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如果科學可以這麼搞:以科學的名義回答最「搞」的奇葩問題 > 15.能罵裁判「爆你菊」嗎? >

15.能罵裁判「爆你菊」嗎?

在足球場上,經常可以聽到球迷們的叫罵聲,而且無論是其中哪一方球迷,總會有人對著裁判喊出一句中氣十足的:「爆你菊!」可以說這種體育風俗已經延續很久了。對於那些被罵的人來講,這當然不是件什麼很愉悅的事情。但是,說要「爆人家菊」是不是一定是侮辱呢?

至少有一種情況我們可以猶豫一下:如果裁判是同性戀,索性說得粗魯點,如果他真的喜歡肛交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應該認為「爆你菊」雖然不是很雅,但不是罵人而僅僅是對事件的看法。

法國法律是這樣定義「辱罵」的:「所有帶有藐視、鄙視或謾罵並無事實根據的表現行為(1)」。簡單地說,辱罵就是鄙視或者藐視對方。這種定義並不全面。事實上根據各級法院司法解釋作出的定義更為明確:「一旦有傷害對方的意願,並且對方顯示出因該攻擊而受到影響的即為辱罵(2)」。

對裁判叫喊「爆你菊」這是辱罵行為,因為意圖是要侮辱對方。無論裁判是否有肛交行為,都不會改變這個辱罵行為的本質。不僅如此,如果裁判真的是同性戀的話,這種行為的性質反而更為嚴重,因為還有對同性戀歧視(應該能注意到的是,一般對同性戀者的詆毀多數是針對那些「被動的」同性戀者而不是那些「主動的」,即詆毀的是「被爆的」,而不是「去爆的」)。

所以在辱罵中,真實性並不重要。比如當您辱罵某人是「死胖子」時,此人是否體重超標並不重要,這並不構成減輕處罰情節。相反,還可能是加重處罰的因素。因為他胖,才罵他胖,這是對他的冒犯。如果被罵的人是因為厭食症而骨瘦如柴的話,這種辱罵則會因為胖瘦對比而刺激到他。類似場景非常多見。如果您辱罵某人是「混蛋」,而他到法庭去以侮辱罪起訴您,您都不能用「他真的很混蛋」這類話為自己辯護。同樣,如果有人因盜竊而被判刑的話,也不允許您在公共場合用「盜賊」這類詞來對待他:這還是屬於辱罵。

但是如果您的用詞牽扯到某一事件的話,從法律角度講性質就變了。說「爆裁判菊」和在賽場上展示個大標語上面寫著「裁判在更衣室有肛交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您玷污了裁判的名聲,但沒有真實的事件,所以是「辱罵」。但是在第二個事件中,您指責裁判的某一具體行為,這樣做的性質就變了,在法律定義中這屬於「誹謗」。但是,是否會因為裁判真的有過這樣的行為,於是您就可以逃脫而不會被法庭判罪了呢?哦,真不行,裁判還是會因為您暴露了他的私生活而起訴您,您會被判刑!

用言辭傷害他人的手段有多種。有的詞本身與其他詞的搭配就會有辱罵性。這也是語言學家多米尼克·拉高傑特(Dominique Lagorgette)所說的「辱罵的神奇方程式」:比如「骯髒」或「種」。將一位裁判稱之為裁判是沒有侮辱性的,但是如果是說「髒裁判」或者「裁判種兒」就是很蔑視的了。

語言環境也很重要。如果裁判是同性戀者,而您也是,然後您在一個同性戀聚會場所見到他了,您完全可以不受任何處罰地對他說:「哎,基友,請我杯酒吧?」這是因為在男人中間經常會這樣相互稱呼,而且也不會引起問題;這屬於「常規禮儀性辱罵」,它表明的更多是某種默契。

同樣的表達在某一環境下屬於辱罵性的,但在另外一個環境則不是。同樣平常視為恭維的話,在某些場合也是帶有辱罵性的。如果您跟一位女性說她很漂亮,她不會起訴您。但是如果您跟一位女警察說「我的美女」,很有可能她會很不滿。更因為她所代表的是國家職能,所有超過常規禮儀範疇的都可以對她所代表的道德權威形成影響。從法律上講,這已經不是「辱罵」而是「藐視」,在法庭上會判得很重。

比「藐視」還要嚴重的是「觸犯」。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可能感到被某種言論或行為「觸犯」。但從法律角度講,「觸犯罪」只涉及一種情況:當您辱罵國家元首時(但是相應的,如果國家元首辱罵一位公民——比如說「蠢材」——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定罪,您能想到我說誰了)。

無論怎麼說,如果您因為您的言語被起訴到法庭了,要知道沒有三十六計來為自己辯護。要麼您辯解您的「誠意」,說您真的沒有想傷害他人的想法;要麼您說的環境,比如說是在某個報刊或者某首歌曲的詞裡,因為報刊編輯或者歌詞作者——從理論上講——有比路上普通老百姓更大的言論自由。如果是在足球場內,這種辱罵行為儘管根深蒂固,但從法律角度並不構成減輕處罰情節。話是這麼說,我們還是很難想像一位裁判會起訴看台上某位球迷。在球場上,雖然不會將球員起訴到法院,但是裁判會出示張紅牌,將球員罰下。

奧地利的研究人員曾經探訪了超過200名裁判(3)。他們的問題是針對球員的每種辱罵裁判們會如何處置:簡單警告、黃牌或者紅牌?結果是裁判們對那些基於自己身材的辱罵表現一般,僅僅33.8%的裁判會出示紅牌。但是如果球員的辱罵是針對裁判的智力水平或者是性取向的話,紅牌比例就高了很多(分別是58.8%和73.7%)。但是最不能被裁判們忍受的是涉及生殖器的辱罵:紅牌率上升到80.7%。所以我們可以根據裁判對辱罵反應的嚴重程度來排序:小矮子、傻子、爆你菊、雞雞小……但記住,無論裁判是否真是傻子或者真的雞雞小,從法律角度都是沒有效力的。

————————————————————

(1)1881年7月29日頒布的有關新聞自由的法律。

(2)Lagorgette D. 「Insulte,injure et diffamation:de la linguistique au code penal?」Argumentation et Analyse du discours 8 2012Lagorgette D.,「Insulte,injure et diffamation:de la linguistique au Code Penal」《辱罵、侮辱和誹謗:從語言學到刑法》,Argumentation et Analyse du discours,8,2012.

(3)Praschinger A. et al.,「May I curse a referee?Swear words and consequences」《我可以罵裁判嗎?髒話和後果》,Journal of Sports,Science and Medicine,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