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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元刑滿出獄

1980年,作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之一,姚文元被押上了歷史的審判台。在十名主犯之中,惟獨姚文元不忘在胸前別了一支自來水筆——他依然保持著「筆桿子」的形象。

對於姚文元的審判,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審判姚文元概況

1980年11月20日「四人幫」宣讀起訴書。1980年11月24日姚文元「長沙告狀」。姚文元污蔑鄧小平是天安門「反革命政治事件的總後台」。1980年12月8日姚文元進行反革命宣傳;誣陷中共上海市委和陳丕顯、曹荻秋;支持濟南「五·七」武鬥事件。1980年12月10日姚文元指使魯瑛派記者搜集誣陷黨政軍領導幹部的材料;誣陷南京人民群眾,指使魯瑛派人到天安門廣場搜集革命群眾的言行,誣陷群眾是「反革命」。1980年12月19日姚文元法庭辯論。1981年1月25日「四人幫」法庭宣判。

嚴肅的法庭,偶然也有令人忍俊不禁的幽默。

法官審問姚文元:「1974年10月18日,王洪文到長沙,向正在那裡養病的毛主席誣告鄧小平同志。在王洪文離開北京前一天晚上,你和江青、張春橋一起,跟王洪文商量怎樣誣告鄧小平。姚文元你交代,當時說過哪些誣陷鄧小平同志的話?」

姚文元思索了一下,答道:「我說過攻擊鄧小平同志的話,我現在認識到這些話是錯了。」這位「輿論總管」出於職業習慣,很注意咬文嚼字,特意把「誣陷」換成了「攻擊」:「誣陷」,乃捏造罪狀陷害人,自然要比「攻擊」嚴重得多。

法官又問:「姚文元,你具體交待講了哪些誣陷鄧小平同志的話?」

姚文元欲言又止,抬起頭來問法官:「我現在可以把這些話說出來嗎?」

看著姚文元這番「秀才」本色表演,旁聽席上差一點爆發出笑聲。

他,終於罪有應得,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他,45歲入獄;1996年他刑滿時,65歲。

他的妻子金英仍住在上海。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我訪問了金英。

姚家不再住在康平路中共上海市委機關宿舍裡了。在上海東南方一條稍微偏僻的街道,我按地址找到一幢普普通通的居民樓。姚家住在二樓的一間。夏日的中午,2時半,我敲響了房門。姚文元的三女兒給我開門。她是個中學生,正準備去上學。聽說我要訪問她的母親,便帶我走過小小的灶間,步入臥室。灶間裡放著一大碗燒熟的梭子蟹。

聽見敲門聲之後,金英剛從午睡中醒來,臉頰上有著枕席的深深的痕印。

她與二女兒、三女兒住在一起。大女兒已經出嫁了。

她,一頭短髮,臉色白皙,右眉尖有一顆痣,穿一件短袖細咖啡條子上衣。

她家共兩間屋。書櫥裡堆滿書,床上鋪著竹蓆,傢俱很簡單。我和金英坐在小方桌旁談著,桌上正放著一份當天的上海《文匯報》。

她不斷地唉聲歎氣,幾度想哭。她的手,不斷地摸著方桌玻璃台板的邊緣。

她早已不在原單位工作,已經調到一個很不起眼的工作單位,只是掛名而已,從未上班。她長期請病假在家。

她很少外出。在姚文元宣判之後,她獲准前往北京秦城監獄探監,見到了姚文元。

姚文元的母親周修文也健在。1986年,周修文向有關部門提出,她能否繼承姚蓬子的遺產?

姚文元被押上法庭(孟昭瑞 攝)

姚文元在法庭上(孟昭瑞 攝)

姚蓬子原本在上海陝西南路的中國人民銀行裡,存了一筆錢。「文革」前,姚蓬子作為上海師院代課教師,每月有100元工資。「文革」開始之後,「停課鬧革命」,姚蓬子也就無課可教,代課工資沒有了,靠這筆存款維持生活。1968年6月,當周修文到銀行取款時,營業員風聞姚蓬子是叛徒,見到周修文所持戶口冊上姚蓬子的身份乃上海師院代課教師,即打電話給上海師院革委會。師院答覆說,姚蓬子確係叛徒。按照「文革」中的「規定」,凡「牛鬼蛇神」的存款一律凍結。叛徒當在「牛鬼蛇神」之列,姚蓬子的存款被凍結了。

姚蓬子急了,讓妻子到上海師院交涉。師院總算開了證明,准許姚蓬子每月領取30元存款。

30元怎夠一家子的生活開銷?何況,姚蓬子正生病。這事情鬧到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專家辦公室。市裡倒好說話,因為姚文元乃上海市革命委員會的第一副主任。看在姚文元的面上,市裡下達了姚蓬子存款解凍的指示,於是姚蓬子一家總算有了生活來源。

姚蓬子死後,這筆存款便供周修文維持生活。

周修文提出要繼承的姚蓬子遺產,則是另一筆款子:姚蓬子的作家書屋在接受資本主義改造之後,姚蓬子作為資本家,每年領取定息。但是,從1958年下半年開始至1966年9月,他沒有領取。在去世前,姚蓬子曾對家人說過,這筆定息上交國家。

姚蓬子只是口頭說說而已,並未辦理過正式上交手續。根據現行政策,原工商業者本人死亡,倘若家屬要求領取定息,可予發還。於是,周修文提出了繼承遺產的要求。

根據繼承法規,除周修文及女兒姚文華之外,姚文元也是姚蓬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在秦城監獄,姚文元談了關於姚蓬子遺產的三點意見:

一、在「文革」的歷史條件下,父親上交定息是對的。現在母親和妹妹對父親的遺產提出繼承要求,請依照繼承法給予滿足;

