流寇」則更加惡劣,到處流竄,隨機掃蕩,就像上文所述的那些簽訂短期租約的伐木公司,將一個地區洗劫一空以後,再轉往另一個地區。

還有一種理性行為產生的利益衝突是當權的決策者與社會其他人之間發生的利益衝突。由於這些當權者不必替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圖謀私利,無視其行為是否會傷害到他人。這種惡行以多米尼加獨裁者楚吉洛和海地當權者為代表。然而在今天的美國,這類人也越來越多,他們住在由柵欄圍起來的房屋內(參見圖36),自顧自喝著瓶裝礦泉水。例如安然公司的主管挪用公司財產,中飽私囊,傷害了所有股東的利益。

有史以來,自私的國王、酋長和政客無論有作為還是無作為,通常都是引起社會崩潰的罪魁禍首,其中包括本書討論過的馬雅國王、格陵蘭的維京首領以及現代盧旺達的執政者。美國歷史學家巴巴拉·塔奇曼在她的《愚蠢進行曲》一書中分析了歷史上許多著名的災難性決策,從古希臘的木馬屠城記,到文藝復興時期羅馬教廷的獨裁激起了新教的興起,再到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決定採取無限制潛水艇戰(引發美國宣戰),以及1941年日本襲擊珍珠港也同樣引發美國宣戰。正如塔奇曼所說的:「引起政治愚行的首要力量就是權力慾,也就是塔西佗所說的『所有熱情中最罪業深重的一種』。」在這種權力慾的支配下,復活節島的酋長和馬雅國王要求人民為他們豎立比對手更大的石像和石碑,因此他們才會一而再地加快砍伐森林的速度,而不是去保護它們。他們被困在競爭的惡性循環中,如果哪位酋長或國王為了保護森林,而只豎立一個小石像或石碑,就會被人嘲笑,甚至地位不保。這就是攀比短期內的名聲經常會出現的一個問題。

反之,統治階級不大可能因為與大眾的利益發生衝突而拒絕解決已經覺察的問題,因為他們很難從自己行為的後果中脫身出來。我們將在最後一章看到大多數具有強烈環境意識的荷蘭人(既有政客也有大眾)醒悟到他們生活在低於海平面的地方,與海水只隔著一條攔海大堤。因此,如果政客們不好好進行土地規劃,那麼他們的個人安危也會受到影響。同樣,在新幾內亞高地,大人和其他人一樣也住在茅屋裡,也要一起撿拾柴薪和木頭,因此具有高度的動機為社會解決問題,確保森林可持續經營(參見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