二、我個人對父親遺產沒有想過繼承問題。對於母親,我長期未盡贍養義務;

三、我接受父親遺產中屬於我的部分。在我服刑期間,我應繼承的份額由妻子代管,作為家屬去探望的費用、妻子治病和子女學習的費用。

上海的司法部門按照繼承法,把姚蓬子遺產交由周修文及其子女姚文元、姚文華繼承。這,原本是身處囹圄的姚文元,連做夢也想不到的。

姚文元在獄中的時候——1985年,雖然他的父親姚蓬子已經在1969年因癌症去世,但是他在上海林村的房子的產權,曾經打過一場官司。那裡原是哈同花園,哈同是英籍猶太人,當年是上海赫赫有名的房地產商。解放前,姚蓬子以及李斯棣向哈同公司租賃土地,建造房屋。按照與哈同公司簽訂的合同,到1954年12月31日,房子應歸哈同公司所有。姚蓬子、李斯棣等認為原合同不合理。經上海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原合同「不符合當時處理外僑不動產政策,應認為無效」。但是所建房屋,應歸國家所有。因此姚蓬子、李斯棣等必須向國家繳納房租。

李斯棣等人借「文革」之機拒付租金,進而在1981年提出房屋產權應當歸屬他們。

為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985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83)滬高民字第49號《關於李斯棣等人為房屋產權申訴請予批復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於1986年4月3日作出批復:

經研究認為:上海市人民法院1950年度民字28205號判決,雖然認定雙方訂立租地建房期滿移轉房屋無效,但並未將該地建房判歸姚、李等人所有。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該房產的實際情況,宣佈歸國家所有。這是在28205號判決後,根據國家不准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土地所有權的政策決定的,與28205號判決的內容並不牴觸。因此,李斯棣等人以28205號判決主張產權的申訴無理,應通知駁回。

這樣,李斯棣、姚蓬子等提出的房屋產權應當歸屬他們的要求以敗訴告終。

姚文元在監獄裡,每天都仔仔細細看報紙,從頭版看到副刊,只是再也用不著拿起鉛筆寫「批示」了。他也愛看電視,尤其是每晚的中央電視台的新聞聯播節目,他是必看的。據告知,他在獄中完成了論文《論自然科學與哲學》。

姚文元曾「評」過這,「評」過那。如今,如果要評一下姚文元,最妥切的,莫過於他自己在評論中寫過的一句話:「野心會隨得志的程度而膨脹,正同資產階級的貪慾會隨著資本積累的增長而發展一樣,永不會有止境……」(18)

姚文元的結局,如同他在1976年2月11日中所寫的「精闢之言」:「我手無寸鐵,就一支筆,且是鉛筆,『打倒』除殺頭坐牢之外,就是把我這支筆剝奪掉。」

時光如逝水。轉眼之間,到了1996年10月6日。這是逮捕「四人幫」20週年的紀念日。

已經沉默多年的姚文元,一下子就成了海外傳媒所關注的新聞人物——因為姚文元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正好這天刑滿。

由於我寫過《姚文元傳》,於是,許多記者便打電話向我詢問有關情況。

先是在5日傍晚,香港《明報》記者徐景輝打來長途電話,採訪了一個多小時。他詳細詢問了姚文元的經歷。我逐一作了答覆。

《明報》在6日報道了我的談話。

接著,6日傍晚,日本《讀賣新聞》記者中津先生從北京打來電話,也是關於姚文元,問了一些類似的問題。

7日下午3時許,接到法國新聞社駐上海記者劉秀英小姐的電話,很急,要求馬上趕到我家採訪姚文元情況。

她留著長長的披髮,小個子,講一口不很流利的普通話。我的談話,她用英文作記錄。我拿出《姚文元傳》給她看,她說她看不懂中文。

翌日——10月8日早上,她又來,作一次補充採訪。

陳伯達最後的照片(葉永烈攝於陳伯達去世前七天)

記者們的採訪,主要是詢問姚文元的生平、經歷,也問及他的近況。我只能盡我所知,作了答覆。

問:「姚文元在10月6日會獲釋嗎?」

答:「理所當然。」

又問:「會回上海嗎?」

答:「有可能。」

還問:「他會完全自由嗎?」

答:「我只能以我所瞭解的陳伯達獲釋的情況,告訴你:陳伯達刑滿的當天,由公安部一位副部長主持,舉行了一個小小的獲釋儀式。當時,陳伯達住院,儀式就在醫院裡舉行。副部長講了話,陳伯達也講了話,還有接收單位負責人講了話。所謂接收單位,也就是陳伯達出獄後分配工作的單位——此後由那個單位發給工資。這儀式不公開報道,但是有人攝影,有人攝像、錄音。陳伯達獲釋後,在家安度晚年。不過,他畢竟是曾任要職,曾是中共第四號人物,所以他家的『鄰居』便是一位公安人員,以保證他的安全。沒有得到允許,不許外人接觸他。我得到允許,在陳伯達晚年,多次採訪了他。我想,姚文元這次獲釋,大體上會跟陳伯達差不多。」

再問:「你如何評價姚文元獲釋?」

我答:「姚文元是『四人幫』之中,唯一一個活著走出監獄的人。王洪文、江青已經先後死於獄中。張春橋雖然仍活著,但是他不可能像姚文元那樣獲釋。張春橋最初判的是死刑,改判緩期二年執行。兩年後又改判為無期徒刑。既然是無期徒刑,那也就沒有刑滿之日。姚文元本是『秀才』,他在獄中仍堅持寫日記。他出獄後,會寫作回憶錄。儘管他仍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狀態,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出版,但是他會堅持寫下去的。」